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交与第一次世界大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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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日本侵占胶济铁路及山东

1.日军侵占胶济铁路

依据中日两国达成的协议,潍县至济南段胶济铁路由中方保护,日军不过潍县以西。日本无视刚刚做出的许诺,于1914年9月26日派遣日军400余人侵占潍县车站,在此过程中“拘捕小工十余人,戳伤华人一名,掳去德人四名”,引起地方震动。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卷,第52页。外交部即日正式照会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正式抗议日本侵占之举乃有意破坏中立,“查胶澳在东,潍县在西,非行军必须之路,前经声明潍县不在战区之内,已经贵政府同意”。《东方杂志》1914年第11卷第5号,“中国大事记”,第5页。27日,外交部照会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提出日军进驻潍县以西,违反了先前两国业已达成的协议:中国曾声明,潍县至济南铁路由中国加以保护,日军不过潍县以西,并经日本驻华公使转达日本政府。潍县车站系归中国保护,并无德国驻军,胶济铁路亦系中德公司所有,并非德国政府财产。日本侵占潍县车站,“显与声明不符,实属侵犯中国中立”,“迅即电令将此项军队撤退,并交还车站,嗣后不可再有此等举动,以重国信而维中立”。《外交部致日本日置益公使照会》(1914年9月27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05页。

同日,德国领事向外交部山东特派员罗昌提出交涉,认为日军侵犯了中国中立,“今潍县非战区,而日本军队竟占据,敝国在黉山、博山之人民财产,甚为危险”。罗昌致电外交部,请决定处理办法。接山东地方电后,该抗议亦同时照会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

28日,日本向华提出交涉,要求占领胶济铁路全线及附属地。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向外交总长孙宝琦提出:德国铺设胶济铁路之合同,系作为1898年中德《胶澳租借条约》的附约而提出,应当将胶济铁路视为胶澳租借地的一部分;德国在宣战前后,经胶济铁路运输军队及粮饷,无视中国中立规定。鉴于上述理由,日本“此次攻击胶州,因军事之必要,势不得不占领该铁路全线以自卫”。日置益还提出,日本占领胶济铁路将一直持续到战争结束,这期间,铁路归日本军队保护、经营,要求中国军队“于日本军队到后,即行交付,不得故与为难”。孙宝琦请日置益不要忘记划定战区之初,日本要求以黄河为界,后经中国抗议,改为以潍县为界,并声明:日本军队不得至潍县以西,业经日本同意;胶济铁路公司为中、德合资公司,青岛总公司被日军包围,各车站即使放弃其职务,亦应当由中国保护经营;胶济铁路沿途并无德军,日本行军必要地点均在潍县以东,潍县以西为中立地段,日本不具备任何侵占的理由。日置益虽承认当初日本曾表示不过潍县以西,但并未提及是否占据胶济铁路全线,而胶济铁路公司实权在德国人手中,中国仅有少量股票,不算中德合办。孙宝琦驳斥道:胶济铁路沿线由中国派遣军人守卫,并非德国国家所有,而是私产。对于私产之说,日置益虽表示认同,但提出德国在胶州一切经营费用,均有赖于该铁路公司接济,与国家所有无异,与其他私产不同,非占领不可。孙宝琦对日置益强调,日方所提要求,中国绝对不能承认。《孙总长会晤日置公使问答》(1914年9月28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05~708页。

对于日军侵占潍县之举,外交部亦向英国提出抗议。顾维钧通知朱尔典,中国政府对日本侵占潍县行为“殊深诧异”,朱尔典则称英国以为潍县在特别划定区域之内。顾维钧一方面强调日军事先已经承认不至潍县以西;另一方面强调胶济铁路公司系私人财产,由中国军队保护。朱尔典对日本的侵占举动予以辩护,称日本举动系进攻青岛之军事需要,并强调“此次日本用兵,已声明为交还青岛与中国起见,勿可授以口实,使其改变初心也”。《参事顾维钧赴英馆晤朱使问答》(1914年9月28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08~711页。

美国驻华代理公使马克谟于29日会晤孙宝琦,询问日本侵占潍县并要求管理胶济铁路事。马克谟认为日本所提管理胶济铁路是“至为重要之事”,并询问日本是否已经明文要求接管铁路,是否亦要求接管德国在山东全省的矿产。孙宝琦称并未明文要求,矿产亦未提及。《总长孙宝琦接见美馆马代使暨丁家立参赞问答》(1914年9月29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11~712页。

对于日置益所谈内容,外交部于29日致电驻日公使陆宗舆,要其向日本外务省提出抗议,并直接向大隈重信外相提出质问,要求日本将军队迅速撤回。30日,外交部再电陆宗舆,表明中国政府认为日本所作所为是“违反协商,侵犯中立,破坏公法”,除口头向日本外务省抗议外,应再正式行文抗议。《外交部致驻日公使陆宗舆电》(1914年9月30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12~713页。外交部同日正式照会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除抗议日本违犯中立外,声明不承认日本所提各项要求和理由,胶济铁路“不惟是商人产业,且系中国商人有份之产业”,“夫交战国官产,在中立国领土,其他交战国尚且不能侵犯,何况此中、德商人合办之产业,贵国又安得占据乎?”《外交部致日本日置公使照会》(1914年9月30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13~714页。

日军罔顾先前的对华承诺,亦无视胶济铁路的法人性质,下定决心予以侵占。10月3日,日军潍县占领军照会山东交涉员高逸,声称奉命接管山东德人所有之铁路,将从潍县沿胶济铁路西进,并要求中国军队撤退,截至当日下午4点,无论是否答复,日本军队均保留自由行动的权利。此照会无异于最后通牒。无奈之下,中国军队撤离潍县车站,日军则乘火车直驱济南。《高逸委员致外交部电》(1914年10月3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16~717页。在日军已经继续沿路西侵的同时,陆宗舆致电外交部,有望通过日本内阁元老劝告日军勿侵占胶济铁路,希望不要与日军发生冲突。此种愿望极不现实。《驻日公使陆宗舆电》(1914年10月3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17页。

3日,北京政府派员赴德国驻华公使馆,向德国协商收回胶济铁路。中国政府提出两项理由:一是日本借口铁路为德国所管理,日本因而可占据;二是如果日军肆意占领全路,中国中立会进一步受到破坏,德国铁路人员亦将遭受迫害。如果德国铁路公司将铁路交还中国管理,中国可与日本交涉,对于各方均属有利。德国方面立刻予以赞同,马尔参认为“胶济铁路公司本系中、德合办,今承贵部总长提议交还中国管理,以免日人借词侵占,用意甚善,本代办甚赞同”,建议速派员接洽。《佥事程遵尧奉派赴德馆晤马代办问答》(1914年10月3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17~718页。

获得德国方面同意将铁路交还中国管理的消息后,外交部密电驻日公使陆宗舆,自认“日人注意在减弱德国在东方商务根据地,今德人既允让出此路,交我接管,候战后解决,在日本可以不必烦兵力,碍我中立,免彼此生出许多误会恶感”,如果日军非要强硬占领,难保德国不将站房、车辆、桥路毁坏,非中国所能拦阻,即使把路收回,亦属无用。要求陆宗舆以此向日本方面交涉。《外交部致驻日公使陆宗舆电》(1914年10月4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18页。然而日本方面对中国提议“由德人交中国接管手续,根本不能承认,实无再商余地”。《驻日公使陆宗舆电》(1914年10月5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19页。

日本既已派军沿路西进,绝不会坐视中德之间交接铁路。10月4日,日本公使馆将收押胶济铁路节略送达北京政府,宣告日军对铁路的处理办法及目的:第一,押收山东铁路之目的,在收其全线及附属设备之管理、经营;第二,日军至潍县以西,目的在于警备铁路沿线及转运军火,并配置少数兵力驻于车站;第三,现在胶济铁路所用之中国人,继续留用。《日本公使馆节略》(1914年10月4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18~719页。10月6日,日军先头接管铁路人员30人进驻济南车站,德国方面不得已将车站交出。山东地方仅要求日军不得涉及路外之事。至此,日军全面接管了胶济铁路全线。《山东将军靳云鹏巡按使蔡儒楷电》(1914年10月6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19页。

在回答美国公使芮恩施询问时,孙宝琦表示,虽经中国政府再四抗议,终无效果,日本坚持占据该铁路,并派兵沿铁路沿线一带驻扎,中国政府为免起争端,只有默允。《总长会晤美公使芮恩施问答》(1914年10月7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19~721页。10月7日,外交部将抗议照会送达日置益,“日军已实行以兵力占有在中国中立地域内之胶济路线,本国政府不能承认”。《外交部致日本日置公使照会》(1914年10月7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21页。

2.日本强占胶济铁路

日本自侵占潍县车站后,即向中国强行提出占据胶济铁路全线,其理由,一是胶济铁路为德国所掌控,为青岛德军提供援助,二是占领潍县为进攻青岛所必需。中国方面在指责日方违反最初达成的限制战区协议的同时,强调胶济铁路系中德合办之产业,不能视为德产而予以侵占。这里所牵涉的国际法问题是胶济铁路所属及其性质,关键在于如何理解1900年的《胶济铁路章程》。

1900年3月21日,依据曹州教案条约规定,袁世凯、荫昌代表清政府与德国订立《胶济铁路章程》,开设胶济铁路公司。章程第一款载明:“设立华商、德商胶济铁路公司,召集华人、德人各股份,先由德人暂时经理”,明确该公司系商人所有。章程还规定:“此段铁路,将来中国国家可以收回,其如何购买之处,应俟将来再议”,“凡铁路在德国租界以外者,其原旧地主大权,仍操之于山东巡抚;在租界内者,权归德抚”。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1册,三联书店,1957,第944~948页。虽然华商资本在总资本中可能只占有非常少的比例,但从国际法而言,章程既已明文载明公司由华德两国商人合办,公司当为跨国公司。公司设立地既然在中国境内,须遵守中国的相关法规,尤其是相关路矿章程。《胶济铁路章程》所规定的是公司在建造铁路以及经营铁路过程中必须遵守的条规,这些条规是私法上之契约性质。以上种种,均证明公司的私法人性质。

日本政府无视胶济铁路公司所具有的这种法人性质,强指其为德国政府所有。1914年10月2日,日本照会外交部,转达日本政府训令,辩解其侵占胶济铁路为合法合理之举动。训令认为“此会社(胶济铁路公司)全属于独逸(德国)政府监督之下,有公的性质,纯然独逸国(德国)之会社,实质上与租借地为一体,可断定其延长”,在这一借口下,胶济铁路就不具备中立的性质。对于北京政府外交部的几次抗议照会,训令辩解称既然胶济铁路不适宜中立,则日军接收经营管理权,不算违犯中国中立;交战区域划定不影响胶济铁路归德国政府所有的性质;虽然胶济铁路与青岛已经断绝联系,但对于将来作战存在危险;不承认已经许诺由中国政府保护潍县至济南之间的路段。《日本公使馆照会》(1914年10月2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14~716页。

日本政府上述辩解,无视《胶济铁路章程》的各条款规定,以其所片面理解之事实,为己方侵占铁路的目的而服务。

《胶济铁路章程》系清政府与德国公司订立的国家契约,亦可称为准条约。此类条约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缔结契约的双方中,有一方属于国际法主体,而另一方不具备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关于准条约问题的讨论见侯中军《近代中国的准条约问题》,《史学月刊》2009年第2期。具体而言,清政府是章程的缔结方之一,另一方则是德国总办山东铁路事务锡乐巴。锡乐巴在此合同中并不代表德国国家,而是以德国驻华“铁路专员”身份出面,代为订立成立公司之合同。公司成立后,其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属公司,德国领事只是对本国商业进行监管和保护。这种监管和保护,与公司所有的法人性质并无直接的联系,更不能将其视为德国国家所有。即使德国政府在胶济铁路公司成立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此种作用并不能决定公司的所属性质。日本侵占胶济全路后,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在询问孙金琦时,曾问“日政府究有何理由占据该路。在日人眼中以该路为德政府之产业乎?抑或为德商之产业乎”,孙宝琦回答:日政府以该路为青岛之延长租界地,应与青岛视同一律。在孙宝琦看来,胶济铁路曾允每年以一定款项捐助青岛政府,而德国政府又曾做出担保行为,这被日本视为该路属于德国的根据。《总长会晤美公使芮恩施问答》(1914年10月7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20页。

山东将军靳云鹏等对日置益所提种种理由表示愤慨,认为日置益所提系信口开河,“将来借口德华银行接济战款,可收没之,借口德领刺探军情,可逮捕之,借口津浦路之德员暗助青岛,可并该路占领之,再进而借口中国官府袒助德人,可俘虏之矣”。《山东将军靳云鹏巡按使蔡儒楷电》(1914年9月30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13页。芮恩施感叹“如此大国,与别国交涉,每每强从人意,受人欺凌,终非计之所得”,建议中国不要与日本交涉,待日后和平大会,中国不致吃亏,公道自在人心。《总长会晤美公使芮恩施问答》(1914年10月7日),章伯锋、李宗一主编《北洋军阀》第2卷,第720页。

3.日军骚扰山东及侵占青岛

日军自龙口登陆后,“沿途占据城镇,收管中国邮电机关,征取人工物料,困苦居民,皆视为必要之举”。《附录 山东问题说帖》,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主编《秘笈录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第97页。日军在龙口地方劫掠百姓,为抢夺军马,竟于9月12日将中国百姓王士良杀害。类似严重违反国际法的罪行,均需北京政府出面向日本索赔,但在如何适用国际法问题上,需要做出相应的理论准备。日本方面起初并不承认杀人事件,后经交涉,始承认罪行,但仅扣行凶士兵口粮百余元作为抚恤。面对日军种种暴行,北京政府并无确实手段保护中国百姓的安全和利益。驻潍县中国驻军蒋廷梓中将致电统率办事处,询问“中央已否与日使另订条件,即乞转请示遵,得所依据而资交涉”。《统率办事处收潍县蒋中将(廷梓)电》(1914年9月17日),《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上),第194页。日军还在占领区发行军用票,使用非中国流通类银元,强迫当地居民接受其军用票和银元,变相劫掠。中国虽提出将其限制在战区之内,也只称“查日司令布告内称,军用售票得在龙口兑换鹰洋等语,如不设法限定地域期限,恐辗转行用,与我国币制大有妨碍”。《收财政部咨》(1914年9月29日),《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上),第246页。外交部致电山东省,要求调查取证日军侵掠地方的详情,“日军在山东省各地需索一切物品,占住电局、税局及民房,未付价金,并沿途商民所受各种损害,希饬该道县等随时切实调查,搜罗证据”,以备将来提出交涉。《发山东将军、巡按使电》(1914年10月6日),《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上),第263页。

日军在侵占平度后,竟公然在平度发布通告五条:妨碍日军行动者处斩;切断电线或损害者处斩;拘拿或密告以上行为者重赏;知罪不举,窝藏匪徒者从重治罪;村内一人犯罪,全村连坐。《外交部致陆宗舆电》(1914年10月14日),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6卷,第61页。日军擅自在平度发布通告一事引起外交部严重关切,屡向日方提出交涉,要求日本政府勒令日本军方取消该布告。在10月15日致日置益的照会中,外交部警告日方,此次战区之划定系中国政府善意之行为,交战国应体察中国政府的好意,不应任意侵犯中国主权所在。日军通告所提出的破坏通信、窝藏匪徒等行为,中国政府有严格的法律规定,一旦有人违反,自由地方官按律惩处,无须日本发出此等有损中国主权的通告。日军在通告中竟然有“一人违反,全村处斩”如此骇人听闻的酷刑,极易引起当地人民之激变。《发日本日置使照会》(1914年10月15日),《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上),第291页。为了集中应对日军在山东各地残杀中国百姓的暴行,外交部决定先由地方官酌量抚恤,一面由政府向日本方面交涉,一面收集日方暴行的证据上报外交部,待将若干案件汇集后,一并向日本提出交涉。《发山东将军(靳云鹏)、巡按使(蔡儒楷)电》(1914年10月21日),《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上),第319页。

对于日军在山东地方残杀、逮捕中国人民的行为,日本试图以所谓“间谍罪”蒙混过关。9月16日,日军司令神尾擅自发出告示,威胁称凡在日军占领区域内,除日本人外,任何他国人如违犯其所谓的军律,一律处死,其中一个理由即是“凡为敌充作奸细,或诱导奸细,或助成之或隐不举,以及诱导敌兵者”。《照录日本征讨青岛军司令官神尾军律示谕》(1914年9月16日),《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上),第316页。小幡酉吉参赞在与曹汝霖会晤时,提出“即在山东战地,往往有中国人民作德国之间谍,妨害日本军事行动,本国政府对于此种间谍,本可任意处置”。曹汝霖当即予以反驳,“本国政府不能认为例外中立地为战地,且拟将间谍交归中国官办理一节,本次长亦先向贵参赞声明”。《次长(曹汝霖)会晤日本小幡参赞问答》(1914年10月16日),《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上),第293页。外交部随后又正式照会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强调:中国划出行军区域仅为交战国军队通行之用,除青岛外,均不得视为战地。即使在局部中立地区中国人民有间谍之嫌疑,依据公法,亦应交由中国政府惩治。《发日置公使节略》(1914年10月17日),《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上),第297页。同日,又要求驻日公使陆宗舆向日本政府提出口头声明,“若由日军自行处置,不特增人民恶感,政府亦不能承认”。《发驻日本陆公使(宗舆)电》(1914年10月17日),《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上),第298页。然日本在此问题上仍强行套用国际法,认为依照国际法间谍当然要交交战国处分,如果中国要求将间谍交给中国处理,是属于国际法上的“例外”办法。针对此例外说辞,陆宗舆驳以“此次中国特厚于日本之举,均是例外,应请日本政府赞此创例”。日本所举另外一条理由是,“实战之区域,并无华官”。对于日本此条理由,陆宗舆认为,胶澳战场区域较少而胶济铁路所占区域较大,可以将有华官之地内的所有间谍及军事犯交给中国处理。《收驻日本陆公使(宗舆)电》(1914年10月20日),《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上),第314页。

当时海牙保和会陆战法规有关间谍的定义包含四个要素:“收集或着手收集各种情报”;“隐秘行动或构虚妄口实”;“意图通告敌人”;“在战地之内”。即分别是行为、方法、意思和地点,同时具备上述要素,方构成间谍。日军登陆龙口后,中日围绕此问题的交涉应特别注意地点要素的构成。虽然陆战法规并未就战地给出特别定义,但依照国际法原则,中立地不是战地。当时的国际法前沿亦有认为“如中立地本为战争之标的者,则中立地亦可为战地”,但这属于“极端之状况”。即使依照这种极端状况,日本所谓理由亦不能成立。中国致日本照会的目的仅为划出行军区域最少之地,在此区域内中国不负完全中立之责任,并不是划出战地。日德青岛之战,目标是青岛,青岛范围内方为战地,青岛以外不属于战地。既然战地之说不能成立,则间谍之定义亦难以成立。就事实而言,德军已经被围困于青岛,交通断绝,焉得有间谍能为其通报军情。《伍参议(朝枢)拟定处置间谍条件》(1914年10月20日),《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上),第315~316页。

日本商民紧随日军之后,在占领区进行广泛的经济侵略活动,如乘机购地置产,经营商业等,这些行为均非条约所准许。外交部于10月11日致函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指出“龙口地方虽已宣布开做商埠,惟一切章程细则尚未颁布,现值战时,开埠事宜自应暂缓办理”,为避免因日本商民未经允许之商业行为引起两国之纠纷,应由日本驻华使馆予以阻止。《发日本日置使(益)函》(1914年10月11日),《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上),第283页。

面对日军自登陆后的种种不法行为,伍朝枢建议仿照比利时处置德军违法之先例,派出司法专门人员前往调查。外交部认为此议可行,遂决定派佥事王鸿年前往,并希望司法部选派精通法学人员配合,“期得事实真相,以坚内外信用,于将来交涉诚多裨益”。《发司法部咨》(1914年10月16日),《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上),第292页。司法部选派参事林志均、京师地方检察厅检察官翁敬堂与外交部人员一同前往。

保和会准备会在研究日军违犯中立问题时,曾将其分为两个层次加以论述。第一层,日军在龙口等处占据邮寄、税局,残杀无辜,劫夺财产,奸淫妇女等当然是违犯中立,毫无疑义;第二层,日军在行军区域建筑铁路、架设电线,并未取得中国政府同意,侵犯了中国的主权,亦属不尊重中国官民财产。第二层的违法依据关键之处在于:中国政府在致有关国家行军区域照会内,包含有“所有领土行政权及官民之生命财产各交战国仍应尊重”之语句,日本在回复照会中表示认可,因此,日本在行军区域内的修筑铁路、架设电线并未得到中国许可,属于侵犯中国主权;进一步言,日军在行军区域内修建铁路、架设电线之处,“均系官民之财产”,日本此举是不尊重中国官民财产。《中国保和会准备会关于德日英青岛战役中国划出行军区域案稿》(1914年),《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390页。

就法理而言,中国所致各国有关划定行军区域的照会“不啻行军区域之宪法”,按照国际法,该照会应该以最严格的方式加以解释。日本自龙口登陆后,相继侵占胶济铁路及附属地,声称系作战行军最少之地,符合中国照会内的规定。中国所发照会的上文确有“必须行用至少地点一语”,但照会的下文内还有“官民生命财产及领土行政权”仍应得到尊重之语,日军既然声称其行为是在履行照会的上文,焉有罔顾下文规定,随意解释自身违法行为的理由?中国允许日军通过最少行军地点的前提在于,中国官民生命财产及领土主权应得到尊重,“日军在行军区域以外之种种不法行为,如在济南安设无线电等,是则明明违犯中立,一无争论者矣”。《中国保和会准备会关于德日英青岛战役中国划出行军区域案稿》(1914年),《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3辑(外交),第390页。

11月7日,日军在英国炮舰炮火的支持下,首先攻破内壕电网,攻占了德军在青岛的三个主要炮台,德军知道大势已去,遂竖起白旗,向日英联军投降。当日,德军与日军进行谈判,德军接受日军所提出的谈判条件:青岛城内所有战斗人员均为俘虏;非战斗人员遣往上海。双方约定11月10日上午10点日军入城。《收交通部交抄权参事(量)电》(1914年11月10日),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日关系史料——欧战与山东问题》(下),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64,第433页。以下,省略编者信息。11月11日,外交部照会朱尔典、日置益,要求日英联军在胶澳租借地归还中国前务必保护中国官民财产及各种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