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医病纠纷:民国医讼凸显的社会文化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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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新情势下医家的因应之道

(一)私自行医者的对策

面对国家的考试医生制度,希图以医为业者自然也想顺利通过考试,从而获得行医执照。不过,从相关资料来看,民国初期医生资格考试的录取率似乎并不高。直到1930年代初,在一封北京国医公会致市卫生局的公函中,依然有着这样的评论,“贵局对医生之考试,原为取其真材以除蒙混者,故用严格手续考验之。而投者百数十人,名落孙山者在三分之二五。列名仅三十余人,随即派赴医院实习,费了许多周折,才发照,准其营业”。参见《北平市公安局第五科关于刘子元私自行医售药一案的呈》(1931年5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21-12445。很有意思的是,这是一例以坊公所的名义,对辖区内的庸医进行举控的案件。于此也可看出,民国初期社会各界对于规范行医的重视程度。如此之低的录取率,势必要令大多数人与行医正途失之交臂。同时,录取之后随之而来的实习之严,也会令部分考取者或合格者(不经考试而具备资格)视若畏途。如宫门口西岔济生堂药铺铺掌陈子英,因年老向警厅递禀免考,得蒙允准但需其在“官医院试诊七日”。结果,陈氏并未通过。因生计艰难,遂仍私自为人看病,从而多次被警缉拿。参见《内右四区警察署关于陈子英未经官准擅自行医一案的呈》(1919年9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25832。为数众多的未曾考取医生者,如果依然想借医谋生的话,无疑面临着随时被警局取缔或遭民众揭发的危险。曾几何时堂而皇之地活跃于大街小巷的民间医生,在经考取医生失败后,不得不开始从公开转入地下。不过,由于现实社会的强大需求,他们并未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俗语有云:“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了降低“顶风”行医带来的风险,大多非法行医者想方设法使自己的行医活动变得扑朔迷离、行踪不定。大略观之,其采取的途径有以下数种。

一为瞒天过海,故弄玄虚。号称“半仙”的李荣山,利用符咒,为人治病,并未赴警厅考核。警厅虽然屡次接到消息,风闻其“顶香治病”,但每次派警往查,皆不得掌握其真凭实据。原来李荣山每次外出,“多为车接车送,使人难知其去向”。隐秘的行踪,无疑加大了侦察的难度。同时,李荣山又与四邻相处非常融洽,警员虽多方打探,但就是不能探得实情。见此,警厅不得不派探员装病前往,最终才将其拿获。后将李荣山以违警律论处,拘留了15日。《京师警察厅卫生处关于李荣山私自行医即传案照章罚办的公函》(1919年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8-11018。

再如,在旧帘子胡同门牌三号居住的海洪权,也是未经考试医生便私自行医。内右一区警署风闻此事后,为了获得确凿证据,屡次派警员诈病前往查验。但海洪权警惕性非常高,每次都予以拒绝,警署一时也无计可施。后来,有民众再次向市警厅举报,警厅卫生处电饬警署迅速办理。这一次,警署从众多警员中挑选了一个“身体瘦弱面带病形之巡警”便服前往。海洪权一时放松警惕,终于上钩,被警拿获,罚银十元。《内右一区警察署关于海洪权私自行医一案的详》(1916年11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4281。

二是将行医医牌从药铺或自家墙外移入铺内或墙内,缩小行医的“秘密”空间。炮局小椿树胡同住户清瑞,早年曾经行医,因在城外教读,遂停止行医。后因教读事散,经亲朋劝告,复为行医生涯。有人劝其将早年行医牌悬挂于外,以便易找寻。但清瑞因自己未经考试,惧怕被警厅查知,“遂将行医牌挂在院内”。后经巡警查知后,清瑞及其行医牌被一同带至警署,并被按照《取缔医生规则》第17条处罚金五元,行医牌被销毁。《内左四区警察署关于清瑞违章行医一案的详》(1916年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4277。再如,家住东送姑娘胡同的张志达,自12岁时随其伯父学医,曾充任骑卫仕队医生,后因事被辞散。在经警厅报考不利后,张志达在家中赋闲四月有余。后因生计所困,在友人的劝说下,开始为人立方治病,但“不敢在门外挂牌及招贴”,乃在“门内二门旁粘贴行医报单一纸”。最终被巡警查知,本欲按《取缔医生规则》罚金五元,“考虑其无力交纳,于是折拘留五日,以示惩戒”。《内左四区警察署关于张志达私自行医一案的详》(1916年12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4279。

三为非经熟识之人介绍,概不应诊。熟识之人的引介,自然会减少“曝光”的危险,增加安全系数。曾以摇煤球为业,人称“煤球张”的宛平县人张书芝曾行医多年,后赴警厅考试医生,并未考中,遂将匾额封起,不再行医。无奈亲友相劝,有疾病之人亦来求张诊视。张书芝无法推却,不得不再作冯妇,但“有生人请我赴病人家内诊视者,我并不应酬”。《内右一区警察署关于张书芝私自行医一案的详》(1916年3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4264。有了亲邻的介绍,即使有警察查问,碍于情面,一般也会由病家代为掩护,从而使非法行医者从中得利。如外左一区罗家井住户杨殿忠,染患瘟症。经警署报知防疫分处,防疫分处遂派医官陈世珍协同巡警赵国安前往诊断。在检查杨殿忠前所服用药单时,发现“用药多有错误”。随即向杨询问前医为谁。结果,杨殿中“坚不肯说医生姓名住址”。医官无奈,只得携药单离去。但警署并不罢休,“复加派干警,严密调查”,并对杨殿忠“严诘”。最后,杨殿忠才不得不吐露实情,指出前医为李兰亭,并特别强调“李兰亭给我诊治是实”,可是“并未向我要钱”。而杨殿忠如此袒护李兰亭,原因就在于此医系由杨“素识之人吕瑞亭介绍”。在此种情形下,尽管李氏并未曾考取行医资格,且“所立各方用药与脉案所开瘟症多不相宜”,但“念其未受笔资”,即从宽发落,处以五元的罚款,取保开释。《外左一区关于李兰亭违章行医的详》(1915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0777。

再如,西郊住户蒋连堂妻弟沈玉徵患吐血症三月多,经妇人杨小脚介绍,蒋连堂将素以抬杠为业的张义山请来,为其妻弟拔罐子、按摩。不久后,病人身死,蒋遂将张义山控告,指称张骗取钱财,非法行医。而张义山却一口咬定,其并未收取任何钱财;并声言自己本不欲为其治病,只是在杨小脚的几次催促下,碍于人情方开始前往。同时,蒋连堂的岳父沈有德闻讯后也急忙赶往作证,称张未行针灸,亦未收取医费,其子乃病重身死。最后,警厅只得令张义山取保开释,并未罚银。《西郊警察署表送蒋连堂控张义山妄用针灸致将沈玉徵治死一案卷》(1925年4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46289。当然,并不是所有经亲邻介绍的民间医人都有此好运气,有的因在治疗上出现变故,也时或被病人家属控诸警署。外右五区住户刘长海,患有瘟病,后变转吐血,经医治愈后,下身开始浮肿。屡经延医,皆无效验。后来,经“素识之人徐小喜介绍”,聘请王桂为其医治。王声称四日内包好,但四日过后,不但未见任何起色,而且病人嘴内开始流血不止。病人家属见状大为恼怒,于是赴警署将王桂控告。《外右五区表送刘李氏喊告王桂私自行医将伊夫刘长海病体治重一案》(1922年10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35240。

四是在药方上暗做手脚,为日后抽身预留退路。通过以上的案例,我们可知,尽管未经考核私自行医属于非法,但只要不是治毙人命,或即使治坏病人并不留下明显的证据,只处以罚金,惩处的力度还是有限的。如此一来,为了减少风险,有的民间医人仍在药方或脉案上大做文章。比如,上文中我们提到的借助符咒为人治病的景明雷即是如此。当景明雷被拿获之后,警员在其为宽街孟德本治病的两张药方上,均非常醒目地写有“见功方妥,不效更医”,以及“见效者方妥,无效另请明医”之语。《中二区关于景明雷违章行医的详》(1915年6~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10783。景氏借此为自身开脱的动机,不言自明。

(二)正式医家的策略

为了规避责任,或者说在紧要关头,将责任减到最小,并不仅仅是民间医者才有的行为,即使是考取了行医资格的医生,同样也有类似的考虑。其惯用的手段仍然是在药方上耍手段。熟谙此道的人甚至认为,若不如此,便行不得医。如柳一萍在介绍民初上海的行医法门时便特别强调,但凡遇到病重之人,“你可不要造次!开方的时候,留意在脉案上要有伏笔,譬如做小说,预先有几种暗示。说这病是危险的,即使心里明白这病应该用猛峻的药,才可以挽救,那你自己要首先保重,情愿病人死”。柳一萍:《上海行医的几种法门》,《光华医药杂志》第1卷第1期,1933年,第41页。其实,这种“圆滑手段”并不是民国时期才有的现象。如第一章所述,为了规避责任,传统社会的医家甚至会将医案写成天书,让人不明所以。这一传统到民国时期依然持续。

家住东四牌楼六条胡同的李谦善之女秋蓉,未满周岁染病,请马大人胡同延龄堂的医生郝植勋诊治,开有药方。郝植勋以秋蓉年纪太幼,恐怕不胜药力,遂令李之妻女分服。不料,服药后秋蓉病势陡变。郝医生又为开一药方,仍令李谦善之妻、女分别服下。李之妻服药后,即觉头晕心慌。秋蓉服后,即行身死,“七窍变成黑紫色”。李谦善认为,此显系“郝氏错投药剂以致毙命,请求讯验”。内左二区警署派人验看,果见亡女嘴唇发紫,遂将郝氏所开之药方函送地方检察厅,并将药方交由警察厅卫生处查核。卫生处最后函复,认为郝植勋“所立之药方药品与脉案所列脉象病形尚不相背”, “况两方均有病势甚重字样”,是李秋蓉所患之症过重,药力无可挽回,并非郝植勋错用药品之故。《内左二区警察署关于李谦善控医生郝植勋错用药剂将其幼女秋蓉服药后身死的呈报》(1919年7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018-10350。郝植勋在药方上写明的“病势沉重”可能与事实完全相符,但其之所以写下这样的文字,还是有着为日后抽身、规避责任的考虑。这与传统医家的做法,也并无二致。并且,从事件的处理结果来看,也确实达到了这一目的。

对于正规医生来说,只在药方、脉案上做文章,显然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一旦遇有纠纷,还是很难应付。因此,伴随着医生职业化的进程,医学团体在各地开始出现。从北京的情形来看,京师医学研究会在1905年成立,此后有医家纷纷入会。对于加入医会的会员,但凡遇到医病纠纷之时,往往都能得到医学团体的支持与帮助。

鼓楼大街王蓝田之女二伏患病,其妻携女前往娘娘庙胡同医生闫占鳌处诊治。经诊断,闫占鳌认为病人所患为“温热身烧之症”。但是,病人在返回家中并服用闫氏之药后,“周身发肿,病体沉重”。不得已,王氏乃另请医生广升偕诊。广升认为病人所患系疯症,并未开方而去。数小时过后,王蓝田之女毙命。王氏认为此必闫氏误用药剂所致,遂将闫氏控告。内左三区警署迅速将此案报呈警察厅,警察厅总监在批复中,专门提及司法处警正茅乃厚“颇明医理,应责成该警正查核。如果误投方药致毙人命,应即将其证书追缴,以免草菅人命”。不过,茅乃厚却强调,按照正当程序,用药有无错误应先行将药方递送卫生处检查。卫生处后来的诊察结果为,“经本处详细研究,均悉清温解毒之剂,并无含有毒质之品”。然而,茅乃厚在检察药方后却指出,“药方乃粉葛”,而药方存根上却是“粉草”, “两物性味迥殊,其疏忽如此,于医家大非所宜”,建议卫生处取缔其行医资格。

此后,此案被移送审判厅处理。闫占鳌在审判厅上坚称原药方为自己所开,而“存根系伊铺友誊写错误”。据此,审判厅判决其无罪。但京师警察厅仍在考虑是否要对其进行停业三个月的处罚。此时,京师医学研究会开始介入。经会长李卓然,副会长雷世坤、陈松轸,总经理宋勋,副经理王维德、明玉,医正赵汝霖、屈永平等力保,闫占鳌只被处以停止营业一月的责罚。《内左三区警察署关于王蓝田控医生闫占鳌误用药剂将伊子治毙的详报》(1914年6~8月),北京市档案馆藏,档案号:J181-19-5434。于此可见,医学团体的出现,正渐渐为保障医家的权益发挥作用,并已初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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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清时期,由于缺乏对医疗活动的有效管理,庸医遍天下,一般民众的生命得不到较好的医疗保障。尽管当时亦不乏“考试医生”的呼吁,徐大椿在关乎考试医生的呼吁及其倡行办法上,与晚清时人有着很大相似,“欲斟酌古今考试之法,必访求世之实有师承,学问渊博,品行端方之医。如宋之教授,令其严考诸医,取则许挂牌行道。既行之后,亦复每月严课。或有学问荒疏,治法谬误者,小则撤牌读书,大则饬使改业。”见刘洋主编《徐灵胎医学全书》,第156页。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并未引起统治者应有的重视,从而政府部门也没有任何举措付诸实际行动。因此,从历史的长河来看,清末民初的考试医生,对于规范医事活动,裁汰冗医、庸医,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无疑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对此,民国时期著名的医家丁福保曾对考试医生有着这样的评价。


生人之大命,寄之于医师。医师之果能担保人之大命与否,人固不得而知也。即有确知其人无担保人命之学之识,亦断不能禁之使不为医师也。然则选择医师之学识,干涉医师之准行与否,是为政府之责任,政府之权力耳。故政府宜萃通国之医生而试验之。其试验及格者,给予文凭,准予行医。是即代齐民而任选择医师之责也。参阅丁福保《畴隐居士自传》,诂林精舍出版部,1948,第32页。


从考试医生的实际成效来看,除了清末考试医生的旋起旋废之外,民国初期的医学考试以及对医事活动的管理,还是颇见效果的。熟识民国社会内幕的连阔如在《江湖丛谈》一书中,曾经有过这样的评说:“如今时代转变,有卫生当局管理医生、药商,对于无执照售药的、无凭书行医的,取缔的很严。”参见连阔如《江湖丛谈》,第73页。由此可见,民国初期的考试医生,所取得的客观效果还是很值得肯定的。特别是警厅对非法行医者的取缔与监督,可谓与考试医生两相呼应,相得益彰。

当然,民国初期的考试医生也并不是没有任何弊端。由于医事改革刚刚启动,尚属于一种新生事物,相关的规章制度难免会有简略、粗陋之憾。同时,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也会给一部分人留下投机取巧的空子。平心而论,这些都是在所难免的。比如,尽管警厅对非法行医的督察非常严格,但由于对非法行医惩罚较轻,力度不够,致使许多非法“医家”屡捉屡犯。前文中提到的景明雷、魏寿山等人,实非个别现象。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警厅卫生处在药检方面,因医学知识所限,仍存有很多不足。像文中提到的闫占鳌一案,尽管医家在事实上并未受到太大惩处,但若不是警正茅乃厚及时查出药方有误,可能案件也就不了了之了。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警厅在对案件的处理上与闫占鳌一案正好相反,因卫生处检查之误而出现案件判定上的差池,那么,无论是对于医者还是对于病家来说,可能均会造成不小的负面影响。也正是基于此,清末民初的大兴中医杨熙龄,便曾对当时考试医生的种种不足颇为不满。


今官厅皆举行考试之制矣,不但考试程式简陋不完,主试者医学粗浅荒谬,而且苞苴成风,百弊杂出,反使无耻之俦,皇然自得,徒开方便之门,而无裨于事,大违创制之初心。(清)杨熙龄:《著园医话》,载陆拯主编《近代中医珍本集·医话分册》,第574~575页。


对于新兴的考试医生之举,杨熙龄在很多环节上都不太满意,这可能与其过高的要求有所关联。尽管有着以上种种的不足,国家对医事活动的介入,毕竟迈开了历史性的一步。而伴随着国家力量对行医活动的介入,为数众多的民间医者不得不从公开走向地下。与此同时,民众也开始凭借国家的举措与话语,主动告医。当然,对于一般民众来说,维护自身权益的观念可能还非常淡薄。在更多的时候,可能还只是出于报复医家的心理。但积极告医这一新的趋势与行为取向,却开了历史的先河。相关行为也让我们看到了国家制度与日常生活相互作用的诸多鲜活的历史画面。随着国家与社会对非法行医者的通力“围捕”,不仅为数众多的民间医生一一落网,受到了应有的裁处,而且对于正式医生来说,也产生了因诊疗不满而导致被告的危险。因此,清末民初的行医者,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国家与社会逐渐形塑成了一种“他者”。尽管医学团体的不断成立为医生的权益提供一定保障,但一旦医生行医不慎就会引起病家、社会乃至官方的质疑、监督与规训。

从这个时期的相关资料来看,尽管可以看到部分案件经警察厅移交到了司法审判部门,但最终形成诉讼的案件依然少见。大理院卷宗中便难觅医讼的踪迹。这种状况的形成,除与一般民众对法律诉讼仍显陌生和恐惧外,显然还与该时期法庭的设置状况以及相关司法制度依然处于探索阶段大有干系。对于民国初期的法院建制,法制史学家每多以“徒具其名”加以评论。最近出版的一部研究北洋时期基层司法的著述也证实了这一点。“直至北洋时期结束,中国绝大多数的版图内,都没有建立专门的审判机关,只在省会、商埠及繁盛地方设立了少量的新式审判机关。因此,北洋时期已经达到司法专业化条件的区域十分狭小。”参见唐仕春《北洋时期的基层司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183页。与此同时,这一时期国人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有着传统社会遗留的影子,并不愿涉讼。关于北洋时期诉讼规模及其原因的分析,参见唐仕春《北洋时期的基层司法》,第314页。但无论如何,伴随着现代国家的初步介入,传统的医病关系开始发生明显的变化。或言之,民国初期病家的踊跃告医,在很大程度上实已为日后与医生对簿公堂播下了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