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国外主要国家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研究概述
韩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介绍。费京润介绍了韩国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刘重春从韩国的实证研究中得出,财产申报和财产公开应该以高级公务员为重点,政治领袖的垂范推动与舆论监督是推进财产公开制度建立的动力,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及设立有效的监督执行机构是财产申报制度得以落实的保证;孔凡河认为,韩国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障碍因素主要有既得利益群体的抵触、官僚政治中的权力斗争和社会公众的低度政治参与,这些因素导致从1960年就开始酝酿的财产申报制度,直到1993年才正式确立;董瑞则认为,“循序渐进、逐步推进,注重配套制度建设,突出财产申报的核心环节,注重领导示范及细节规定,切实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改善制度实施的环境,尽早立法”是韩国财产申报制度成功构建的经验。
美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介绍。孔祥仁、孙书静、王英介绍了美国行政部门的财产申报制度。其申报种类按不同标准可以分为公开申报和秘密申报,任职申报、在职申报和离职申报;所有担任有重要决策权和指挥权职务的官员、高级科技人员、咨询顾问人员等都必须公开申报本人及配偶和抚养子女的财产状况,申报内容包括财产及其收入、买卖交易、馈赠、补偿、旅行、债务、任职协议与安排、政府工作之外的兼职收入和初次任职者前两年因个人服务而获得的5000美元以上补偿之来源,还介绍了相应的处罚措施。涂永珍认为,《政府行为道德法》对财产申报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该法在美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建立过程中具有不可低估的突出作用。郇天莹全面分析了美国财产申报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现实条件和阻力因素(政党利益之争、既得利益群体的反对、关于隐私权的顾虑)。张旭东则突出了廉政文化在美国财产申报制度确立中的突出作用。曾清玉认为,“美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得益于立法机关权力的强大、政治领导人个人的反腐败决心以及民间社会力量的推动”。李筱则认为,美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在美国人眼中并不是很成功,协调不良、培训无效和成本过高一直为美国人自己所诟病。
俄罗斯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介绍。杜永明、邰祖岩、王英介绍了俄罗斯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主要内容:申报主体包括充任联邦国家职位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充任联邦国家公务职位的人员即联邦国家公务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属于非营利组织性质的国有公司负责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报内容含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权债务的信息;申报信息可靠性和完整性由接受申报的各机构人事部门有选择地进行核实,申报信息由各机构人事部门负责在各自的官方网站发布或提供给全俄大众媒体;可以公布的信息包括不动产、交通工具和年收入;希望获得国家公职职位的公民不提供个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收入、财产和财产性债权债务的信息或者故意提供不真实信息,将失去获得相应职位的机会;国家公职人员如果不提供或故意提供虚假申报信息,将被解除国家或地方公职,或者依联邦法律承担其他纪律责任;各机构人事部门公务员如果泄露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将依联邦法律追究其责任。
法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刘芳介绍了法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法国1988年制定了《政治家生活资金透明度法》,对高级公务人员申报财产作了具体规定。该法主要针对总统候选人、国民议会和参议院的议员、中央政府成员、大区区长、海外省议会议长和较大城市市长等,这些官员在任职之前及结束任期时都必须提交家庭财产报告单。法国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成功的主要原因是体现了透明原则,具体表现为健全的税收体系和信用实名制。1993年,《政治生活资金透明法》对法人向政党和议员候选人的捐赠作出限制,并于1995年彻底禁止法人向候选人捐赠,将申报财产的人员扩大到地方议会主席、当选议员、居民达3万以上城市的市长,以及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负责人,主要指主管2000套以上低租金住房的机构和年营业额500万法郎以上的合资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法国财产申报的内容主要有十一类,包括房屋,有价证券,人寿保险,存款、存折、现金,家具,收藏品,艺术品,首饰,宝石,黄金,带动力的车辆、船、飞机等,营业权和客户资源,其他财产,在国外的不动产和账户,负债情况。要求总统、议员必须在法国的《官方公报》上公开家庭财产状况,其他政府成员的申报内容通常只公布总体评价状况,而具体细节必须保密,只能在法定情况下公开。
其他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介绍及比较研究。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净化选举与防止腐败法》。该法案规定:如果官员个人财产与其正常收入之间存在差距,就必须作出解释和说明;如不能提供合法所得的证据,就会被认定为灰色收入,进而被治罪。英国官员分为议会议员和公务员两类。议员实行收入状况披露制度,只要把各种收入、福利和形形色色的好处摆在明处,就是法律允许的,否则就是违法的。对于英国公务员来说,需将因职务关系收取利益集团的任何实物或好处如实告知雇主,否则会被视为违反就业法,轻则丢饭碗,重则被刑事起诉。由于亲属的财产具有隐私权,因此,英国政府官员申报财产和收入只限于本人。刘志勇认为,日本的财产申报制度与英国类似,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以《国家公务员伦理法》涵盖的公务员财产申报,二是由《政治伦理确定国会议员资产公开法》涵盖的国会议员财产申报;日本的财产申报制度明确认定了财产范围和内容,申报材料公开且便于公众查询,成立了专门的财产申报管理机构及有健全的配套措施。斯宜则对美国、法国、泰国、墨西哥及中国台湾地区与财产申报相关的法律进行了比较分析,并认为对我国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具有借鉴价值。彭宗超在肯定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所表现的强大拒腐、防腐、惩腐与遏腐功能的同时,认为其存在短期难以克服的局限性。曹贵宝等通过对加拿大、美国、韩国和新加坡等国家与地区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比较分析得出,上述国家成功的原因在于政府的强硬态度、廉政的强力排他性、公民的廉洁自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