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完善双层经营体系
东北经济区地域辽阔,自然资源和经济基础条件千差万别,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目前广大农村呈现出以家庭经营为基础,多层次、多形式的经营方式并存的格局。本章对东北经济区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村双层经营体系的发展趋势,进行探索。
一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和双层经营的现状及特点
东北经济区农村从1981年开始逐步推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体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近年来,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有统有分的双层经营体系发生了历史性的变革。从根本上改变了原来束缚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旧体制,不仅打破了集体经营的单一性,又突破了家庭经营的局限性,使农村经济成分、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和生产经营方式更加丰富多彩。其特点是:
第一,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并存。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所有制问题是最根本的、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坚持土地国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农业经济的重要标志。维护土地公有制,也是我国农村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条不可动摇的原则。农村改革,不是改变土地所有权,而是使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权)分离,打破政企不分的传统僵化体制,实现农民自主经营,调动其生产积极性。经过几年来的实践,东北经济区农村形成了国家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个体所有制及混合所有制等多种形式并存的格局。其中,土地实行以国家所有制为主体及部分集体所有制,生产工具和农业机械实行国家所有、集体所有、个体所有和个体与集体共同所有等多种所有形式。以黑龙江省农村的链轨拖拉机为例,全省共有2.6万台,其中国家所有农机站经营的占1.9%,集体所有、集体承包经营的占23.3%,联户所有合作经营的占25.7%,农户所有、农户经营的占49.1%。
第二,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为主体的多种经营方式并存。农村改革以来,出现了多形式、多层次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绝大部分乡村实行了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经营方式。一方面通过集体统一经营管理,把农民家庭经营有机联合起来;另一方面通过农民家庭分散经营,避免了吃“大锅饭”和克服过去那种行政命令式的指挥生产方式,充分调动了农民的智慧和干劲。双层经营主要是用承包制将集体经营与家庭经营有机地联系起来。例如黑龙江省肇东市农村6种承包经营方式:(1)耕地实行按人、按劳比例分田承包;(2)荒坡、荒沟、荒地、荒滩、水面和草原实行独户或联户承包;(3)森林、树木实行集体专业队承包,属于自营自造的树木个人承包;(4)机电井实行合理作价,变卖给个人所有,或专业户承包,或由村统一管理,季节性承包,或委托给专人管理;(5)大型拖拉机实行联户所有,共同经营或集体承包经营,也有独户所有个人经营的;(6)乡镇企业基本上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内车间班组承包。总之,承包者有个体家庭、有集体的专业生产队,有联户和联合体等。在近几年,租赁制、股份制、合伙制、转包代耕等,也成为家庭经营与统一经营联系的经营方式。其中股份制较多,据黑龙江省1986年不完全统计,有1万多个合股经济。农、林、牧、渔各业,特别是乡村工业企业,已大部分实行股份制。另外租赁经营方式发展很快,辽宁省辽阳市农村从1985年开始,有10%的村、占13.3%的农户实行土地租赁制,租赁经营的耕地称为投标田或商品田。按人口划分粮田后,其余耕地均为投标田(商品田),分等定级,确定标底和基础租金,投标承租。还有代耕经营,转包经营等,组成了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为主体的错综复杂的生产经营方式。
第三,以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为主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东北经济区农村从事生产的经济实体——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1.集体组织形式
集体组织形式有农工商或贸工农综合体,组织名称多数叫农工商联合公司、贸工农联合公司,下设分公司、管理站、专业队、农业生产车间等。实行“集体经营、分工分业、专业承包”。例如,沈阳市新城子区大辛二村,没有实行包干到户,而是取消了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成立了村生产联合社,统一经营全村土地,组成专业承包队。1984年第二步改革,又在生产联合的基础上成立了农工商联合企业公司,下设农业、工业、牧业、商业和多种经营管理5个管理站,实行集体经营,专业站承包,专业站独立核算,各站向公司上缴一定数量的积累。像这样的集体经营基层单位组织,还有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镇三八里村,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乡后石村、红旗乡渤海农工商总公司、营口县的青花峪村、黑龙江省汤原县望江乡东新村等,这种生产组织,主要是由原来的一些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核算的大队形成的,它们的收入水平较高,集体经济基础雄厚,经济实力强,村领导班子素质好、经营管理能力强。总的说来,这种集体经营的组织形式虽然比重很小,但经济发展都快,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基层组织巩固。
2.合作经济组织形式
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又分为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和新联合体三种。
(1)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这是当前农村合作经济体系中最普遍的形式。它是在村一级建立的一个或多个生产合作社。经济联合社,是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属于统一经营层次,担负着农村基层生产单位的经营管理、社会化服务和协调指导的职能。它能克服家庭分散经营层次的局限性,并能代表农户与国家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经济贸易联系。家庭分散经营层次是地区性合作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经营生产形式有农业承包户、专业户、兼业户、家庭农(林、牧、渔)场等,接受上述统一经营层次的管理和指导。在各种合作经济组织中,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处于主体地位。
(2)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这是既有生产性专业合作或服务性专业合作形式,也有生产与服务交织在一起的合作形式。为适应生产专业化与协作的需要,农村各类专业户、专业队在互助协作基础上建立了联合组、联合服务社、服务队和专业服务户。据黑龙江省1986年底不完全统计,全省建立这样的专业性合作已达2429个,参加的农户达到12412户。为解决资金困难问题,农村还成立了专业合作基金会、股金会等。目前,沈阳市已有36个乡镇成立了农民股金会,股金达3500多万元,为增加农业投资创出了一条新路。在商品经济比较发达地区,以产品或行业为龙头建立起来的系列化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很强的吸引力和生命力。辽宁省海城市以行业为龙头建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畜牧业生产、生产资料供应、良种繁育推广销售、淡季菜、水果、柞蚕,以及经营管理和运输服务等各种系列化一条龙服务体系。吉林省梨树县叶赫镇的养鸡业生产、加工、销售“一条龙”系列化专业性合作生产服务组织,由镇统一向养鸡专业户提供种鸡、饲料、防疫等,养鸡户养出肉鸡交给镇办全鸡罐头厂,年产量达100万只鸡,生产出的鸡肉罐头由镇统一销售。还有市、县、乡、村多层次的为生产提供服务的各级组织,如技术推广站、生产资料公司、供销社、信用社,等等。
(3)新经济联合体。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发展,出现了城乡之间、工农企事业之间的多层次群体式的经济联合体。按照商品生产的内在要求,以产品或行业为轴心,由全民经济、合作经济、家庭经济联合形成多环节、多形式、多层次的农工商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综合体系。有些联合体具有较大的经营规模。黑龙江省肇东县昌五镇的禽工商一体化、产加销一条龙的双向辐射型联合体系,与省外贸部门建立供应关系,吸收本县22个乡镇的一些养鸡专业户为之生产肉鸡,1986年创产值335万元,为国家创汇60万美元。
3.个体经济
农村普遍推行家庭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民家庭自营经济有了发展。有些农户完全放弃承包经营,从事园林、养殖、手工业和若干加工行业。当前农户庭院经济发展迅速,沈阳市郊区和县约有11万农户从事庭院经济生产,占全市农业总户数的20%,这些庭院经济绝大部分是商品性生产,都具有一定程度的个体经济性质,它可能向合作经济延伸,有的也可能向私营经济发展。
4.私营经济
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私营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据1987年末统计,锦州市农村的私人企业已有1855户,占全市总农户的2.3%。在东北其他农村中,也出现了规模较大的雇工经营的私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这种私人占有、雇工经营、自负盈亏、市场调节的经济体,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营利性,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辅助经济形式,应允许其存在和适当发展,但国家应加强管理和引导。
另外,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经营的组织形式也出现新的变化。黑龙江省是国营农场比重较大的省份,国营农场生产的商品粮占全省商品粮的1/3,国营农场的耕地面积占全省1/4,商品率较高。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以来,国营农场也出现了承包制,出现了家庭农场、联户农场、雇工农场和专业化机耕队、运销队等。据1986年统计’,全垦区兴办的家庭农场已稳定在10万个,联户农场2600多个,有80多万人参加机耕队。
由于东北地域广大,农村改革的进程存在地区性不平衡状态。一般说来,我国农村的第一步改革,是从不发达的落后地区开始的,但是当改革步入以发展农村商品生产为特点的第二阶段时,发达地区农村在改革中却后来居上。东北经济区农村改革进程较快的地区,一般都在沿海、沿河、沿铁路线和大城市郊区,而边远地区、山区,交通不便地区,则面貌变化不大。从全区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经营方式的发展状况看,在不同地区大致呈现出四种特征。
第一,是实行“统一经营,专业承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如沈阳市的大辛二村、八家子村、宁官村、南塔村、长青村,大连市的三八里村、小辛寨子村、后石村,营口市的青花峪村等。这样的村原来就是集体经营,没有实行包干到户,仍然实行集体统一经营农、林、牧、副、渔各业,统一兴办集体企业,吸收了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精华——承包责任制。利用统一经营的条件实行专业承包,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促进农工商、贸工农综合发展。吉林、黑龙江两省有少数的村屯也建立了农工商一体化联合公司,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专业承包”的经营方式。
第二,统分结合、双层经营同步发展。这类村约占全区农村的10% ~20%。在农民家庭经营发展迅速的同时,以村建社,村办企业发达,有许多的公共积累,统筹开发,以工补农,以工建农,积极为农户生产提供各种服务。全村土地统筹规划经营;做到“手工作业家庭化,机械作业社会化”。这样的村劳动力转移较快,一般均有50%以上的劳动力从事非农产业。
第三,统一经营层次落后于家庭经营层次。这类地区占全区农村的60% ~70%。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或合作社与农民订合同,为农户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有的统一组织农田基本建设,有的也办了少数企业,但效益差。这样的村,种田的农业劳动力均在60% ~70%。
第四,只有家庭经营一个层次。这样的村在全区约占10%。农村一级组织有名无实,村中无企业、无积累,对农户没有任何服务。此类地区多为交通不方便、商品经济不发达、文化较落后的贫困地区。
二 农村合作经济和经营方式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1.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工作上有失误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符合我国国情,符合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但是,推行这一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而不少地区不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却搞了“一刀切”,带来了严重的后果:(1)原有集体财产荡然无存,村一级固定资产折价变卖损失严重。(2)大型农机具大部分折价卖给农户,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3)土地承包农户,平均分配;耕地分割,农机无用武之地。(4)不顾地区特点和经济基础差异,宜分的分了,宜统的也分了,使原来基础比较好的集体经济受到极大损害。
2.家庭经营层次生产力低下,有待发挥潜力
家庭经营作为农村微观经济组织,在总体上比较适应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但由于自身的局限性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它已开始显露出与生产力进一步发展不相适应的矛盾。(1)家庭经营生产以手工工具和手工劳动为主,土地产出率和劳动生产率较低。(2)家庭经营规模小,无法独立使用农机、水利、植保等设施。(3)家庭经营后劳动力不足,让子女半途辍学在家种田,使下一代农民缺乏文化知识,影响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阻碍农业现代化进程。(4)家庭经营后,农民务农时间压缩,务工、经商、运输等的时间增多,有的地方形成业余农业、星期日农业、早晚农业,以他业为主,农业为辅,农业基础遭到破坏。
3.农村服务体系不健全
搞好社会化服务,是“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合作经济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国家对农村实行计划指导的重要手段。东北经济区除了辽东半岛沿海地带和铁路沿线农村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些地区,有比较发达的社会化服务外,其余大部分地区服务组织和设施都很差,尤其是东北的西部和东部边远地区,大部分村几乎还是以农为主的自然经济,社会化服务几乎没有。即使在“双层经营”较好的一些地区,服务体系也十分不健全。
4.农业生产出现短期经营行为
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土地进行掠夺性经营,地力衰退;二是水利工程年久失修,灌溉面积减少;三是森林、草原破坏,生态进一步恶化。
5.家庭经营的土地规模过小,不利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将公有土地进行分散经营,东家一条垄,西家两条垄,一户承包的耕地少则几块,多则十几块,把耕地分割得零零碎碎,很难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由于耕地分割过于零散,农业机械不能发挥效力。
目前农业发展面临的难题是:(1)集体统一经营层次十分薄弱,缺乏经济实力,改革中集体经济丧失了“元气”。农民急需的各种服务无人提供,购买种子、化肥、农药、地膜、饲料,采用新技术,防病虫害,农田灌溉,水利工程修建等,基本无人管。集体公共积累少,经济力量弱,不少地区乡镇企业发展不起来。(2)未形成有效的农民投资机制。农户本应是投资主体,但由于农村政策多变,农民重消费轻积累,有钱盖房,买耐用消费品,无钱搞生产性投资。(3)农产品价格低,农业生产资料涨价,打击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特别是在通货膨胀、物价上涨情况下,国家收购农产品采取打白条的办法,这不仅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而且伤害了农民的感情,对发展农业生产、深化农村改革极为不利。
三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和双层经营发展趋势
1.确立并健全农用土地制度
(一)当前农村深化改革的主要课题
确立农用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组织建立和经营方式形成的基础。土地制度的改革,当务之急不是改革土地所有制度,而是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土地经营的主要问题在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后,打破了分配方面的“大锅饭”,却又造成了土地使用上的平均主义。结果是土地经营规模过于狭小,不利于集中管理,不利于合理流动和适当集中。为此,要注意以下几个方向。
第一,必须明确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国有的土地实行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发放土地使用证。集体使用、联合使用、个体使用均可,在国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行使使用权。通过租赁、承包、入股、转让、抵押等方式,经营国有土地。其中转让抵押方式涉及土地所有权时,只能在集体与集体、集体与国家之间进行,属于依照法律规定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以村级经济合作组织为法人代表,由村民自治组织管理支配。集体使用,村办企业,农户使用时,可以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营等方式使用土地。
第二,集体所有土地和国有的农用土地,实行“两田制”。(1)口粮田每个村划出一部分耕地,按人口平均分到户,由农户作为“口粮田”长期经营。在承包合同期内,承包经营权可由子女续承;可以有偿、无偿转包给他人;可以通过土地入股与他人联合经营,但是“口粮田”不得抵押,可按人口变化调整口粮田的数量。(2)商品田:“口粮田”以外的土地,采取大地块招标出租的经营方式,形成适度经营规模,成为国家农副产品的商品生产基地。对“商品田”可以家庭租赁、合伙租赁、集体租赁,发展专业性农业生产组织。林地、果园、草地、草坡、水面、滩涂等非耕地,具有生产周期长、投资大、收益慢的自然特点,还具有生态整体性和规模大小的要求,等等。在经营上,除了少数可以平均由农户租赁外,大多数实行招标方式选择租赁经营者,租赁期的长短,根据实际情况由农民集体民主议定。“商品田”和非耕地,在合同期内,无论家庭或集体可以采用入股联营,但土地用途不得改变,也不得转让和续承。
第三,建立和完善国家、集体对土地的监督管理制度。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制定以下具体规定:(1)承租者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按合同规定,按国家法规政策使用土地,承担如期上缴承包金、租金。(2)农户承租使用土地违反合同规定时,集体可行使必要的处罚,直至收回土地。对无力经营户或农转非户,有权强制转出其土地。(3)集体统一组织农户整治土地和农业水利建设。(4)土地承租经营权的转让,可通过不同形式的补偿,进行土地调整,促进土地转向经营能手,适当扩大土地经营规模。(5)耕地与林、果、牧、渔等非耕地之间转变用途时,必须经过集体同意,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2.进一步完善地区性农村合作制,健全社会化服务体系
村一级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仍然是当前农村合作经济的主体形式,也是集体经济、联合经济、个体经济等各种经济组织形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它具有其他经济组织不可代替的功能。
第一,它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依照国家法律和政策行使管辖范围内土地的管理权、支配权。
第二,它是连接国家和农民的纽带和桥梁,对国家它是农民的代言人,反映农民的意见和要求;对农民它是代表国家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政策,下达计划、任务、税收的组织者。
第三,它拥有集体财产所有权和支配权,进一步向农民提取积累,兴办集体公共福利事业。
第四,它有权组织农民兴修农田水利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兴办乡村企业。
第五,它是健全农业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体系的组织者。要建立农工商或贸工农等联合服务公司,为生产提供技术服务,为市场需要提供信息服务,为流通领域提供运、销服务等。
总之,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在当前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它在统一经营层次上承担许多经济职能,是推动农业实现“两个转化”,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必不可少的环节。
3.强化家庭经营层次,挖掘家庭经济的更大潜力
家庭经营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具有强大生命力,要长期肩负重担,必须大力加强家庭经营这个环节。
第一,要重视科技投入,迅速提高家庭经营的生产技术水平。农业生产技术包括机械技术和生物技术两大方面。提高机械技术节省劳动力和劳动时间,使家庭经营扩大生产规模,创造转移劳动力的条件。提高生物技术节省土地,实行集约经营,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创造少投入、多产出的条件。在机械技术和生物技术共同作用下,实现家庭经营层次生产潜力的充分发挥。
第二,要提高农民科学文化水平和经营能力。当务之急是抓好农村普及教育,重视农村职业技术培训教育。提高农民文化水平和劳动力素质,学会家庭经营管理和搞好生产决策的本领。为此,各级政府都要抓教育,增加智力投资,增加教育经费,改善教育条件,提高教师待遇。
第三,充分发挥家庭经营的灵活性、积极性、创造性。家庭经营作为农业生产基本单位,适应了农业生产的自然特点,这种适应性发挥得好,会带来生产力发展的强大推动力。这种适应性也是家庭经营具有长久生命力的源泉。为调动家庭经营的内在因素,制定必要的扶持和奖励制度,鼓励农民创办自我服务的合作组织、专业生产协会、基金会等。对生产有较大贡献的,对积极组织生产合作的,带动他人发展生产的都应给予鼓励、支持和必要的奖励,从而更充分地调动家庭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最大限度地提高生产力。
4.从全局出发,尽快解决流通体制改革中的新问题
改革流通体制、价格体制,增强农业发展的活力。在统购政策改为义务(或任务)合同订购过程中,却形成了“死的一块”更死、“活的一块”未活起来的局面。解决这样的困境,首先,在各类农产品中,对全局冲击不大的农产品价格先行放开,再根据条件,逐步放开其他品种价格。各地区从实际出发,放开的品种和放开的速度,自行决定。重要品种如粮食价格,在短期内保持双轨制是必要的,但是可根据国家经济力量,逐步缩小国家定价部分,扩大市场议价部分。粮食消费,除了城市居民和特种粮供应以外,实行议价供应,以减少对农民合同定购粮部分。其次,逐步发育农村市场体系。不仅有农副产品市场,而且有劳动市场、资金市场和土地转让市场。完善市场功能,主要是发挥农产品和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和竞争机制,建立市场法规,保证商品等价交换。
5.因地制宜,不失时机地逐步发展适度规模经营
为了给农业现代化创造条件,提高农业经营效益和商品率,只有在实行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基础上,依靠集约经营,提高单产。但是实行适度规模经营,需要具备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一是具有一定的农业机械化程度,为实行规模经营提供技术条件;二是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建立,能够从生产、流通、金融等方面,满足规模经营所需要的服务;三是农民自觉自愿,不能强迫命令。一定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地抓住时机集中土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目前,在东北经济区发达的部分地区已具备了规模经营的条件,例如辽宁省已经实现适度规模经营的耕地面积达到12%,少数的郊区乡村已达到50% ~60%,但是绝大部分地区土地经营分散,还难以集中。
(二)农村经济组织和经营方式的基本框架设想
1984年以来,全国改革农村体制,实行政社分设,分别成立了乡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三级政权及群众自治组织和乡经济委员会、村生产委员会、生产队三级经济组织,初步形成了农村管理体制。政社分设就是要把多年来的政社合一体制分开,使经济组织成为名副其实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性活动,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合作经济组织,克服政企不分,以政代企的弊病,有效地促进农村经济更快发展。但是,政社分开后并没有真正克服政企不分的弊病。主要体现在:(1)这样的组织机构仍然保持了原来三级层次关系。改革农村管理体制,主要是分别建立了乡政权和乡级经济组织,形成各自独立的机构,而对原大队和生产队的改革,并没有较大的突破。而且大部分村只是在原大队和生产队的规模上建立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并没有按照商品经济的发展需要设置经济组织,仍然保持了原三级组织形式。(2)这样建立的三级经济组织机构仍然是行政化的经济组织。三级经济组织之间没有内在的经济联系,既不是隶属关系,也不是指导关系,领导经济的全部工作还必须由政府部门来承担。在客观条件上决定了乡、村经济组织还是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许多政府工作也需要乡、村两级的经济组织来完成。在组织形式上,机构是独立了,但在实际工作中,业务没有分工。(3)有的乡即使建立了三级经济组织,也没有形成经济实体,尤其在村一级建立的村级合作经济组织,由于没有赖以存在的经济实体为依托,必然产生本身无法克服的弊端,村生产委员会由于组织不健全,只限于行政管理,村经济组织的作用未发挥,经济工作仍由政府部门担当,未形成新体系,因此必须彻底改革和健全村合作经济组织和经营方式,彻底冲破“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旧模式,建立“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新体制。这是现阶段比较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的农村合作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
中央〔1984〕 11号文件指出:“农村经济组织应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设置,形式与规模可以多种多样,不要自上而下强制推行某一种模式。”近年来,各地逐步探索和试验,创造出多种类型、多种组合的经济组织形式和各种经营方式,这为各地创造了经验。但是,究竟怎样选择村一级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主要的制约因素有:村中原有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村内经营项目的多少和经济活动的内容,各村之间的经济差别,农民群众的意愿和意见等。如有些村经济基础很雄厚,经营项目很多,专业化程度较高,已形成了一定的规模经济和规模效益,对农民有较大的吸引力,就应以村单独建立生产合作社或联合社,实行统一经营,专业承包或租赁。有的村农业生产水平较高,农产品商品率高,商品量大,具有一定的工业基础,加工、运、销能力强,并有一定数量的管理人才,就可以建立经济实体型的农工商公司,农工商、贸工联合社,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采取专业承包,股份制。对于那些以自然屯为单位,各村屯之间的经济状况相差不大,生产条件差,经营项目单一的村,一般均以自然屯规模建立生产合作社,实行家庭或联合体联产承包制、租赁制、合伙制。这样选择有利于发挥村、屯的自然、经济优势。有效地利用经济实力,更好地为承包农户、家庭农场、联合农场等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种服务。不仅生产体系要根据当地客观实际进行设置,而且社会化服务体系也要结合本地的资源条件、生产项目和内容产品种类,以及交通运输和销售等实际情况建立。
要彻底改革三级层次关系,必须要深入发展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和经营方式。可以预见,在今后较长的时期内,仍然是以“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为主体的多种组织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并存的格局。现阶段建立在村一级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随着生产力水平逐渐提高、专业化集约化生产和社会化服务的逐步发展,必然打破村级界限。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制并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采取以租赁制为主,承包制、股份制、联合制并存的经营方式,建立由专业化生产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组成的两大部分经济组织和经营方式,如图1所示。
图1 农村经济组织和经营方式基本框架
专业化农业生产体系的经济组织形式可分为四种类型:
(1)家庭农场,是由现在的承包农户、专业户、兼业户、家庭农场和私营农场逐渐发展、形成的生产力较高的现代化家庭农场。
(2)村办农场,是由现在的村办生产合作社、联合社和家庭农场逐渐发展、形成的村办集体农场。
(3)联合农场或联合农业公司,是由现在的专业户、家庭农场、村办农场和服务组织参加,或有国营企事业单位和集体企事业单位参加的联合兴办的跨地区、跨行业的农场或农业生产联合公司。
(4)农工商、贸工农综合体,或称为联合公司,是由农业、加工业、商业、外贸等各行业组成的生产、加工、销售、出口等一条龙经营的综合体,生产力水平很高。
社会化农业服务体系也有四级组织形式:
(1)服务专业户,农村中专门从事科技示范、信息传递、运输销售等服务活动的农户,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有偿服务。
(2)村办服务组织,有村办的各种专业服务队、服务公司,如农机及修理、良种培育、科技示范、生产资料运销、农产品运销等专业队和服务公司,还有村办的专业生产基金会、生产者协会,如养鸡协会、果树协会,等等。
(3)县、区、乡办服务组织,有县、区、乡办的各类服务站、服务公司和县区科研单位,直接为农村农业生产服务,如技术推广站、兽医站、植保站、种子公司、农机公司、饲料公司、农业研究所、蔬菜所,等等。
(4)国家服务体系,政府机关的有关农业领导部门、大专院校、科学研究部门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都可以直接下农村,开展技术攻关,推广新技术,为农业生产直接服务。
上述的农业专业化生产体系和社会服务体系,将是农村中最基本的两大经济活动系统。前者是自然生产力发展的反映,后者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反映,二者相互补充,相互统一。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根据农业生产所处的条件,将两个系统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整体系统。
在村一级农业生产力发展的整体系统,主要体现在村中所建立的专业化农业生产组织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形式,以及正确采用的经营方式上,因此必须加强村级领导机构对专业化生产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领导和管理。由于我国现行的村级组织机构是上通各级政府,下联千家万户的基层组织,它承担着极其繁重的组织生产服务、统一协调、经营管理等多种职能。村中的生产组织和服务体系及采取的经营方式,都由村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完成各自的生产、经营和服务前的经济活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