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体系化与方法论:竞争法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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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论

从2013年2月20日(星期三)13时30开始,我在供职九年的京都大学东京研究生院晴海校区做了与本文题目相同的最后一次讲座。我为什么这么执着于“经济法”一词呢?请允许我从我个人的若干事情开始谈起吧!

我接触“经济法”一词是我在执行垄断禁止法垄断禁止法即《关于确保禁止私人垄断及公平交易的法律》(昭和22年法律第54号)的略称。任务的公平交易委员会(以下有时简称为“公取委”)事务局(现“事务总局”)开始工作之后。我在公取委任职不久,某科长开始在我的母校经济学系承担新设立的特殊讲座“经济法”客作讲师。后来,我校经济学系设立了经济法学科,再后来,那一学科被调换,可是学校没有法学系,就设立了法学科研究生院。

作为经济学系的学生,我在大学的四年间并没有听说过“经济法”一词。虽然了解经济哲学等科目,但那些学科并没有引起我很强的兴趣。相反,将经济学事实作为机能现象研究对象的生物学、心理学、人类学等的学科引起了我的兴趣而使我能了解经济法则在历史上是如何表现出来的历史学,特别是经济史学对我来说更有趣味。我意识到在经济史的记述中,在经济性法制、制度记述中还存在很大的拓展空间。经济制度是人类把经济规则作为事实,开始进行活动,为了持续那种活动所必备的东西……在那种制度下反复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就能发现新的进展,不久其与制度的矛盾加深,进入新阶段(制度)。我稍稍发觉了那种现象。那种制度用其他词语来说也许就是“经济法”(当然是广义的),学生时代的我根本不了解“经济法”一词。不过,我对垄断、寡占、垄断禁止法、八幡与富士合并等问题抱有一定的关切。

在公取委事务局工作时,我曾经听到“垄断禁止法是经济宪法”、“垄断禁止法占据经济法的中心位置”这样的一些说法。刚刚步入社会的我还涉世未深,对“经济宪法”这一说法并没有感到不舒服,可是对于“垄断禁止法占据经济法的中心位置”这样的说法,让在学生时代就意识到成为经济法则发现场的经济制度存在的我不得不有些不舒服。

因此,我翻阅了带有“经济法”一词题目的书籍(大概是有斐阁法律全集第52卷收录的金泽良雄先生的《经济法》昭和36年8月30日有斐阁。),据该书介绍,在德国有各种各样的见解。我的想法是:“这不就是经济法吗?其中不是也包括被称为基本法的民商法(市民法)吗?在摩西十戒中很早就出现的刑法基本规范与之相比不更是根源性经济活动的前提吗?如果秩序不被保证,恐怕经济活动得不到满意的结果(亚当·斯密所谓的承认最低限度必要性的国家作用即是如此)”这是不言自明的。

我在这一观点上的意志很坚定吗?在某次判例研究会上,关于这些问题我做了一次幼稚的报告。当时,一位学者兼知名律师与我发生了争论:“你想要做什么?现在做这样的报告”“垄断禁止法占中心位置难道不好吗”等。因为,现在我在垄断禁止法占中心位置这个问题上有了头绪,所以好像那不是真的很好吗?那是1970年的事情了。

那时必须拿出很多时间工作或者学习的我,将这个题目逐渐埋进心中也是很自然的了。除了思考经济法的结构性转换之外,很少有其他东西进入我的脑海。可是,恰恰那才是问题。让这个问题复活的意义,哲学上的姑且不说,作为一个实际功利问题,不是正存在于应对经济社会变动的经济法重构这一题目中吗?不过这个被埋没的题目从九年前我在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以及法科研究生院任职、在法学系讲授经济法开始,就不得不被再次发掘出来。我选择用经济法为题目的真正目的或许就藏在那里。在创建可持续经济社会这样的目的下,在以经济法重构为目标的场合,如果避开哲学的方法,是行不通的,正是因为我做出了某种程度的预料。

本文的目的是把“经济法”这一概念简单地描述、再探讨一下:如何有效地、高效率地重构经法体系?另外,关于其重构方法提出一个方向性以及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