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自由市场信仰者的共同信念
所有的自由市场倡导者往往自认为是斯密的忠实信徒,都把他们对市场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的认识,归源于斯密200多年前写下的《国富论》。特别是其中被视为是斯密关于“最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的核心思想的段落:
人类几乎随时随地都需要同胞的协助,要想仅仅依赖他人的恩惠,那是一定不行的。……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我们不说唤起他们利他心的话,而说唤起他们利己心的话。我们不说自己有需要,而说对他们有利。
一切特惠或限制制度,一经完全废除,最明白的最单纯的自然自由制度就会树立起来。每一个人,在他不违反正义的法律时,都应听任其完全自由,让他得以用自己的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以其劳动及资本和任何其他人或其他阶级进行竞争。
在此过程中,一般的,他确实既不打算促进公共利益,也不知道自己会在多大程度上促进这种利益。……他所考虑的只是自己的收益。但是,在这种场合,像在其他许多场合中一样,他受一只无形之手的引导去促进一个并非他本意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自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却往往使他能够比真心实意要促进时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
按照自然自由的制度,君主只有三个应尽的义务……第一,保护社会,使之不受其他独立社会的侵犯。第二,可能保护社会上各个人,使不受任何其他人的侵害或压迫……第三,建设并维持某些公共设施。
如何解读和发展斯密的这些经典语录,自由市场的倡导者之间既存在基本的共识,也存在严重的分歧。
芝加哥学派与奥地利学派的主要共识如下。
共识之一:信仰斯密的“无形之手”。
市场是协调分工和自愿合作的最优机制。在自由市场中,个人出于自利的考虑而采取的行动,在彼此互动的过程中,会产生一种自发的秩序,创造出经济繁荣,并符合公共利益。这种自发的市场秩序不需要政府的事先协调,自身就会形成一个广泛的、复杂的竞争体系,从而使个人通过互利交换,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中的“合作”。市场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复杂的劳动分工基础之上的。在哈耶克看来,劳动分工是每个市场参与者独自拥有的“特定时空的知识”的必然产物。这种个人知识是高度分散化的、零星的。每个人都只能依赖自己拥有的那些充满细节的具体知识,才可能更精确地满足他们周围人的需求,并进而通过竞争过程,形成一种拓展的自发秩序。在其中,价格体系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它记录下了市场参与者在竞争过程中留下的那些零散的默会知识,通过整合成新的价格而创造出能被所有人利用的新知识。价格的变动显示出各种商品的相对稀缺程度的变化,从而展示出谋利的机会。正是通过这种方式,价格体系能使“默会的知识”明朗化,市场的参与者通过卷入某一制度性过程中,超越自身知识和信息的不可避免的零碎性、主观性、不可言传性,从而自发地形成秩序。价格的波动本身就提供了间接地获取他人知识的途径,借此就可以协调与他人的行为。简言之,市场的奇妙之处正在于:它可以有效地利用大量的非常具体的、特殊化了的信息,并能根据这类信息的变化自发调节经济活动。
正是在这一点上,哈耶克对经济学做出了最持久性的贡献:价格机制是一种信息交流机制。
这一观点加深了人们对市场功能的认识,也得到了包括芝加哥学派在内的所有经济学家认可。追随哈耶克,弗里德曼也强调价格的信息传递性质。看一看弗里德曼夫妇在《自由选择》中对市场机制的描述,不外是对哈耶克的这种观点的通俗化解说。
共识之二:自由市场不仅能够带来经济效率,而且也是自由社会的最根本保障。
市场制度的推崇者普遍认为,除效率方面的价值外,市场最重要的功能在于它是政治自由和公民自由的良好保护者。弗里德曼、哈耶克坚定地认为,自由必须通过市场制度来实现,没有市场就没有自由。他们并非以经济效率的名义而是以人类自由的名义支持自由市场。经济自由与基本自由之间的关联是构成性的,而不仅是工具意义上的。不仅如此,在他们看来,即使是把自由市场作为一种实现其他目标的有效工具,经济自由也不仅仅会促进效率的提高,作为组织资源的制度,它还是保存总体自由中的非经济自由(公民自由和政治自由)的最重要手段。
哈耶克在《通往奴役之路》中的核心思想是:经济自由是反对政府万能的最强大对抗力量。没有经济自由,就必然会导致政治自由、思想自由等原则的衰落,就有通向奴役之路的危险。
弗里德曼受哈耶克的影响,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中进一步深化了上述观点,强调经济自由本身既是目的也是手段:“经济安排在促进自由社会方面起着双重作用。一方面,经济安排中的自由本身在广泛的意义上可以被理解是自由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经济自由本身是一个目的。其次,经济自由也是达到政治自由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手段。”“直接提供经济自由的那种组织,即竞争性资本主义,也促进了政治自由,因为它能把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分开,因之而使一种权力抵消掉另一种。”
所有这类观点,通常是通过与集权经济的情形相比照而提出的。
(1)自由市场通过为每人提供多种分散的选择机会来保护个人权利的完整性。
市场被视为是一种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权力监督工具。这可以用构成市场制度基本特征的私有财产权来说明:“财产私有制为个人创造了一个不受国家控制的领域,它对政府的意志加以限制,除了反对政治权力的扩张之外,它允许出现其他政治力量。因此,私有制成为所有不受国家和强权控制的生活基础,成为自由、个人自治赖以植根和获取养料的土壤,……它对人类的一切精神和物质的巨大进步产生了深远影响。”“人类有意义的经济秩序、人类社会的共同生活,如果背离了这一基础,就会完全进行不下去。”
(2)市场制度所需的政治强制力的集中程度最少,因而对法律中所规定的基本自由权利威胁最小。在主流经济学看来,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固有的特点就是导致政治经济权力的集中。再者,中央计划无非是对将来的行为进行规划,通过有行政约束力的命令和规定使得这些行动得以实现,并加以控制。因而,个人的经济权利和自由也被强制性取消。
相比之下,自由市场代表着协调经济活动的唯一非强制性手段,而且,它所需要的强制力的集中度最少。具体地说,市场本身提供了一种独特的控制形式,它的“无形之手”可以解除政府的许多行为。市场的任务是,发现一种程序来识别并向他人传递无限复杂的社会偏好和资源结构的数据。而价格机制恰好就能充当这种机制。每个行为主体都通过价格信号传递的有关他人偏好和资源的数据做出反应,从而根据他人的计划调整自己的计划。这种调整将在个人行为之间产生趋于协同或平衡的结果。这是自由市场的非强制性的特征。当然,这不是新古典经济学所主张的那种协调一致的总体平衡,而是在现实世界的市场过程中,可以观察到的目的和活动的松散整合。但这种协同形式较之中央计划所能获得的任何协同形式更为优越,而且丝毫没有缩小个人自由,因而,与自由个人主义的社会具有独一无二的契合性。因此,市场过程既是非强制性的,而且较之于计划经济,又能够更有效地给人们的经济活动带来和谐。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市场是一种自发社会秩序的典范,而且解说了蒲鲁东的“自由是秩序之母”这句话的含义。
共识之三:“有限的政府”。
他们的核心观点是:每个人都拥有一种根本性的自由权,即用自己拥有的资源去做任何事的权利,只要我们尊重其他人也这样做的权利。那么,政府可以做什么呢?按照诺齐克(Robert Nozick)的经典总结,“只有一个仅限于执行合同、保护人们不受压迫、偷盗和欺骗的最小政府,才是正当的。任何一个更加宽泛的政府却都侵害了人们不被强迫去做某些事情的权利,因此,都是不正当的”。这被视为“自由市场哲学”。
米塞斯、哈耶克、米尔顿·弗里德曼对这种“自由市场哲学”在主流经济学界的生根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他们虽然有时也会使用“放任自由”一词,但并不否认政府活动的必要性,只是强调“有限政府”。米尔顿·弗里德曼在吸收约翰·穆勒、哈耶克论证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阐明了这种观点。
自由是一种珍贵但脆弱的花朵,有待人们的精心培育。其中,重要的培育者之一肯定是政府。因为政府代表着国家,只有它拥有合法使用暴力的绝对权力,强制命令人们服从规则,从而保护我们免受他人的侵犯。但是,这里存在的悖论是:正是因为政府垄断着绝对的权力,且这种权力的行使者是政治家和官僚,政府也成为自由的最大威胁。
对这种悖论,詹姆斯·麦迪逊在《联邦党人文集》中有精彩的说明:“除了是人之本性的所有表现中的极致,政府还能是什么呢?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根本不需要政府。如果由天使来管理人类,那么,对政府的控制,无论是外部的还是内部的,皆无必要。创建由人对人实施管理的政府,巨大的难题就在于,首先要让政府能够控制被管理者,然后,还要迫使它控制自身。”
如何做到既让政府保护人们的自由,又让它不能侵犯人们的自由呢?米尔顿·弗里德曼给出的两项原则是:第一,政府的活动必须受到限制,即“有限政府”原则。“有限政府”意味着政府的职责受到事先明确规定的限制。第二,政府的权力必须分散化,分散于不同级别的政府和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如何运用这些原则呢?这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每天都产生新的问题和新的情况。这就是为什么国家的作用的具体形式永远不能在一次中以彻底说明而无须再加以补充”。
但总体上说,自由市场倡导者强烈反对对市场过程的干涉。在他们看来,市场的最大优势就在于对经济过程中不可知的事态的动态适应,因此,对它进行干涉的行动可能会产生无法预测的不利后果。
共识之四:方法论个人主义是解释社会经济现象的最适当方法。
按照个人主义的社会观,个人本身就是一种完整、独立和充实的存在。社会和国家不过是多个人的一种集合体,是为了有目的之个人而存在的一种手段。虽然个人为了其需要而组成社会,但并非先有社会后有个人,而是先有个人而后有社会。因此,个人是本源性的存在,社会等集体现象都是派生性的建构。
这一命题反映出了个人主义者的一个基本思想,即任何社会、团体或制度都不可能有它自己独立的特殊目标和利益。如果它们有目标或利益,那也仅仅是人们赋予它们的表象而已。
也正是在这种意义上,弗里德曼说:“对一个自由人而言,国家是组成它的个人的集体,而不是超越于他们之上的东西。他对共同继承下来的事物感到自豪,并且对共同的传统表示忠顺。但他把政府看作为一个手段,一个工具,既不是一个赐惠和送礼的人,也不是盲目崇拜和为之服役的主人或神灵”。
方法论的个人主义是上述个人主义思想的自然产物。既然个人是唯一真正的行为者,社会整体是个人行为的产物,那么,一切社会经济现象的产生都可以追究到它们的个人行为基础,对这些现象的分析也只能从个人行为的角度来进行。这就是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基本立场。一种较完整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关键命题可以具体地概括为三项陈述:
MI(i)只有个人才有自身独立的目的和利益,是唯一的真正行为者;
MI(ii)所有的社会现象都源于个人行为,是个人行为的产物;
MI(iii)对于社会现象,必须以对个人行为的分析为基础来进行理解和分析。或者说,所有真实的社会科学理论,都可归结为个人行为理论加上阐述个人行为环境的边界条件。
只有命题MI(iii)表达出了方法论个人主义的基本立场。这种立场不是不证自明的,而是分别以一种本体论的命题和一种认识论的命题为论据的。其本体论的基础由上述命题MI(i)和MI(ii)所构成,即社会不外是以可以理解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彼此影响着的个人构成的,并不是一种有机体。而其认识论基础却具有经验主义的性质:社会科学必须以个人行为作为其研究的起点和最终基础,因为只有个人行为是我们能够直接认识的实体(entities)。不仅如此,如果存在“集体”(collective entities)的话,它们也只存在于个人行动之中,因而,对“集体整体”(collective wholes)的认识,也只能从对个人行为的分析中获得。在这些命题中,争议最大的是命题MI(iii)。如果这一命题意味着所有的社会现象都只能用纯个人主义的术语才能得到充分的解释,那么,这种强硬形式的观点是很难站住脚的。按照博兰(Boland, 1982)的解说,这一观点意味着允许存在的外生变量仅仅是个人的自然心理状态。也就是说,方法论个人主义可以容许现存制度对个人行为的影响。但是,按照其自身的逻辑,现存制度是过去的个人行为的产物,而这一“过去的个人行为”又只有考虑到那时的制度因素才能获得解释,如此循环,势必在理论上陷入无穷的倒推过程。正如著名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者阿加西(Agassi)所指出的那样,“除非我们假设社会历史中有那么一个时刻,物质环境和人的天性唯一地决定了理性行为,这个回归是不会从我们自己的解释中成功地消除关于制度的陈述的”。
再者,虽然统计数据清楚地说明“社会”是它的各个个体成员的总和,但这种数据也可以用来推断社会具有超出其组成个体总和的特征——自发出现的特征,例如,各个国家和各种社会群体具有相对稳定和独特的某些行为方式,而不是仅仅显示出“原子式的社会”形象。对此,另一位更有名的方法论个人主义者波普尔(Karl Popper)也是承认的:“社会群体大于其成员的单纯加总,也大于其任何成员任何时刻存在的诸多个人关系的简单总和……群体若失去某些不太重要的成员,其特性是能够轻易保持不受影响的。而且,甚至可以相信,群体可能保持其许多原有特性,即使它原先的所有成员都被别的成员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