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国内相关研究
与国外的研究相比,国内关于美国最高法院早期历史的研究要滞后得多。直到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我国法治化的逐步深入,研究美国最高法院早期历史的学者逐渐增多。国内相关研究的著作主要有:万绍红著的《美国宪法中的共和主义》,该书认为美国宪法的根基是共和主义,而自由主义和民主主义正是美国宪法要超越的对象。该书阐述了美国宪法中共和主义的渊源、传承和流变,分析了它与自由主义、民主主义的联系和区别,揭示出美国宪法中共和主义的内涵和特质。从表面上看,该书虽然与美国最高法院没有直接联系,但却是研究最高法院早期历史非常关键的背景资料。有关美国最高法院早期历史的研究,大多是作为美国最高法院历史中的一两个章节。在2007年出版的《在宪政舞台上——美国最高法院的历史轨迹》中,南京大学任东来教授就用两章的篇幅对美国最高法院早期的历史给予了较为详细的阐释,特别是对马歇尔法院的相关案例进行了精彩的分析,使我们对于美国最高法院早期历史有一个主体的认识。在2014年最新出版的《原则与妥协——美国宪法的精神与实践》一书中,中国留美学者王希教授从“权力”与“权利”的互动角度,就美国宪政体制形成与演变给予了较为详细的阐释。不过,关于美国最高法院早期的历史,特别是马歇尔法院、马歇尔在美国宪政史上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一直没有系统的研究。在笔者找到的相关资料中,仅发现学者应奇在《宪政人物》一书中有对约翰·马歇尔简短的介绍,而他对马歇尔的介绍是根据台湾地区已停刊的《宪政思潮》季刊“宪政人物”一栏编辑成册,没有过多的学术研究。
虽然国内学界还未有对美国最高法院早期历史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但学界已开始对早期最高法院判决过的重要案例进行研究。其中,在2004年出版的《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中,任东来教授就对美国最高法院早期判决过的重要案例,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达特茅斯学院诉伍德沃德案等进行了较为精彩的分析。由于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也标志着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有关研究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相关著作都对该案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剖析,如范进学的《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一书就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经典判例及相关理论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白雪峰的《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起源与实践》一书,从司法审查的角度,对美国早期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些重要判例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释,特别是对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缘起及其判决做了较多解读。另外,张千帆教授的《西方宪政体系:上册 美国宪法》及《自由的魂魄所在:美国宪法与政府体制》里面也分别有小节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介绍;胡锦光的《违宪审查比较研究》、林广华的《违宪审查制度比较研究》、莫纪宏主编的《违宪审查的理论与实践》也都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有所涉及。
在国内有关论文方面,有关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相对来说稍微多一点。而有关马歇尔法院的研究,大多是在论述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有所涉及。不过,随着我国法治精神的弘扬,近年来对马歇尔的研究也逐步开始出现。其中较为重要的论文有:旅美作家林达的“马歇尔大法官的远见”,作者认为马歇尔大法官对于美国司法独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学者孙宝珊的“评约翰·马歇尔”,虽然此文发表年代较早,但对马歇尔的评价较为客观;不过在关于马歇尔和杰斐逊的关系上,则较为苛刻,认为马歇尔具有较强的党派偏私;而李丹、任东来的“马歇尔大法官与杰斐逊总统的恩怨——点评〈杰斐逊全传〉中的一段历史恩怨”对历史学家“贬马扬杰”“赞马抑杰”都给予了更为中庸的评价。另外一篇则是对马歇尔大法官的批评,题名为“法盲加流氓:刘大生笔下的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从该篇文章的标题就可以清晰地看出作者对马歇尔批评的激烈程度,该文认为威名鼎鼎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不过是一个法盲,不仅如此,他还是一个政治流氓,他严重破坏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这种批评在学术界里尚属少数,作者给人的感觉很震撼,然而读罢却感觉作者对马歇尔生活所处的时代背景、对当时美国的法律了解甚少。除了一些与马歇尔有关的论文外,国内对美国最高法院早期历史的研究还不是很多,对于最高法院初建十年及马歇尔任内其他大法官的著述尤其少见。
而在间接研究中,有关马歇尔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论文主要有:南京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任东来的《司法审查:美国最高法院的撒手锏》,该文阐述了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确立以及最高法院缘何有如此巨大的权力;北京大学法学院强世功的《司法审查的迷雾——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政治哲学意涵》一文认为最高法院大法官马歇尔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中充分运用其高超的政治智慧和精湛的法律技艺,将政治斗争转化为法律原则的斗争,以政治上法官任命的失败为代价赢得了司法审查原则确立的胜利。在此后的一个多世纪中,纠结于人民主权与司法独立、代议制民主与持久价值、大众激情与审慎理性等多项宪政议题,该案被不断地解释和再解释,最终完成了从司法审查原则到司法主权原则的提升,确立了美国特色的、司法至上的法律传统。而他的另一篇文章:《联邦主权与州主权的迷思——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中的政治修辞及其法律陷阱》,在该文中,他认为,马歇尔大法官在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一案中运用政治修辞与法律推理技术把联邦党人的政治主张变成了美国宪法原则,马歇尔在法律推理过程中对历史事实、宪政理论乃至法律概念的解释进行了歪曲和误读,以服务于其捍卫联邦主权、扩张联邦权力的政治主张。作者由此得出结论,法律人既要掌握修辞的技艺,也要对修辞保持高度的警惕。
另外,在一些硕士论文中也有涉及马歇尔与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主要有:武汉大学汪新胜的《美国司法审查制度研究》、兰州大学赵衡的《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成因初析》、山东大学李强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司法审查》、北京大学李东平的《美国司法审查探源:普通法传统与宪政理论的融合》、厦门大学顾佳的《美国司法审查理论分析——本体—方法构造派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莫文静的《论美国司法审查的起源》、西南政法大学易小鹏的《论美国司法审查制度成因》等文,这些文章的一个共同点是他们都对美国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整理分析,而很少涉及马歇尔大法官个人对司法审查制度的贡献,而更少论及司法审查的另一个方面:即对州立法和法院的纵向审查,当然更少涉及马歇尔法院的其他重要案件,因此,对马歇尔和美国宪法进行一个全面的研究非常必要。
总的来说,国内学者对于马歇尔法院和美国宪法的研究还相当薄弱,仅散见于一些著作和论文之中。在我国法治化进一步发展的今天,研究马歇尔法院如何确立美国司法独立性、使司法逐步发展壮大等对于我国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的树立和完善有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