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鹿村江氏宗族的经济形态与实态
宗族经济既是宗族聚落得以存续的重要基础和条件,又是强化宗族认同、增强宗族凝聚力的重要载体。自江如南登台以来,江氏聚落从无到有逐步发展,宗族公产日益增加,经济实力不断增强。通过设立祭祀公业,江氏聚落内部形成了多种类型的宗族经济,并为宗族发展提供支持。在生产、消费、交换等不同经济环节,宗族经济都具有其自身特点,并成为认识和理解台湾宗族聚落发展的重要视角。本章拟从宗族经济的不同维度,考察鹿村江氏聚落的经济变迁特征。
第一节 经济形态概况
一 佃耕起步,购置祖地
江氏开基祖江如南来台时为乾隆六十年(1795年),正值清朝统治的鼎盛时期。当时,台湾土地的所有权主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有明确所有权人的土地,大多是农民拥有的熟田,也即私有土地;二是没有所有权人的荒地,也即“无主地”,按照法律收归清政府,汉人开垦必须向官府申请;三是番有地,属于早期的当地居民所有。由此,在清朝时,汉人迁徙来到台湾,要获得土地无外乎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购买有主地(熟田或者番有地)从而成为地主;另一种方式即拓垦无主地。前一种方式较好理解,主要是通过买卖方式签订契约获得。第二种方式则相对较为复杂,有一套较为明确的拓垦程序,也就是台湾特有的拓垦制度。
通常而言,清代土地的拓垦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先行抵达台湾、经济实力较强的汉人向清政府申领开垦土地的垦照,获得垦照者称为“垦首”,其拥有开垦一定面积无主地的官方授权。垦照授权开垦土地的面积通常非常广大,单靠垦首并不能够单独完成。此时,则进入第二阶段,即垦首通常选择“招佃开垦”,也就是以招徕佃户的方式开垦土地。此时,垦首与佃户实际形成了合作关系,共同进行土地的拓垦。按照清代的法令,拓垦有一定的年限限制,一般在3~6年就要完成拓垦,否则垦照即告失效,土地重新收归国有,而之前的投资也无法收回。倘若垦户的土地顺利开垦完毕,则需要向政府上报,经过政府认可之后发给所有权证书。此时,之前的垦首成为土地的原始所有人,并可向招徕的佃户收取租金。而招徕的佃户根据当时的惯例在向垦首交纳租金的同时获得土地的永佃权。对于拥有永佃权的佃户,其拥有向其他佃户出租土地,并收取相应的租金的权利。在此,同一块土地就会出现“一田两主”的现象,其中,垦首向初始佃户征收的租金称为“大租”,垦首则被称为“大租户”;初始佃户向现耕佃户征收的租金为“小租”,初始佃户则被称为“小租户”。也就是说,在同一块土地上,将会出现大租户、小租户以及现耕佃户三个主体。台湾的大小租制度从清代一直延续到日据初期,是早期台湾最重要的耕作制度,也是认识台湾土地制度的基础。一般来说,大租户以大地主居多,小租户多为中小业主,佃户则为普通的佃农。
根据《江氏祖谱》的记载,江氏江如南“幼年时代好赌博致破家资,积欠赌债止存三石种田以奉母亲之壅飨计所屈无奈,离其长子日服避居台湾……”,由此来看,江如南早年避居台湾,颇为穷困,不可能有向朝廷申请拓垦大片土地的经济条件。实际上,在江如南来台的时期,正是大陆不断向台湾移民的时期。从早期江如南赴台拓垦的时间来看,当时江氏聚落附近地区为平埔族群和汉人混居地区。从江如南进入当地的时空条件来看,其所在的鹿村属于西拉雅人大武垄社,为平埔族群聚居地,当地土地应该早就为平埔族群人所有。另一方面,江如南来台的时候已是乾隆末期,当地已经有不少汉人进入,并进行土地耕作。从这些情况来看,江如南当时应该主要是从平埔族群或者早期汉人手中购入土地。对此,江氏聚落至今仍然流传着江如南早年购买地主土地的传说:
据说江如南来台开基以后,先是在茄拔埔尾,然后到了槟榔脚,再后来到了鹿陶洋山上住下来。当时,山下面的土地是另外一个地主的田。传说江如南当时住下之后就开始养鸭子为生。鸭子一般一次都只能生一个蛋,但是只要是到地主的田里就能够生两个蛋。以后,鸭子只要生了蛋,江如南都会把其中的一个送给地主,因此也和地主成了很要好的朋友。后来,江如南逐渐积攒了一些钱,就将地主的这块土地买了下来,也就成了现在的江家聚落。
从这个传闻来看,江氏的这块土地早期是有主的,之后才被江如南购买得来。实际上,在早期客家人渡台之后,普遍都是先从佃耕开始的,也即佃农耕作。在《江氏祖谱》中也明确提到,江如南赴台之后“几谏迁善,务农御车,伸余财利”。至于当时江如南购买的土地面积,现在已经难以考证,只能通过一些相关的资料进行一些推测。目前,关于早期土地面积的确实数据,只有族谱中记载的江四美(江如南之孙)往生时(1841年)的土地面积,当时江四美的土地面积高达30余甲,其土地面积是非常广大的,也说明当时江氏已经成为当地发展很快的地主。
二 人丁发展,奠定基业
如果说18世纪是江氏聚落经济发展的初创期,那么19世纪则是其快速发展的时期。在聚落调查期间,很多江氏族人都强调,早年江氏是当地的农业大地主,拥有大量的田产和土地。对此,江氏族人都会提到一个形象的说法,那就是“从鹿陶洋到玉井步行,一路上都不用踩到别姓的土地上”。玉井相距鹿村尚有5公里之远,在这么远的距离“都不用踩到别姓的土地上”,足见其土地面积之广大。许多江氏族人都认为,早年江氏族人拥有的土地,应该在数百甲以上,覆盖着从楠西到玉井之间的广阔区域。对此,有耆老也告诉笔者,江氏宗族拥有土地最多的时候,应该是在第十五、十六世的时候,按照时间推测在19~20世纪。当时,江氏已经在此繁衍生息大概四到五代,拥有男丁众多,正是人口快速发展的时期。不过,在清代,土地的产权既有“大租权”,也有“小租权”,而具体江氏有多少大租、多少小租,目前并没有确定的数据。1900年,拥有当地大租权的严家兄弟分家,其中在分关契约中就提到了不少江家人在耕种严姓的土地,可以大体了解在18世纪末期江氏土地的部分情况。具体契约如下:
同立阄书字人严樟港、严清远(池)、严江淮等,有公置大租栗壹宗,大租户在鹿陶洋、东西烟等处。今因人口浩繁,同请公亲相议,将此大租栗石踏作四份均分,其樟港、清池、江淮等每人各应得壹份,尚余伸壹份,公同妥议,交付樟港历年掌收,以为祭祀诸费。此系二比甘愿,日后不敢异言滋事,口恐无凭,同立阄书合约字壹样叁纸,每人各执壹纸收执为照。
计开各房应份大租栗石列明于左:
一、议:严樟港大租栗控除完粮外,应分江全若干石,江察若干石,张登若干石,江心如若干斗,江锦成若干石,江宽裕若干石,江光记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严樟港掌管,声明照。
一、议:严清池大租栗控除完粮外,应分田都元帅若干石,江长若干石,江界若干石,江淇泉若干石,江光取、江光先、江月、江路四人公若干石,江额妉若干斗,江兴若干斗,江税若干斗,徐玉升若干斗,江张若干斗,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严清池掌管,声明照。
一、议:严江淮大租栗控除完粮外,应分江长记若干石,江贺自己若干斗,公需若干石,四条若干斗,江寅若干石,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严江淮掌管,声明照。
一、议:存公需大租栗控除完粮外,江若知若干石,江端若干石,江旺若干斗,江地若干斗,江匏若干斗,江顺德若干斗,江彪若干斗,江光取若干斗,江贵若干斗,江道若干斗,江都、江贵四人公若干斗,江乌、江元、江泰若干斗,江蚊若干斗,徐阿茂若干斗,朱懊能若干斗,江番慈若干斗,江深山若干斗,江文邑若干斗,江天字若干斗,江阿留若干斗,江见共若干斗,张铁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并抽户名严先进、益隆所收租税店税,一切交樟港掌收,以为祭祀诸费,声明照。
知见人妉母江氏
明治三十三年拾月 日
同立阄书字人严樟港、严清池、严江淮
为公亲人 林美
代书人 林美
在这份契约中,杨彦杰曾经做过较为专门考证。他指出:其一,当时向严家交纳大租栗的“大租户”即佃户,他们有很多都是鹿村江氏族人,在《江氏祖谱》中可以找到相应的人名,如江察、江界、江税、江贺、江再生、江旺、江瓠、江彪、江番慈等,大多数属于十七、十八世祖;其二,其中有些名称显然是以祭祀公尝的名义出现的,比如“田都元帅”“江光取、江光先、江月、江路四人公”“江长记”等,可见在江氏宗族内部普遍存在着以神明或者各房祖先名义设立的祭祀公业;其三,江氏族人耕作的这些大租田,原先是“郡城内油行尾陈钳”的祖父向人购买的,光绪十年(1884)典卖其中的一部分,1897年又卖出剩余的部分给严清池,双方在订立的契约中载明“其草地大租,随即踏界、对佃,交付买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为己业”。可见,江氏族人耕种这些土地由来已久,田主住在府城,每次大租权转移,都只是变换收租的主人而已,所以需要“踏界、对佃”,但是对于耕田者来说,其实际耕作权并未改变。
由于江氏族人从佃垦草地起家,根据习惯拥有对土地的永久经营权,因此清末以后,江家人不仅有部分佃垦的土地出租,收取小租,而且还用积蓄购买新的土地,成为同时拥有大租权和小租权的中小业主。1898年,顺源公派下几个兄弟分家,其分家文书就反映了他们同时拥有大租权和小租权的状况:
众立阄书字人乐陶洋庄长房江足兵、二房江足帅、三房江足枝同四房承继侄明顺、五房承继侄尚生、苍谋等,穷念张公百忍九世同居,田氏弟兄感紫荆而三人复合。我等非不欲欣然慕之而愿言效之也,特是焚饮日久,生齿日繁,衣食浩大,难为合爨之饮,自当分析之谋,恐伤手足和气,爰是焚香开龛告祖,邀请族长公人承祖父遗下物业品踏均分,占阄为定。此系至公无私,各无反悔。自均以后,各宜照阄掌管,勿得争长竞短,致伤手足和气。恐口无凭,特立阄书一样三纸,而兄弟侄各执壹纸,为万代子孙存照。
一、长记吉春公业租税按作三大房轮流以供蒸尝之费,批照。
一、顺源公田园租税品踏存公作五大房轮收,以供蒸尝之费,上流下接,周而复始,勿得抗古,批照。
一、长孙吉顺应分得东西烟溪仔干田小租谷二十八石、大租谷二十八斗,永为己业,存照。
一、顺源公留存大租及斗六佃税以及和箔溪洲园合共租谷五十石,又有加冬园一段税金十元,纳大租谷五斗正,仍品踏按作五大房轮流以供祀费,批照。
一、溪仔干溪洲仔竹围内瓦厝八间,以及廍内家私、牛只等件,计共的银三百八十三元,交付足兵掌收,以抵还他人借项,批照。
一、长房足兵拾得一号,应分得东西烟大圳南畔田一段,小租谷十六石,纳大租谷一石五斗五升正;又厝后南畔田小租谷2.4石,又带本庄下洋田一段,小租谷一十一石,带大租谷三石八斗;又内新寮龙眼一宅,带阿里山租银一钱;又带口霄里番仔埔园一段,税银十元零九角七占;又龟丹三重线园谷租1.0石;又北寮头份园税金八元;又应得伸手北畔瓦厝三间,缴连西畔旷地在内,现贴足帅金□□元。永为己业,存照。
一、次房足帅拾得三号,应得东势、北势洋田小租谷32石,带大租谷3.4石;又下坎园一宗,带大租谷三斗;又头二埔田园一段,纳钱粮二钱零七厘正;又口宵厘大船头园一宗,纳大租金一元,税金14元;又龟丹家天成借去42元,历年利谷□石;又江忠借去银10元,年贴利谷1.5石;又应得南畔茅屋三间,又瓦栗仓一间;又收来贴厝金46元。永为己业,存照。
一、三房足枝拾得二号,应得龟丹浊水坑田一段,带阿里山租一石;又下烟后田一段,带大租谷1.15石;又东势前田一宗,带大租谷1.2石;又龟丹家天成番仔寮田借去银□□元,利谷6.0元;又应分得南畔瓦厝三间,应贴足帅银八十元。永为己业,存照。
一、四房承继侄明顺,应分得内埔口田小租谷11石,带大租谷一石。永为己业,存照。
一、五房承继侄尚生、苍谋,应分得东势田一宗,小租谷13石。永为己业,存照。
代笔人 游德渊(画押)
在场公亲人族亲江以忠
在场房长江贺
长房江足兵
次房江足帅
明治31年梅月 日 立阄书字人
三房江足枝
四房承继侄江明顺(画押)
五房承继侄江尚生、江苍谋
这份契约书还有三处盖有“顺源信记”的印章,表明江顺源就是江足兵等人的父亲。根据《江氏祖谱》记载,江顺源原名根,是吉春公(即江长记)的长子,属于江氏十七世祖。根据《江氏祖谱》记载,江顺源有角枝、坎枝三人,应该就是契约书中的江足兵、江足帅、江足枝三人。另外,还有两个儿子(四、五房)可能已经不在,所以另立“承继侄”来继承香火。在契约中特别提到的“长孙吉顺”,即十八世张角的长子,《江氏祖谱》中有明确记载。从族谱记载的分家细节来看,“长孙吉顺应份得东西烟溪仔干田小租谷二十八石、大租谷二十八斗,永为己业”,表明长孙不仅获得的土地中有小租谷,也有大租谷。
三 由盛而衰,地权减少
日据初期,江氏聚落人丁兴旺,土地广大。在时任主事江万全的号召下,江氏族人在1905~1930年掀起了一次聚落建设的高潮。在这一时期,江氏聚落先后重修了神明厅、祖祠堂,同时新修了公厅和拜亭。此外,聚落民居建筑在这一段时期也进行了大面积的建设和修缮,并逐步形成现在的规模和形制。目前,聚落仍然留存的许多传统建筑大抵都修建于那个年代。
也是在日据初期,当地的租佃制度发生了一次较大的转变。清代以来,台湾长期实行“大小租”制度,一块土地通常会出现大租户、小租户、现耕佃农等三个主体(见前文)。当时的江氏聚落,同样大租权和小租权同时并存。不过,日本实行殖民统治之后,对台湾的土地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调查,并力图改革当地土地制度,采取的主要措施就是消灭大租户、保留小租户。因此,从1905年2月15日开始,台湾总督府对全台湾的大租户发放大租补偿金,强制收购大租权。到同年3月底,总计发放3779479.16円补偿金,其中107042.66円为现金,其余为公债。总督府收购大租权之后,全台湾的大租权制度由此消失,江氏聚落自然也涵盖在内。前面已经提到,江氏族人之前是同时拥有大租权和小租权的,经过这次大租权收购,其土地权益实际上大为减少。在此,大租权收购的对象不仅包括私人土地,同样包括公共土地。在1905年之后,由于现金和公债的增加,可能为宗族建设提供了较为充足的资金,这或许也成为1905~1930年江氏聚落兴起建设高潮的一个重要推动力。
除了殖民政府推动的大租权收购之外,族人内部的财产流失问题也较为突出。在实地调查的过程中,许多族人都提到早年很多族人土地面积广大,但是由于不擅守财逐渐没落的案例。在调查期间,笔者听到了许多关于家道败落的例子。造成家道败落的原因大体为两种情况。一是自然性的土地减少,主要为分家产所导致。在调查中,许多耆老都说,以前土地的多少与儿子的多少是直接相关的。因为在十五世、十六世的时候,江氏土地普遍很多,因此如果是只有一个儿子或者两个儿子的情况,那么土地还能够接续下来;但是如果儿子数量多的话,那每个人能够分到的土地就非常少了,经过两三代以后,能够留给后人的土地也不会很多。二是族人挥霍掉的土地。在实地调查期间,笔者就曾经听到过很多家庭都存在这种“败光”土地的现象。原先有十几甲、几十甲土地的大户,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将父辈的土地抵押出售。其荒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抽鸦片、赌博是最为常见的原因。据说,早年江氏很多大户人家因为收租过活,不需要参加生产劳动,生活安逸,于是不少族人都染上了抽鸦片、赌博的习性,并因此而变卖土地。有一位受访者还说,过去拜亭、公厅那边,一到过年就会有人聚集赌博,并且形成了一股风气。
需要指出的是,20世纪50年代的台湾土地改革对于江氏聚落的冲击似乎并不显著。1945年国民党政权来台之后,随即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这次改革并没有引发大规模的暴力冲突,因此也被称为“和平土改”。此次土改的主要成效在于保护了佃户的权力,削弱了地主的土地,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平均地权。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大地主受到了较大的冲击,而一些佃农则从中获得了较大的收益。不过,根据笔者在江氏聚落的调查,当时江氏族人大多为自耕农,地主人数已较少。即使是土地面积很多的地主,也会选择以提前分家等方法规避政府的土改政策,因此实际的冲击并不明显。在公共土地方面,当时江氏的达清公祭祀公业、会川公祭祀公业虽然也有土地,但是很多受访者都表示,当时“大公”土地并不是很多,因此并没有受到太大冲击,除了进行“三七五”减租之外,土地面积上并没有减少很多。
第二节 产权
从产权特征上看,鹿村江氏聚落产权可以划分为多种形式,其中既有全族共有产权,也有房支共有产权,还有家户私有产权。不同的产权形态反映了宗族经济的不同方面,成为理解宗族聚落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 宗族共有产权
(一)完全的宗族公产:祭祀公业
所谓宗族共有产权,即属于江氏族人共同所有的财产。根据笔者的实地调查,江氏宗族共同产权的类型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即“会川公祭祀公业”,也被族人称为“大公”。“祭祀公业”的说法产生于日据时期,是政府对族产、庙产的一种通称。如果从江氏原为客属的角度来看,比较传统的称呼应该是“尝会”。笔者在屏东、高雄等地的客庄实地考察,当地也普遍将宗族公产称为“尝会”。但是,在闽南人聚居的地区,似乎比较习惯于用“祭祀公业”的称谓。对于“祭祀公业”的具体含义,台湾“内政部”是这样界定的:
祭祀公业系前清或日据时期先民离乡背井之际,为怀念其原乡祖先,而由子孙集资购置田产,以其收益作为祖先祭祀时之备办及聚餐费用,其意义是使祖先有“血食”,后代子孙聚集“吃祖”,充分显示当时台湾先民社会慎终追远、尊祖敬宗优良传统美德。因此祭祀公业组织,可以说是代表台湾汉人社会独特而具有历史意义的习尚,从南宋“祭田”、“义田”的理念开始,先民希望从因敬拜祖先而获得祖先余荫到以宗法制度所发展出来对家族子孙成员照顾的做法,形成早期台湾社会一股家族团结的力量。
祭祀公业设立必须有两个要件,即人的要素及物的要素,人的要素指须有享祀人及派下子孙,物的要素指须有财产。大多数台湾的祭祀公业组合条件都是土地与房屋,其产权名义以享祀者(即祖先姓名)为登记名义人,并冠以“祭祀公业”名称。不过,在宗族性祭祀公业命名上,有以祖先姓名、家族公号、家号、组成房数、祖先偏名命名的,如“祭祀公业江会川”“祭祀公业达清公”等。在台湾,宗族祭祀公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合约型祭祀公业”,通常是由同姓族人按照一定金额入股,并根据股份比例确定各自权利。参与合约型祭祀公业的同姓族人往往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因此通常选择共同的始祖或者最早的祖先作为享祀人。这种类型的祭祀公业,土地公产通常很多,财力相对雄厚,人数规模也较大。第二种形式的宗族祭祀公业,则为“阄分型祭祀公业”,通常是由一位祖先往生时设立,主要用于子孙祭祀费用,子孙根据房份确定其财产权利。阄分型祭祀公业的享祀者是祖先本人,派下员则为享祀者的直系子孙,其血缘关系紧密,人数相对也较少,公田产业也远不如合约型祭祀公业那么庞大。本研究中江氏聚落属于单姓宗族聚落,其宗族族产均由祖公留出,是典型的“阄分型祭祀公业”。不过,即使是阄分型祭祀公业,也有多种类型。比如,在鹿村江氏,就存在“大公”和“小公”的区分。其中,“大公”指的是由江氏全体族人共有的公产,“小公”则是指各房支族人内部共有的公产。
1.全体宗族公产:“大公”
全体宗族公产是指属于江氏聚落所有成员的宗族公产,也被村民称为“大公”。历史上,江氏聚落一直有两个属于全体族人所有的公产:一是会川公祭祀公业;二是达清公祭祀公业。其中,达清公是开基祖江如南的祖父,会川公是江如南的次子。从公产状况来看,会川公祭祀公业的土地面积更大,也是聚落中占据核心地位的祭祀公业。达清公祭祀公业的重要性相对较低。目前,会川公祭祀公业基本上拥有目前属江氏聚落所有的大多数共有土地,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江氏聚落宅基地。提到宗族公产,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公田。但是在鹿村江氏聚落,最为重要的宗族公产则是江氏聚落所在的宅基地。该宅基地占地3.5甲,宽160米,长210米,形成一个长方形的完整地块。根据传说以及结合现有资料,该地块在开基祖江如南时期就已由江如南购入并使用至今。该地最初应为田园,之后随着人丁的增长,子孙逐渐建筑居所,并在江万全时代形成目前的格局。该块宅基地归属全体江氏族人共同所有,并由会川公祭祀公业加以管理。正是由于土地归全族所有,在关于其地上物的修建、买卖等方面,祭祀公业都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族人修建房屋必须按照祖训和族规加以建造,不得随意建筑(见第二章)。该地块的宅基地可以继承,但只能出售给聚落的江氏子弟,不得出售给非本聚落江姓的其他人士(包括不是本聚落的江姓人士)。江氏族人拥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没有所有权。
二是江氏祭祀公业公田。归属于江氏的公共土地,日据时期包括“田”和“畑”两种类型。其中,“田”指的是水田,“畑”指的是旱地。无论是“田”还是“畑”,均用于出租给佃户耕种,并收取租金。所收取的租金归祭祀公业使用,主要用于每年定期的清明祭祀、食公以及聚落内部各项公共建设等费用。
从历史上看,不同时期祭祀公业的土地面积情况已经难以精确统计。不过,根据前述关于鹿村江氏土地的考察,其土地占有实际上经历了一个由少而多,再由多而少的变化过程。目前,可以较为精确掌握的祭祀公业公田为1949年“三七五”减租之后的土地情况(见表3-1)。根据笔者调查,鹿村江氏祭祀公业曾在1996年时被征用部分土地,并获得了一笔补偿款。其他祭祀公业土地在“三七五”减租之后基本上没有发生变动。
表3-1 会川公祭祀公业部分土地情况
资料来源:田野调查整理所得。
从表3-1可以看到,鹿村江氏祭祀公业的土地包括四种类型,分别是“田”“旱”“建”“道”,对应土地的不同性质。其中,“田”即水田,“旱”即指旱地,“道”指的是道路(田间的道路),而“建”则指的是“建筑用地”。鹿村江氏的土地目前不到5.6甲,面积并不算大。
三是祭祀公业公山。鹿村江氏的公山,应该至少包括三块:一是鹿陶洋后山,大约有5甲左右的面积。另外,在鹿村左右两侧的两个山丘(钟丘和鼓丘),也是属于江氏所有的土地。其中,钟丘的面积大概3.4分,鼓丘的面积大概4分。笔者曾经前往聚落左侧的钟丘走访,该地有大量江氏先祖的墓葬。通过实地访谈也了解到,这里早先应为江氏公共墓地,同样由祭祀公业负责管理。过去,这里只允许埋葬江氏子孙,不得埋葬其他姓氏人士。后来,随着政府殡葬制度的变化,即使是江氏子弟也不再允许在此埋葬。
四是宗族建筑。主要指中轴线建筑,包括半月池、大埕、拜亭、公厅、神明厅等。祖祠堂也属于宗族所有,但是在日据时期,由于将公妈龛移入神明厅,之后转为族人私人使用,因此,祖祠堂目前的使用权并不归属全体族人。从权利上看,中轴线建筑均属于全族族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宗族建筑方面,一个比较特殊的地方是开基祖江如南的墓地,也属于全族人共同祭拜、共同所有。
五是其他聚落公共设施与器具。除了宗族建筑之外,聚落内还分布有各种公共设施和器具,均属于宗族所有。比较主要的公共设施有:聚落道路,包括横向三条、纵向十余条的道路,其中纵向道路同时构成各位族人居住的门廊,其使用权具有宗族共有与私人所有的双重属性;二是分布在聚落中的两口古井,这两口古井均由族人共同所有,共同使用;三是其他附属设施,比如中轴线建筑里的各种器物、陈设,“食公”的大锅、大灶、公桌、公碗、公筷等,这些器物最初均由祭祀公业购置,因而属于全族人所有。
2.部分宗亲宗族公产
(1)江氏各房支组成的祭祀公业
在鹿村,不仅广泛存在归属于江氏全族人的公共土地,也存在归属部分江氏族人所有的公共土地。这些归属房支的公田通常由某一位先人去世时留下,用于后人祭祀所用。在前面提到的分家契约中,就提到了祖辈预留土地的过程,这对于理解公田的产生会有直观认识:
……
一、长记吉春公业租税按作三大房轮流以供蒸尝之费,批照。
一、顺源公田园租税品踏存公作五大房轮收,以供蒸尝之费,上流下接,周而复始,勿得抗古,批照。
……
一、顺源公留存大租及斗六佃税以及和箔溪洲园合共租谷五十石,又有加冬园一段税金十元,纳大租谷五斗正,仍品踏按作五大房轮流以供祀费,批照。
在此,在实际分家之前,会首先将部分祖产单独留出,用作祭祀的费用。而这些收取租金的土地,也就相应构成了后世子孙的公产。其所获得的租谷全部用于本房支族人的祭祀所需。通常,这些遗留下来的公产,都会以先祖作为享祀人加以使用,如前面提到的“江光取、江光先、江月、江路四人公”“江长记”等,都是江氏族人的公共产业。这些产业的所有权,只限于祖先的直系子孙。例如,早期不仅“会川公”有公田,而且几大房“江亨记”“江利记”“江公弟”“江公先”“江公月”都有自己的公田,其获得的租谷,也都用于江氏的祭祀所需。不过,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鹿村江氏除了会川公祭祀公业外,只有第四房四美公还有本房公田大概3甲多,其他各房支都已经没有公共土地了。
(2)江氏族人参与的祭祀公业
前面提到,台湾祭祀公业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被称为“阄分型”,另一种被称为“合约型”。阄分型祭祀公业通常是由同一个祖先所立,所有的派下员都是这一祖先的后嗣,并按照“房份”享有产权权利。合约型祭祀公业则由同姓的人士集资凑股形成,派下员按照入股的“股份”享有祭祀公业的产权权利。对于鹿村江氏聚落而言,前面提到的会川公祭祀公业、四美公祭祀公业等,都是典型的阄分型祭祀公业。与此同时,部分江氏族人也会参与合约型的祭祀公业,具有代表性的是“春分公祭祀公业”。春分公祭祀公业是为祭祀“春分公”和“黄丈公”而设立的祭祀公业,其宗族产业由122位派下员共同所有,并按照股份享有相应的权利(见前文)。根据现有资料,江春分祭祀公业的土地面积大约3.3甲,比会川公祭祀公业的土地公产要少(见表3-2)。
表3-2 2016年春分公祭祀公业的土地面积
(三)基于信仰的宗族公产:神明会
在鹿村江氏宗族聚落,除了祭祀公业这一显性的宗族产业之外,实际还存在一类隐形的宗族公产,即神明会。之所以称神明会为隐形的宗族公产,原因在于神明会是以神明及其信众为基础构建的,而不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基础构建的。然而,在鹿村江氏聚落,由于血缘与“信缘”的重合,神明会的成员实际上与宗族成员相差无几。在很大程度上,神明会与宗族公产具有某种类似的性质。
在台湾乡村,神明会是一类有着悠久历史的社会组织。关于神明会的性质,台湾“内政部”曾在有关文件中给予了详细的界定:
神明会是一种宗教信仰组织,前清时期先民陆续从原乡大陆渡海来台,为祈求神恩永沐、海路平顺,或已来台人士为解离乡背井之苦闷,使精神有所寄托,会将其所崇拜特定神明予以供奉,并藉组织之建立与发展,巩固其庄头或地盘,久之成为台湾社会特有之民间信仰与聚落社群联系、联谊之宗教性崇神组织力量。
依据“法务部”出版台湾民事习惯调查报告,对神明会的组成背景,其分析指出,神明会有因同乡、同姓、同一行业、同一村庄、结拜金兰或纯粹认同某一特定神明所结合的人士,故其名称通常称为“会”“社”“堂”,亦有称“尝”“季”“盟”“阁”“亭”“祠”“祀典”者,为筹集组织运作及聚餐联谊之经费,该组织之成员,通常被称为会员或信徒,以集资购置财产,用其收益,如不动产之租谷、租金等,办理该神明会祭典活动;惟显现在神明会不动产上之土地登记名义,有神明名义、会社名义或其他名义,如“天上圣母”“福德爷”“鲁班公”“关帝爷会”“天上圣母六妈会”“如兰堂”等。台湾地区的神明会组织,依常态性分析,大多设管理委员会或管理人处理其会务及财产,其成员通称会员或信徒,多以规约规定其成员之权利义务及会务运作,其成员之继承权利,依当时台湾民事习惯,通常为长子继承或共推一人继承,此方式常会在规约中加以明定。
鹿村江氏聚落历史上一共有三个神明会,分别是“福德正神”“李府千岁”以及“田都元帅”。根据耆老的回忆,鹿村的几个神明会并没有自己的土地(有的神明有自己的土地)。鹿村的神明建筑,无论是神明厅还是福德正神庙,都是建造在江氏公共土地之上,其经费主要由信众筹措。至少在神明厅的建设上,几乎完全是由江氏建立起来的。神明会的财产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固定的不动产,主要为神明建筑及其地上物,几乎所有的神明会都有。二是神明会所收取并运作的现金以及金牌等。所有的神明会为了举办神明祭祀以及其他活动,都会向信众收取经费。这些公共经费除了保证祭祀所用之外,也会当作“彩金”进行借贷,成为传统农业社会重要的经济活动内容。这与前述祭祀公业的情况是相类似的。三是有时信众为了感谢神明,或者为了还愿,会向神明敬献金牌,这些金牌也成为神明会的财产之一。
二 家庭私有产权
家庭私有产权,是指属于个体家户所有的财产。其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体单独所有的私有财产;另一类是宗族共有财产中的家户财产。下面,将分别从以上两个角度加以考察。
(一)宗族共有型的家户产权:派下员
前文提到宗族聚落拥有大量的宗族公产,这些宗族公产对于每个个体家户而言都是“有份”的,体现为某种家户的私有产权。家户个体对宗族公产的财产权利主要通过“派下员”所拥有的“派下权”体现。在台湾,派下员亦存在多种不同的形式,从而对家户财产权产生不同影响。一种较为主要的派下员,是依据世系血缘而自然获得的,上一任派下员的直系后代即新的派下员。派下员通常为男性家长,一个派下员代表一个家户。只要没有分家,每个家庭就只有一个派下员。一旦分家,则分家后的各个家庭各产生一位派下员。派下员必须为江姓族人,不能为外姓。对于没有男丁的家庭,可以以未出嫁的女儿作为派下员,此时,女儿要么一直不出嫁,要么通过招赘的方式结婚,一旦女儿出嫁,则其派下员资格被取消。鹿村江氏祭祀公业,大体采取的是这一派下员方式。在这种方式下,一个派下员就代表着一份宗族的财产,并体现为每一个家户所有。在有关宗族公产的决策和运营过程中,派下员也相应地拥有决策权和继承权。对于同样一份宗族公产,其派下员的数量就代表了共有家户的数量。宗族人丁越是兴旺,则共享产权的家庭越多,派下员的数量也越多。在1911年,江氏的派下员数量大约在50多人,而近年来则增加到180多人(见表3-3)。在宗族公产的产权结构中,派下员通常都是同一个祖公的后裔,因此不同的祭祀公业都会有自己的派下员。
表3-3 1911年鹿村宗族公产的派下员名单
资料来源:根据公妈龛文字整理。
还有种派下员则是一种推举性质。并不是多少家庭就有多少个派下员,而是由上一位派下员指定自己的直系后代中的一位为派下员。在这种情况下,派下员的数量不会增加,甚至有可能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派下员所拥有的财产都具有某种共有财产的性质。也就是说,每一个派下员实际代表的是第一位派下员所有血缘后代的共有财产。而具体每个家庭可以有多少“份额”,具有某种不确定性,要视原派下员成员内部的协调和调整过程而定。比较典型是春分公祭祀公业,其一共有122位派下员,每一位派下员不便行动或者去世之后,只能指定一位直系后人作为派下员。对于下一位派下员的权利,春分公祭祀公业的管理人江承忠强调,其权利的行使主要视其家庭人员的内部协调来定。在他看来,应该还是一种共有产权,即由之前派下员的家庭共同享有。但是具体如何分配,则由家庭内部协商分割。
(二)多户共有型的家户产权
宗族共有型财产通常具有某种很强的公共属性,往往由全族或者某一个大房支所有的家庭共同拥有。而在共有财产的范畴下,实际还会出现多个家庭共有的家户产权。这种家户产权的共有家户数量通常不多,且产权边界明晰。这种共有产权,可以衍生出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因为分家而产生的共有产权,比较常见的是房屋、大型农具以及大型牲畜等;第二种形式,则是由于要购买大型生产生活用具等而产生的共有产权,体现为多户共同购买,共同享有收益。
(三)个体独有型的家户产权
在笔者调查的江氏鹿村,早期宗族内部私有产权的性质是多层次的。其中,至少有两种不同的类型。
一是完全意义上的私产。比较典型的是族人购买所得的私有土地。这些土地完全归家户私人所有,拥有完整的占有、使用、支配、收益的权利。族人可以将土地自由租佃给他人耕种,耕种对象并不局限于江姓,也可以面向外姓。此外,族人自行购置的各种生产、生活器物也属于这一范畴,个体家户拥有完全的处置权,宗族对其没有支配权。
二是权能有所残缺的私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建造在公有土地上的私人房屋以及附属建筑。这些建筑均由个体家户出资修建,其所有权属于家户,家户有权对房屋和房舍进行改造、修建。但是,这些建筑所在的土地则为江氏宗族共有,并不属于个体所有。换而言之,鹿村江氏的房产现实上是“房地分离”的。由于土地是宗族所有,因此江氏的家户住房也会受到一系列的限制。根据笔者的实地考察,早期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首先,所有的房屋必须按照聚落的整体布局建造,其坐向、高度、长宽都有严格的规定(见前文内容)。其次,对于所有的民居,族人只拥有使用权,而无权处置。按照江氏的祖训,这些房屋只能在江氏族人内部买卖,而不能出售给外姓。另一个方面,则是一些虽然没有占有权,但是有使用权的土地。比较典型的是各家各户门前的走廊。从土地属性上看,这些土地均属于宗族共同所有,家户不能占用和处分。然而,在日常生活中,这些门廊实际上构成家户个人重要的生活空间。他们可以在不影响其公共使用的前提下(不影响行人行走),在门廊前面堆放生产生活物品等。
(四)家户私有产权的交易
对于家户私有产权,根据标的物的不同,其财产权利也会有很大的差异。对于完全私有的土地,早期通常要先问过亲族朋友,在亲族不购买的情况下,则可以自由买卖,并没有严格的限制。而对于建造在聚落内的房屋,则有非常明确的规定,江氏族人拥有永久的继承权和使用权,但是不能出售给外姓人,只能出售给江姓族人,在内部流通。至于江姓族人自行购买的生产、生活用具,则拥有完全的支配权。总体上来看,在家户产权交易方面,聚落房屋受到宗族的限制最多也最为明显。究其原因,最重要的一点是家户并不同时拥有房屋和土地,土地归属全族共有。此外,只能出售给族人,也是历代先祖的祖训,族人在强烈的宗族认同的情况下通常不会违背。
下面是一份光绪八年(1882)的土地买卖文书。其中,买卖双方为鹿陶洋庄的江福海与江氏掽头的交易。其中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出卖方要“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方才可以出售给其他人。
楠梓仙溪西里茄拔庄地番一二之一立杜卖尽根绝契人茄拔街沈门江氏掽头,有承夫遗下园贰所,坐落土名在茄拔社北园壹所。东至张家园为界;西至冢为界;南至张家园为界;北至张家园为界。又连茄拔顶溪州园壹所,东至张家园为界;西至溪为界;南至张家园为界;北至溪为界。贰处四至界址俱各明白为界,逐年带纳张头家大租银柒钱贰分正。今因乏银费用,愿将此园出卖,先尽问房亲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与乐陶洋庄江福海出首承买。仝中言议,时值价佛银壹佰四拾柒大员正。其银即日仝中交收足讫,其园贰所随即踏明界址,交付银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耕作,收税纳租,永为己业。自此一卖千休,日后子孙不敢言找赎之理,亦不敢异言生端兹事。保此园系是掽头承夫之业,与房亲人等无干,亦无重张典挂他人财物为碍,以及上手来历交加完租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掽头自出首一力抵当,不干银主之事。此系贰比甘愿,各无反悔,恐口无凭,合立卖尽根绝契壹纸,共四纸,交付银主收执,永远存照。即日仝中亲收过契面佛银壹佰四拾柒大员正。完足再照。
知见 伊子 石生(花押)
为中人 江敏(花押)
光绪捌年三月 日立杜卖尽根绝契字人 沈门江氏掽头(花押)
代书人 张旺(花押)
在调查中笔者发现,早年鹿村江氏中读书写字的人很少,而宗族早期内部关系和睦,因此有很多土地乃至房屋的交易都是口头的,并没有订立契约。而这也是导致后来土地纠纷的重要原因。但是,至少在与外庄人交易的时候,都是必须要签订契约,并且必须有知见人、为中人、代书人等多种人等为证,并签字画押的。就此来看,在与族亲以外的人的土地交易过程中,为避免没有凭证的现象发生,交易过程通常是较为正式的。
第三节 经营
宗族经济是宗族及其族人所有,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经营的。经营宗族公产的目的在于实现宗族产权的经济价值,并为宗族发展提供支持。在鹿村江氏聚落内部,根据宗族经济的差异性,其经营方式也会有所不同。大体上来看,宗族经济的经营形态包括宗族共同财产的经营和宗族个体财产经营两个方面。
一 共同财产的经营
(一)会川公祭祀公业的经营
在鹿村江氏聚落,共有两个全族共有的祭祀公业,即会川公祭祀公业和达清公祭祀公业。两个祭祀公业都被称为“大公”,不过,从功能上来看,会川公祭祀公业的作用更为突出,达清公祭祀公业的经营较为单一。
会川公祭祀公业由江氏宗族共同管理,其主要的管理人为主事和四大房头代表。对于会川公祭祀公业的日常经营,由主事和房头代表协商处置。遇到重大经营事项,则提交到宗亲会共同讨论决定(关于宗族管理部分见第六章)。
一是土地出租。早年会川公祭祀公业的重要经营事项是进行会川公祭祀公业的土地出租。土地出租采取投标方式进行,投标时间为农历的六月二十。土地投标的对象仅限江氏族人,其他姓氏不能参加。如果是招赘的家庭,只要是江姓子孙也可以参加招标。竞标为四年一次,一旦中标可以连续耕作土地四年。相比一年一订的短期租约,“大公”的租约更为稳定,也相对更加有保障。需要指出的是,如果投标祭祀公业的土地,相对而言耕种者也不需要与地主建立和维系良好的个人关系,从而赋予佃耕者更多的独立性。在投标时,凡是有意愿的耕作者均需交纳一定的押金,目的是防止中标之后反悔,从而保证竞标程序的有效。竞标的时候,如果中标者反悔,则押金没收。对于没有中标的投标人,则将押金退还。中标者在中标之后即订立书面的租种契约。按照惯例,定约之后要马上交纳一年的地租,之后的每年六月二十为交纳租金的时间。收租时由祭祀公业统一收取,一般来说租金的收取按照往常的惯例是可以提前交纳的,但不允许推迟交纳。当然,如果资金实在紧张,稍微推迟一些时日的情况也是有的。当地地租均为“铁租”,并不会因为受灾或者歉收而临时调低。实际上,在投标的时候,投标人就要将可能受灾的情况进行考虑。同时,由于是以四年为周期,也可以避免因为某一年受灾而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是公山的经营。江氏聚落的后山占地约有5甲,其土地也归会川公祭祀公业所有。从日据时期开始,后山上就种植了大量的龙眼树。从品种上看,早期均为土龙眼,之后进行了嫁接改良而增加产量。虽然龙眼树是江氏所种,但是经营权早期也一直承包给族人耕作。公山的承包同样是按照上述投标的方式产生的,四年为一周期。凡是承租者,负责后山龙眼树的耕作和经营,收获的龙眼归承租者所有,但是,承租者只能耕作龙眼树,而不得砍伐龙眼树,也不能改种其他作物。换而言之,江氏出租的仅仅是后山龙眼的采收权,而不是土地经营权。
三是半月池的经营。半月池的水池,在早期也被江氏宗族加以利用。在日据时期,半月池据说就被出租给他人作为鱼塭使用。
四是共有资金的经营。除了宗族土地之外,鹿村江氏在早期还有一定数量的共有资金。为了使这些资金可以保值增值,江氏宗族会将资金定期借给族人,并赚取一定的利息。一方面可以为族人的生产生活提供资金融通,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宗族资产,并为宗族活动提供经济支持。早期会川公祭祀公业的资金,都是在每年十月二十一这一天定时借贷,借贷的周期均为一年,利息为10%。借贷者必须是本村江氏人员,而不能是外村或者外地江姓人员。为了保证资金安全,还要求借贷者必须找另一位居住在聚落内的江氏族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人的功能在于为借贷者提供担保。如果借款者不能按时交纳本金和利息,则必须由保证人偿还本金和利息,再由保证人向借款人追讨债权。会川公祭祀公业的资金借贷,均在每年十月二十一东峰公太诞辰这天举行,在中午12点之前,上年的借款者必须将本金和利息归还。紧接着,再按照排名顺序向新一年度的借款者提供借款。借款时先到先借,借完为止。由于早期资金不多,因此借款的额度比较少,借出的人数也有一定限制。
考察祭祀公业的经营过程,核心在于考察其收入和支出项目。根据前述的经营活动,可以发现租金收入和利息收入构成会川公祭祀公业的主要收入来源。这些收入,也是会川公祭祀公业开展宗族祭祀和其他宗族公共建设的主要资金来源。
在鹿村江氏聚落,会川公祭祀公业需要承担大多数宗族建设活动,是宗族聚落发展的主要经济支撑。具体来看,早期会川公祭祀公业的支出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宗族祭祀活动的支出,主要指重要节日,特别是清明祭祖时的各项经费支出,这是会川公祭祀公业最主要的支出项目;二是一些重要的聚落公共建设,会川公祭祀公业是重要的支出主体,例如在日据时期修建中轴线建筑,就动用了会川公祭祀公业的大量资金;三是其他日常经营性支出,例如宗族管理人员——主事、房头代表以及会计等的劳务支出,也是由会川公祭祀公业承担的。
(二)达清公祭祀公业的经营
达清公祭祀公业与会川公祭祀公业一样,也是“大公”。因此,达清公的经营和管理也是由江氏宗族共同实施的。达清公祭祀公业的日常经营,主要由主事和房头代表协商处置。遇到祭祀公业重大事项,则提交宗亲会共同讨论决定。
与会川公祭祀公业相比,达清公祭祀公业虽然名为“大公”,但是宗族公产却要单一得多,其主要包含的是公田和一定量的资金。因此,其公产的经营也相对单一,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达清公祭祀公业公田的出租。达清公祭祀公业的公田面积,相比会川公要少很多。但是其土地的出租同样采取集体招标的方式出租给江氏族人耕作,其招标方式与会川公祭祀公业相同。实际上,为了便于操作,达清公祭祀公业与会川公祭祀公业的土地是一同进行招标的,其招标时间也是每年的六月二十。收租的时候,由宗族统一收取租金。
二是达清公祭祀公业共有资金的借贷。与会川公祭祀公业一样,达清公祭祀公业也有自己的共有资金。而且,根据调查,早期达清公的支出较少,积累较多,其共有资金的规模也远远大于会川公祭祀公业。不过,不论资金的多少,达清公祭祀公业的资金借贷方式与会川公祭祀公业并无实质差异,只是时间有所不同。会川公祭祀公业选在每年农历十月二十一进行,而达清公则选在每年六月二十。实际上,这两个日子,对于江氏族人来说是极为重要的日子,其中十月二十一是东峰公太诞辰,而六月二十为达清公诞辰。在这两天,江氏聚落都会举行一系列宗族祭祀活动。在这两个时间进行资金的借贷,一方面是便于操作,另一方面也是希望族人可以由此谨记祖公的功德,从而增强宗族内部的凝聚力。
与会川公祭祀公业相比,达清公祭祀公业的收支情况较为简单。在收入方面,早期达清公祭祀公业的收入主要是公田的出租收入以及利息收入两项。除此以外,达清公还有一项额外收入为“入丁”收入,也就是所谓的“丁钱”。每年的农历六月二十,鹿村江氏都会举行“入丁”仪式,凡是参加入丁仪式的男丁,每丁均需交纳一份丁钱。不过,丁钱的数额非常少,更多的是一种象征意义,对于宗族经济的实际贡献微乎其微。在支出方面,达清公祭祀公业更为单一,仅为农历六月二十达清公诞辰的相关祭祀支出。由于六月二十的支出额度不多,因此长期以来,达清公祭祀公业都是“收大于支”的,因此也是鹿村资金最为雄厚的祭祀公业。会川公祭祀公业虽然收入也不少,但是由于承担的支出项目较多,因此相对来说经济实力反倒不如达清公祭祀公业。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达清公祭祀公业和会川公祭祀公业都是“大公”,但是早期都是分册记录,各项收支各自进行,并没有合并。
(三)其他房支祭祀公业的经营
在鹿村江氏聚落,早期除了“大公”之外,还有为数众多的“小公”。“小公”的公产相对较少,功能单一,其经营过程也与“大公”有所不同。同时,“小公”也会因为房支规模的差异,导致其经营过程的差异。对于房支规模较大的“小公”,其共有土地往往也会出租给江氏族人耕作,并收取租金。在江氏聚落,四美公祭祀公业就是第四房的宗族公产。在江氏聚落,第四房是人丁最多的房支,因此四美公祭祀公业也是规模颇大的一个祭祀公业。对于四美公祭祀公业,其土地同样采取集体投标的方式出租给江氏族人,并以四年为租期。不过,四美公祭祀公业的租金,并非每年由专人收取,而是按照轮流的方式,由所属的四个小房轮流去收租。收取的租金按照不同的年份确定一定比例,专门用于四美公族人的祭祖活动,剩余的经费则由该房的族人按照房份平分。如近年来江四美公每年收取的租金4万多元,其中固定有1.2万元作为祭祀经费,而剩余的费用则按照房份进行分配。按照房份分配的原则,分配时以家庭为基本的分配单元,同时遵循房份原则,只有男丁有资格分配,而女丁是没有资格分配的。除了租金之外,四美公祭祀公业并没有其他收入来源,也没有祭祀之外的其他支出。
除了四美公祭祀公业之外,聚落早期还有更小房支的公产。这些公产的所有人仅限于少数族人,因此经营方式也会不同。其重要的差异体现在土地的耕作方式上:对于较大房支的“小公”或者会川公、达清公等“大公”,其土地通常都是出租的;但是对于较小房支的土地,除了出租之外,也会采取轮耕的方式,即由所属的几个家庭轮流耕作,并收获农副产品。轮耕者在耕作土地的同时,要承担当年的祖先祭祀的费用。另外一种方式,则是土地固定由某一个儿子耕作(通常是长子),并由长子负责每年的祭祀活动。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小公”,都不会有大量的公共资金,也不会存在资金借贷的情况。
(四)春分公祭祀公业的经营
春分公祭祀公业是由玉井、楠西等不同地区的122个江姓族人共同参与的祭祀公业,属于“合约型祭祀公业”的范畴。春分公祭祀公业的经营和管理主要依靠管理委员会实施。管理委员会是祭祀公业的日常管理机构,由122位派下员选举产生。遇到重大事项则必须由全体派下员讨论决定。早期春分公祭祀公业土地只出租给122位派下员耕作,并收取相应的租金。春分公祭祀公业没有自己的共有资金,也不存在资金的借贷行为。祭祀公业的收入主要为地租收入,并用于每年春分的“食公”。
(五)神明会公产的经营
鹿村江氏除拥有宗族祭祀公业之外,还有神明会。鹿村江氏聚落共有三个神明,分别是李府千岁、田都元帅和福德正神。无论是德福正神、李府千岁或者田都元帅,其公共经济主要由炉主和头家负责。炉主每年通过“掷茭”的方式选择产生,头家则是由聚落的村民轮流担任,同样一年一换。除了炉主和头家之外,神明会还会有一位会计专门负责各项经费开支与管理。神明会的收入和开支都是紧紧围绕着神明祭祀而展开的。
1.神明会的收入
与宗族公产相比,鹿村的神明会并没有自己的共有土地,相应也没有地租收入。对于神明会而言,最重要的收入来源是信众的捐款,信众的捐款又可以分为三种不同形式。第一种形式是专款专用性质,比较常见的是用于神明建筑的修缮、维护与重建等,遇到有重要祭祀活动的时候也会号召信众募捐。在鹿村,几乎每一次对神明建筑的重建,都是通过募捐的方式来获得资金的。这是当地公共设施建设的常用方式,并不限于神灵建设,也包括宗祠等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捐资的金额并没有规定,全由乐捐人自由捐出。捐资者通常是祭祀圈范围之内的人,但并不排斥外人的捐资。捐资者以家庭为单位,通常所写的是家长的名字。捐资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宗族祭祀公业。例如,鹿村在重建福德正神庙时,其捐资者就以江氏族人为主,但同样也有周边信众的捐款,而会川公祭祀公业也捐助了大笔的经费。第二种形式,是信众直接募捐香油钱,称为“添油金”,也即平时用于购买香油的经费,由个别信众专门捐出。添油金捐出之后会用红纸张榜公布。第三种形式是信众的“赞助”,主要在神明生日等重要祭祀活动期间,由信众提供资金或者实物支持。例如,每年神明圣诞,都会专门请布袋戏或者歌仔戏表演,一些信众会自己出钱请神看戏,作为对神明的捐赠。也有的信众会捐赠“平安米”或者“平安龟”,以示对神明的祀奉。
除了获得信众的捐款之外,神明会更重要的收入是彩金的收入。彩金即神明会的公共基金,其经营方式与宗族公共资金类似。不过,“彩金”并不是每一个信众都可以获得,必须在神明生日当天向神明“求彩金”。信众求彩金通过“掷茭”的方式获取,只有神明“同意”才能获得彩金,“不同意”的不能获得彩金。参与“求彩”的信众,不一定是鹿村江氏族人,可以是非江姓的人员,其也不一定必须住在聚落里。这是与祭祀公业的借贷最明显的差别。不过,与宗族借款一样,如果求彩成功的话,同样必须找一个居住在聚落的人担任保证人。如果第二年不能按期返还彩金的话,则由保证人担保支付。彩金同样以一年为期,信众需在一年之后归还彩金,同时还要附加一定“捐赠金”。在此,捐赠金类似于前述宗族祭祀公业的“利息”收入,只是提法有所不同。一般来看,捐赠金没有上限,只要信众愿意,可以支付更多的捐赠金;不过,捐赠金是有下限的。凡是求得彩金的信众,都必须至少支付一定比例的捐赠金。早期捐赠金的比例一直都是10%,据说曾经短期增长为20%,不过可能因为比例太高,后来又下调为10%。
绝大多数的借款者都会按时返还彩金和捐献金,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心理层面上的,当地有一种说法是求了彩金之后一年之内如果不按时返还,神灵会“不高兴”,当地民众信仰观念很强,都不愿意惹神明“不高兴”,所以会尽量归还;二是实行保证人制度,即如果当事人不能归还,则保证人会按期垫付归还,然后再由保证人向求彩者追讨彩金;三是一旦不能按时归还,那么当事人将会被列入“黑名单”,不仅为族人所鄙夷,而且今后也不会再有机会获得彩金。
早年间,彩金是解决族人资金短缺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其更重要的作用是心理上的,即通过求彩金而获得神明的首肯,从而增强自己的投资信心。对此,可以从其使用过程来考察。一是从总额上看,彩金的额度普遍不高,主要是一种象征性。而且,早年的习惯是,即使请来了彩金,也不宜直接使用,而是必须将其与自己的钱财放在一起。在使用自己的金钱的时候,则会从彩金里抽出几张带有神灵护佑的纸币放在里面,表示神灵会保佑自己这笔投资。而且,从彩金中抽出几张后,还要再放回自己的几张纸币,仍然保证彩金的额度。从这个角度来看,彩金实际上总额不变,也不会直接进入流通,而只是作为信众资金的“保护神”而存在。
早期聚落经济状况不太好,求彩金的数额也较少。一般彩金会分为数个等级,信众根据金额需要掷茭求彩。数额最多的称为“首彩”。获得首彩的族人,通常是掷茭的茭杯数量最多者,也是最为神明垂青之人。近几年,鹿村江氏聚落的彩金一直维持为三个等级,最少的是1万元,中等为2万元,首彩为3.6万元。其实,除了求彩之外,当地也有“求龟”或者“求米”的仪式。“龟”是一种糯米制成的米糕,其外形专门制成乌龟的形状,寓意吉祥如意。一般来说,求彩金的信众一旦掷茭求彩没有成功,就会转而“求龟”或者“求米”,寻求一点心理的安慰。“平安龟”或者“平安米”在第二年同样要归还,并附加一定比例的捐赠金。
不论是求彩金、平安龟或者平安米,均在神明生日这天进行。按照习惯,在正午12点之前,去年求得了彩金、平安米或者平安龟的信众必须将本金和捐赠金返还给神明会。而在12点钟以后,当年有意求彩金、平安米或者平安龟的信众则聚集在神明厅,通过“掷茭”的方式确定人选。在一年之中,可以求彩金、平安米和平安龟的时间有两个,一是田都元帅诞辰(农历二月十六),一是李府千岁诞辰(农历四月二十六)。虽然是不同的神明,但是在运作的方式上并没有什么实际不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福德正神也有神明会,但是并没有求彩金的习俗,也没有相应的公共基金。
除了上述收入之外,神明会还有一种财产收入:金牌。早年族人凡是遇事都会求神,如果可以逢凶化吉,那么有的族人就回到神明厅还愿。一些比较虔诚的信众会打造一块金牌送给神明,以示对神明的感谢。过去,金牌都挂在神明神像的脖子上,之后则取下由炉主保管。不过,金牌只是一直保管,并没有加以经营和增值。
2.神明会的支出
神明会的支出基本是围绕着祭祀而展开的,所不同的只是祭祀时间与形式有所不同。对于神明会而言,平时的香油钱是最基本的开销,这笔开支通常由信众专门捐出。每月农历十六,神明会都有“赏兵”仪式,其中主持仪式的法师由神明会负责聘请并支付酬劳。除此之外,最主要的支出都集中在神明生日这一天。在鹿村,最主要的神明诞辰主要有三个:一是二月初二的福德正神诞辰;二是二月十六的田都元帅诞辰;三是四月二十六的李府千岁诞辰。在神明诞辰这一天,神明会通常会请布袋戏或者歌仔戏,也会到“大庙”进香或者开展神明绕村活动,这些都会产生较多的开支。
如果从收支关系上来看,神明会的彩金规模显然是不断扩大的。而至于平时的祭祀费用则通过募捐等方式筹措。一直以来,由于人们在神明信仰上异常虔诚,这就确保了神明会的有效运转。
二 私有财产的经营
鹿村江氏聚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型聚落。因此,几乎所有江氏族人从事农耕生产,其他职业的村民极少。由此,家庭私有财产的经营很大程度上就是私有土地的经营。根据土地占有的情况,江氏族人经营土地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出租,主要是土地面积较大的地主家庭,这类家庭通过收取租金即可以满足生活所需,因而不需要从事农业生产;二是自耕,主要面向土地面积较小的普通家庭,这类家庭必须自行耕作土地,获得收成,从而满足家庭的生活所需。
在传统农业时期,鹿村江氏族人的粮食作物以水稻、甘薯为主。由于当地缺水,水稻只能在水源充沛的时节种植一季,第二季则种其他作物。甘薯是非常重要的粮食作物,对种植条件要求不高,不需要太多的水利灌溉,且产量较高。因此,几乎所有的家庭都会种植甘薯,这样可以确保家庭粮食的需求。家庭产出的粮食会用于出售,以便换取一些现金;家里种植的甘薯则晒干制成甘薯签,作为平时的主粮。在传统时期,稻米价格较高,人们普遍将稻米出售而食用甘薯,或者在甘薯中掺入少量稻米作为平时的主食。
除了粮食作物之外,农家通常还会种植经济作物。在鹿村,比较常见的经济作物主要有甘蔗、木薯、龙眼等。甘蔗不仅是鹿村而且是整个台湾中南部最重要的经济作物,早在荷兰占领时期就已经种植,在清治时期的规模已经相当庞大。进入日据时期,日本在台湾中南部各地均建立了糖厂,甘蔗种植遍布乡村田野。在日据时期,甘蔗生产普遍采取契作方式,即由糖厂与农户签订生产契约,农户种植甘蔗并由糖厂提供肥料(需要购买),收割时由糖厂负责统一收割和运输。最后根据所产蔗糖的产量按照一定比例分给蔗农。那时,农户通常会分得一定量蔗糖作为收入,并在一种称为“栈单”的单据上写明,这张单据则可以在市场上流通。农户可以将栈单出售给中盘商人,从而换取现金收入。栈单也可以作为货币直接进入市场交易。与甘蔗的契作生产不同,木薯则完全由家庭个体种植,木薯收割之后通常会送到当地粉厂出售,农民据此可以获得一些收入。龙眼也是重要的经济作物,有的农户会在地里种植,有的则在山上种植,龙眼收获之后通过龙眼窑烘焙成龙眼干出售。在经营方式上,鹿村的农户均以未分家的家庭为单位经营。只要没有分家,即使有多对夫妻也要一起从事农业生产。而分家之后,则各个家庭各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经营管理上,大多家户采取家长经营的方式,由家长统筹管理生产经营事项,生产资金的支出和收入也由家长统一管理,生产工具、土地等的购买、典当、出售,也必须由家长出面。
家庭在内部也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分工。不仅成年人参加生产,未成年的儿童也要参加生产,只是根据不同的劳动能力进行分工。在男女性别分工上,男性主要从事农地耕作,女性主要负责家庭劳务,但女性也要参与农业生产。在农业生产上,只要是需要用到牛的地方,一般都由男性劳动力完成,女性则主要负责除草、整田、收割等工作。在其他生产环节,只要是能力所及的,全家人都会一起参与。
在农闲时,男女都会参与一些副业经营。在日据时期,玉井曾经建有糖厂,对于工人的需求量很大,鹿村的许多农民都会从事与糖厂有关的生产活动。那时,男性主要利用牛车搬运甘蔗等,女性则会去做小工,赚取一些货币收入。对于做小工的工作,一般只有女性才做,男性很少做。在雇工时,并不是由糖厂直接出面,而是糖厂联系各个聚落里的大地主担任制糖委员。制糖委员的作用,在于联络当地村民协助进行甘蔗的运输、收割等工作,例如,在甘蔗收割季节请小工进行甘蔗的收割,或者请牛车将收割后的甘蔗运往堆砌点。无论是收割的小工或者牛车,均由制糖委员负责联系,并支付工钱。借着糖厂的雇佣,一些农家也可以获得一些额外的经济收入。除此之外,鹿村也有不少农户利用农闲的时候上山狩猎,打到猎物之后在市场上出售。不过,上山狩猎并不能够一人完成,而需要众多族人共同合作完成,对此将在第四节再进行阐述。
三 合作经营
在很多时候,单纯依靠家庭并不能够完成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而需要借助其他家庭的合作来完成。在鹿村江氏聚落,最常见的合作经营形式称为“帮伴”,也就是“你帮助我,我帮助你”,类似于传统的“换工”。这种帮伴,存在于生产经营的多个环节,其中以作物收割时最为普遍。收割的既可以是水稻,也可以是甘薯。在快要收割的时候,族人就会相互邀约一起收割。邀约的人数并不固定,出工的多少与各家的土地面积有关。土地面积大的家庭,其出工的数量相应更多(如夫妻一起帮伴),土地面积较小的家庭,出工相应较少。由于相互之间都熟悉,各个家户并不会斤斤计较,多收一点少收一点并不在意,但是在大体上不会相差太多,自己的出工数应与自家的土地数相对应。如果相差太大,就要按照当时的工价进行补偿。几家一起帮伴的家庭,进行收割的先后顺序视作物的成熟情况来确定。哪家的成熟较早,就先收哪家的,最后全部收割完。收割的过程中,遇到收割自己粮食的时候,必须准备点心,并专门挑到田里,用以犒劳耕作者。一天的收割完成之后,主人家一般也要请帮伴者到家中吃饭。通过帮伴的方式,江氏不仅可以将各家的作物都收割起来,而且也增进了族人之间的感情。在此,邀约的时候并不一定是与自己关系好的才会帮伴,平时交往不多的也会一起帮伴。不过,帮伴的对象,通常都在江氏宗族聚落范围之内,较少出现与其他村的人帮伴的情况。族人与外村人帮伴的情况,主要会在与自己的亲戚帮伴时出现(如妻子的娘家亲戚),这也成为增进家庭亲属关系的一种方式。在鹿村,帮伴的方式完全自由组合,宗族组织并不会出面,这被认为是各家自己的事情,与宗族无关。
除了农业生产上的帮伴之外,在鹿村还有一种可以称为合作经营的方式,也即族人一起合作狩猎。狩猎是早期平埔族群的重要活动。可能是受到早期平埔族群人生活的影响,鹿村江氏族人早期也形成了上山狩猎的传统习惯。上山狩猎的人数并不固定,少则五六人、多则七八人。打猎时每人都会带一个背包,带上路上的干粮。早期并没有枪,武器以长矛为主。打猎时每人至少会带一条狗,有的人会带两条。外出狩猎的时间通常较长,短的也要一个星期,长的时候要几个星期。打猎的地点都在深山,当地人去得较多的是梅岭以北的“鹿寮”等地。由于每年都会有人前往,因此在那里也盖有简易的草棚,族人去了以后就在草棚过夜和吃饭。关于打猎的过程,通常是先在附近的山泉附近安排专人守候,然后其他人分散四周并放出猎狗追逐。此时,野猪、野鹿受到惊吓奔跑,口渴了就会到山泉口喝水,守在泉口的猎人正好可以将猎物杀死。猎物杀死之后,由参与追捕的村民分配。但是分配的时候,将猎物杀死者可以分到更多猎物,其他人则相对较少。早期当地都有很多的野猪、野鹿,但是后来由于有了枪,猎物的数量也大为减少。在传统时期,外出打猎是村里青壮年农闲时候的重要副业,这也是一种生产上的联合行动。早期狩猎是一项团体活动,需要族人之间的密切合作,体现了族人之间的内在凝聚力。
第四节 交换
一 族内交换
鹿村江氏聚落是一个只有100余户的宗族聚落,早期农民基本上维持自给自足的生活状态,商业交换发展非常缓慢。在宗族内部,由于农户基本以农为生,同质性很高,因而很少有族内交换产生,更不要说商业性的交换了。族人之间的交换行为,主要是基于人情往来的互通有无。有的农家种植了蔬菜,自家吃不完,会很自然地送一些给邻居。有的人家做了一些好吃的食物,也会有意留出一些给邻居好友。在族人之间,类似的互通有无普遍存在,但这种互通有无并不是严格的交换行为,而是人情上的往来。在调查期间还有一位耆老提到,早年有时为了待客,会到邻居家里抓鸡或者鸭子,当时并不付钱,而是等自家的鸡或者鸭子长大之后再还给邻居。这种交换方式,主要是为邻居行方便,是早期族人互助的体现,也不是商业性的交换行为。
鹿村江氏族人之间虽然没有商业交换,但是日据时期之后聚落里不时会有流动的商贩,从而产生了聚落内的商业行为。这些商贩通常都是附近玉井或者楠西的行商,他们每天在周边聚落游走,靠贩卖商品为生。早期不同的行商售卖的产品有所不同,有卖鱼的,也有卖肉的,还有卖青菜、酱料的。来到聚落之后,这些商贩都会大声叫卖一番,村人听到叫卖声,如果有需要的商品就会出来购买。在日据时期,当地行商都徒步行走,没有其他交通工具。所有售卖的产品均用肩头挑来,异常辛苦。那时行商大都上午过来,七八点钟居多,在村里待的时间也很短,看到没有人来购买,就会挑着担子再前往下一个村庄。由于没有交通工具,这些流动的商贩所覆盖的范围非常有限,其每天行走的路线也相对固定,与各庄的村民多少都有相识。这种早期的流动商贩,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村民日常生活所需,成为农户家庭生活的重要补充。
二 族外交换
1.固定商贩:微型集市
在日据时期,鹿村江氏聚落里面没有固定商贩。距离鹿村最近的商贩在聚落外面,联结玉井和楠西乡的道路旁。为什么聚落里面没有固定商贩呢?原因是当时江氏聚落人口不多,并不足以支撑商贩的存续。据族中耆老回忆,当时在路边开有两家杂货铺,这两家都与鹿村江氏关系密切,其中一人名叫廖全,早年入赘江家;另一人名叫江文勇,也是江家人。两家所开的店铺都在江氏聚落外的道路两旁。由于距离聚落较近,早年是鹿村江氏族人购买日常杂货的主要去处。需要说明的是,这两家杂货铺并不是仅仅针对鹿村江氏族人(否则可以直接开在庄里),而是面向周边四五个聚落,包括东西烟、下烟、大林、油车几个庄头的村民,都会就近到这两家店购买生活物资。杂货店售卖的产品种类以村民日常需要为主,包括日用品、面、罐头以及一些中西药材等。虽然只是两家商贩,但实际上构成了一个跨聚落的微型市场。这个微型市场正好介于楠西和玉井两个乡镇集市之间,填补了附近几个聚落村民日常生活的需要。对于两家杂货铺的情况,江客当先生回忆:
过去各人家里基本上自给自足,平时过得很苦,也很少会去楠西和玉井的集市买东西。所以,平时的一些要买的东西都可以在这两家杂货店买到。其中,廖全的店一直开到现在都有,可能有上百年的历史了,现在是他的儿子在开,另一家店开的时候没有很久,很早以前就没有开了。
2.固定市集:乡村集市
除了微型市场之外,江氏聚落附近还有玉井和楠西两个固定市集。早在清代,台南当地就已经出现了许多固定市集。但早期集市并非天天开市,而是有一定的集期。对此,《台南县志》就提到:“清朝时期本县之市场,多属定期集市性质,时期则三五日不等,每逢月之朔、望或节日时,即形成闹市,自晨至晚,川流不息。”日据以前的乡村集市大多数是由民间自行结市,官方并不会干涉,除了核定添置的公量公斗之外,其余买卖都由人们自由完成。当时买卖的货物也比较单纯,以谷物、牲畜、鱼类、蔬菜、木炭、竹笋等农产品为主,或者是比较普通的手工艺品和生活必需品。进入日据时期以后,食品市场、屠宰场等都逐渐成了公设的市场。对此,在《台南县志》中也有较为详细的说明:
当时日本人曾于民国十一年由总督府发布“市场管理规则”,严格统治各市场,但对市场之卫生设施及管理甚为重视,因此民营市场仅有台北州设立七所市场外,其余概由各州厅所属之市,街庄等公设。……市、街、庄公设之市场,在其管理监督之下,依照市场使用条例向各贩卖人征收一定之使用费,始可以贩卖蔬菜、鱼、鸟、兽肉等及其他一切日用杂货物品。以当时之台南州言,即设有八十三所公有市场,奠定今日市场之一切良好规范。
换而言之,到日据时期之后,“国家权力”对乡村集市的管控已经非常深入,传统的自我运行的乡村集市形态趋于消解。就江氏聚落来看,其处于玉井和楠西的中间地带,因此距离玉井和楠西两个集市距离都比较近。江氏聚落距离玉井市集大约5公里,距离楠西市集2公里。这两个集市都是区域性的固定集市,也是村民所称的“比较热闹”的地方。不过,相对而言,楠西的集市规模较小,主要面向楠西乡境而已。玉井由于地处东部山区中心,是附近乡镇的重要货物贸易中心,因此集市规模较大。
台湾早期的集市都大多围绕着庙宇而形成。哪里有庙宇,哪里就有人群,相应地也就形成热闹的集市。无论是楠西市集还是玉井市集,都位于大庙旁边,其中,楠西集市主要在楠西北极殿周围,而玉井集市主要在玉井北极殿周围。根据碑记记载,玉井北极殿建于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由于信众较多,当地陆续发展而成为市街,也就是后来的“礁吧哖街”。《续修台湾府志》中记载:“礁吧哖街:距县八十里,俱属善化里东保。”在此之后,历经清治中晚期至日据时期,玉井境内的集市都基本上集中在玉井北极殿附近的乡街上。从地理位置上看,玉井地处台南山区各乡镇(楠西、南化、左镇、玉井)的中心,在日据时期已相当繁华。玉井的集市覆盖的范围,也不仅局限于玉井镇,而是拓展到周边这些山区乡镇。也是因为这个原因,从很早开始,江氏族人不仅会去楠西,也同样会去玉井。早年没有交通工具,江氏族人要前往集市,均需步行前往。不过,在调查中发现,早年普通人家是很少去集市的。究其原因,主要是早期家庭经济条件很差,并没有余钱到集市上购买商品。即使要购买的话也以生活必需品为主,而这些在聚落旁边的杂货店就能够买到。
3.专业市集:牛墟
玉井和楠西的集市以贩售食品、蔬菜、杂货为主,重在满足农民家庭生活所需。除此之外,台南乡村还有一类特有的集市,名为牛墟,以专门买卖耕牛以及牛具为主要功能。在早期台湾农业社会,耕牛不仅是重要的生产助手,也是最重要的农业运输工具。过去农家只要有条件的都会养上一两头牛,用作牛车。早期由于牛车太多,政府甚至还给牛车颁发牌照加以管理。正是由于耕牛的重要功用,农民对耕牛的需求也很大,从而衍生出了专门的牛墟市场。
对于江氏族人而言,早年同样会前往牛墟购买耕牛。不过,如果说玉井、楠西集市还是以乡镇为基本单位的话,那么牛墟就具有更为典型的跨区域特征。过去台南主要有三大牛墟,分别为盐水港牛墟、善化牛墟和新化牛墟。牛墟并非每天开市,而是有一定的集期。其中,盐水港牛墟每逢1、4、7开市,善化牛墟每逢2、5、8开市,新化牛墟则每逢3、6、9开市。每个牛墟每月各开市九天。三大牛墟的开市时期刚好错开,正好满足不同商家和买家的交易需要。距离江氏聚落最近的牛墟在善化镇,也称“善化牛墟”。善化牛墟是台南历史最久远的牛墟,其在1830年以前就已经出现了。对此,唐赞衮在《台阳见闻录》中写道:
台南府安嘉大武垅,地方辽阔,贫民子弟无力读书,长即习为桀骜,鲜知礼义。清穆宗同治九年(1870年),经郭巡检先禀设立义塾。嗣因经费难筹,又禀请就湾里街牛墟,每只纳税一百文,充为义塾经费。因所取无多,足以杜绝盗窃私宰,又便乡民,经刘前道批准照办。
至于牛墟交易的过程,《彰化县志》中多有记载:
凡贩牛者,欲买者必于牛墟。台地无设墟为市者,惟卖牛必到墟。墟日有定律,以三日为期。如二五八、一四七之类。墟设墟长,长由官立,给以戳记;凡买牛卖牛者写契,皆用墟长戳记,若中保然,恐有窃盗之累也。墟长必铸铁烙牛,以字为号,便于识别。乃近日之盗,得牛亦铸铁取字之相似者,覆以乱之,故偷牛者亦至墟发卖。或墟长能知为盗,买者不能辨也。
早年间,虽然善化牛墟距离较近,但是聚落的人们并不一定只去这个牛墟,也会去其他牛墟看看。当时购买耕牛,不仅要谈价格,更重要的是要看牛的质量。这是一项非常考验“眼力”的工作。如果不能很好地辨别,那么农民就有可能花了大价钱而购买一头病牛。经验丰富的农民,则可能用较低的价格购入耕牛,若干年后,耕牛不仅为家庭辛勤劳作,而且还能卖出比原先更高的价格,从而为家庭经济提供部分现金收入。关于购买耕牛的过程,江赐宗先生就曾介绍:
在牛墟里买卖牛有很多学问。一般一头牛在手上时间都不会很长,一般两三年就会卖掉。在我手上一头牛最长的时间就是五六年。买牛要学会看牛,有的牛凶,不好教。要买到好牛,首先要看牙齿,如果牙齿有十颗的,就是好牛,如果八九颗的就没有那么好。然后要用手摸摸牙齿,这样可以知道牛的年龄,如果牙齿比较平的就说明牛比较老了,最好不要买。另外还要看看牛身上的毛,如果毛是前后分开的,那么就比较好。在我们这里,一定不要买“回头牛”,也就是不要把刚刚卖掉的牛又买回来,这样对家里会有不好。还有,如果不小心买到了“错牛”,一定要赶紧卖掉,否则也会对家里的运气和风水有影响的。
第五节 产业
鹿村江氏聚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型村庄,绝大多数村民以农为生,从而形成以农业为主体的产业形态。在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聚落逐步出现了一定的商业借贷行为,并伴有少量的手工业生产。
一 农业生产
(一)人地关系
根据本章第一节的描述不难了解,鹿村江氏聚落的人地关系始终处于不断变化的过程中。从开台祖江如南开始,江氏族人的土地面积就极为广大。在第十四、十五世时,是江氏土地面积最大的时候,聚落中有众多农业大地主,人地矛盾也不明显。1930年,楠西乡的水田面积为663甲,人均为0.21甲,旱地为946甲,人均为0.3甲,总体人均耕地面积为0.51甲。当时楠西全乡共683户,户均拥有耕地面积多达2.35甲。1938年,楠西乡的水田面积为752.63甲,人均0.18甲,旱地面积999.54甲,人均0.24甲,总体人均耕地面积达到0.42甲。按照当时楠西825户计算,户均耕地也达到了2.12甲的水平。而与楠西平均水平相比,鹿村江氏聚落一直以来都是当地地主集中的庄头,其户均耕地面积无疑会高于2甲。在实地调查中,许多受访的耆老也都表示,早年家庭的耕地面积是比较充裕的,即使是在日据末期,农户的耕地面积都不算少,人地关系并不尖锐。
从农业人口来看,1935年,鹿村所在的楠西乡共有农业人口3155人,其中自耕农375人,占比为11.88%;自耕同时租佃部分土地(半自耕农)的农业人口1492人,占比为47.29%;完全租佃的人口为1288人,占比为40.82%。总体上来看,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口中,有四成为佃农,接近五成为半自耕农,另有一成为自耕农(包括地主)。当然,这里只是楠西乡的情况,从鹿村来看,由于其地主人口较多,其自耕农和半自耕农比重相对会大一些。
(二)农业作物
1.水稻
由于受到特殊水利条件的限制,台南的稻作经济比较复杂。既有单季稻,也有双季稻,同时也有水稻和陆稻之分。楠西乡由于地处山区,日据时期几乎没有两季水稻,均只能种植一季水稻。在水稻的品种上,又以水稻为主,陆稻的数量较少。根据1938年的统计,楠西当地的水稻种植面积达到619.35甲,其中一季水稻面积617.75甲,比重达到99.7%。当年收获的稻谷产量为5397石,单产为8.73石/甲。除了水稻之外,当时楠西还种有少量陆稻,面积为40甲,产量320石,单产为8石/甲。陆稻的种植面积相比水稻要小得多,占比仅为6%。鹿村江氏聚落地处楠西,其农业生产状况大抵与楠西的相差不大。
鹿村当地由于水利条件不佳,土地均为“看天田”,农业生产都因天气变化而发生波动。水稻对于水利灌溉的要求很高,在缺水的条件下难以生长。因此,当地的水稻都只能够种植一季。其时间一般是从农历的四五月份到八九月份。这一段时期,是当地水量最为集中和丰沛的时期,水利灌溉条件也最符合水稻的生长需要。20世纪30年代,乌山头水库建成之后,嘉南平原的灌溉条件大为改善。当时实行三年轮耕,轮到种植水稻的时候,水库供水灌溉,粮食产量大增。不过,鹿村所在的玉井盆地却并不在乌山头水库的灌溉范围之内,这使得当地的土地仍然是“看天田”,这也是导致后期人们不再种植水稻而改种水果的重要原因。
2.蔗糖
一直以来,蔗糖都是台湾的重要产业,也是台湾早期的经济命脉,其重要性与稻米不相上下。根据《台南县志》记载,种植甘蔗早在荷兰占领时期(17世纪初)就已经开始了,其最早是从大陆传入的。在《台海使槎录》(1736年)中即有“每原四甲,现插蔗两甲,留空两甲,递年更易栽种”的相关记载。不过,早期台湾的蔗糖生产均采取旧法,通常建立糖部(也称为蔗部)制糖。日据时期,殖民政府在台湾各地设立了很多新式糖厂,从事奖励种植,改良蔗种,糖业也取得了长足发展。鹿村所在的玉井山区,日据时期因为制糖的需要,日本政府曾在当地收编民间糖厂,于1905年成立了制糖会社。这个制糖会社规模非常庞大,能够收纳附近乡镇的甘蔗,生产制造98%的二级砂糖,产量相当大。根据1938年统计,当时楠西的甘蔗种植面积达到429.04甲,产量为45889.98台斤(1台斤=600克),单产106.96台斤/甲,其种植面积是非常大的。根据调查,鹿村当地早年的甘蔗生产周期普遍较长,一般都要一年以上才能收获。其播种的时间一般在每年的8月、9月、10月,收获的时间则为第二年的12月以及第三年的1月、2月和3月,平均大概有16个月的生长期。
甘蔗种植采取契作方式,也即农户与糖厂签订生产契约,农户种植甘蔗之后均由糖厂统一收购,同时,糖厂会提供化肥等物资供应渠道。换而言之,当时的甘蔗生产已经完全商品化,农民的甘蔗种植完全是以获得货币收入为前提,也反映了日据时期当地农业生产的不同样貌。当时,糖厂收购农民的甘蔗之后,并不直接付现,而是支付载明一定糖产量的“栈单”。农民拿着栈单可以出售给中盘商人获取货币收入。即使不出售给中盘商,“栈单”本身也可以在市场上流通。
对于聚落的农民而言,甘蔗经营并不只是通过出售甘蔗获取收入,还包括由蔗糖经营所延伸的其他工作机会。根据调查,早期农民只负责甘蔗的种植,成熟之后的收割均转由糖厂承担。此时,糖厂往往会雇请聚落中的妇女作为女工收割甘蔗,并支付相应的酬劳。而甘蔗收割之后,糖厂又会再雇请聚落中的牛车运输甘蔗前往附近的火车转运站,并运输到糖厂制糖。可以说,糖厂的存在,使甘蔗种植成为鹿村当地农民重要的经营副业,也是当地农民货币收入的最为重要的来源。
3.甘薯
甘薯是早期农家除了稻米之外最为重要的粮食作物。甘薯对雨水的需求量较小,对生长环境要求也不高,因此种植难度不大。更重要的是,甘薯的产量可以在1分地1000台斤以上,远比稻米的产量更高。在鹿村当地,甘薯的生产往往是和水稻结合在一起的。每年农历四五月到九月,是种植水稻的季节,而水稻收割之后,正好可以种植甘薯,并在第二年的四五月收割。甘薯收割之后,保存时间不长。为此,农民都会将甘蔗制作成一条条的番薯签,并且放在阳光下晒干。番薯签晒干之后,放在家中可以保存至少一年。对于农民来说,由于稻米产量较低,而市场价格较高,因此有不少农民都会选择将稻米出售并赚取一定现金收入,而农民平时的主食就以甘薯签为主。不过,完全吃甘薯签是极难下咽的,为此人们都会多少往甘薯签里添加一些稻米以改善口感。
4.其他杂粮
除了稻米、甘蔗、甘薯等主要作物之外,台南当地还会广泛种植一些其他杂粮,包括大豆、花生、芝麻、小麦、黄麻等。其中,大豆的下种时间一般为3月、6月以及9月、10月,而收获季节为6月、9月、12月以及1月,其生产的周期通常为三个月。而小麦的种植一般也是9月、10月下种,然后第二年3月收获,生长周期大概为半年。至于黄麻,则一般在3月或者4月下种,并在8月、9月收割。这些杂粮作物的种植面积通常不大,规模较小,农户种植以满足自家需要为主,商品化的程度相对甘蔗要低得多。
5.苎麻
苎麻是一种经济作物,主要用来制作绳索。在实地调查期间,受访者表示当地并不生产苎麻。不过,在光绪十二年(1886年)一份台湾道转呈嘉义知县给刘铭传的公文中,曾经提到:“后大埔南行礁吧哖五十里,循溪而下,路径尚平。该处出产,以麻苎为大宗。嘉邑屯租,约征千余石,礁吧哖以上一如鹿鸵一带田园均纳台湾正供。”在此,“茄拔鹿鸵”即鹿村所在地。由此看来,当地早期应该是生产苎麻的。而且根据日据时期统计资料,1898年楠梓仙溪里的苎麻种植面积为13.86甲,收获17700台斤。就此判断,当地早期曾广泛种植苎麻,只是在日据时期以后才逐渐减少种植量。
(三)耕作方式
在耕作方式上,早期鹿村一般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生产和经营。家庭是完全意义上的经营主体,生产什么,如何生产,劳动产品如何分配等都由农民自己支配。在这一生产方式下,农民根据家庭的需要决定作物生产安排。也就是所谓的“小农经济生产”。第二种方式,也即农民所谓的“契作”。这种耕作方式从日据时期就已经开始,主要体现在甘蔗的生产和种植上。在契作的背景下,由农民与制糖企业签订生产契约,按照糖厂的契约要求进行生产。农民与企业是合作的关系,形成农户加企业的生产模式。
二 借贷商业
在鹿村江氏聚落,并不存在正式的商业借贷机构,但是形成了颇为丰富的传统借贷形式。根据笔者的实地考察,早期江氏聚落主要存在以下几种借贷方式。
一是祭祀公业借款。祭祀公业从其收入中提取部分用于借贷,其运作方式与神明会的彩金类似:由借款人提出申请,金额一般不能太多;每年会规定借款的人数;利息按照借款金额的10%收取。借款的对象必须是江氏族人,且借款人都必须要找一位保证人。保证人也必须是江氏族人且居住在江氏聚落。一旦借款人不能归还本金和利息,则保证人必须足额支付,债务关系则转变到借款人与保证人之间,再由保证人向借款人追款。借款的利息与神明会一样,一般为10%,借款期限也以一年为限。但是与神明会不同的是,祭祀公业借款不需要“掷茭”,同时也不会有人超额归还利息。对于江氏族人而言,祭祀公业借款是比较纯粹的资金借贷行为。在鹿村江氏聚落,资金的借贷与还款有两个时间,一个是农历六月二十,也即达清公的诞辰;另一个时间是农历十月二十一,也即东峰公太的诞辰。在这两个时间,不仅族人要规划借款,鹿村江氏每年也要收取租金、订约以及重新签订贷款协定。在这两个时间,去年借款的借款人需要将本金和利息返还。同时,有借款意愿的村民也在这天订立借据。
二是神明会彩金。神明会的“求彩金”,虽然带有神明祭祀的性质,但是在很大程度上也带有资金周转的特征。一些有资金需求的农户会选择在这一天向神明会借款。与祭祀公业借款不同的是,神明会彩金不一定面向本聚落居民,其他聚落的居民同样可以借款。不过,神明会的彩金同样必须要有一位居住在聚落的村民作为保证人。一旦求彩金者不能按时返还彩金及利息,那么保证人必须无条件返还。关于求彩金的具体过程,可以参见前文论述。
三是农会借贷。农会是一个极为重要的生产组织。从日据时期开始,农会组织就已经出现,在国民党迁台之后仍然发挥其作用。农会组织在每个村里都会有自己的农事小组长。楠西的农会组织相对较小,职员不多,其主要承担供销、农业推广、保险、信用借贷等方面的业务。其中,信用业务是村民们借贷的重要渠道。不过,与传统的借贷方式不同,农会借贷主要面向会员。要取得会员资格,一般需要在本地有土地或者相应的农业生产设置与机构。借贷的时候,必须按照农会要求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者担保人,经过农会审批之后方可获得贷款。与祭祀公业和神明会相比,农会贷款的金额通常较多,可以进行较大规模的投资。根据笔者访问农会前总干事朱先生,楠西农会曾经发出最高的贷款达到900万元。农会贷款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种是信用贷款,可贷款的额度相对较少,但是可以不需要抵押品,只要有两位担保人愿意担保,就可以贷款;另一种形式是抵押担保,需要用一定抵押品做抵押,可贷款的金额根据抵押品的情况而定。不过,贷款有时也会看贷款人与农会的关系好坏,如果关系较好的话,可以贷款到抵押品价值的八成甚至更高,而如果关系一般,那么也许只能贷到五成。
四是个人借款。个人借款也是解决资金困难的重要方式。个人借款通常会向地主等经济实力较强的人借。这种借款一般都是认识的人,但是利息也很高。以前,个人借款的利息都是2分,也就是每年20%,这是一般的利息水平,根据不同的情况可能会有一些差别。近年来,当地也出现了地下钱庄可以借钱,这种钱庄借款的利息可以达到每个月1分,而且借款的时候先要扣掉10%的利息。如果借20万元,借款时就只能得到18万元,然后每个月利息2万元。不管是高利贷还是地下钱庄,利息都是非常高的,如果不是遇到万不得已的情况,一般农民也不会去借。还有一种借款是通过“起会”的方式来完成的。通常是某人急需要一笔钱,于是自己联系一些朋友共同“起会”,发起者是“会首”,其他参与者是“会员”。通过起会的方式,每位参与者都会提供一笔资金给会首,从而满足会首的资金需求。而其他会员则通过“起会”的方式而获得一笔利息收入。每位成员的利息收入根据借款时间长短会有所不同,最后收回款项的会员其利息收入最高,但风险也相应最高。有关“起会”的具体过程,笔者还将在第四章再做解释。
五是店家赊款。在传统时期,农民的收成带有季节性,往往只有在粮食收割出售之后才有比较可观的现金。在此之前,家庭经济会较为拮据。对于经济比较困难的家庭,也可能存在一些赊欠的现象。比如,在很多聚落附近的杂货店,都可以赊欠。店家会有一本账簿,专门记载赊欠人及商品情况。等到收割或者年底的时候,再一次性结清。赊账的额度,根据赊欠人的信用情况而定,如果赊欠人信用情况很好,那么店家会愿意多赊款。如果信用情况不佳,那么积累到一定额度之后就可能不再赊欠了。赊欠人可以在一年中的任何时候将欠款还清,但是最迟必须在年底之前归还完毕。如果年底不能还清,店家通常会上门催款。对于不能还款的赊欠人,店家通常不会再允许赊欠。店家赊账,是为适应农民经济收入的季节变化,既可以增加商铺的收入,也可以解决贫苦农家的日常生活。店家赊欠,仅限于居住在杂货店附近的人家,一来居住在当地彼此比较熟悉,知根知底,二来催缴欠款也比较方便。除了赊账以外,以前也有在店里赊饲料的情况。
对于一些经济比较困难的家庭,还有向米商或者碾米厂“借米”的途径。通常借米时自家的水稻还没有收割,正是缺米的时候。他们为了填饱肚子提前向米商借米。等到自家的粮食收成之后,再按照约定将米返还给米商或者碾米厂。由于米是提前预支的,因此还米时要多还一些。农业时代,鹿村附近地区有很多碾米厂,借米对象亦有不少。鹿村聚落里面也有一家碾米厂,江家人有的会到这里借米,但是并不局限于这家。也有聚落村民到楠西或者玉井借米的情况。提前向米商借米,可以解决粮食没有收成之前家庭粮食不足的问题,对于米商来说则可以赚取一定的利息,对双方都有益处。
六是生产生活预支。在农业时代,家庭经济比较拮据的家庭,也会提前出售农产品以换取现金。很多农产品都可以提前预售,比较常见的如猪、木薯、地瓜等。木薯通常出售给粉厂,在木薯还没有成熟以前,如果急需用钱,可以提前跟粉厂联系出售,也会有商贩前来接洽购买。买卖的货量和价格都在当时谈好,并由商家直接给付现金,农民则会给商家写一张买卖字契。等到木薯收割之后,农户按照约定的数量交付给买方。对于此种预先出售的情形,通常价格会偏低一点,否则商家是不会愿意提前将货款付清的。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有的时候也会出现收割时由于产量太高价格下跌的情况,以至于比之前预售的价格还要低,此时农户不仅提前预支了现金,而且还获得一些价格上的差价。在当地,猪的买卖也有类似预售的方法,其销售的对象一般为农会。在猪仔还没有出栏以前,农会就前来提前洽购,并预先提供一笔贷款。贷款的金额不会超过猪出栏后的售价。等到猪仔长大出栏后,由农会将猪运去宰杀和销售,并通知农户销售的价格和重量。最终农会将之前的贷款和利息扣除后的余额交给农户。对于提前洽购的猪,农户不能再转卖给其他个人,只能卖给农会。
三 其他产业
鹿村江氏聚落是一个完整的农业型聚落,绝大多数村民以农业生产为主体,从事其他产业的村民极少,即使有从事相关产业的,也是零星的或者季节性的。具体来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是运输业,主要指由本地糖厂聘请牛车运输甘蔗。这是农民获得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当地早期重要的经济活动。二是手工业。鹿村江氏的手工业实际上并不发达,各家各户几乎都能自己用竹子编织各种生活器具,因此并不需要在市场上购买。也有极少数人家制作的竹制品较为知名,从而吸引一些家庭前来购买。在调查中,就有一位江氏族人据说早年很会编竹制品,远近闻名,于是会有人前来购买。类似的情形,通常是先到家中告知需要的品种,然后约定时间,等编好之后再前去领回。不过,即使编织的竹子再好,也很难形成大量的销量。因此,农民仍然以农业生产为主,只是利用闲暇时间编织而已。这些竹制品也只有比较熟知的村民才会前去购买。从某种程度上来看,由于大多家庭都会自行编织,因此围绕竹制品的商品买卖在江家聚落并不常见。三是手艺人。在鹿村江氏聚落,几乎没有手艺人,根据笔者的调查,只有一位泥瓦匠。他同时也是鹿村的乩童。整体上来看,鹿村的产业形态非常单一,即使是其他产业形态,也都无一例外是以农业为基础的。
第六节 分配
分配是村庄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了解宗族、家户等组织内部关系的重要途径。对于宗族村庄而言,其分配主体包括佃农、地主、政府等多种类型,并遵循不同的分配规则。
一 地权收益分配
不论是祭祀公业还是普通家庭的土地,其土地产出都可能形成多个分配主体。在具有租佃关系的土地上,最直接的分配主体是佃农和地主,佃农是土地的直接耕作者,从而获得相应的土地收益。其获得的收益是剔除土地租金之后的产出剩余。倘若是已在政府注册登记的土地,地主在获得地租的同时,还要缴纳一定的比例的田赋,从而获得相应的土地产出。而对于政府来说,其分配收益则直接体现为收取的赋税收入。在清治时期,由于当地广泛存在“大小租”制度,从而使得参与分配的主体会有不同的形式。第一种形式中,一块土地既有大租权,又有小租权,且在官府注册登记。此时,参与分配的主体包括现耕佃农、小租户、大租户、官府。现耕佃农的收益为土地的直接产出减去小租,小租户的收益为小租金额减去大租金额,大租户的收益为大租金额减去赋税,官府的收益为赋税。第二种形式中,一块土地只有小租权,没有大租权,且在政府注册登记。此时,就不存在大租户,只有小租户。参与分配的主体为现耕佃农、小租户以及官府。现耕佃农的收益为土地的直接产出减去小租,小租户的收益为小租金额减去赋税,官府的收益为收取的赋税。第三种形式,即所谓的存在“隐田”的状态,也就是土地并没有在政府登记注册,则不需要缴纳相应的赋税。从而参与分配的主体为现耕佃农、小租户以及大租户(如果有大租权的话)。当然,以上是存在租佃关系的情况,倘若是自耕农,其产出分配关系则会简单很多,主要体现为自耕农与政府的分配关系(见表3-4)。
表3-4 不同情况下的土地收益分配情况
进入日据时期之后,殖民政府在1912~1926年全面收购大租权,导致大租权全部消失。与此同时,殖民政府对台湾进行了全面的土地清查,绝大多数土地都纳入政府管理范围,“隐田”趋于消失。在这两种情况下,当地的土地分配形式趋于简化,主要表现为租佃背景下的现耕佃农、小租户、政府的分配关系以及自耕情况下的自耕农、政府的分配关系。此时,土地收入基本上纳入政府管理范畴。根据笔者的调查,鹿村江氏聚落在日据时期也为上述两种分配形式。在此,作为分配主体的自耕农和小租户,均为土地的实际所有者,其既可以是个体家户,也可以是宗族公产。如果是个体家户,则其收益进入家庭内部分配领域;倘若是宗族公产,其收益则进入宗族内部分配领域。关于上述收益的再分配,将在后文加以说明。
二 族内共同分配
从实地调查来看,宗族的收入并不局限于地租收入,还可能包括其他收入。例如,对于会川公祭祀公业和达清公祭祀公业,就可以通过资金的借贷获得利息收入。或者也可以收取一定的丁钱,增加收入。但如果我们不仅考察“大公”,也将“小公”纳入考察,就会发现地租收入是祭祀公业的基本收入来源。但是,这些宗族公产的收入,是否完全分配给族人作为收益?其分配又遵循什么样的规则?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分。
可以肯定的是,祭祀公业的收入并不能够完全作为收益分配给族人。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将每年的祭祀费用以及其他支出剔除。由于绝大多数的祭祀公业本身就是基于祭祀而设立的,其经费自然必须用于祭祀,只有祭祀之外的剩余收入才有可能作为族内分配的对象。不过,即使剔除掉祭祀的费用,也不一定就能够完全分配到个人,还需要区分祭祀公业的性质。从鹿村江氏聚落来看,重点需区分“大公”和“小公”两类祭祀公业。
之前已经提到,“大公”是全体江氏族人共有的祭祀公业,主要指会川公祭祀公业和达清公祭祀公业。“大公”是宗族内最重要的祭祀公业,也要承担全族性的祭祀活动。由于人丁众多,因此“大公”的祭祀支出相对较高。“大公”不仅要承担祭祀费用,还要承担宗族内部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各类宗族建筑、道路的维护以及日常宗族活动的开支等。与颇为庞杂的支出相比,“大公”的收入显得捉襟见肘。倘若剔除支出,“大公”每年实际可以留下来的剩余收益非常有限,而难以有余力再分配给族人。在祭祀活动结束之后,宗族通常会举行“食公”(详见后文),其面向全体的派下员,可以看作早年族人所能够从宗族中分得的仅有的“好处”了。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之后,由于台三线拓宽,宗族获得了一笔巨额补助款,“大公”的经济实力大为增强,此时参加祭拜江如南墓地的族人,也可以分到100元新台币或者一块“红龟”。
与“大公”相比,族内的各种“小公”则要“慷慨”得多。这些“小公”通常只需要承担每年的祭祀费用,而无须承担其他公共支出。而且“小公”的祭祀人数较少,费用支出不多,相应的可以积累一些经济剩余。族人不仅可以参加“食公”,而且每年除祭祀之外的收入也可以加以分配,成为族人实实在在的收益。至于“小公”的具体分配方式,根据“小公”的不同性质也会有所不同。如四美公祭祀公业,其采取的是四房轮流收租,当值的房份收到地租之后,承担当年的祭祀费用,剩余收益按照房内的人口数量平均分配。据说,早年四美公祭祀公业收的租都是实物的地瓜,当值人收到地瓜租之后可以自行处置,其只需要将当年的祭祖活动安排妥当即可。还有一些规模更小的“小公”,则不一定将土地出租,而是在几个家庭之间轮流耕种,轮耕的当值人获得土地收益,同时承担当年“小公”的祭祀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大公”还是“小公”,早年的祭祀公业都没有给予老年人或者读书人以特别的优待,不存在所谓的老年金或者助学金。就访谈来看,其原因一方面是早年祭祀公业的收入确实有限,没有足够的经济剩余承担相应的支出,另一方面是当地一直以来以农为生,似乎对教育并不太重视,在这里已很难看到客家人耕读传家的传统。
三 家内分配
(一)分家的内容
家庭的日常收入并不会分配到个人。在鹿村江氏聚落,普通农家仍然遵循传统的家长制度,所有的家庭收入都由家长统一管理、统一支出。除非获得家长的授权,否则家庭成员不能动用家庭收入。但是,一旦家庭中的儿子逐渐成家,就会面临家产的分配问题。由于经济状况不同,农户的家产情况也会有很大的不同。为了更好地了解村民的家产情况,笔者在调查期间收集到了一份顺源公的“阄书”,并对其家产状况进行了整理(见表3-5)。从表3-5中不难看到,该地主的家产分布相当广泛,其家产类型包括房屋、土地、现金、借款等四大类型。在房屋方面,不仅包括瓦厝,也包括龙眼窑(烘焙龙眼的火窑)、茅屋、瓦栗仓等。而在土地方面,则既有大租谷、也有小租谷。交纳的租金,既有交纳实物地租的租谷,也有交纳现银的税金。指的一提的是,这家地主的产业,并不局限于本村或本乡,而是延伸到了玉井等外乡,甚至在阿里山也有产业。
表3-5 典型地主的家产名目
(二)分家的习惯
上述家产虽然只是属于一户,但是从中可以窥见早期当地农家的家产类型与特点。这些家产也构成有待分配的“标的”。但是,家产的分配并不是随意的,而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的。从实际调查来看,早期鹿村江氏的分家大体上有以下一些特点。
1.对分家的态度
在传统农业时期,分家并不是一件很光彩的事情,人们并不鼓励分家。大家庭一般被认为是家庭和睦的表现。往往只有家庭纷争较多的家庭才会早早分家,也容易因此而引来他人的闲话。
2.分家的时间
分家的时间并不是一定的,但通常情况下在家长去世之后较为普遍。家长仍然健在的情况下分家被认为是不合时宜的,也是较少见的。即使家长去世,在子女尚未成家的情况下也是不会分家的,只有等到儿子相继长大并结婚之后才会分开。
3.分家的规则
分家的具体规则并不是完全不变的,但是会有一些村民们都认可的规范。具体来看,比较重要的分家规则包括以下几点。(1)祖宗优先原则。在进行分家之前,通常会先留出一份公产,作为未来祭祀祖先的经济来源。经济条件越好的家庭,其留出的祭产越多,经济条件欠佳的家庭,相应较少。在留出祭产的同时,会同时规定祭产的掌管原则,从而明确各个子女所承担的责任。不论是“大公”还是“小公”,鹿村聚落中所有的阄分型祭祀公业最初都是这样产生的,所不同的只是其距今年代不同,从而导致其派下员规模有所差异。(2)传男不传女原则。早期在分家的过程中,不论家庭中女儿是否已经出嫁,都是不能参与分家的。女儿所能分得的家产,通常以出嫁时的嫁妆形式来体现。对于没有子嗣的家庭,养子或者过房子由于继承“香火”从而享有完整的继承权。对于改嫁时带来的儿子,虽然是母亲亲生,但由于父系世系不同反而不能享有继承权。(3)诸子均分的原则。在总体上看,对于拥有完全继承权的儿子,都是实行平均分配的原则。所有儿子所获得的家产类别可能不同,但价值应当相当(否则会产生争议)。(4)个别差异原则。由于地方习惯的关系,在某些特定家产的分割上,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房屋的分配上,鹿村江氏遵守“左为上”的原则,因此左侧第一件房间通常分配给长子,右侧第一间给次子,以此类推。家中的灶台通常分配给长子,其他儿子的灶台另行置办。如果儿子太多,原来的房屋不能居住的话,那么原房屋通常分配给长子,其他儿子分迁他处。(5)长孙有份原则。对于家中的第一个孙子,通常祖父在分家的时候会专门分配一份家产。但是其份额是单独设立的,并不与儿子的份额相同。
在分家的过程中,当事人均会签订一份分家字据——“阄书”,每个儿子各一份。为了更好地了解当时的分家过程,笔者将上述地主的“阄书”列出,从中可以更为详细地了解当时的分家过程。
众立阄书字人乐陶洋庄长房江足兵、二房江足帅、三房江足枝、同四房承继侄明顺、五房承继侄尚生、苍谋等,穷念张公百忍九世同居,田氏弟兄感紫荆而三人复合。我等非不欲欣然慕之而愿言效之也,特是焚饮日久,生齿日繁,衣食浩大,难为合爨之饮,自当分析(析)之谋,恐伤手足和气,爰是焚香开龛告祖,邀请族长公人承祖父遗下物业品踏均分,占阄为定。此系至公无私,各无反悔。自均以后,各宜照阄掌管,勿得争长竟短,致伤手足和气。恐口无凭,特立阄书一样三纸,而兄弟侄各执壹纸,为万代子孙存照。
一、长记吉春公业租税按作三大房轮流以供蒸尝之费,批照。
一、顺源公田园租税品踏存公作五大房轮收,以供蒸尝之费,上流下接,周而复始,勿得抗古,批照。
一、长孙吉顺应分得东西烟溪仔干田小租谷28石、大租谷28斗,永为已业,存照。
一、顺源公留存大租及斗六佃税以及和箔溪洲园合共租谷50石,又有加冬园一段税金10元,纳大租谷5斗正,仍品踏按作五大房轮流以供祀费,批照。
一、溪仔干溪洲仔竹围内瓦厝8间,以及廍内家私、牛只等件,计共的银383元,交付足兵掌收,以抵还他人借项,批照。
一、长房足兵拾得一号,应分得东西烟大圳南畔田一段,小租谷16石,纳大租谷1石5斗5升正;又厝后南畔田小租谷2.4石,又带本庄下洋田一段,小租谷11石,带大租谷3石8斗;又内新寮龙眼一宅,带阿里山租银一钱;又带口霄里番仔埔园一段,税银10元9角7占;又龟丹三重线园谷租1.0石;又北寮头份园税金8元;又应得伸手北畔瓦厝3间,缴连西畔旷地在内,现贴足帅金□□元。永为己业,存照。
一、次房足帅拾得三号,应得东势、北势洋田小租谷32石,带大租谷3.4石;又下坎园一宗,带大租谷3斗;又头二埔田园一段,纳钱粮2钱7厘正;又口宵厘大船头园一宗,纳大租金1元,税金14元;又龟丹家天成借去42元,历年利谷□石;又江忠借去银10元,年贴利谷1.5石;又应得南畔茅屋3间,又瓦栗仓1间;又收来贴厝金46元。永为己业,存照。
一、三房足枝拾得二号,应得龟丹浊水坑田一段,带阿里山租1石;又下烟后田一段,带大租谷1.15石;又东势前田一宗,带大租谷1.2石;又龟丹家天成番仔寮田借去银□□元,利谷6.0元;又应份得南畔瓦厝3间,应贴足帅银80元。永为己业,存照。
一、四房承继侄明顺,应份得内埔口田小租谷11石,带大租谷1石。永为己业,存照。
一、五房承继侄尚生、苍谋,应份得东势田一宗,小租谷13石。永为己业,存照。
代笔人 游德渊(画押)
在场公亲人族亲江以忠
在场房长江贺
长房江足兵
次房江足帅
明治31年梅月 日 立阄书字人
三房江足枝
四房承继侄江明顺(画押)
五房承继侄江尚生、江苍谋
上述阄书立于1898年。到场人包括参与分配的五房江氏族人。其中有两房可能因为儿子早逝,因此有两个承继侄继承。这意味着,参与分配的儿子并不仅仅包括健在的儿子,而且包括去世的儿子。为了表明公正性,分家书专门请了代笔人书写,并请了族亲江以忠、房长江贺作证。公证人可以是江家较有威望的族人,也可以舅舅到场。在分家的时候,会预先将一些财产分配清楚,在家产的分割上,首先会将一些权利进行分割,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是祭祖的费用,也就是蒸尝之费。在这里,主要有两个祭祀公业,一是长记吉春公业,税租按照三大房轮流征收并用于吉春公的祭祀;二是顺源公,其租税按照五大房轮流征收并用于顺源公的祭祀。在这里,吉春公的祭祀应该是没有将四房和五房纳入,因此只按照三房轮收。第二方面是祭祀神明的费用,也就是“顺源公留存大租及斗六佃税以及和箔溪洲园合共租谷50石,又有加冬园一段税金10元,纳大租谷5斗正”,由五房轮流征收并用于神明祭祀。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用于神明祭祀的费用超过了50石谷子,可想当时神明祭祀费用是非常高的。第三方面是其他家庭成员的份额。这些家庭成员并不拥有完整的继承权,其份额是单独确定的。其中包括长孙,分得小租谷28石,大租谷28斗;四房承继侄,分得小租谷11石,带大租谷1石;五房继承侄,分得小租谷13石。第四方面是债务的处置,在分家之前,也会提前将债务进行抵扣,在此就提到“瓦厝八间,以及廍内家私、牛只等件,计共的银383元,交付足兵掌收,以抵还他人借项”。最后,才是在三大房之间进行主要家产的分割,这里三大房完全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并按照抓阄的方式确定各自分家所能够获得的家产。
(三)赡养义务的分配
在上述分家阄书中,并没有提到赡养义务的分配。对于普通农家来说,分家之后通常会涉及赡养义务的分配。如果在父母健在的情况下分家,那么就涉及父母二人的赡养问题。一般来说,一旦分家,就意味着年长者可以摆脱繁重的生产劳动。此时,老人即由儿子承担赡养责任。对于只有独子的家庭,不存在分家,也不需要划分责任。对于有两个以上儿子的家庭,则需要对赡养义务进行划分。在农业时代,鹿村主要采用“轮养”的方式,即老人在每个儿子家中轮流生活养老。轮养的时间并不是确定的,但通常都是一个月。轮养的时间节点并没有固定,可以是初一,也可以是其他时间。遇到轮养时间节点的时候,老人会收拾东西前往另一个儿子家中。如果老人行动不便,则一般由轮到的儿子来接。对于父母健在,同时又有两个儿子的情况,父母仍然是由两个儿子轮流赡养,不会一个儿子各赡养一人。因为夫妻生活在一起有照应,同时儿子也可以有更多时间投入生产。一般开始轮养之后,即使老人还有劳动能力也很少再下地干活。不过在家里还是会协助做一些照看小孩或者家务一类的劳动。
四 税赋分配
关于台湾的税赋分配状况,《台湾府志租税考》已经有过非常详细的阐述,日据时期殖民政府也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考察。综合来看,随着时代的变化,税赋始终处于变动过程当中。但是,税赋的征收总是与土地的性质和等则(质量好坏)有密切的关系。在征税时,首先要甄别土地的性质,并课以不同的税赋。一直以来,土地都有“田”和“园”的区别,“田”一般是指耕地,而“园”则指旱地。不同性质的土地税赋金额也会不同。一直以来,田的税赋普遍要高于园的税赋。不论是田还是园,又可以分成不同的等则,并对应不同的税率。在清治时期,土地等则一般为三等,即上则、中则、下则,并对应相应的税率。
1904年之后,日本殖民政府收购了台湾的大租权,规定台湾的大租于当年6月1日消灭。同年,殖民政府在11月10日颁布台湾地租规则,并制定了相应的等则及租率。在日据时期,土地税赋的征收仍然分为田和园两类,其等则关系相比清治时期更为详细,从清治时期的三等则变为日据时期的十等则。在具体的税赋上,一则田的税赋为17.8元,十则田的税赋仅为1.5元,前后相差了16.3元。田的不同等则之间,赋税差额也不尽相同,其中二则田和三则田之间的税赋差最大,为2.8元,八则田和九则田之间的差距最小,仅为0.9元。从园的税赋来看,其一则园的税赋为13.0元,十则园的税赋仅为0.6元,二者也相差有12.4元。从不同等则之间的差距来看,同样是二则园和三则园的税赋差距最大,为2.4元,最小的是八则园与九则园,以及九则园与十则园(见表3-6)。
表3-6 日据时期土地税赋的等则与税率 单位:元
资料来源:《台湾私法》,台北: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3,第77~78页。
根据调查,日本殖民时期政府进行了全面的土地清查,并将土地纳入政府管理。因此,清治时期所谓的“隐田”基本上被消灭,已不存在有土地可以逃脱税收征缴的情况。不过,一直以来当地的税赋并不算重,税赋的额度通常只有土地产出的十分之一左右。对于耕作土地的佃农来说,也没有多少赋税的概念,他们只知道有地租而很少关心赋税。长期以来,赋税都是由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地主缴纳的。在缴纳赋税时,一般以家户作为单位,而不会以宗族为单位。
根据笔者搜集到的资料,1921年楠西乡共有田621甲,其赋税为2049元,即税率为3.28元/甲;有畑912甲,其税率为2.32元/甲。大体上来看,当时不论是田还是畑,其土地状况大体相当于九则左右的水平。这说明当时楠西当地的土地较为贫瘠,税率不高。在实地访谈中,也有老人提到,早年缴纳赋税是分两次缴纳的,第一次是等水稻收割之后,直接上交谷子,第二次是等二季作物(一般是甘薯)收割之后,上交现金。为什么第一季是实物,第二季为现金呢?原因是早年政府不收甘薯等杂粮,因此第二季都收现金,但是政府很乐于直接接受稻谷,因此第一季均为实物缴纳(见表3-7)。
表3-7 1920年田和畑的赋税情况
资料来源:台南第十九统计书。
第七节 消费
消费是聚落生活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从消费的主体来看,鹿村江氏主要存在两类消费主体:一是以宗族或者房支为主体的消费,一般称为“食公”;二是以家庭为主体的消费。不同的消费主体和单位,其消费的方式与目的都会有所不同。
一 共同消费:食公
在鹿村江氏聚落,每年的若干重要时节都会组织“食公”。所谓“食公”,从字面理解就是“吃公家的”,其主要是指使用公产作为经费来源办桌聚餐的一种形式,旨在感念祖先功德,凝聚宗亲意识。“食公”的费用一般由公产承担,不同的祭祀公产,会形成不同层次和规模的“食公”。根据笔者的调查,在鹿村江氏举办的“食公”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会川公祭祀公业之“食公”
会川公祭祀公业是鹿村江氏所有族人的共同财产(称为“大公”),也是进行“食公”次数最多的宗族组织。在一年之中,主要有两个时间会举办“食公”,其具体的过程也会有所不同。
一是每年“阿泰公”祭祖之后“食公”。每年清明节都会举行全族性的清明祭祖活动。祭祀活动完成之后承办当年祭祀活动的房支会到拜亭“食公”。食公的时间为中午,地点在拜亭。食公的经费由祭祀公业承担,主要来源是当年收取的公田租谷。具体的操办由当年负责清明祭祀的房支负责。一般来说,准备“食公”需要五个妇女一组,包括买菜、掌勺、洗碗等不同分工。至于谁来买菜、谁来洗碗,由妇女协商决定,也有通过抽签决定的。清明节“食公”时,通常会吃闰饼。闰饼是一种清明时节的特色食品,类似于我们所说的春卷。祭祀公业有专门的公用大锅和大灶,族人只需要购买食材即可。“食公”时并非全族参加,而只是当值房支的人员参加,一般两到三桌。从性质上看,“食公”的参加者非常有限,并不是全族性的参与。原因主要是早年祭祀公业的土地不多,每年收的租金也有限,没有办法让全体族人共同参与,因此只能由轮值的房支“食公”了。从性质上来看,这种“食公”更像是对承担祭祀活动的房支成员的一种“回馈”,感谢他们为宗族祭祀的付出和辛劳。承担宗族祭祀活动的房支,均按照房份轮流,不同房支轮到的可能性会有所不同。例如,笔者所调查的一户村民,其所在的房支需要48年才能轮到一次。
二是每年农历十月二十一的“食公”。每年农历的十月二十一,是鹿村江氏东峰大帝的诞辰。东峰大帝同为江姓,因此被江氏族人称为“东峰公太”。在这一天,江氏族人都会前往神明厅祭拜。同时,这一天祭祀公业也会召开宗亲会议(派下员大会),由江氏聚落的主事报告当年的资金开支情况以及讨论关于宗族发展的重大事项,会议由族内的派下员共同协商确定。在宗亲会议结束之后,由祭祀公业负责宴请派下员共同“食公”。当天的“食公”由四大房轮流承办,并由祭祀公业承担费用。参加者主要是祭祀公业的派下员。如果派下员没有时间,也可以派其他家庭成员前往。派下员如果年老,身体不便的话,则通常会指派自己的儿子参加。对于入赘的家庭,通常是女方参加,男方因是外姓而不能参加。这个时候的“食公”,参加者包括鹿村江氏的所有家庭,是一年中唯一一次的全族性的消费活动。在“食公”的时候,一般的桌数都在十桌左右。以前祭祀公业没有购置专门的公桌,食公的桌子都是从族人家中借来的。
1996年,由于台三线拓宽,鹿村江氏的土地被征用一部分,祭祀公业的经济条件大为改善。此后清明祭祀之后的“食公”,不再限定每家只能一人前往,而是想来的都可以参加。此时办桌的桌数大大增加,也没有办法在拜亭办桌,而是移到大埕了。
(二)达清公祭祀公业之“食公”
达清公祭祀公业也是全族性的祭祀公业,不过,与会川公祭祀公业不同,其每年并不需要承担太多的公共事务,支出费用也不多。其经费支出都集中在农历六月二十达清公诞辰这一天。在这一天,聚落非常热闹,一是族人在这天会祭拜达清公;二是这一天是祭祀公业交租的日子,凡是租佃了公田的佃农都会前来交纳地租;三是有资金需求的族人可以在这一天向达清公祭祀公业借款;四是这一天也是鹿村江氏聚落“入丁”的日子,新近出生的小孩都会在这一天举办入丁仪式,祭拜祖先并将姓名登入众丁总谱。达清公祭祀公业的“食公”活动,也在这一天中午举行。该次“食公”同样由四大房轮流办桌,当时经济并不宽裕,因此没有什么鱼肉。农历六月正是当地盛产竹笋的季节,因此“食公”时均以竹笋作为主要的配菜菜肴,所以这次“食公”也被习惯称为“竹笋公”。按照当地习惯,“入丁”的人家当天需准备鸡、肉等供品并祭拜祖先,祭拜完成之后这些供品并不带回,而是由当值的妇女直接烹制,作为“食公”的菜肴。“食公”的参加者,主要包括主事,房头代表,当天参与租佃、订约的族人,入丁的人家以及当天操办仪式的当值族人。对于入丁的家庭,每家只能派一位代表前往。如果当年入丁的人家多,那么“食公”的人也会较多,如果入丁的人家少,“食公”的人也会相应较少。从参加者来看,六月二十的“食公”只有部分族人参与,并非全族性的消费活动。
(三)各房支祭祀公业之“食公”
除了以会川公、达清公等“大公”为主体的“食公”之外,各个房支也有各自的宗族聚餐。不过,与“大公”有所不同的是,房支的“食公”人数较少,规模较小。其中,鹿村江氏“四美公”祭祀公业的“食公”规模相对较大。由于第四房在聚落中人数最多,因此食公的时候也在公厅举行。四美公一年只有清明祭祀一次“食公”。“食公”的费用由四美公祭祀公业承担。四美公之下分有四个小房,“食公”时由四个小房各自轮流。不同的家庭由于房份不同,因此轮到的年限也有差异。例如,笔者访谈的江赐宗先生所在的家庭就是每12年才能轮到一次。与江会川公类似的是,参加“食公”者并不是四美公房下所有的族人,而只限于承担今年清明祭祀的房支人员参加,其他未轮到的小房人员不会前往。此种类型的“食公”仍然是对房支成员承担祭祀活动的一种“回馈”,所吃的食物也只是闰饼而已。
(四)江春分公祭祀公业之“食公”
江春分公祭祀公业在每年的春分这一天举行祭祀活动,共同祭拜春分公和黄丈公,并在念恩堂内进行“食公”活动。当天祭祀仪式结束之后,会召开122人派下员会议,由管理人报告当年祭祀公业的开支情况以及讨论有关祭祀公业的重大问题。会议结束之后刚好接近中午,于是一起“食公”。“食公”的费用由祭祀公业承担,主要源于当年收取的公田租谷。参与“食公”的人员仅限于祭祀公业122个派下员成员。派下员本人如果有事不能参加,可以指派家中的男丁参加,妇女不能参加“食公”。“食公”并不会专门通知,派下员均自行前往。“食公”地点在念恩堂的内堂。
二 家庭日常消费
(一)消费权利
在家庭消费中,家长掌握消费大权,是家里的“管钱人”。对于子女而言,是父亲最大,对于媳妇而言,则是“公公最大”,以前媳妇要回娘家必须公公点头答应才行。除非家庭中母亲非常强势,而父亲又不太愿意管事的,才可能会让母亲管钱。对于入赘的家庭来说,母亲的权力比较大,一般是母亲管钱。家庭中各种生产生活物品的购买,都需要经过家长的同意。子女不会主动向父母提出买东西的请求,一般是父母看到缺少什么之后才购买的。母亲也掌握消费的权力,可以到市场上购买需要的家用品,一些价格便宜的物品可以自己做主,如果是比较贵的东西则必须征得丈夫的同意。
(二)消费水平
消费状况首先取决于收入水平。对于收入水平较高的家庭,其消费水平也会相应更高。鹿村江氏族人历史上土地占有较多,地主和自耕农居多,其家庭消费水平也会因此而有所不同。对于地主家庭来说,由于土地面积广大,地租收入较多,因此生活消费水平普遍要高于普通农户。这一点,在房屋消费上体现得比较明显。对于地主家庭,房屋通常较为宽敞、使用的木料和建材材质都更为上乘。一般来说,过去地主家庭的房屋以砖墙红瓦房屋居多。为了彰显自身的经济实力,有的地主家庭还会使用普通民居极少采用的雕刻技艺或者瓷砖装饰,在室内也会有一些鲜艳的彩绘。之前提到的“日本钱”建筑就是很好的例子(见前文)。对于普通人家,一般多为就地取材的建筑,以土砖或者竹子作为建材,建造竹管厝或者土角厝,过去如果是贫穷人家,屋顶通常为茅草,而很少用瓦,建筑表面也没有额外的装饰。
对于一般农民来说,食物消费为最大宗,其他消费非常少。“填饱肚子”是人们在家庭消费中的首要原则。一般的农业家庭,很少能够吃上白米饭,而是以甘薯签作为主食,并在其中掺杂一些米饭。米饭和甘薯的相对比重,实际上反映了这个家庭的经济状况。经济条件较好的家庭(地主),就能够吃上白米饭,而经济条件不佳的家庭,其米饭中甘薯的比重就会增加,甚至于贫苦人家只能吃甘薯签充饥,而很难吃上米饭。地主家庭不仅能够吃上饱饭,而且也会有其他的消费开支。一般来看,地主家庭更重视教育,会将自己的孩子送去读书。不仅因为可以负担得起学费,而且因为平时可以请工来做农活,不需要孩子参加生产劳动。而一般的农家则没有办法请工或者请工不划算,必须由家庭成员参加劳动。也是因为这个原因,贫苦农家的孩子读书的年限通常较短。现在看来,通常地主家的孩子教育程度更高,事业发展也要更加顺遂。不过,也有一些有钱的家庭挥霍无度。在鹿村,人们经常谈起的是早年很多大地主都会吸食鸦片烟和赌博,倾家荡产的也不在少数。“很多地主都是这样败光的”,有的村民这样说。
在实地调查期间,人们对早期困苦生活还有不少的印象。在日据时期,当时由于要应对战争,鹿村当地实行粮食统制,所种植粮食全部上交给殖民政府,然后再由政府配给少量的粮食。笔者所调查的一位老阿嫲,在那个时候全家一个月只有两斗(14公斤)粮食的配给,平时只能用甘薯和米饭混在一起煮稀饭度日。另一位老人也回忆,“光复以后家庭还是很困难,那时没有衣服穿,美国会援助大米,大米是用一个小的白布袋子装的,拿到米之后,家里就会把米倒进米缸,然后再用布袋做成内裤来穿”。
(三)消费的观念
在传统农业时期,农民没有信贷消费的概念,都是量入为出。人们会努力赚钱,但并不会轻易花掉。只要自己可以种植或者获得的食物,人们都不愿意到市场上去花钱购买。农民也会努力存钱,以应付一些人生中重大事项的开支需要,比如结婚等。人们在消费上都是非常节俭的,即使是比较有钱的地主家庭,也不会随意花钱(也有少数会挥霍的家庭)。在普通农家,只要能用的东西都不会随便扔掉。只有实在不能用了,才会买新的。衣服能穿就尽量穿,大的穿了留给小的穿,破了的地方就打补丁补好,实在不能穿的还可以改成抹布。台湾光复之后,因为家里吃的东西少,也有的村民会去附近的基督教堂。早期信奉基督教的人比较多,倘若去祷告的话,都能带回面粉和牛奶。
在农业时代,凡是家里能够自己做的,都会尽量自己做。比如,各个时节的食物,如汤圆、年糕、闰饼、粽子、红龟等,都是自己家里做,不会去购买。实际上,那个时候市场上也没有卖。在家庭中的很多竹制器具,很多家庭也是自己砍竹子来做,而不会去市场上购买。
(四)消费的波动
春节期间是一年中消费最多的时节。一般来说,只要家庭条件允许都会给小孩子添置新衣新鞋。过去,过年是孩子们最开心的日子,不仅有新衣新鞋,而且按照当地习俗,父母都不会打骂小孩。在一年中的重要时节,家庭在饮食消费上也会格外“慷慨”。遇到重要节日和神明祭祀时,各家各户都会准备大量祭祀供品,从而增加家庭消费支出。在祖先祭祀方面,主要有除夕、端午、七月半、重阳节等;而在神明祭祀方面,则有田都元帅、李府千岁、福德正神三位神明的诞辰以及每月农历十六的“赏兵”祭祀。在这些重要时点,村民们通常会准备12碟或者16碟的供品,与平日里节俭的状况完全不同。此外,在重要节日,不仅消费水平不同,而且会有特定的节令食品,从而形成非常具有乡土性的饮食结构。一般来说包括过年和七月半的时候吃年糕;端午节吃粽子——以前的粽子非常大,但都是糯米,只有很少的一点肉;农历八月十五的时候吃“麻薯”;清明节的时候吃红龟、闰饼;遇到小孩子满月、做周或者老人做寿的时候,当地也有吃红龟的习惯;冬至的时候则是吃“菜包”,也是一种类似于“红龟”的食物,只是里面包的菜馅有所不同。
(五)消费的主体
传统农业时期的消费,大多数都以小家庭作为消费单位。但在涉及婚丧嫁娶等家庭重要事项时,家户个体均会宴请族人。这种宴请的经费均由主家承担。宴请的地点一般在公厅,如果人数太多则会移到外面的大埕。宴请的时间一般是中午,很少定在晚上。在传统农业时期,宴请时的桌椅均从相熟的族亲处借来,不会有人自己购买那么多。一位江氏族人回忆:“以前要是有相熟的族亲结婚,自己家里的桌凳就会被借去,自己只能蹲着吃饭了。”当时并没有圆桌,基本都是八仙桌,一张桌子坐八个人。举行宴席的碗筷和锅灶,均由祭祀公业购置,只要江家族亲要举办宴席,均可以取用。根据不同的事由,家户宴请的族亲也会有一些差异和区别。
1.婚嫁的宴请
遇到谁家有红好事(婚嫁或生了男丁等),邻居或者族亲会主动前往帮忙,不需要专门去请。帮忙的一般是关系比较好的,也是互相帮忙。以后遇到别人家办喜事,自己也会前往。宴请的对象均为整个聚落的江氏族人。每家一般一人参加,也可以两人,但是超过三人去吃喜酒的情况很少,容易“被人讲话”,会不好意思。去的可以是家长,也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只要有人前往即可。宴席中最中间的桌子最为尊贵,居中的位置通常是给舅舅坐。在当地,舅舅的地位明显是要高于其他人的,居于格外重要的地位,当地有一种说法是“天上天公,地下母舅公”,反映的正是舅舅在家庭中的地位。族里年纪较大的族亲会被邀请坐在上首,但是不会坐在中间的桌上。只有主家和亲家年纪大、辈分长的人能够坐在主桌。由于婚宴会请全体江氏族人参加,因此也包括主事等在内,但并不会专门请主事,也不会给主事特定的座位。一般认为,结婚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与祭祀公业并没有必然的联系。族亲前来吃喜酒,结束后并不会打包。剩下的菜肴回收之后会混在一起再放回锅里煮一次,凡是前来帮忙的族亲均可分到一碗带回家。有的婚宴结束之后,下午还有很多事情处理,此时中午的饭菜也会留到晚上再吃。对于过来帮忙的人,主家并不会给钱或者红包。
2.生了男丁
生了男丁也是红好事的一种,不过只有生男丁才请,生女丁很少请酒。生男丁请酒的习俗与婚宴基本一致。不过,男丁请酒的一个特别之处,在于生了男丁之后还要每家每户送一碗油鸡饭。油鸡饭用碗装好,送到各家各户门口,族人收到油鸡饭,会向主家祝贺,并且回赠一些米和豆子。一般来说,油鸡饭可以所有江家人都送,但是也有家庭会只送给南畔(如果住在南畔)或者北畔(如果住在北畔)的江氏族亲。再到后来,则出现只送给住在附近的族亲油鸡饭了。从油鸡饭的派送范围可以看出家庭社会交往圈的变化。
3.做寿的时候
当地老者比较忌讳“九”,做寿一般逢整数做寿,从六十大寿开始。做寿也分“大做”和“小做”。一般的普通家庭并不会专门操办,只有经济条件较好的地主家庭会专门请酒“大做”。请酒的对象也不是全族人,而是与自己比较相熟的亲戚朋友。不过,对于希望操办老人寿诞的家庭,则会在聚落给每家每户都送一个“红龟”或者“寿桃”。各家人收到红龟和寿桃,会向来人表示祝贺,但并不会有礼物的回馈。
第八节 财产继承
财产继承是村庄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财产继承包括共有财产的继承和家庭财产的继承两个方面。下面,笔者将分别加以阐述。
一 共有财产的继承
在传统农业时期,共有财产主要指祭祀公业的公产。祭祀公业里拥有继承权的继承人,通常被称为“派下员”,其继承和处分公产的权力,即“派下权”。关于派下员的定义,台湾“内政部”给出的界定是:
台湾祭祀公业子孙继承权通称为派下权,所谓派下权是指身分权与财产权的集合,依据当时台湾民事习惯,系以男系继承为主,无男系可继承者,冠本身家族姓氏的未出嫁女子、养子女或招赘婚所生男子,亦有派下权,其认定依私权自理原则,由祭祀公业内部自行依规约或共同决议方式加以认定,政府主管机关原则上不介入私权之认定。
政府在祭祀公业案件处理态度,仅系基于协助祭祀公业后代子孙清理其派下子系系统表,俾发给祭祀公业派下员名册之成员召开派下员大会改选管理人并行使派下员(公同共有人)处分财产之同意权。
在鹿村江氏聚落,派下员通常为家庭中年纪最大的男性家长。只要没有分家,则一个家庭只有一个派下员。如果分家,则分家后的小家庭各有一个派下员。一个派下员就代表一个家庭。派下员必须是江氏子孙,不能是外姓。对于没有男丁的家庭,可以用过房或者收养养子的方式成为派下员,过房子或者养子与亲生子拥有相同的继承权利。如果有女儿的话,也可以直接指定女儿为派下员。此时,女性只能招赘,否则派下员权力会丧失。如果没有女儿,也可以选择收养养女并招赘,此时同样可以指定养女为派下员。养女与亲生女儿拥有相同的继承权力。对于派下员而言,祭祀公业的财产只能共同继承,而不能分散到个人名下。
台湾的祭祀公业有两种不同的类型:一是“阄分型”,一是“合约型”。不同类型的祭祀公业,虽然都有派下员,但是其继承的方式会有不同。
第一,阄分型祭祀公业:按房份继承。阄分型祭祀公业的特点是,祭祀公业通常由一个共同祖先所立,派下员均为该祖先的后裔。这种类型的祭祀公业,其财产权利按照房份来加以继承。也就是按照分家的规则来进行继承。在鹿村江氏聚落,除春分公祭祀公业之外,其他祭祀公业均为阄分型祭祀公业,包括会川公祭祀公业、达清公祭祀公业、四美公祭祀公业等。以目前会川公祭祀公业来看,尽管第四房人数最多,但第四房所占有的祭祀公业权利与其他三房是同等的。人数越多的房份,其相应的每人享有的公产权益相对更少。当然,尽管对祭祀公业的持分不同,但并不影响派下员在族内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合约型祭祀公业:按股份继承。这种祭祀公业通常由同姓共同认股构成,各参与者购买相应的股份,从而相当于一个合股的基金。每个初始派下员所拥有的份额根据其购买的股份数量而定,购买份额越多的,其占有的公产比重就越高,相应的可以继承的权利也会增加。随着时代的发展,派下员的子嗣所能够继承的份额则取决于最初的股份数量以及世代繁衍的数量。简单来说,如果初始派下员购买股份多,而其后代又都为单传,则其继承的股份相应最多;相反,倘若最初购买的股份很少,而后代子孙又较多的话,那么每个子孙所能分享的公产份额也会较低。
在鹿村江氏聚落,只有春分公祭祀公业属于“合约型祭祀公业”。该祭祀公业由122个派下员共同出资组成,且派下员的数量只能单一指定,并不会随着后代数增加而增加。因此,如果仅从派下员所继承的份额来看,其比重始终是不会改变的。不过,对于每一个派下员家庭而言,派下员本身更类似于一个“利益代表”,其所继承的公产份额应为整个家族所共享。不过,在江春分公祭祀公业,作为家庭成员到底如何分享,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分享派下员权益,实际上并不明晰。
二 家庭财产的继承
关于家庭财产的继承,前述已经在分家部分的讨论中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说明。这里想重点讨论的是继承权的问题,即什么样的人可以继承家产?家产的继承通常是在分家时加以确定的。在有男丁的家庭中,女儿不论是否外嫁,都不参与分家,但这并不意味着女性不能获得部分家产,她们所分得的家产通常是在嫁妆中体现的。家中的男丁是家产的自然继承者,其继承的基本原则是“诸子均分”。不过正如前面提到的,如果有儿子早逝的情况,那么也可以立“承继侄”,从而分得部分家产。在有长孙的情况下,长孙也可以在分家的时候获得一份家产。
如果家中没有男丁,家产的继承会趋于复杂。在鹿村江氏聚落,可以选择的替代方式有很多种。第一种方式是过继一个儿子,这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过房子,过房子通常是本聚落江氏族人,血缘亲近的族人(如侄子)优先考虑。过房子过房之后,并不需要与过继人一起生活,而是仍然生活在自己的家中。过房子的功能,主要在于承担过继人往生之后的祭祀义务,并因此而获得过继人家产的继承权。也就是说,过房子只负责过继者的“身后事”,对于过继者生前的生活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二是养子和冥令子,主要是指从外面收养一个孩子作为继承人。此时孩子会来到收养人家中生活,并负担收养人的养老以及身后事,同时获得家产的继承权。无论是养子还是冥令子,都可以是异姓。对于养子和冥令子之间有何区别,笔者在调查中曾经进行过大量访问,但是并没有得到确切的答案。有一种解释认为,对于在哺乳期就收养的孩子,当地称为“养子”,而对于在年龄较大的时候收养的孩子,则会称为“冥令子”。
无论是过房子、养子还是冥令子,都是通过某种方式从外面引入一个男丁来继承家产。但是另一方面,鹿村江氏聚落也可以用第二种方式,即通过女儿来继承家产。这是当地继承制度中很特别的一点。对于有女儿的家庭,家长可以直接将家产继承给女儿,前提是女儿必须招赘,即不能将家产带离聚落。对于招赘的家庭,所生的子女也会有跟母姓和跟父姓两种情况。此时,同样遵循“传男不传女”的规则。不过,虽然同样是儿子,但是跟父姓的儿子不能获得派下权,相应的也无法获得与江氏宗族有关的财产。最典型的是在房屋的分配上,虽然儿子可以平均分配家产,但是非江姓的儿子是不能分得聚落内的房屋的。除此之外,无论是江姓还是非江姓的儿子,都拥有同等的继承家产的权利。
在调查期间,叶先生(入赘家庭二代)向笔者讲述了他的例子。叶先生的父亲早年入赘到江氏,当时一共生了三个儿子,其中老大和老三姓江,自己姓叶。在分割家产时,三兄弟同时分得相同的家产。但是,由于自己姓叶,并不能够获得聚落的房屋,当时父母为此专门在聚落外面购买了一块私地,计划分家后将土地分给叶先生盖房,作为今后的生活居所。在此,叶先生与其他两个兄弟拥有同等的家产继承权,但是由于作为家产的一部分——房屋是在祭祀公业的土地上,而祭祀公业规定只有江氏族人能够继承,因此在分家时,这一部分家产就不能由叶先生继承。这正是宗族关系对家庭继承所产生的潜在影响。
另一个案例是笔者在大林聚落与一位朱先生交流时得到的。朱先生虽然生活在大林,但其与鹿村江氏有很深的渊源。他的祖母是江氏族人,祖父早年入赘江家,并生了朱先生的父亲。按照当时的约定,入赘时第一个儿子必须与父亲同姓,第二个儿子才跟母姓。不过,朱先生的祖父母只生了父亲一人,之后祖父就早逝了。之后,祖母带着父亲一起离开了江氏聚落,改嫁给了另外一个赖姓人家(朱先生称为外公)。后来,祖母又生了一个儿子姓赖(朱先生称为舅舅)。在当时,家里的耕地面积有10甲之多,基本上由全家人一起耕种。后来台湾实行土地改革,由于土地都是自己种,所以没有被“三七五”减租。不过,在后来分家的时候,朱先生的父亲由于不姓赖,未能获得继承权,家里的土地都只有舅舅一人继承。换而言之,早期的家庭继承遵循严格的父系规则,只有与父亲同姓者方能继承家产,外姓不能继承家产。
第九节 鹿村经济变迁
鹿村虽然地处偏僻,但同样会受到社会经济变革的深刻影响。20世纪50年代以来,台湾乡村社会逐渐从传统农业时期迈向工业时代,鹿村经济在这一过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发生着转变。在宗族经济方面,鹿村江氏宗族在土地改革过程中受到的冲击很小,并伴随着整体经济的增长而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特别是在1996年之后,鹿村江氏经济有了一次显著提升并对宗族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与宗族经济相比,农户家庭经济的变迁似乎更为明显一些。农民的收入状况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都有了明显的增长并在20世纪80年代达到高峰。近年来,台湾经济面临瓶颈,农家经济的压力也与日俱增。而随着村庄人口的大量外流,乡村经济的空心化特征日益明显。
一 宗族经济的变迁
祭祀公业是宗族经济的主要载体。宗族经济的变迁主要体现为祭祀公业经济状况的起伏与变迁。在日据时期,鹿村祭祀公业由于土地面积不多,租金较少,经济实力也较为有限。国民党迁台之后,于民国38年(1949年)4月开始实施“三七五”政策,其用意在于减轻佃农佃租负担,保护耕作权,增加农业生产。根据“三七五”政策,限定地租最高额不得超过耕地主要农作物产品全年收获量的37.5%,副产品的收益均归佃农所有,同时规定租期不得少于6年,地主不得任意撤租,且限定地主土地出售时,佃农有优先购买权,以便逐渐扶持佃农成为自耕农。同时,佃农不仅地租下降,而且获得了相应土地的权益。当时,祭祀公业也作为“地主”看待,因此很多祭祀公业土地也被划入“三七五”范围内,并对之后的祭祀公业经济带来影响。不过,就口述访谈的情况来看,由于祭祀公业本身土地不多,因此在“耕者有其田”的时候并没有土地被限期出售或者政府征收。总体上来看,江氏祭祀公业的经济收入在“土改”之后还是得到了相当程度的延续。
进入1961年之后,台湾开始进入快速发展的时期,经济增长迅速。不过根据访谈来看,祭祀公业的收入来源主要还是地租,而根据“三七五”政策规定,地租的额度是保持不变的。换而言之,有“三七五”的土地其租金长期都处于很低的水平,并不能随着整体经济的发展而“水涨船高”。这也使得20世纪七八十年代祭祀公业的经济状况并没有得到非常明显的改善。一直担任会川公祭祀公业管理人的江明福先生就多次强调,无论是日据时期还是光复之后,会川公祭祀公业的经济状况都不是很好,只能够大体维持。
表3-8为“三七五”政策实施之后会川公祭祀公业的地租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到,凡是“三七五”租约的土地,其租率都为37.5%。其中,租额是按照正产物总收获量(实物)来计算。如第1个地段的土地,其正产物总收获量就包括第一期的稻谷和第二期的甘薯,收获量分别为448台斤和1736台斤。此时,租额的计算均按照实物统计,由此计算得到其租额为168台斤的稻谷和651台斤的甘薯。租额一旦确定,即一直执行并延续至今,而不受社会经济状况变化的影响。也就是说,虽然是20世纪50年代的租约,但即使是现在其租额仍然如此。当然,当时是按照作物收获量收租的,交纳地租的时候均为现金,租佃人会根据本年度的市场价格计算其租金额从而上交。但即使如此,土地的租额仍然是很低的。据调查,四美公祭祀公业有一块大概10亩的土地出租给族人耕种,其一年的租金仅为6000元新台币(约合1200元人民币),与该块土地的实际产出相比,地租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表3-8 会川公祭祀公业土地地租情况
资料来源:田野调查整理所得。
需要指出的是,拥有“三七五”租约的佃农不仅交租很低、租约长期不变并且可以继承。按照“三七五”政策规定,只要土地仍然在耕种即可一直维持租约,地主不得解约。倘若“三七五”土地届时出售,所得的收益仍有37.5%归佃农所有。总体上来看,台湾的土地改革是以保障佃农的利益为前提的,地主权益受到明显抑制。这也可以看到,尽管祭祀公业在土改之后得以延续,但是受到了相当程度的束缚,导致祭祀公业的土地价值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
对于会川公祭祀公业,其经济状况的真正改善是在1996年。在这一年,台南县进行台三线道路拓宽工程,征用了祭祀公业的部分土地。土地征用之后,一共给会川公祭祀公业上千万元的补偿款。这些资金全数充入会川公祭祀公业统一管理。由于经济状况的改善,祭祀公业在此之后也做了几件宗族大事:一是修缮江如南墓地,花费了100多万元;二是当时聚落有意发展古厝观光,所以“回购”了一块拥有“三七五”租约的江氏族人土地花费200万元;三是购买聚落中轴线最后面的一块私有土地,当时也花费100多万元。为什么要买这块私人土地呢?因为这块土地的位置正处于聚落中轴线末端,在祖祠堂正后方。据说如果以后有人在此修建房屋,可能会大大影响聚落的风水。处理完以上几件大事后,剩余的数百万元补偿款作为祭祀公业的公共经费留存下来。由于经费的注入,祭祀公业之后的各项活动也开展得更加从容。例如,每月十月二十的全族性“食公”,不再限制每家派一名代表参加,而是来多少人参加都可以。再如,每年祭祀公业都会甄选一些族人子弟发给2000元助学金等,这些在1996年之前都是难以负担的。
实际上,对于祭祀公业而言,由于“三七五”租约的限制,单靠地租收入并不足以改善祭祀公业的经济状况。但是,在台湾都市化的过程中,倘若祭祀公业的土地被财团购买或者政府征收,则能够获得巨额的经济收益。会川公祭祀公业的经济状况的改善,也正是得益于这一契机。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楠西地处台南东部山区,远离都市,其土地价值并不高,也很少会有财团关注。从这个角度来看,会川公祭祀公业的经济转变带有一定的偶然性。
在调查期间,笔者获得了2007年以来会川公祭祀公业的账本,通过账本可以从更加微观的角度对这一时期祭祀公业的经济状况加以考察。根据当时的账目,祭祀公业的收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地租收入
地租收入是祭祀公业最为稳定的收入。土地改革之后,会川公祭祀公业的部分土地通过“三七五”租约的方式租给他人,也有土地通过竞标方式转租。其中,凡是有“三七五”租约的地租收入,普遍较低且无法随着市场价格的增长而增长。从账目来看,每年聚落都要收取5笔“三七五”租金。其中,最高一笔为江正一的32485元,其次江市村的21230元,另外三笔的租金则更低,分别只有3024元、1008元和1008元。也就是说,每年祭祀公业的“三七五”地租收入总共只有58755元。
祭祀公业在后山的龙眼园没有“三七五”租约,因此可以进行自由投标。其投标同样按照四年为周期,多者得标。尽管龙眼园属于江氏土地,但是现在已不局限于江氏族人,凡是有意竞标的都可以参加。竞标时基本上为价高者得。由于采取竞价方式出租土地,因此土地的价格与市场接轨,其地租金额也要比“三七五”租约高得多。从账本来看,2006~2010年,龙眼园每年的租金为99000元,2011~2015年,每年的租金上涨到10500元。总体上来看,目前会川公祭祀公业每年的租金收入在15万至16万元。
(2)投资收益
近年来,祭祀公业也会购买金融产品以获取投资收益。自2007年之后,祭祀公业有几年时间频繁购买基金和公债,并赚取收益。其中,仅2007年就申购基金和公债三次,投入的金额也占到祭祀公产资产的极大比重。当年产生的收入也不少,达到34.4万元,比单纯的地租收入要高出许多。需要指出的是,金融市场的波动异常剧烈,因此到了2008年和2009年,虽然也购买了多次基金,但收益率都不高。出于对资金安全的考虑,祭祀公业在2010年之后就基本上不再购买金融产品,相应的投资收益也没有了(见表3-9)。
表3-9 2007~2009年祭祀公业的投资收益情况 单位:元(新台币)
(3)礼金、赞助与补助
每年江氏聚落都会举行族亲会,期间会邀请基隆市、台北市、台北县、嘉义县等地的江氏宗亲会成员以及各位宗亲一同参加。在与会的同时,各地宗亲以及少数族亲会给祭祀公业一些礼金,从而构成祭祀公业的一笔收入。这笔收入每年相差不大,一般在7万元左右,并不是一笔很大的收入。除了礼金之外,有的族人也会给予一些专门性的赞助经费,也构成一笔收入。如2012年江金富、江全金、江金铭、江耀、许键宏等族亲赞助扫墓款4万元。不过这种赞助全看族人的个人意愿,并不是固定的收益,且额度不太高。在有的时候,政府也会给予祭祀公业一些补助款用于某项聚落事业。如2012年,台南市文资处就提供了27000元的补助款,用于祭祀公业大厅的白蚁防治工作。
(4)其他收入
除了上述收益之外,祭祀公业有时还能通过一些渠道赚取一些收入。如每年利用半月池种植一些鱼饲料,出售给其他养鱼的农户。2013年,祭祀公业靠出售鱼饲料就赚了26000多元。需要指出的是,早年祭祀公业有将公共资金拆借给族人赚取利息的传统。不过现在已经没有了,相应的也没有了利息收入。
二 家庭经济的变迁
日据时期,台湾实行粮食统制,农民生产的粮食需全部上交政府,政府再根据各个家庭的人口数量与结构配给粮食。因此,那个时期农民的生活异常艰苦,家庭经济陷入停顿。国民党迁台之后,取消粮食统制,农民家庭重新成为土地生产经营和收益主体,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为提高。特别是通过土地改革政策,佃农的权益得到充分保证,普通农家经济生活趋于改善。之后,随着台湾经济起飞,农民家庭生活的现代化程度都有了明显提升。各式现代生产、生活用品进入普通农家。值得注意的是,台湾并没有制度化的城乡分割,因此家庭生活的城乡差异并不明显。在城市可以享受的各类公共服务和福利,在乡村中也均可以享有。农民也拥有自由迁徙的权利,可以在城乡之间自由定居。在调查中,有受访者认为,1981年前后,是当地经济状况最好的时期,当地农民的生活状况也最好。“那个时候随便做什么都能赚钱”,不过正如前面曾经提到过的,1981年以后,随着台湾经济的起飞,传统乡村也进入了一个人口大量外流的阶段。在笔者调查的江氏宗族聚落,越来越多的族人选择到外面寻找赚钱的机会,从事农业生产的族人越来越少。这些外流的人口并不是潮汐式的,而是永久性的。一旦搬离聚落,大多都会在城镇购房定居,而极少回流聚落,从而成为“城里人”(台湾允许自由落户)。这一趋势从1981年一直持续到现在。
在乡村,即使是一直生活在农村的农家也与过去有很大的不同。例如,其在生产经营上日益市场化,会根据市场经济转变而选择经营方向。国民党迁台之后,接收了日据时期的各式糖厂,并继续鼓励农户从事糖业经营。当时,许多农户仍然热衷于种植甘蔗。不过1981年之后,当地蔗糖产业成本太高,远比从国外直接进口蔗糖昂贵,许多糖厂因此关停。延续数百年的蔗糖生产也趋于消亡。告别水稻、甘蔗等传统农业作物之后,当地农民都转向收益更高的水果种植。开始种植的是柳丁,之后种植杨桃、芭乐、芒果等。总之什么市场价格好就种植什么。目前,当地已经完全没有水稻生产,大多村民都已转为水果经营户。从收入水平上来看,当地农民的收入有很大的差异,依据所种植水果的品种、产量以及市场价格而有所不同。同一农户在不同年份的收入也有很大的差异。例如,2016年春季遇到寒流,当地芒果很多都没有开花,导致芒果结果率很低,对农民的收入影响就非常显著。
第十节 鹿村经济实态
一 产权
近年来,鹿村江氏聚落的产权状况总体上延续着早期产权形态。聚落内仍然保有多种形式产权,既有全族共有产权,也有房支共有产权,家户私有产权。全族共有产权包括达清公祭祀公业、会川公祭祀公业。房支共有产权以四美公祭祀公业为主。另外,春分公祭祀公业也仍然在正常运行。
在全族共有产权方面,由于实行“三七五”租约,宗族实际上失去了大量土地的租佃权。租金的确定和租佃对象均由政府规定而不能更改。倘若出现政府征用或者出售祭祀公业土地的情况,拥有“三七五”租约的佃农可以分得37.5%的土地产权权益。从宗族产权的存量来看,光复之后宗族产权总体保持稳定,并没有出售的记录。不过在1996年,台南县推进台三线拓展工程期间,有少量聚落土地被征用。另外,为了保住宗族风水,聚落也曾在当时购买了一块聚落中轴线后方土地,以避免有人在此兴建建筑破坏风水。
目前,祭祀公业仍然由江氏族亲所共有。每一个祭祀公业一般均有一位管理人。目前,达清公和会川公祭祀公业的管理人均为江明福。值得注意的是,江明福是从1983年开始担任管理人的,在此之前,祭祀公业虽然一直在运作,但是并不规范。其上一届的管理人在1949年就去世了,之后管理人一直缺失。早期,祭祀公业的派下员人数并不多,但随着人口的增加,派下员数量随之大幅增加,目前江氏聚落拥有派下员已超过180人。早期派下员基本上居住在聚落,但现在大多数都已经流到外地和城镇地区。目前,鹿村江氏聚落土地均归属会川公祭祀公业所有,这有力地保障了聚落的存续和发展。实际上,倘若聚落土地如其他宗族一样分散到各个家户,那么聚落土地恐怕早已被出售,族人也很可能自主建房,从而改变聚落面貌。笔者之前在苗栗头份、高雄、屏东等地的调查都佐证了这一点。正是由于土地掌握在祭祀公业手中,目前的江氏聚落及其建筑在漫长的历史演化过程中特别是光复之后才仍然能够完整存续下来。
不过,由于土地归祭祀公业所共有,也相应地衍生出了新的问题。其中比较突出的是产权(主要是土地使用权)的侵占和纠纷问题。这又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侵占公共产权问题。在调查中,笔者不时听到关于聚落中公共产权被侵占的传闻。例如,有族人就认为,祖祠堂早年转归私人使用并没有充分的依据,是对宗族公共产权的侵占。还有一种就像族人提到的,有一块土地原本为聚落所有,结果“不知什么原因就转为私人使用”。在聚落访谈中,也有受访者提到:
以前邻里之间关系很好,有的时候自己的土地闲着,就会借给别人用。结果用着时间就久了,等老人都过世了,后代继承以后,就会说那些土地就是自己的,不是借的。还有一种人,就是明明知道是以前借的别人的,也不愿意承认。因为双方没有证据。
在此,产权纠纷主要在聚落土地产权上比较突出,在其他的耕地上纠纷比较少。不过,对于祭祀公业登记等问题,在达清公祭祀公业、四美公祭祀公业都是存在的,也是当下台湾祭祀公业共同面临的难题。至于春分公祭祀公业,由于其派下员一直为122人,因此不存在派下员产权权属的问题。但是,由于派下员人数固定,也会产生新的产权争议。主要表现为:春分公祭祀公业派下员资格由原派下员指定自己儿女中的一人担任。但是,祭祀公业并没有约定新任的派下员所拥有的产权是属于其个人还是属于其所在的家族。按照祭祀公业管理人的看法,其派下员的财产权益是属于家族的。但是对于派下员成员而言,无疑也有据为己有的动机。目前,由于祭祀公业的土地并没有征收或出售,其土地价值没有显现,因此派下员产权权益不明显,相应的争议也没有表现出来。一旦祭祀公业土地出现征收或出售的情况,派下员的产权权益就会是目前的成百上千倍,关于其产权的权益分配问题就会凸显出来。在调查过程中,春分公祭祀公业的管理人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但是目前来看并没有解决的方案,只能依旧维持下去。
早期祭祀公业还存在一个隐患:如果土地登记在某一个人或若干人名下,则该人或者这几人就有可能会有将土地私下变卖的可能性。据说,以前管理人偷偷出卖土地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这种情况,许多祭祀公业都极力避免,会川公祭祀公业自1949年之后一直没有设立管理人,这可能是其中一个原因。为了避免管理人“肥己”,有的祭祀公业也会设计出一些独特和复杂的产权结构,其中很有代表性的是春分公祭祀公业。从权益上看,春分公祭祀公业的产业应当属于122个派下员所共有,但是从法律上看却不可能都将这122人都列为所有人,政府在登录地籍资料时,只能登录部分祭祀公业代表的名字。从法律上看,登记的是谁的名字,祭祀公业就归谁所有。据说,早年修建楠西小学时征收土地,涉及部分春分公祭祀公业的土地,当时将春分公祭祀公业的土地登记在6个人名下。这6个人中,1人为管理员,5人为管理委员会委员。换而言之,祭祀公业的土地从法律上归这6个人,只要这6个人同意,就可以出卖。为了避免可能带来的产权隐患,当时采取的解决办法是:在派下员中再选举产生10位派下员,然后将春分公祭祀公业的土地全部抵押给这10个人,另外遴选10位派下员,各自监督上述10个派下员。相当于形成了涵盖监督人、抵押人、所有人的三个层次的产权结构,从而确保了春分公祭祀公业的土地不会被轻易变卖。在这一产权结构下,春分公祭祀公业土地要变卖,必须这20个派下员全体同意才能解除抵押,然后再由6个人签字同意方能出卖。
近年来,政府为了提高祭祀公业土地的利用率,要求对祭祀公业土地进行重新登记清理。对于不能及时登记的祭祀公业土地,将由政府统一标售。在祭祀公业土地清理过程中,政府要求各祭祀公业必须提供公业派下员成员的全员系统表和户籍藤本(类似于身份证复印件)方能登记。然而,由于大多数祭祀公业早在日据时期以前就已成立,存续时间太久,派下员人数众多,加之人口外流严重,大多数祭祀公业都没有办法将派下员成员清理完整。这也成为目前台湾祭祀公业土地难以充分利用的现实障碍。如何有效处置这部分土地产权,也成为政府亟待解决的一个重点难题。鹿村江氏聚落为了避免土地被政府征收,也专门聘请土地代书准备相关文件,计划按照政府要求准备申报材料进行土地登录。但正如前面提到的,要完全按照政府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几乎是不可能的。不仅如此,据说当时为了请土地代书,祭祀公业专门签订了协议,支付了高昂的费用,但在协议上没有写明协议完成的时间,结果此事久拖未决。
二 经营
目前,聚落内的各个主要的祭祀公业仍然在正常运行。其与早期的经营方式大体相同,并没有很明显的差异。不过,除了传统的经营方式之外,近年来聚落也试图通过发展观光产业等途径来提升聚落经济,以改变传统聚落经济状况的窘境。
鹿村江氏聚落是台南乃至台湾少有的保存完整的单姓聚居聚落,因此早在20世纪90年代末期当地就有发展观光产业的规划。鹿村历次的“社区营造”计划,也将打造和挖掘聚落的观光资源作为重中之重。最初,鹿村在“文建会”的支持下,先后对聚落进行了整修,专门改造了半月池,修建了公共厕所,建设了停车场。当时的规划,是以发展观光旅游的方式发展聚落经济。通过这些公共建设,鹿村江氏聚落的知名度确实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有关江氏聚落的报道也不时登上新闻版面,鹿村成为当地游览观光的景点之一。但尽管如此,鹿村聚落以及江氏族人却并没有得到太多的实际收益。原因是,鹿村江氏聚落是一个人文景点,除非是专门从事相关研究的学者,否则一般游客的积极性并不太高。每次游客前来,逗留的时间大多不会超过半个小时,不会在当地吃饭,更不会住宿。实际上,鹿村当地也没有发展餐饮的条件。反倒是由于游客数量的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聚落族人原本平静的生活。为了能够从观光产业中获得实实在在的收益,聚落也想过很多办法。例如,前些年也曾一度出售门票(一辆车收费50元),希望据此能够为聚落增加一些收入。但据说执行没有多久就遭到投诉,被认为收费不公,结果只收了一年多就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下取消了。目前,到江氏聚落观光完全免费,宗族聚落也难以从中获得收益。当然,由于有游客前往,有一些村民会将自家的水果以及特产拿来出售,有时也可以赚取一些收益。目前,聚落里主要有两户人家专门摆摊,向游客贩售一些地方特产。
对于聚落未来的发展方向,江氏族人内部也有不少分歧。有的族人认为,应当充分挖掘聚落资源,通过观光产业发展聚落经济。有的族人则提出,不应使聚落过于商业化,而应保有其原本的质朴本色。然而更现实的情况是,随着人口的大量外流,聚落人口大幅减少,村中以老年人为主,年轻人已经屈指可数。缺少了“人”的参与,聚落的发展无疑困难重重。
三 产业
早期鹿村江氏聚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型村庄。粮食作物以种植水稻和甘薯为主,经济作物则以种植甘蔗为大宗。然而,经过近年来的发展,其传统农业产业形态已经发生了显著改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从传统的稻作经济向果业经济的转型。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当地就开始尝试种植水果。究其原因,在于当地水土条件并不适宜种植水稻,而更适宜种植水果。目前,当地最负盛名的水果是芒果。距离聚落不远的玉井,因为广种芒果而被誉为“芒果之乡”。鹿村当地生产的芒果品质并不亚于玉井。根据调查,当地产量最大的是爱文芒果,其果皮呈深红色,有斑点,果核小,果肉淡黄,肉质细腻。芒果对气候条件的要求较高,种植难度相对较大。2016年,当地遭遇寒流,导致当地芒果难以开花,产量大降。不过,产量下降之后,芒果的单价也有了明显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果农的收入。除了芒果之外,鹿村也广泛种植杨桃。鹿村当地高温湿润,适宜杨桃生长。杨桃以8月和12月的产量最多。其中以“蜜枝杨桃”最出名,其甜度高、果肉脆,重量可以达到1台斤。此外,鹿村还广种芭乐、木瓜、龙眼等水果。其中,芭乐、木瓜一年四季都可以收获,产量很高。龙眼则主要在农历七八月份,收获之后制成龙眼干销售。
二是从农业产业到非农产业的转型。早期台湾以农业产业为主体。但20世纪80年代以后,当地出现大规模的人口外流现象。越来越多的村民选择到玉井、楠西等城镇以及台南、高雄等大中型城市定居生活。其职业选择也从早期的农业向非农产业转移。目前,迁居外地的江氏族亲职业选择非常多元,既有公职人员,也有经商办厂的,还有从事服务业的。但总的来看,外流的族人都几乎不再从事农业。从长远来看,鹿村的农业人口还将持续下降。对此,有村民担心,未来农业生产如何耕作的问题。在调查中,有受访者表示,自家的耕地由于缺少劳力目前只能勉强维持,对于未来如何耕作自己也不太清楚。当然,与大陆相比,台湾的机械化程度较高,这也使得家庭可耕作土地面积更大,即使当地农业人口不断转为非农业人口,土地大体上也都能得到耕种。
四 交换
早期鹿村江氏聚落是一个较为封闭的聚落,村民以农为生,并具有自给自足的特征。日据时期,有一些行商会来到聚落贩卖生活品,满足村民的一些日常需求。聚落旁边也开有杂货铺,可为聚落居民提供生活所需。距离聚落较近的集市是楠西市集和玉井市集,但村民由于经济条件有限,去的并不太多。不少农家要买卖耕牛及大型农具时会前往善化等牛墟。
光复之后,特别是1981年以前,聚落人口达到顶峰。此时江氏聚落内部开始出现杂货店。根据调查,江氏聚落先后有过四家杂货店,仍以供给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主。不过,随着20世纪80年代人口外流,聚落内部的购买力明显下降,不足以支撑这些店铺的存在,导致这些杂货店陆续关闭。目前,聚落内已没有面向居民的个体商铺。不过,由于1996年以来推进观光旅游,村里有一些村民会将自家种植的水果和特产拿来销售。其中,常年经营的店铺有两家。销售对象均为游客,而非聚落居民,本聚落居民也极少会在这两家店铺消费。其中,一家将商品摆在公厅一旁,另一家则在大榕树下。目前,两家特色小店仍在营业,但是生意并不是特别好,主要原因是近年来观光人数有限,购买者不多。
在江氏聚落,人们最熟悉的商铺莫过于开在聚落西侧、台三线旁边的那家老店。这是聚落最早开的一家杂货店,也是存续时间最长的一家店。该店的店主是江明得。从江明得父亲开始,一直传到江明得的手上,这家杂货店在当地已经有七八十年的历史,因此也被村民称为“百年老店”。不过,在调查中江明得却坦言,现在自家店的经营并不是很好,只能简单维持。原因是当下城乡商业发展太快,7—ELEVEN等便利店遍布乡里(见图2-5),他经营的店面并没有什么竞争优势。
图2-5 鹿田里五个聚落的相对位置
资料来源:谷歌地球(googole earth)。
从楠西和玉井的集市来看,自1981年后也没有太大的发展。其中,玉井仍然是周边山区乡镇的商贸中心,特别是水果贸易尤为发达。相对而言,楠西的市集则要萧条得多。笔者平日时常前往楠西市区,发现很多店铺都关门,显得非常沉寂。究其原因,还是与当地人口的不断外流有很大关系。由于人口越来越少,消费需求随之递减,导致消费能力有限,市集的发展自然受到限制。
从20世纪末开始,楠西、玉井等周边乡镇开始兴起夜市。夜市主要经营餐饮、小吃以及售卖衣服等,其范围以楠西大庙为中心向周边延伸。夜市并不是每天都有,也有一定的周期。根据调查,当地夜市每周一、周四在安定乡,周二在大内乡,周三、周六在玉井乡,周五在楠西,周天为公休。其中,安定、玉井属于较大的乡镇,因此每周两天夜市。楠西属于较小的乡镇,因此每周只有一天。遇到有夜市这一天,商贩们下午六七点钟就会陆续来到大庙附近,他们各自的摊位是固定的,并需以清洁费的名义向大庙交纳费用。交纳的费用按照接电的灯泡数量核定。如果只用了一个灯泡,那么就算一个灯泡的清洁费。据说,以前都是50元一个灯泡,现在已经上涨到100元了。
早期村民买卖商品很少超出楠西、玉井集市范围,最远也只是到善化牛墟而已。但现在,随着交通的发展,大多数村民都购买了汽车,公共交通也非常方便,很多村民都可以前往台南等大都市购买商品,其商品交换范围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在当地乡村也有较快发展,村民们可以通过网络购买需要的商品,从而实现商品经济的网上交易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