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一 问题提出的社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做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一重要论断。习总书记在十九大上的新论断,一方面是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已有成就的充分肯定;另一方面也表明,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继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社会风险治理体系现代化的中心任务,是应对和解决好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社会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同时,随着生产关系的不断调整,社会主体的利益诉求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社会阶层布局、利益结构和思想文化也在与之同步变迁。与此同时,随着多元化社会主体自主选择性的日趋增强,经济社会生活的空间也在持续拓宽——这种趋势有利有弊——在释放社会能量和激发社会活力的同时,也为复杂的社会矛盾、社会风险甚或社会危机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空间与条件。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提了出来。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又针对长期存在并阻遏社会管理创新的突出问题,重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2016年7月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大会上,着重强调了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围绕奋斗目标提出“两个敢于”:一是敢于向积存多年的顽瘴痼疾开刀,二是敢于触及深层次利益关系和矛盾。这“两个敢于”为扎实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社会风险治理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这一切都体现了执政党在应对经济社会转型期过程中面临的治理困境甚至危机时,正在着力完善治理体系,调整治理方式,不断提高治理水平。同时,也是在国家治理的最高层面昭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成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新理念的主导方向。
特别是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来,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关口,原来很多被经济高速增长掩盖的社会问题和矛盾逐渐显现出来,社会风险指数上升,中国改革迈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探索和完善新常态下社会风险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
二 问题提出的现实原因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当前社会风险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中的一大制度创举。社会风险治理体系现代化不能仅仅寄托于一种政策手段或者制度方法,更何况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并不完善,而且亟待改进。而改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这需要整个社会风险治理体系的进化和完善。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是新时期预防社会风险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政策手段和主要制度工具。继四川省遂宁市2005年首创实施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以来,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提倡下,各级各地政府相继将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嵌入公共决策程序之中。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了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对于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意义。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十八届五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七一”讲话,除了重申建立健全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重要性之外,还进一步明确提出了将风险评估纳入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因此,我们可以断言,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不仅是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的一大创举,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并扮演了推动新时期社会风险治理体系现代化进程急先锋的角色。然而很多地方政府在推进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建设过程中因为“重外部制度建设,轻内部机制建设”而引发了一系列失范问题,因此及时采取有理、有力、有效的应对之策乃是当务之急。
(一)继续推动和完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各级各地政府积极推进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建设,我国学界的相关理论研究成果也在不断涌现,深入推进和完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日益显现出来。
1.促进社会管理实践创新与理论研究良性互动的内在要求
继续推动和完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是促进社会管理实践创新与理论研究良性互动的内在要求。
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入,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逐渐暴露出来,我国原有的“政府主导型发展模式”驱动下的全能管理模式亟须调整。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于缓解社会矛盾和化解社会风险的期待,对于国家长治久安的期待,对于寻求多元利益表达渠道的期待,推动社会管理模式寻求创新与转型之道。
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正是新时期社会管理创新进程中制度创新的典范。我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具有“实践先于理论”的特点。目前,我国理论界对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建设的相关研究成果积淀相对不足,仅有的一部分已经发表和出版的论著,大多也都拘泥于对社会风险评估的基本范畴、概念、特点和程序等基础性理论问题的探究,缺乏对各地政府在推进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进程中实际经验教训的总结与提炼。
2.实现社会风险源头治理和维护政府公信力的现实需要
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体现了社会风险治理端口前置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社会风险源头治理和维护政府公信力的现实需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持续推进以及社会信息化水平的提升,世界正步入一个完全不同于以往的“风险社会”。恰如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在《风险社会》中所言:“人类正坐在文明世界的火山口上。”安东尼·吉登斯(Anthony Giddens)在《现代性的后果》中同样强调,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提升,社会风险系数也与之同比例提高。现实的确如此,随着社会风险系数的不断提高,多种社会风险源丛生遍布并盘根错节,要实现对社会风险源的有效控制,切实降低社会风险系数,关键在于整个社会领域形成一种长效、可靠、高效的社会风险控制与治理体系。要科学应对与合理化解多种社会矛盾乃至社会风险,必须对社会风险源实施有效监测与系统控制,这有赖于在全息风险信息采集的基础上对社会风险源进行高效的全程控制、系统把握和源头治理。令人欣慰的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恰是探索社会风险源头治理实现路径的创新之举。另外,在众多社会风险中,信任风险乃至信任危机是风险的源头,而在政务诚信、商业诚信和人际诚信当中,政务诚信又是核心。因此维护政府公信力毋令政府公共决策陷入“塔西陀陷阱”乃是社会风险源头治理的根本。
近些年,毒奶粉、疫苗案等突发事件,以及关涉深化分配领域改革的诸多问题,正在考验着政府公信力。这些因素的累积和叠加,更加凸显继续推动和完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3.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应对治理危机的迫切选择
继续推动和完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和应对治理危机的迫切选择。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体现了执政党在应对经济社会转型期过程中面临的治理困境时,正在着力完善治理体系、调整治理方式和不断提高治理水平。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当属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题中之义,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其中,“国家治理体系”指的是党和政府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制度安排与运行机制,“国家治理能力”则是指运用“国家治理体系”治理社会各领域事业与事务的能力,其核心是如何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三者之间关系——由此可见,实现社会风险治理现代化内蕴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另一方面,“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一提法与过去最大的区别在于强调“治理”(governance),而非“统治”(government),“治理”与传统“统治”模式中单向性的公权力运行方式迥然相异,“治理”在承认和注重权威重要性的同时,更加强调具有不同利益诉求甚或发生冲突的主体在尊重规则的基础上实现多元互动和协商共赢,并在此过程中以寻求多元主体合作为目标,以促进不同社会主体公共利益最大化为取向——而这些刚好是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基本逻辑和内在要求。
(二)当前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进程中出现的失范问题
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以来,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关口,原本很多被经济高速增长掩盖的社会问题和矛盾逐渐显现出来,社会风险指数上升。在众多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源中,首要问题是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大决策或重大活动之中存在的失效和失范问题。为此,当前全国所有省级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98.25%的县区级地区都已经仿照遂宁经验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设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的社会风险防范制度体系。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是上海市和浙江省,这两个地区在各自制定的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中,不仅明文规定了评估主体、评估范围、评估内容和评估步骤,并仿照遂宁经验应用分级预警模型,采取了社会风险指标分级预警机制。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一些地方的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建设存在“重外部制度设置,轻内部机制建设”的问题。
1.评估主体单一化
据统计,各地在风险评估机制建设过程中大多效仿遂宁经验,采取“谁主管、谁评估”的原则,即所谓“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兼备责任与义务的评估主体,呈现严重的单一化倾向。问题的关键是评估制度与机制的完善,必然牵涉权力和利益格局的调整,并会牵动公民政治参与、舆情传递和民意表达等诸多因素。这就要求充分激发社会活力,调动社会组织和其他社会主体在重大事项社会风险评估中的积极作用。事实上,许多地方政府由于自身参与某些重大事项或重大决策,根本无法做到真正置身事外,所以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际操作中同时担当“运动员”和“裁判员”。地方政府承担双重身份,至少会导致两种负面效应:一方面,单一化的评估主体在信息采集方面具有局限性,致使地方政府难以全面准确收集社会不稳定信息,不利于科学决策;另一方面,单一化的评估主体致使评估体系内部缺乏他律机制,在实际评估过程中易于导致权力和利益格局部门化倾向,而这种倾向最容易滋生自利化的失范现象。
2.评估方法与程序简单化
对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与公众交流、沟通和协商,并以期促成社会主体利益均衡的过程。遂宁市的风险评估按照责任部门“初评”、相关部门“联评”、征求意见“公众评”、评审会“专家评”和党委“决策”等五个步骤实施。可是,目前大多地方政府风险评估习惯应用的方法仅仅是民意调查和听证会这两种形式。在大数据时代来临之际,仅仅局限于传统信息收集模式的评估方法与程序已经难以适应时代和社会的变迁。另外,不论是民意调查,还是听证会,都仅局限于“遂宁模式”中的“公众评”环节,更何况现实操作中由于民意调查和听证会自由度偏大,存在被操控的可能。因此这种地方政府风险评估方法与程序存在简单化倾向。因此在保障风险评价主体多元化的同时,更要促进风险评估工作中评估方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与程序的专业化、合法化和规范化。
3.评估制度建设边缘化
社会风险评估制度这项社会管理创新之举,其实质是在决定重大事项或做出重大决策之前,嵌入社会稳定风险预警监测机制。在整体公共危机管理体系中,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发挥辅助作用。正是因为如此,很多地方政府在评估制度建设中出现将其边缘化的倾向,并且在实际建设过程中缺乏系统性和整体性。须知,风险评估机制的实施不仅牵涉地方政府权力结构和地方经济发展,还会触及与风险评估机制相关的其他一系列固有机制体制。这就要求不仅应该实现社会风险评估与网络舆情监管系统、社会信息公开制度和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体系的联动,而且要将社会风险评估与各级政府的财务审计制度、纪律检查制度和政绩考核制度相结合。因此,评估制度建设不仅不应该被边缘化,还应该将其纳入统一的公共安全评估与评价体系范畴之内,并尽力实现风险评估机制与其他相关机制协调互动。
4.评价机制建设形式化
风险评估制度的建立本是各级各地政府响应中央号召的行政行为,既然评估制度建设有被边缘化的倾向,那么评价内部机制建设就难免趋于形式化了。其实风险评估制度实际效能的高低,更多地取决于风险评估内部机制的健全程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与机制设计之初就要应对两种失范问题:一种是与重大事项相关的失范问题,当然这也是风险评估制度与机制的设立初衷;另一种是与风险评估行为本身相关的失范问题。应对第一种失范问题,要靠风险评估制度本身的建立与健全,应对第二种失范问题,要靠风险评估制度内部机制的协调与完善。值得关注和警觉的是,这两种失范问题具有互生效应,亦即一旦风险评估内部机制协调性降低,风险评估制度的效能就会随之降低,如果风险评估内部机制协调性提高,风险评估制度的效能就会随之提升。归根结底,风险评估制度的效能取决于风险评估内部机制协调性的高低。实际上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改革、发展与稳定三者之间的平衡机制。例如,现实中风险评估机制的运作很可能会影响经济发展的效率,而经济效率受影响的程度,势必通过评估制度和评估活动的内部协调机制来把握与控制,这就要求各地各级党委和政府应该依照风险防控的原则很好地权衡和取舍。此外,风险评价自身也有可能会出现必须经过风险评估活动内部制约机制进行风险防控的问题甚或困境。如前所述,这些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的实施会牵涉各地各级政府内部权力与利益结构的调整,因此,在风险评估制度建设过程中,部分地方存在风险评价机制建设形式化的问题。
5.评估范围模糊化
遂宁市2005年出台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稳定风险预测评估制度》的最初评估范畴,仅仅局限于工程建设项目这一种重大事项。次年,遂宁市推行的《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制度》则将评估范围拓至工程、立项、决策和改革等多个领域。风险评估范围的不断拓展,利弊参半:一方面,评估范围的扩大使评估制度和机制的社会影响力明显提高,并持续推动社会风险预防系统趋向系统化;另一方面,绝非所有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都适用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范围,因为并非所有政府工程、立项、决策和改革都直接关涉人民群众最切身利益,所以评估制度建设的重点应该是把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系数大、群众反响强烈的重大立项、重要政策变动与重大建设工程归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体系范畴之内。对于这一问题,浙江省有所改善。浙江省在2009年发布了《浙江省县级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对于极易触发不稳定因素、影响面大、牵连面广,且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重大立项、重大决策和重大改革举措全部纳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范畴,并予以明文规定。令人担忧的是,还有部分省市存在评估范围恣意扩大和边界模糊的问题。
6.评估自由裁量权扩大化
与评估范围模糊化、放大化相伴而生的另一个问题,就是评估过程中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化。尽管早在2010年国务院就已经颁布了《关于全面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在《意见》中明确要求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应将“风险评估”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法定程序,但是《意见》并未对需要经过风险评估的重大事项及决策范围给予清晰界定。因此各地各级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具有甄别评估范围的自由裁量权。如前所述,并非所有重大事项和决策都直接牵涉群众最切身利益,因此评估制度建设的重点应是将社会关注度高、风险系数大、群众反响强烈的重大事项和决策纳入风险评估体系范畴之内——而如何取舍,怎么裁夺,都是由各级政府自身权力运行系统决定的。放大化的评估自由裁量权,是导致与风险评估行为本身相关的失范问题的直接原因。
7.固有矛盾解决迟滞化
因为存在评估制度建设边缘化和评价机制建设形式化的问题,所以,在一些地区,风险评估事实上成了追求程序性正义而忽视价值性正义的外部制度设置。其表现是只在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出台、立项或实施建设之前嵌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但对于社会关注度高、负面反应大的已立项高风险工程或民生政策调整决策,缺乏经评估评价的退出机制。相反,对于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降低社会风险并亟待开展的益民工程或民生政策调整决策,却缺乏经过评估评价的准入机制。因而,这种原本应该承担社会风险安全阀的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实际上只能发挥少部分的疏导和降压功能,这导致积聚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得不到释放,固有社会矛盾的解决呈现迟滞化倾向。
基于对以上诸因素的分析,仅仅在形式上为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搭建风险评估的制度外衣,难以应对转型期尤其是经济新常态下问题多发矛盾丛生的经济社会现实。
(三)新常态下完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依托社会风险治理体系的现代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不同收入和社会地位人群不对等的社会风险屏蔽能力是导致社会整合机制降低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重构社会信任体系,是实现社会风险治理的基本前提。也就是说,如果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堕入形式主义窠臼,其结果必然是党和政府失信于民,即陷入“塔西佗陷阱”。另外,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最基本的特点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而要实现经济二次飞跃亟须推进供给侧改革和启动以新型城镇化为载体的经济增长新引擎。然而拉美国家城市化进程中惨痛的经验教训已经告诉我们,在全面城镇化之前是构建社会风险长效治理机制的关口期。正是因为如此,完善和改进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不容有失,而且迫在眉睫。本文就如何在新常态下完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提出如下对策性建议。
1.限制风险评估自由裁量权——保证评估民主性
目前,我国重大事项和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主体一般是直接负责的行政机关,呈现单一化倾向。这种将社会风险评估主体单一化的规定与做法,原本是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致使直接负责的行政决策机关兼具政策制定与风险评估双重职权,扮演“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这种惯性思维和做法,会使直接负责的行政机关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忽视必要的沟通与协商,甚至会对风险评估的客观性、中立性和科学性产生更深层次的负面影响。若政府在风险评估过程中忽视风险沟通的过程,很可能因此而错失制止风险冲突事件爆发的良机。因此实现政策决策职权与风险评估职能的相对分离,是限制风险评估自由裁量权与保证评估民主性和科学性的基本前提。本文建议,应该改旧有的“谁负责,谁评估”原则为“谁负责,谁回避”原则,理应形成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牵线主导,司法部门、信访部门、财税部门协同配合,媒体、学者或其他社会团体多方参与,并由各级党委最终负责的严谨的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主体结构布局。
2.厘定风险评估范畴——确保评估回应性
有些地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因为深度参与某些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处于权力与利益链条之中,可能会使用手中的风险评估自由裁量权,将有些关乎民生的重大事项和重大政策调整剥离于风险评估之外,或者以走过场的方式规避实质性评估。倘若如此,将大大降低风险评估的回应性乃至降低各级各地党委和政府的政治回应性。政府回应性的降低是政府公信力降低的直观表现,而政府公信力的降低是蕴含社会解构张力的社会风险源之一。可见,厘定风险评估范畴是确保评估回应性乃至政府回应性的关键。而要厘定风险评估范畴,应该明确“民众关注即评估”的基本准则和红线。
3.规范风险评估程序——守护评估合法性
2011年遂宁出台的《遂宁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细则》对评估步骤略作调整,最终“遂宁模式”基本呈现“确定评估对象、设计评估方案、组织评估活动、分析评估结果、评估结果存档与跟踪”等五个评估步骤。随后各地各级政府竞相仿效遂宁模式制定了类似的风险评估五步法。然而因为风险评估可以分为可行性评估、合理性评估和合法性评估等多种类型,所以规范风险评估程序,并不完全等同于照搬照抄“遂宁模式”,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各地仿照“遂宁模式”和“怀化模式”而推行“五步评估法”的做法。规范风险评估程序,除了规范执行“五步评估法”避免形式主义之外,更要注重合法性评估在评估机制建设中的比重和权重。另外,鉴于限制风险评估自由裁量权和实现评估主体多元化的现实需要,要切实规范风险评估程序,至少还应该完善社会风险评估成本承担与分担机制,健全参与社会风险评估机构资质的认证体系,以及明确社会风险评估报告与应用结果的评定标准等。总之,规范风险评估程序是守护评估合法性的必要条件,同时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直观表现及必然要求。
4.革新风险评估方法——保障评估实效性
当今网络时代信息产生和传递的速度与维度,加大了政府在社会风险防控与治理方面采集信息的负担与难度。随着“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到来,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与应用,也已经为社会风险治理方式和路径带来了变革的新契机。“风险评估数据全息采集”、“风险评估数据集成分析”和“风险评估结果可视化呈现”等新时期社会风险防控体系的必备要件,都依赖于风险评估方法的数据化革新。当然在革新风险评估方法以保障评估实效性的同时,我们更应该警惕两种内蕴风险的倾向。第一,网络信息技术依赖症——“电子空间信息传播的超地域性,向国家提出了建设和保护自己国民的经济、文化、政治利益的新任务”,也就是说,电子信息传播技术的应用与普及本身就是一种风险;第二,网络民主万能论——网络民主诞生之后,就承担着“加强代议民主”和“促进直接民主”的双重使命,其实这是网络民主难以承受之重,真正应当成为社会常态的并不是网络民主,而应该是现实政治制度的完善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政治的有效运用。其中,第二种倾向是当前很多从事社会风险领域研究的学者的思维通病,其表现就是动辄在其论著中为社会风险治理开出一剂发扬网络民主的“药方”。其实,这是一种不太负责任的行为。
5.完善社会风险治理体系——维系评估系统性
贝克最初在《风险社会》中提出风险社会的基本特点是风险的“扁平化”,后来他在《世界风险社会》中对自己原有观点稍作修改,提出风险是社会信任和安全体系的破坏,以及社会控制的失效状态。与贝克充满实证主义倾向的风险社会理论不同,玛丽·道格拉斯(M. Douglas)与阿隆·维达斯基(A. Wildavsky)在《风险与文化》中从文化和意识层面对风险社会予以解析,他们认为在当代社会,实际风险并没有增加,增加的仅仅是被人们察觉和意识到的风险而已。值得深思的是,风险被人们察觉和意识到这本身就是出离了原有风险的另一种风险,而且网络时代因其信息传播的特点已经成为这种风险的放大器,因而从一定意义上说,推进包括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在内的相关制度建设,仅是实现社会风险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制度和机制保障之一,这种制度和机制效能的发挥,更多地依赖于社会风险治理体系本身的整体性、完整性和系统性。只有完善社会风险治理体系,才能维系风险评估的系统性,进而保障其有效性。其实,组织系统的有效性并不取决于韦伯所言的“金字塔”式科层权力运行组织结构,组织系统的有效性更多地取决于其是一个通过制度化的目标和决策过程运作的合作系统。亦即如果要完善社会风险治理体系和维系风险评估的系统性,须使社会风险治理体系形成制度化运作的合作系统。若实现这一目标,至少应该在宏观和微观两个维度增进社会风险治理体系的协调性:第一,在宏观维度重构社会信任体系以保证社会风险治理的根本,优化社会分层结构以保证社会风险治理的前提,激发社会主体“创新-创业”活力以保证社会风险治理的动力;第二,在微观维度着力提升重大事项和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制度和机制与各级各地政府固有的“权力-利益”结构的契合度,尤其是要切实推进风险评估机制与各级各地政府的网络舆情监管系统、社会信息公开制度和群体性突发事件预警体系之间的联动,还要实现社会风险评估机制与各级各地政府的政绩考核、财务审计和纪律检查的有机结合。
在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中,“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而“共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其实,这已经为今后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管理创新路径指明了基本方向。“创新”与“创业”相互依托,而“创新”与“创业”靠产业优化和推进新型城镇化才能得以实现。这就是说,推进以新型城镇化为依托的产业优化升级发展道路,将是新常态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模式。根据很多拉美国家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沉痛教训,全面城市化之前是建立健全社会风险治理体系的重要关口期。这是因为诸多社会矛盾和风险一旦在得不到系统应对与控制的前提下被“平移”到全面城市化时期,风险将成倍扩大,问题将更加棘手,甚或错过社会风险治理的最佳时机。因此,现在正是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和健全社会风险治理体系的关键时期。至于如何实现这一目标,“五大发展理念”中“共享”理念已经给出了答案。所谓“共享”,即改革开放成果的共享。共享是建立在社会主体平等、协商、合作、共赢的基础上的,同时也是防止两极分化、抵消社会矛盾、化解社会风险和迈向共同富裕的必由途径——而这一切,恰恰是完善社会风险评估机制和健全社会风险治理体系的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