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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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经济制度的极端重要性

经济制度是为反映一个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发展要求而创设的经济方面的各种制度、规则和措施的总称,而在构成生产关系的三个方面(生产资料归谁所有,人们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产品如何分配)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是最基本的、决定性的方面。我们知道,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必须有区别于其他社会形态的本质性规定和特征。从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的角度看,生产资料所有制就是区分不同社会形态和社会性质的重要标志。比如,奴隶社会就是生产资料主要归奴隶主阶级所有的社会(在奴隶社会,奴隶也被当作一种生产资料,即“会说话的工具”),封建社会就是生产资料主要归封建主或地主阶级所有的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就是生产资料主要归资本家阶级所有的社会,社会主义社会则是生产资料归社会所有的社会(在社会主义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比如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和中高级阶段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结构也会有所不同)。因此,基本经济制度就是对一个社会的所有制结构所做的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规定。可见,所有制是经济制度的核心,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的核心。

生产资料所有制之所以如此重要,是由它在物质生产活动及由物质生产决定的人们的生产关系即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我们知道,人们要生活,就必须进行衣食住行等方面的物质生产,这些是每一个人乃至整个社会得以存在的前提。而要进行生产,人与人之间必须结成一定的社会关系,其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就是生产关系。在整个生产关系中,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决定性的关系,它决定了人与人之间的其他经济关系,包括生产出来的产品如何分配。人类进入阶级社会后,人们就划分为不同的阶级,即一部分人占有生产资料,另一部分人丧失生产资料,整个物质生产就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服务的,丧失生产资料的阶级就处于被剥削和受压迫的地位。比如在资本主义社会,拥有生产资料并凭借这种占有权去无偿剥夺劳动者剩余价值的就是资产阶级,而不拥有任何生产资料的劳动者就是无产阶级。如果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整个社会经济关系就会发生根本性变化,物质生产就可以用于不断满足全体劳动人民的需要,产生剥削和压迫的经济根源就不复存在了。由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什么样的上层建筑去维护它,因此整个社会的上层建筑从根本上说,都是为占有生产资料的那部分人服务的。可见,生产资料所有制不仅是生产关系的基础,而且是全部社会关系的基础。一个社会的性质,从经济上说,正是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的。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理,也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真实状况。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总结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时指出,社会革命虽然是政治行动,但归根到底是为了改变生产资料所有制。他说:“迄今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它们如果不侵犯另一种所有制,便不能保护这一种所有制。在法国大革命时期,是牺牲封建的所有制以拯救资产阶级的所有制”;“的确,一切所谓政治革命,从头一个起到末一个止,都是为了保护一种财产而实行的,都是通过没收(或者也叫作盗窃)另一种财产而进行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113页。

马克思恩格斯在考察、研究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获得解放的途径时,始终把所有制问题放到首位。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强调,所有制问题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307页。“共产主义革命就是同传统的所有制关系实行最彻底的决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93页。正因为所有制的极端重要性,马克思恩格斯毫不犹豫地指出,“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86页。因此,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必须把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当作首要的目标。任何淡化所有制、否定所有制的重要意义的观点,都是错误的。试图不触动资本主义私人占有制就能实现无产阶级根本解放的想法,都是空想。当然,在社会主义革命取得成功之后,公有制的实现程度和实现方式需要根据当时当地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程度来定,既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一味强调公有制越多越纯就越好;也不能不顾生产力水平的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不去及时发展壮大公有制成分;更不能以所谓公有制是“人人皆有,人人皆无”“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问姓‘社’姓‘资’、姓‘公’姓‘私’”等说辞,抹杀公有制存在的意义和作用,甚至取消公有制。

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所有制的地位和作用的基本原理,我们党始终高度关注所有制问题。早在新中国成立前,我们党就在探索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未来新中国的所有制结构。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毛泽东就论述了新中国的所有制结构,他说:“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1433页。在这些经济成分中,国营经济是“整个国民经济的领导成分”,“谁要是忽视或轻视了这一点,谁就要犯右倾机会主义的错误”;“在革命胜利以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还需要尽可能地利用城乡私人资本主义的积极性……但是中国资本主义的存在和发展,不是如同资本主义国家那样不受限制任其泛滥的……如果认为我们现在不要限制资本主义,认为可以抛弃‘节制资本’的口号,这是完全错误的,这就是右倾机会主义的观点。但是反过来,如果认为应当对私人资本限制得太大太死,或者认为简直可以很快地消灭私人资本,这也是完全错误的,这就是‘左’倾机会主义或冒险主义的观点”。《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1431~1432页。“占国民经济总产值百分之九十的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和手工业经济,是可能和必须谨慎地、逐步地而又积极地引导它们向着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的”《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第1432页。,方式是通过合作社的方式。这里,我们党清晰地阐述了革命胜利后各种所有制经济成分的不同性质、在经济生活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以及未来的发展走向。可以说,这是符合当时我国生产力发展状况和水平的基本的经济制度,即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新民主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恢复和发展,党中央于1953年提出了从新民主主义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变时期的总任务,即“一化三改”的过渡时期总路线。这里的“一化”指的是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三改”指的是实现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总路线的实质是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有制改造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到1956年,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基本完成,基本上确立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经济和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在所有制结构上虽然存在形式单一的问题,却为后来的发展奠定了根本的制度基础和政治前提,即从经济制度上规定了新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我们之所以始终强调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基本经济制度,其意义就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