“幸福珠海”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测度及对策研究
一 导言
(一)研究背景
伴随着生活质量和社会指标运动研究的兴起,对幸福评价指标体系的研究受到了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改善和提升人们的幸福水平也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的一个重要战略目标。幸福评价指标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它能够反映普通大众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满意程度,是一个可以反映出人们生活质量的软指标。它的主要魅力就在于它把主观的感受用数字量化,可以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决策依据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2006年,时任国家统计局有关领导便明确指出,今后中国将推出幸福指数、人的全面发展指数、地区创新指数以及社会和谐指数等一些新的统计内容,以适应各方面对中国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人的全面发展以及民生、人文方面的需求。这些充分说明了新时期政府在执政理念上所发生的巨大转变。从地方政府层面看,基于提升居民幸福感的发展指导思想,也日益重视对幸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例如,从广东省的发展实践看,在“幸福广东”发展思想的指导下,便明确指出要通过对经济建设的幸福绩效进行有效的评价,从而实现提升和改善人们幸福水平的目的。
然而,针对主观幸福感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测度以及评估这些问题展开的研究,仍存在较大的分歧。不同领域学者由于其研究视角、研究方法的差异,所构建的指标体系也存在较大的区别。由于经济发展程度的不一致、文化和制度建设的差异等,不同地区政府所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也千差万别。这种评价指标体系所存在的差异有其客观必然性,而由此引申出来的问题以及对我们的启发是,在构建居民幸福水平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中,一方面既需要充分考虑居民幸福感的主观特性,另一方面又必须结合地方特色,从而真正做到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是建立在“以人为本”的基础上。
作为中国最早建立的经济特区和珠三角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珠海在经济建设上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居民生活水平得到普遍提升和改善。在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珠海在城市建设、人居环境等方面也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先后获评“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和“中国和谐名城”等称号。在由中国排行榜网、中外老板网和《南方企业家》杂志推出的“2009中国十大最有幸福感”城市中,珠海以“轻松休闲的 ‘慢半拍’节奏”排名第二。
珠海的发展模式为我们提供了有价值的发展经验,但很多方面仍存在疑问:人们居住的城市能从哪些方面带给人们幸福呢?人们对于城市幸福感的体验,主要有些什么样的因素呢?哪些因素可以提高居民对于城市的幸福感觉呢,哪些因素则不能?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和解读,一方面不仅能够为珠海过去的社会经济发展历史勾勒出一个科学、完整的全图,另一方面也能够为珠海将来的社会经济发展提供一个更为明确的方向,并为政府在制定未来发展战略和规划时提供有意义的指导。正因为此,本课题的研究将基于珠海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在充分考察珠海市居民幸福水平决定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一个评价指标体系,对居民的幸福水平进行定量的测度和评价。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1.国外学者研究现状
主观幸福感(Subject Well-Being, SWB),也称幸福感,是指个体依据自己设定的标准对其某个阶段的生活质量所做出的整体评价。它是对幸福感心理体验的一种主观量化的综合指标。个体对生活质量所做出的评价越高,则表明个体的幸福感越强,反之越弱。20世纪70年代不丹王国率先提出国民幸福总值(Gross National Happiness, GNH),以此代替国内生产总值用于衡量本国居民的幸福状况。此后,美国、英国、中国等国家也纷纷开始进行幸福指数的调查研究。
从理论研究看,现有幸福测度方法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沿着心理学的思路,采取主观评价的形式测度个体幸福水平。19世纪末,英国伦理学家西季威克认为,幸福感度量的心理学基础主要来源于利己的快乐主义的假设,它包括经验的快乐主义和客观的快乐主义两种取向,但这两种取向所得到的结果并不可靠。随后,1985年Diener等的生活满意度测量(Satisfaction with Life Scale, SWLS)研究成为幸福感度量的新研究方向。生活满意度测度的是多维总体的生活质量评价,这种多维度量生活满意度的方法可以看作一个认知评价的过程。不同于其他的测量方法,SWLS度量方法并没有将积极情感和消极情感区分开来,而是综合考虑人格特质,让个体充分自由地给自己各个不同领域的情感状态以不同的判断比重,综合给出自己的度量。DuPuy、Andrews和Withey则较早地编制了不同的量表考察个体幸福度,Kahneman通过访谈采用日重现法测度人们的幸福水平,世界价值调查(WVS)也设定了相应的调查问卷,对各国居民的幸福水平进行追踪研究。这类方法能够刻画人们的主观情感体验,但容易受到个体认知、情绪等因素的干扰,影响调查结果的信度。
第二类则是采用客观的统计指标测度幸福水平。1972年不丹王国率先提出由经济增长、环境保护、文化发展和政府善治等要素组成的“国民幸福总值体系”,便属于此类。此后,联合国从2000年开始发布人类发展指数,将发展内涵从单纯的GDP扩展到包括人均寿命、健康状况和教育水平等多维内容。其他代表性的研究还包括Veenhoven的“幸福生活年”指标,这一指标将人们在特定时期的幸福水平与其寿命相乘,衡量其人生幸福总量,英国新经济基金以此为基础,发布了“幸福星球指数”,主要包括健康、教育、居所和可持续发展四个因素。这一方法能够客观测评人们的幸福水平,但由于忽视了主观因素对幸福的决定作用,导致测度结果也不尽合理。
第三类是主、客观结合评价法,这一方法经常出现在经济学的研究文献中。在早期的经济学研究中,经济学家一般是通过对福利的度量来衡量个体的幸福体验,并将对福利的度量映射到对个体主观满足程度的客观对应物的度量上,由此提出了诸如社会福利函数、国民收入等衡量标准。随后,萨缪尔森提出了一个所谓的“幸福方程式”:幸福=效用/欲望,效用以收入衡量,从而这一公式将收入水平与个人欲望结合在一起考察幸福。此外,基于经济学的效用理论,Blanchflower和Oswald(2004)认为幸福是收入、效用、亲情及个人特征的函数。White则构建了一个考虑个体特征、财富和教育的指标体系。该方法弥补了前两类方法的不足,但如何确定主、客观因素所占的比重,目前还没有一个令人信服的方法。
2.国内学者研究现状
随着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发展目标的提出,各级政府也建立了各类幸福评价指标体系,展开了国民幸福指数的测量实践。2007年,北京市统计局率先发布市民幸福指数,湖北省在2010年则推出一个包含健康、经济、家庭、职业、环境、社会保障和文化教育七类因素的评价指标体系。从理论研究来看,钟永豪和林洪等首先提出“国民幸福指数”的概念,并构建了一个包含14个指标的评价体系,陈惠雄认为幸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必须包括健康、亲情、收入、职业环境、社会环境、自然环境六大因素,邢占军(2006)则设计了由10个因素组成的评价指标体系,涵盖个人、家庭和社会等多个层面的因素。此外,蔺丰奇(2007)将国民幸福总值评价体系划分为生产总值指数和社会健康指数、社会福利指数、社会文明指数与生态环境指数四类;李杏从物质和精神两个层面出发,结合五个方面的要素对幸福进行评价;程国栋等(2011)还提出一个国民幸福核算的简易框架,认为幸福指标体系的构建应当考虑贫困人口、循环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公平等问题。在实证研究方面,邢占军、黄立清等用主观幸福感的理论在国内进行了一系列的实证分析;傅红春和罗文英研究了上海居民的收入满足度;辛自强和迟丽萍研究了快乐感与社会支持的关系;陈惠雄和吴丽民(2006)也基于苦乐源调查比较分析了浙江省居民生活状况。
结合国内研究来看,对主观幸福感的研究在理论方面以介绍国外的理论为主,但相关问题已经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一些调查也开始涉及人们主观幸福感或者是生活满意度。然而,尽管所有文献一致认同通过GDP衡量发展绩效的局限性,意识到采用一系列的评价指标对居民幸福水平进行衡量的重要性,但受制于不同理念及复杂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对幸福的测量和评价呈现出多样化的局面,并没有一个得到广泛认同的、科学完善的统计指标。其原因在于幸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必须同时考虑外部客观环境和个人主观特征,但是现有评价指标体系因过于强调某一方面的因素,未能将两者有效地结合在一起,造成了体系构建与测评的脱节,亟须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加以论述和检视。
(三)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结论
1.本课题的主要研究内容
本课题首先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以及珠海的经济和区域特性,对与珠海市居民主观幸福感相关的问题展开研究。具体而言,本课题的研究将主要围绕如下两个问题而展开。
(1)构建珠海市主观幸福感评价指标体系,并以此为基础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整个珠海市及各区居民的主观幸福感状况进行比较分析。
通常,确定主观幸福感的评级指标体系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特别是确定指标体系中所包含的各因素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权重较为困难。当前这一问题主要是通过主成分分析法进行解决。然而,尽管主成分分析法在应用过程中能够通过将众多评价指标转化成少数几个综合指标,以简化对问题的分析,但是,这一方法一方面没有充分利用来自样本的信息,另一方面在测算主观幸福感水平的过程中对各因素定权时仍存在较大的主观任意性,因此,主成分分析法在主观幸福感测算中的应用仍存在较大的分歧。
为了恰当地解决这一问题,结合针对珠海市居民所做的主观幸福感调查,在构建对主观幸福感进行评价的指标体系时,我们将运用运筹学中的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AHP),对珠海市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水平进行测算,在此基础上,计算珠海市及各区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指数。
(2)对珠海市居民主观幸福感的决定因素以及不同群体间的幸福差异进行比较研究。
经济学对主观幸福感的研究,最早源于Easterlin的开创性研究。Easterlin(1974)对美国的跨期研究表明收入更高并不意味着更高的主观幸福感水平,后来一般将这一结论称为“收入—幸福悖论”(easterlin paradox)。从已有研究来看,在对“收入—幸福悖论”进行研究时,一些学者基于其样本发现收入的提高能够显著改善人们的主观幸福感水平,另外一些学者基于不同的样本得到的结果却与之相反。这些截然相反的结果可能意味着不同的经济环境决定了收入与主观幸福感关系的不同表现形式。
既然收入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在不同的环境下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那么,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便是:哪些因素对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水平有影响?这些因素对主观幸福感作用的微观机制是什么?我们应当如何评价中国社会转型对国民生活产生的影响?本课题将结合针对珠海市居民所做的主观幸福感调查,对珠海市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水平决定因素进行考察。
2.本课题的主要研究结论
(1)珠海市居民幸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本课题认为,影响珠海市主观幸福感的因素主要来自四个方面,即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和公共服务,这四个方面囊括了包含社会、经济及个人心理等层面的各项细分因素。因此,我们最终所构建的评价指标体系从这四方面出发,包含了总共15项具体因素,既包括微观层面的个体因素,如家庭收入水平、健康状况、居住条件及人际关系等,又包含宏观层面的客观因素,如公共设施便利度、社会保障体系及社会法治水平等。
从各因素的影响权重看,排序靠前的三个评价因素依次为公共设施便利度、居住条件和社会保障体系,而排名靠后的三个因素则为政府廉洁度、居住环境的满意度和对环境的保护力度。由此可以发现,珠海市居民在对其自身的幸福水平进行判断时,既关心那些与自身状况相关的因素(如居住条件),也关心以政府为供给主体的外在社会环境(如影响权重排名第一和第三的公共设施的便利度以及社会保障体系)。这说明,未来为了提升居民的幸福水平,政府一方面需要通过大力发展经济,为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助力,另一方面还需注意这一过程中社会环境的建设,特别是涉及与人的发展和福利相关的生活环境、医疗保障等制度方面的建设。
(2)珠海市居民幸福水平的群体差异。
采用以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测算得到的结果,我们主要从行政区划、性别、年龄及收入四个角度对不同群体居民的幸福差异进行了分析。
从行政区划看,金湾区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水平最高,为7.382,而香洲区和斗门区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水平次之,但是,香洲区和斗门区居民的平均主观幸福感水平并无太大差异。如果与珠海市居民的平均主观幸福感水平(7.326)相比,还可以发现,除了香洲区以外,其他两个地区的平均主观幸福感水平均要高于珠海市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水平。
从性别看,总体而言女性要比男性的幸福水平更高,男性中有超过33.2%的人主观幸福感水平在7以上,52.6%的人在5以下,而女性的主观幸福感水平在7以上的比例要高于男性17.4个百分点。由于仅有约占32.9%的女性主观幸福感水平在5以下,而52.6%的男性幸福水平在5以下,两者所占比例相差19.7个百分点,因此两者间的差异也极为明显。
与此同时,本课题通过对不同年龄段居民幸福差异的比较分析还发现,珠海市居民的年龄与幸福之间呈现出一种先减后增的变化趋势,也就是说,年龄—幸福度曲线呈U形分布,即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加,大部分个体的主观幸福感水平首先呈下降的趋势,当到达某一拐点之后,主观幸福感水平又表现出上升的趋势,并且可以发现年龄的这一拐点出现在30~40岁。
最后,本课题通过比较不同收入组居民的平均幸福水平差异,发现尽管收入水平在局部上与平均幸福度有相关关系,但总体上无明显的线性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收入—幸福悖论”。从这一意义上看,当我们在考察收入与居民幸福水平之间的关系时,不能仅仅从绝对收入水平出发进行分析,还需要将个体的收入水平与其他个体的收入水平进行对比,也就是说必须同时考虑到相对收入水平对居民幸福所产生的影响。
(3)珠海市居民幸福水平的实证检验。
以测算所得到的幸福数据为基础,本课题还对珠海市居民幸福水平的决定因素进行了考察。
结论表明,收入对主观幸福感有显著的正影响,即随着收入的增加主观幸福感水平也相应提升,说明收入仍是决定个体主观幸福感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然而,如果在模型中加入收入差距项,尽管绝对收入对主观幸福感仍产生正的效应,但是该效应将从0.667降到0.314,而收入差距对主观幸福感所产生的效应也显著为负。因此,该结论表明人们并不仅仅关注其绝对收入,同时也关注其相对收入。
与此同时,这一部分的研究还证实了年龄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一种U形关系,这意味着随着年龄的增大,人们的主观幸福感水平逐渐降低,直至到达年龄的某一拐点后,主观幸福感水平随着年龄的增加才逐渐提升。从性别差异看,相对于女性而言,男性的主观幸福感水平要低42.9%,本课题认为这可能是由于男性在社会中承担更大的责任,面临更大的压力,因此,他们不幸福的程度相对更高。从婚姻状况来看,与未婚个体相比,已婚个体的主观幸福感水平要更高,健康状况对主观幸福感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本课题的研究发现,受教育水平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表现出一种不利效应,即受教育程度越高,其主观幸福感水平反而更低(尽管这一结果并不显著)。本课题认为,对这一结论的解释需要从不同教育水平个体的人生期望出发。如果从不同教育程度群体的人生预期和预期的实现来看,由于教育程度越高的群体对自身的预期和人生目标要求越高,当其人生目标与目标的实现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时,反而对他们的主观幸福感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
最后,本课题还发现收入对个体幸福水平的影响同时会随着工作单位的不同而发生变化。具体来看,与在政府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群体相比,收入对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群体主观幸福感水平产生的效应要高0.174。如果将收入水平进行1~5的赋值处理,这种差异将在-0.557~0.139。这说明在保持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形下,随着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的收入增加,由于工作单位的性质差异导致的主观幸福感差异在两者之间逐渐缩小。根据本课题的研究样本,可以大致推测那些月收入水平在3500元以上的个体,工作单位的性质对其主观幸福感带来的负影响将趋近于0。这一发现说明收入不仅能够给我们提供物质生活的保障,同时会为我们带来一种精神满足感。除此之外,这一结论还说明,尽管中国社会仍然普遍存在着“官本位”的思想,但是,“官本位”思想可能正遭受来自收入等其他因素的冲击。特别是通过估计结果可以发现,当我们结合收入展开分析时,在其他单位工作给个体主观幸福感水平所带来的负效应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减弱。
二 幸福评价指标体系的设计
(一)评价指标体系构建方法说明
在对复杂问题建立决策模型时,一般可以采用因子分析法(Factor Analysis)和层次分析法。本课题在构建珠海市幸福评价指标体系的过程中将采用层次分析法。层次分析法是一种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多目标决策分析方法论,最早由美国运筹学家Satty提出。该方法基于对不同因素的一致性比较,从事先给定的因素集中确定相关的评价因素,并对最后的总目标进行评估。
在运用层次分析法解决具体问题时,首先确定要解决问题的因果关系并将这些因果关系分解成若干个层次,从而构造出一个层次分析的结构模型。在该结构模型下,复杂问题被分解为不同的层次,这些层次通常大体可分解为目标层(最高层)、准则层(中间层)和方案措施层(最低层)。这种自上而下的因素之间,形成一种支配关系,并构成最后对总目标进行评价的层次结构,即所谓的递阶层次结构。
对于某一具体问题,在构造出其递阶层次结构后,上下层元素之间的隶属关系就确定了,此时需要依据某一判别准则确定隶属于某一上层元素的下层各个元素之间的相对影响权重。假设在同一层次上有n 个因素,此时需要对给定的第i 个因素和第j 个因素的重要性作相互比较。Satty(1980)提出了一种对不同因素进行比较和排序的方法,他设计了一个如表1所示的“1~9标度”表,根据该表可以对属于同一层次的任意两个元素的相对重要性进行定量对比,从而得到一个表示任意两个元素之间相对重要性的定量衡量指标uij,以uij为基础构成一个所谓的n阶两两比较矩阵(Pair-wise Comparison Matrix)P,并据此计算各元素的相对权重。
表1 1~9标度
一旦递阶层次模型和属于同一层次上的元素之间的权重关系均已确定,则在此基础上可以根据收集的数据对目标进行评价。当我们运用层次分析法对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水平进行评价时,一方面可以很方便地确定对主观幸福感水平进行评价需要考虑的因素,并以此为基础构建一个评价体系,另一方面,一旦这一评价体系建立起来,还可以很方便的运用到对不同个体之间主观幸福感水平的定量比较分析。
(二)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如前所述,在构建主观幸福感水平的评价体系时,必须首先建立一个递阶层次模型。然而,在建立递阶层次模型的过程中,确定各层次所应包含的维度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本课题在实际调查过程中,将影响主观幸福感的因素归因为四个方面,即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和政府公共服务,这四个方面囊括了包含社会、经济以及个人心理等层面的各项细分因素。进一步,在四个不同方面所包含的具体因素中,既涉及个体微观层面的主观因素,又涉及与外在环境相关的客观因素。因此,可以认为,本课题所构建的幸福评价指标体系是一种主客观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以此为基础,递阶层次模型所包含的因素及子因素如表2所示。
表2 主观幸福感水平的评价因素及子因素
以表2为基础,我们建立了一个对珠海市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水平进行评价的递阶层次结构示意图,如图1所示。在确定了准则层和子准则层的评价指标后,如果要根据上述模型对主观幸福感水平进行评价,还需确定准则层和子准则层各指标所占的权重,也即确定在表2中列示的因素和子因素所占的权重。为了确定各不同层次指标所占的权重,必须建立对各指标进行衡量的两两比较矩阵。
图1 主观幸福感水平评价的递阶层次结构示意
(三)评价指标权重的确定
根据层次分析法,针对准则层需要构建1个两两比较矩阵,而针对子准则层则需要构建4个两两比较矩阵,据此对不同的指标进行定量对比。针对准则层和子准则层建立的两两比较矩阵分别如表3~表7所示。在表3~表7的最后一行,还给出了每一两两比较矩阵的最大特征根和一致性比例,各表的最后一列则给出了相应指标的相对权重。由所有两两比较矩阵的一致性比例可以看出,最后的结果是可以接受的。同时,必须指出的是,各指标的相对权重,是根据所建立的两两比较矩阵在专门针对层次分析法所开发的专家选择(Expert Choice)软件中计算得出的。
表3 准则层的两两比较矩阵
表4 居民生活类指标的两两比较矩阵
表5 社会环境类指标的两两比较矩阵
表6 生态环境类指标的两两比较矩阵
表7 政府公共服务类指标的两两比较矩阵
根据准则层和子准则层各指标的相对权重,便可以确定某一指标相对于我们的评价目标的最终权重了。以居住条件指标为例,最终权重的计算过程如下。居民生活类指标的相对权重为0.314,而居住条件指标相对于该准则层的相对权重为0.323,因而其最终权重为0.101(=0.314×0.323)。表8给出了各评价指标在对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水平进行考察时的最终权重。
表8 各评价指标的最终权重
注:所有因素总和加总为0.998,这是由于在计算权重过程中存在近似计算的原因。
从表3的结果来看,根据层次分析法所构建的主观幸福感评价体系,我们可以发现在准则层包含的指标中,居民生活和政府公共服务两类指标所占权重最大,均为0.314。而从各子准则层对应的指标来看,表8的结果表明,在对主观幸福感水平进行评价时,公共设施便利度的权重最大,达到0.107,最低则为对环境的保护力度这一指标。
在确定了对个体主观幸福感水平进行评价的指标体系及各指标的权重之后,就能对不同个体的主观幸福感水平进行定量测算。
三 珠海市居民主观幸福感水平的测算及评价
以第二部分所构建的珠海市居民幸福水平评价指标体系为基础,本课题接下来将以实地调查获取的数据对珠海市居民的幸福状况进行测算和评价。
(一)数据来源
本课题分析所采用的数据来源于2013年12月到2014年5月针对珠海市居民所做的主观幸福感状况调查。本次调查采取的是网络调查方式,我们所涉及的网络调查问卷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为工作满意度调查,第二部分为主观幸福感调查,第三部分为受访者的个人信息,这一部分反映了受访者在人口统计学方面所具有的特征。在舍弃掉具有缺失值的问卷以及无效问卷后,最后所获取的有效问卷为1028份。根据2010年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珠海市常住人口为156万人,本次调查的覆盖率为0.07%,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具体来看,其中香洲区的调查问卷为437份,斗门区和金湾区各为318份和273份。
问卷的第一部分要求受访者根据其工作状况,对自身工作满意度进行打分。所有指标评价均采用0~10的量表形式,从0分到10分代表满意程度依次递增,其中0分代表一点也不满意,10分代表很满意。
问卷的第二部分是关于受访者的主观幸福感状况调查。我们将与主观幸福感相关的问题划分为居民生活、生态环境、社会环境和公共服务,这四个方面囊括了包含社会、经济以及个人心理等层面的各项细分因素。对所有指标的评价同样采用0~10的量表形式,从0分到10分代表满意程度的依次递增,其中0分代表一点也不满意,10分代表很满意。
最后一部分是背景资料,即被调查者的个人信息,具体包括性别、年龄、学历、职业、居住地所在区、收入等人口统计学方面的信息。
(二)珠海市居民幸福水平的测算结果
根据表8所确定的权重,我们计算了不同个体的主观幸福感水平,表9是个体主观幸福感水平的描述性统计。
表9 珠海市居民主观幸福感水平的描述性统计
与此同时,在图2中给出了不同幸福水平所对应的频数分布。根据直方图对应的结果看,珠海市居民的幸福水平分布表现出一种大致对称的分布趋势,密度曲线近似服从正态分布,说明大部分人的幸福水平仍处在中间水平。
图2 主观幸福感分布的直方图
此外,为了进一步发现个体之间的主观幸福感差异,我们基于珠海市的行政区划(香洲区、斗门区和金湾区)以及个体特征对不同个体的主观幸福感水平进行了一个简单统计分析,如表10所示。
表10 基于个体特征的主观幸福感水平的描述性统计
(三)珠海市居民幸福水平的差异分析
1.不同地区平均幸福度的差异
此部分选取调查问卷中涉及的三个主要地区,包括香洲区、斗门区和金湾区。各个行政区划的平均幸福度计算结果如表11所示。
表11 地区平均幸福度
由表11可以看出:三个地区主观幸福感水平的平均值具有一定的差异。其中,金湾区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水平最高,为7.382,而香洲区和斗门区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水平次之,但是,香洲区和斗门区居民的平均主观幸福感水平并无太大差异。如果与珠海市居民的平均主观幸福感水平(7.326)相比,还可以发现,除了香洲区以外,其他两个地区的平均主观幸福感水平均要高于珠海市居民的平均主观幸福感水平。
2.主观幸福感的性别差异
本次调查样本中包括633名男性和395名女性,从表12可以看出,男性中有超过33.2%的人主观幸福感水平在7以上,有52.6%的人在5以下;而在女性中主观幸福感水平在7以上的比例要高出男性17.4个百分点,而从主观幸福感水平在5以下的群体所占比例来看,由于约占32.9%的女性的主观幸福感水平在5以下,而52.6%的男性幸福水平在5以下,两者所占比例相差19.7个百分点,因此,两者间的差异也极为明显。
表12 性别与平均幸福度
进一步,根据交叉表分析(Mantel-Haenszel法)的结果来看,相应的χ2统计量P值为0.021,小于0.05。由此可见不同性别间对于幸福感的评价有显著差异,男性相较于女性而言对于幸福感评价略显悲观。
3.U形的年龄—幸福度曲线
根据统计计算结果显示,不同年龄的平均幸福度具有差异。表13显示20岁以上珠海市居民平均幸福度最低的人群分布在30~40岁。
表13 年龄与平均幸福度
通过年龄与主观幸福感简单的相关关系可以看出,珠海市居民的年龄—幸福度曲线呈U形分布,即随着年龄的逐渐增加,大部分个体的主观幸福感水平首先呈下降的趋势,当到达某一拐点之后,主观幸福感水平又表现出上升的趋势,并且可以发现,年龄的拐点在30~40岁。
4.收入差异与幸福感差异
由各收入分组计算的平均幸福度可以看出,收入水平在局部上与平均幸福度有相关关系,但总体上无明显的线性关系。
表14 收入水平与平均幸福度
正如“收入—幸福悖论”所指出的,个体的主观幸福感水平并不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增加。这意味着,当我们考虑收入与主观幸福感水平之间的关系时,不能单纯从绝对收入水平出发进行分析,还要将个体的收入水平与其他个体的收入水平进行对比,即以相对收入为基础探讨两者之间的关系。
四 珠海市居民主观幸福感水平的决定因素考察
(一)基本模型
根据描述性统计分析仅仅只能得到不同变量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一种粗略的关系,因此,本部分将基于一个计量模型对相关因素与主观幸福感水平之间的关系进行探讨。具体而言,本部分的研究主要基于如下计量模型:
其中,SWB表示个体的主观幸福感水平,inc表示其月收入水平。在调查问卷中只包含每一个体分组情形下的收入数据,因此,我们对收入变量进行了重新定义。具体而言,如果某一个体的月收入水平处于2000元以下收入组,则我们将其的收入赋值为1, 2000~3000元收入组则赋值为2, ……, 5000元以上收入组赋值为5。health表示个体的健康状况,在模型中我们将其定义为一个0-1的变量,即在计算出整个样本的健康水平均值后,将高于这一均值的个体对应的健康水平定义为1,而将小于均值的个体对应的健康水平定义为0。X是表征个体人口统计学特征的控制变量,其中主要包括性别、婚姻、年龄(以及年龄的平方)、工作单位以及受教育水平(受教育水平的衡量指标是受教育年限)等,其中性别和婚姻是0~1变量,参照组选择分别为女性和未婚。
此外,在对工作单位这一变量进行处理时,本课题在原始调查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了如下处理:将工作单位为政府机关、各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个体归为一组(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将工作单位为其他性质的个体归为另一组(其他单位),以此为基础定义工作单位为一个0~1的变量,并将政府机关国企事业单位设为参照组(即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0,其他单位=1)。
(二)估计结果
以上述模型为基础,我们共进行了三组回归。此外,为了考察收入和工作单位的交互作用以及收入差距对主观幸福感所产生的影响,我们还将“月收入水平×工作单位”以及“收入差距”两个变量加入模型中进行了两组回归,分别对应着模型(2)和模型(3),具体结果如表15所示。
表15 主观幸福感的决定因素
注:∗、∗∗和∗∗∗分别表示在10%、5%和1%的水平下显著,标准差对应异方差稳健标准差。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收入差距是通过如下方法确定的。首先,我们计算了不同教育程度群体对应的平均收入,其次,将个体的收入与平均收入的差值作为衡量收入差距的指标。当然,通过收入差距衡量相对收入可能存在一个问题,即对于高收入群体而言,因其收入差距为正,故对其主观幸福感产生的效应可能为正。因此,我们假定无论对低收入还是高收入群体而言,收入差距对主观幸福感均产生负效应。
根据模型(1)的估计结果可以发现,与之前描述性统计结果不一致的是,收入对主观幸福感有显著的正影响,即随着收入的增加主观幸福感水平也相应提升。这说明,就某一特定地区的居民而言,在某一时期收入对主观幸福感有正的影响,说明收入是决定个体主观幸福感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从其他变量来看,模型(1)确定了年龄与主观幸福感之间的一种U形关系,这意味着随着年龄的增大,人们的主观幸福感水平逐渐降低,直至到达年龄的某一拐点后,主观幸福感水平随着年龄的增加才逐渐提升。相对于女性而言,男性的主观幸福感水平要低42.9%,这可能是由于男性在社会中承担更大的责任,面临更大的压力,他们不幸福的程度相对更高。从婚姻状况来看,与未婚个体相比,已婚个体的主观幸福感水平要高92.4%。而健康状况对主观幸福感有显著的正向影响。与健康状况较差的个体相比,健康状况较好的个体的主观幸福感水平要高出66.1%。从受教育水平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来看,受教育程度越高,其主观幸福感水平反而更低,但这一结果并不显著。这一结论有点令人费解。但是,如果从不同教育程度群体的人生预期和预期的实现来看,由于教育程度越高的群体对自身的预期和人生目标要求越高,当其人生目标与目标的实现存在着较大的差距时,反而对他们的主观幸福感水平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不同结果的分析
从模型(2)的估计结果来看,加入收入与工作单位的交叉项后,其他变量对主观幸福感水平产生的影响并没有发生变化,根据模型(3)我们也可以发现同样的事实。然而,从模型(2)来看,在加入了交叉项后,收入与工作单位的乘积对主观幸福感有正的影响,收入对主观幸福感所产生的正效应由0.667降为0.592。此外,模型(3)的结果有两点值得我们注意:首先,在加入收入差距项后,收入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程度不如之前显著(变量的显著性水平降低);其次,可以发现收入差距对主观幸福感有显著的负影响。
由于我们将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群体设置为参照组,这意味着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其主观幸福感水平要明显低于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工作的人。从模型(1)来看,在保持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形下,估计结果表明两者之间的差异达到46.4%。从中国社会的现实来看,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作为一个关系型社会,社会成员在择业时,普遍倾向于选择政府机关以及各类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人们往往认为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意味着完善的福利体系和较高的社会地位,因此,这一结论正好反映了当前中国社会各类就业群体的择业观。
此外,模型(1)的结果还表明收入对主观幸福感水平有显著的正影响,“收入—幸福悖论”并不存在。然而,在对待这一结论时我们必须小心翼翼,因为如果考虑到个体工作单位的差异,也即考虑到工作单位与收入的交互作用,收入对不同个体主观幸福感水平所产生的影响还与此处的结论一致吗?这正是我们在模型(2)的回归分析中加入收入与工作单位这一交叉项的原因。
如果考虑到交叉项所产生的效应,我们可以发现工作单位可以显著提升收入对主观幸福感所产生的效应。在这种情形下,收入对主观幸福感产生的效应=0.592+0.174×工作。这说明,与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工作的群体相比,收入对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群体的主观幸福感水平产生的效应要高0.174。这正好印证了本部分开头的假设:如果考虑到工作单位的性质对不同个体所产生的影响,收入对主观幸福感所产生的效应将发生变化。事实上,从模型(2)还可以发现,此时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群体与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及事业单位工作的群体的主观幸福感差异=-0.731+0.174×收入水平。由于将收入水平进行了1~5的赋值处理,因此,这种差异在-0.557~0.139。这说明,在保持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形下,随着在其他单位工作的群体的收入增加,由于工作单位的性质差异导致的主观幸福感差异在两者之间逐渐缩小。从我们的样本来看,可以认为对那些月收入水平在3500元以上的个体,工作单位的性质对其主观幸福感带来的负影响将趋近于0。
这一发现为我们揭示了两个方面的含义。首先,由于收入对工作单位性质不同的群体的主观幸福感水平产生的效应并不一致,特别是对在其他单位工作的人们产生的正效应更大,在这种情形下,收入的增加会消减工作单位的性质对主观幸福感所产生的负效应,因此,这说明收入除了能为我们带来物质满足外,还为我们带来了一种精神满足,这种精神满足成为提升我们幸福程度的源泉。其次,尽管在中国社会仍然普遍存在着“官本位”的思想,但是,“官本位”思想可能正遭受来自收入等其他因素的冲击。特别是通过估计结果可以发现,当我们结合收入展开分析时,在其他单位工作给个体主观幸福感水平所带来的负效应会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减弱。
从模型(3)的估计结果来看,在加入了收入差距项后,尽管绝对收入对主观幸福感仍产生正的效应,但是,该效应从0.667降到0.314。另外,收入差距对主观幸福感所产生的效应显著为负。这说明在根据教育程度划分的同一群体内部,不同个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越大时,人们所感知的主观幸福感水平将下降。因此,人们并不仅仅关注其绝对收入,同时关注其相对收入。因此,这说明相对收入对主观幸福感所产生的效应,是通过消减绝对收入对主观幸福感所产生的正效应而发生作用的。
事实上,在经济发展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时,由于收入对个体生活条件的决定性作用,绝对收入对个体的主观幸福感往往具有重要的影响,但是,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个体关注的不仅仅是其绝对收入,同时关心与周围不同群体居民之间的相对收入水平,收入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可能更多通过相对收入而发生作用。
五 提升珠海市居民主观幸福感水平的对策建议
珠海市是珠江三角洲南端的一个重要城市,于1980年成为经济特区,2008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将珠海定义为珠江口西岸的核心城市。在《中共珠海市委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珠海市委、市政府明确提出,今后五年珠海将重点实施绿色发展、创新驱动、东西互动、区域协同、和谐共享五大战略,切实增强珠海人民的富足感、安全感、公平感、归属感和自豪感。可以看出,大力推行五大发展战略的根本目的,便是为了让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共享改革成果,提高其主观幸福感水平。本课题基于珠海市居民的调查数据,在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得到了一些有益的结论。基于以上分析,我们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如下对策,以期能为珠海市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在提升居民主观幸福感水平的过程中提供参考和借鉴。
1.加大力度提升居民的收入水平
经济水平仍是居民幸福感高低的基础。从珠海市总体来看,居民月收入水平的降低会抑制其幸福感的提高。从主观幸福感测算体系各指标所占权重来看,家庭收入水平权重为0.079,在所有指标中排名第五,而根据计量模型提供的实证结果也发现,收入对提升主观幸福感水平仍具有显著的正效应。因此,从根本上来讲,为了能够提高居民的主观幸福感水平,主要还是需要加大力度发展经济,让人民群众均能享受到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提高居民的收入水平。
2.政府需进一步提升和发挥其作为公共管理者角色的职能
从主观幸福感评价指标体系来看,公共设施的便利度、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法治水平三个指标对主观幸福感水平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人们不仅仅关心其绝对收入水平的提升,在其他一些非物质层面也会相应有更高的诉求。这表明只有在发展经济的同时,政府必须注重其作为公共管理者在非经济领域的作用,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等领域,需加大资金投入和建设力度。
同时,我们还发现,健康对主观幸福感有显著的正效应,这说明居民的健康状况越好,其幸福感水平也越高。尽管近年来珠海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迅速,但仍然存在医疗资源尤其是优质医疗资源分布不均衡、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健全、居民就医费用较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较低、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缓慢等问题,“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善。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对这些领域的投入。
3.加大对各类私有企业的支持力度
本课题的调查结果表明,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业以及事业单位工作的个体,其主观幸福感水平要高于其他个体,这说明,不同的工作单位对居民的幸福感水平会产生显著的影响,大部分人仍憧憬一种较为稳定的生活状态。尽管我们认为,产生这一结果的部分原因与我国的传统文化密不可分,但是,现实中不同工作单位之间存在的较大差异,特别是收入、福利、社会地位以及工作强度等方面的差异,也是不可忽略的重要因素。
现阶段,收入仍是决定个体幸福感的一个重要因素,而且我们还发现,收入的提升会抵消工作单位对幸福感造成的负面影响,因此,对于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政府而言,一方面需要加大对各类私营企业的支持力度,以借此提升个体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还需加大对各类私营企业的监管力度,使在这些企业就业的员工其利益和权益能够得到维护和保证。
4.切实解决居民住房问题
从本课题的调查可以发现,居民的居住条件对主观幸福感的影响权重为0.101,高居榜首。这也与当前的社会现实相关。在房价居高不下,而居民对房子的需求也较为紧迫的情形下,如何协调房价与需求之间的关系,是政府需要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事实上,从近年的情形来看,珠海市居民面对的是商品房价格高昂和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的局面,居住条件并没有得到显著的改善。《2010年7月中国城市房价排行榜》显示,排名前20的城市房价均超过8500元/平方米,珠海位居其中。这要求政府一方面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管制,另一方面加大对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力度。
5.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建设
事实上,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来看,婚姻家庭是其中最为核心的部分,家庭和睦也是建设现代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在主观幸福感的评级体系中我们可以发现,家庭关系和人际关系也是决定主观幸福感水平的重要因素,两者的总权重为0.127,这说明和睦的家庭环境和良好的社会环境,是决定居民主观幸福感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
长期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主要目标,忽略了对公民的道德素质教育,使社会的价值观发生了极大的变化,其中一些不健康的价值观对家庭关系产生了不利影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陌生,并严重影响整个社会的信任水平。当前,珠海市政府提出,要构建一个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这一信用体系的构建,必然会对居民幸福感水平的提升产生有益的影响。此外,在婚姻家庭结构及道德观念发生了深刻变化的今天,除了加强对信用体系的建设,还需要在政府的引导下,推广和实施仁、义、礼、孝等道德教育,呼吁公民树立一种健康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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