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调查(总第7卷·村庄类第6卷·华南区域第6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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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鹿村江氏宗族的社会形态与实态

鹿村江氏不仅是一个血缘共同体,还是一个地缘共同体。血缘与地缘的重合,使其具有高度的内聚力和独立性,并成为一个有机的聚落社会。本章将从社会形态概况、社会构成、社会组织、社会交往、社会分化、社会冲突、社会保障等七个方面考察鹿村江氏聚落的传统社会形态、社会变迁及其社会实态。

第一节 社会形态概况

一 姓氏

从江如南登台开基开始,江氏聚落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单姓宗族聚落,其绝大多数男丁姓江,并由此而传承江氏血脉。但是,江氏聚落并不完全为江姓,一是由于同姓不婚的习惯,嫁入的女性均不姓江,且姓氏相当多元。不过,由于受到祖训的影响,江氏聚落一直以来都不与陈姓、钟姓、蔡姓三个姓氏通婚,因此早期聚落中并无此三姓氏。二是虽然江氏聚落以江姓为主,但并不排斥招赘婚。这意味着,一些非江姓的男性也会通过入赘方式进入江氏聚落。从调查来看,聚落早在第十七世时就出现了入赘现象,并在第十九世时趋于普遍。需要说明的是,对于招赘的家庭,其子女也会有随父姓的情况,从而使得非江姓人口增加。

总体上来看,江氏聚落是一个单一宗族聚落,江姓人口占据主要地位,但是由于外婚制以及招赘婚的存在,聚落内部仍有大量的非江姓人口。当然,除了通过婚姻形式,聚落中是不允许外姓进入的,也没有出现外姓进入聚落定居的情况。

二 人口

从历史上看,鹿村江氏于1721年来到当地开基建村。在开基祖江如南及其后人的努力下,江氏宗族逐渐发展壮大,其人口也不断扩张。总体上看,经过三百年的发展,江氏聚落人口经历从少到多,再由多至少的变化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江氏聚落前后繁衍了13个世代。其中,从江如南(12世)登台以来至日据时期,是江氏人口稳步发展的时期,特别是在日据时期,江氏人口从一个小聚落发展成为楠西当地的一个大族。

根据调查来看,自19世纪之后,鹿村江氏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江氏人丁增长很快。在台湾宗族的发展过程中,普遍以“派下员”作为宗族血脉的代表。一个派下员就代表一个家庭。通过对派下员的考察可以大体了解人口的增长趋势和特征。根据《江氏祖谱》,笔者整理了不同世代江姓派下员的情况。从表4-1中可以看到,从第十七世到第十八世是江氏聚落发生大变化的时期。第十七世时派下员只有38人,聚落人数估计在100~200人左右,还是一个规模较小的聚落。但到第十八世之后,派下员突然增长到70人,聚落人口应该在300人以上,规模已经相当可观。而进入第十九世以后,派下员数迅速增加到111人,江氏人口数应该在五六百人以上了。在19世纪,鹿村江氏主要以第十七代、第十八代、第十九代为主体,户数大概在70~100户。

表4-1 十四世至二十世派下员人数 单位:人

资料来源:根据《江氏祖谱》整理。

随着时代的发展,江氏聚落的人数已经很难统计。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当地人口大量外流,很多族人都已经迁居外地。而目前居住在聚落的人口非常有限,不能完全说明江氏四大房的人口规模。不过一个基本的事实是,目前鹿村江氏的族人应在千人以上,从第十二世繁衍至今已经出现了第二十五世子孙,也就是说,江氏在鹿村已繁衍了约十三世。目前,鹿村江氏仍然健在的辈分最高的是第十九世,人数仅有六七人。当下江氏族人主要以第二十一世、第二十二世和第二十三世为主。根据调查来看,目前第十九世族人均在80岁以上,据此推算,第十九世族人至少应在1936年之前出生,如果按照20年为一代人早期村民结婚生子普遍较早。与现代人晚婚晚育的观念截然不同。以20年作为一个世代应该是可以接受的。加以推算,则第二十世族人也大都在1956年以前出生。就此来看,将二十世以前聚落族人的情况作为研究农业时期江氏宗族的考察对象是可靠的。

三 世代繁衍与房份关系

在江氏人口的繁衍过程中,各房份之间的人口发展并不平衡,具有很明显的差异性。表4-2为江氏四大房第二十世之前的派下员情况。从表中可以非常清楚地发现,从第十五世开始,第四房(公月房,也称为四美房)人丁就始终居于四大房之首。特别是在第十八世,其人丁优势已经非常明显,占到聚落同世系派下员人数将近一半。而到第十九世和第二十世时,其派下员数量则超过了总数一半以上,比大房、二房、三房的总和还要多。

表4-2 四大房不同世代江姓派下员统计 单位:人

资料来源:根据《鹿村江氏祖谱》整理而成。

由于公月房人口众多,在其内部又衍生出四个小房。表4-3为公月房下四个小房的派下员发展情况表。从表中来看,第十七世时四小房相差不大,但是从第十八世开始大房(元记房)就超越其他三房并一直保持其主导地位。到第十九世、第二十世时,元记房的派下员数量远远超过其他三房的人数之和,成为四个小房中的支柱。这种房份上的差别,对于江氏聚落的宗族治理也产生了颇为明显的影响(见第六章)。

表4-3 公月房之四小房不同世代江姓派下员统计 单位:人

资料来源:根据《鹿村江氏祖谱》整理而成。

第二节 社会构成

聚落社会由不同的人口构成。一定的人口通过婚姻、家庭组成一个个社会单元,并型塑聚落社会的形态。本节主要从人口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三个维度考察传统宗族聚落的内在结构。

一 人口关系

(一)人口的性别之分

人口是构成江氏宗族社会的重要构成部分,性别关系是人口关系的基础。通常情况下,男性是构成宗族社会最核心的性别,男女性别在宗族社会中有着极为不同的作用。

1.出生仪式上的区别

在鹿村江氏聚落,只有生了男丁才会宴请族人,也只有生了男丁才会给族里各家各户送油鸡饭报喜。在传统农业时期,生女孩是不会做油鸡饭和办酒席的。生了男丁的家庭,不仅满月要办酒,而且四个月、满周岁都要办酒,其仪式过程与满月相当。每年的6月20日,是江氏“入丁”的日子,这里的“丁”仅指男丁,而不包括女丁。因为,只有生了男丁的家庭才能在6月20日祭拜祖先,并由族人将男丁的名字写入《众丁总谱》,以示认祖归宗。生了女孩的家庭则无须“入丁”。

2.继承权顺序上的区别

派下员是宗族财产的继承者。在继承顺序上,对于生有江姓男丁的家庭,自动获得派下员资格,此时女儿不能作为派下员。拥有派下员资格的族人,不仅可以参加宗亲会议,并拥有相应的财产和表决权利,乃至可以竞争房头代表和主事。在家庭财产的继承上,鹿村江氏同样遵循“传男不传女”的习惯,只要家中有男丁,那么男丁就自动获得家庭财产的继承权,而女儿不能参与家产分配。对于鹿村江氏而言,“女儿总是要嫁出去”的观念普遍存在。

3.家庭地位上的差别

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观点在鹿村江氏颇为普遍,其表现在家庭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例如:家长通常为男性,女性极少在家里掌握钱财;早期在家人吃饭的时候,妇女不能上桌,当家中有客人时尤其如此。调查时也有受访者提到,吃饭时妇女也不能在厨房吃,而只能在餐桌旁边吃,原因是担心在厨房偷吃。

4.做寿的区别

在传统农业社会,女性的家庭地位低下,并没有做寿的习惯,只有男性可以做寿,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而规模不一。

5.上谱的区别

在鹿村《江氏族谱》中,一般只记录男丁,而不将江氏女性的名字写上族谱。同时,对于江氏的男丁,在族谱上也不会写配偶的名字。

(二)得到男丁的途径

江氏族人将获得男丁称为“出丁”,这是家庭中的一件大事。为了“出丁”,江氏族人会想尽各种办法。其中,有两种比较常见的方式:一是通过不同形式的生育崇拜仪式,祈求神明“赐予”男丁,这是一种企图通过自然神力获得男丁的途径(对此,笔者将在后文的生育崇拜部分加以探讨);第二种方式,则是通过婚配、过继、入赘等方式获得男丁。这种方式显然更加直接,也更为有效。

1.婚配:直接获得男丁

江氏为了提高生育男丁的可能性,实际上在婚姻之前就已经开始准备了。在选择媳妇的时候,男家在判断女孩的时候首先就要看能不能生男孩。比如,一般身体健康、“屁股大”的女孩更容易得到男家的欢喜,因为这些特征被认为更容易生育男丁。而如果婚后一直没有男丁,男方可以再娶二房,以保证延续后代。在江氏鹿村,娶两房妻子的人家并不少见。有的人家因为经济富裕,即使已经有了儿子也还是再娶二房。而更多的人家,是因为之前大房妻子迟迟未能生育,而娶了二房。因为不管是哪种情况,要再娶大房老婆的成本都是很高的,一般的家庭没有办法承担,只有地主家庭才有可能。在娶二房的情况下,二房的地位是要低于大房的。在当地,凡是二房所生的儿子,在名义上都被认为是大房的子女,子女在称呼大房时也都直接称为阿妈(母亲)。

2.收养:变相获得男丁

再娶虽然是获得男丁的一种方法,但并不一定就能够生男丁。而且,再娶对于农民家庭来说也有很大的经济压力,并不是所有农民都能实现的。此时,在没有男丁的情况下,江氏族人往往会通过收养养子的方式来获得男丁。在江氏鹿村,收养养子的方式有多种。第一种称为“过房子”,也即江氏宗族内部之间的过继。通常遵循房份优先的原则。只要是在鹿村江氏内部的过继,都是“过房子”。在鹿村江氏聚落,“过房”基本上采取“完全过继”的方式,并没有出现“一子顶二房”或者“一子顶三房”的现象。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名为“过房子”,但实际只是名义上的过继,儿子并不会与入继的家庭生活在一起,也不需要承担老人的养老。“过房子”的实质含义,是承接往生者的“香火”,每年定时祭拜,并在族谱上承接宗支。换而言之,“过房子”只是承担入继者往生之后的祭祀义务,而不需要对其生前承担责任。

与过房子不同的是,鹿村还有“养子”和“冥令子”两种不同类型的称谓,也是家庭中男丁的重要来源。这两种类型的男丁,与“过房子”的最大不同,在于他们并不是在本聚落内部产生,而是从外面抱来的,且不需要姓江,属于异姓养子。需要指出的是,不论是“过房子”、“养子”或者“冥令子”,出继的家庭通常都比较贫苦,而入继的家庭则为比较富裕的地主家庭。而对于那些条件一般的家庭,只能选择其他方式或者干脆绝系。根据《江氏族谱》的记载,江氏从第十八世开始出现“养子”和“冥令子”,在第十九世开始出现“过房子”。尽管不能确定其出现的具体时间,但至少可以判断是否同姓并非收养继子的充分条件。有意思的是,江氏族人出现“过房子”、“养子”和“冥令子”的时间,均集中在第十八世、第十九世、第二十世这三个世代(见表4-4)。其中,江氏聚落在第十七世之前都没有出现过继、收养“养子”或者“冥令子”的现象,但是在进入第十八世以后,开始变得较为普遍。历史上,江氏聚落共出现“过房子”4例、“养子”15例、“冥令子”10例,共有29户。在第十八世、第十九世、第二十世这三个世代,分别有5例、14例和10例,占到各世代总派下员的比例为7.14%、20%和6.4%。换而言之,在第十九世时,族人通过“过房子”、收养“养子”或“冥令子”等方式获得男丁的情况最为普遍。

表4-4 鹿村江氏聚落获得男丁的途径 单位:例

3.入赘:间接获得男丁

入赘婚是江氏鹿村普遍存在的一种婚姻形式,也是一个家庭中获得男丁的重要方式。在此,入赘者当然也是男丁的来源,但如果从宗族的角度来看,江氏男丁主要在入赘婚的第二代。对于入赘者的第二代,通常的规定是:第一个儿子与父亲同姓,承接父亲的宗支,以后也要祭拜父亲,而之后生养的儿子则跟母亲姓,承继江氏的宗支。如果说前述再婚、收养是直接获得男丁,那么入赘就是间接获得男丁了。

(三)女丁的重要作用

在鹿村江氏聚落,尽管“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现象颇为普遍,但又并非绝对。当一个家庭中没有男丁时,女丁的重要性就凸显出来。首先,当家庭中无男丁而有女丁时,女丁可以通过招赘婚的方式留在族内,成为派下员,从而获得继承祭祀公业财产、参加宗亲会议等派下员的权利。在族内,女性派下员与男性并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只是女性派下员并不能成为房头代表和主事,但其均等的财产权可以得到充分保障。其次,对于招赘婚家庭,江氏女丁一般成为家长从而获得相应的家庭权力。过去,招赘婚的男方地位是比较低的,女性地位较高,并拥有家庭经济大权。从某种程度上看,女丁的这一地位是借由其宗族关系而获得的。根据《江氏祖谱》,除了第十六世以前及第二十三世没有出现女性派下员之外,鹿村江氏从第十七世到第二十二世均有女丁成为派下员,其比例占到总派下员数的3.5%。其中,在第十九世和第二十世最多,分别有7人和8人,分别占到本世代派下员的6.3%和5.1%。再次,女丁成为派下员,不仅涵盖亲生的女儿,也包括养女。在鹿村江氏,不仅有收养男性养子的习惯,而且也有收养养女的例子。养女长大之后,同样可以通过入赘婚的方式留在聚落并继承派下员资格。养女的派下员资格与普通的派下员资格没有区别,拥有同等权利。在江氏的世代繁衍中,第十九世和第二十世都出现了收养养女的现象,数量分别为4人和2人,表明当时收养养女是族人所普遍认可的行为,并非个案(见表4-5)。

表4-5 截至2016年鹿村江氏派下员情况统计 单位:人

综合来看,女丁的重要性之所以凸显,应该是与早期江氏族人内部生育男丁数量太少而又难以过继或收养足够的男丁有关。在此背景下,宗族为了长久发展,从而“放宽”了派下员成员的资格。实际上,鹿村江氏之所以能够不断繁衍发展并成为当地望族,与其对女丁的重视是分不开的。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距离不远的油车江氏,其族内禁止“招赘婚”,结果人丁发展就较不理想,规模较鹿村江氏也要小得多。

二 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对于宗族和家庭都至关重要,是宗族和家庭存续的重要基础。在鹿村江氏聚落,婚姻不仅受到家庭的影响,也受到宗族关系的制约,表现为宗族和家庭共同规制,结成婚姻的男女个体的自主性不高。

(一)宗族对婚姻的规制

从过程来看,婚姻都是家庭内部之事,宗族很少直接介入。但是在历史上,鹿村江氏也形成了自身的一些祖训和规矩,并对族人的婚姻行为加以规诫,其突出表现为在通婚对象的选择上。

一是同姓不婚。这是普遍实行的通婚准则,几乎盛行于周边的所有聚落,也是汉人社会为人们共同遵守的一项通婚规则。在鹿村江氏聚落,同姓不婚的范围不仅包括聚落内部,也涵盖其他地区的江氏,即只要是江姓,都严格执行同姓不婚的原则。在历史上,鹿村江氏也没有与同姓通婚的先例。同姓不婚的准则,实际上淡化了同姓聚落之间发生横向联系的可能性,使得同姓聚落相比异姓聚落更加独立。在实地调查中笔者就发现,鹿村江氏族人与油车江氏、竹围江氏的联系并不太多,除了少数江姓族人会一同参加春分公祭拜之外,难有交集。

二是三姓禁婚。在鹿村江氏,体现宗族对族人婚姻规制的最突出的是对若干特定姓氏禁止通婚的祖训。根据历代传下来的祖训,鹿村江氏聚落不能与陈姓、钟姓、蔡姓三个姓氏通婚。关于这一祖训的产生,与早年先祖的一段历史有关系。对此,江赐宗先生说:

 

传说先祖的一个儿子娶了一姓陈的媳妇。后来,这个儿子不幸往生,媳妇为了财产就诱骗先祖,说晚上不敢睡觉将先祖叫到房里,先祖去了之后这个陈姓媳妇就诬陷他非礼。据说还抓了先祖的头发为证。后来,这个女的又找来了一个姓钟的和一个姓蔡的给她作证。当时,先祖感到非常屈辱,又没有办法,只得让他们拿去了很多的白银。之后,先祖立下重誓,凡是江氏子孙,以后都不再与陈姓、钟姓、蔡姓三个姓氏通婚。否则往生之后,他们的牌位就不能进入公妈龛内,就将成为孤魂野鬼。

 

一直以来,聚落族人都严格遵循“三姓禁婚”的祖训。早年江氏族人谈婚论嫁,首先都会排除以上三姓。有亲戚要给江氏子弟介绍对象,也会很知趣地避开这三姓。在家庭生活当中,父母也会潜移默化地教育子女,不能与上述三姓通婚。从实际过程来看,早年聚落也确实从未有过与上述三姓通婚的例子。表明当时这一祖训对于族人婚姻的规约性非常强。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陈姓、钟姓还是蔡姓,都是台湾的大姓,特别是陈姓,人数尤其多。历史上,台湾一直都有“陈林半天下”的说法。面对这样的大姓,族人仍然能够严格恪守这一规则,说明族人对祖训的重视,也体现了宗族对族人婚姻的深刻影响。

三是结婚祭祖。主要体现在结婚仪式上。在鹿村江氏聚落祖祠堂前面的坪上,有一个圆形的石板。这块石板据说是早期结婚时专门停轿的地方。过去凡是有族人要娶媳妇,都必须从祖祠堂的左手边抬轿进来,然后在圆形石板上落轿,新人下轿之后到祖祠堂敬拜祖先。换而言之,族人娶媳妇,在入家门之前先要入族门。日据时期,祖祠堂的公妈龛全部移入神明厅,但在祖祠堂前停轿拜祖的仪式仍然保存下来,只是拜祖的地方从祖祠堂换到了神明厅而已。

(二)家庭对婚姻的规制

尽管宗族对于婚姻会有一些祖训与规范,但是家庭(主要是父母)是婚姻的主要决定者,宗族对族人婚姻的直接介入是很少的。在婚姻仪式过程中,也基本上体现为男方家与女方家之间的互动过程,而宗族并不充当特定角色。例如,确立结婚关系时并不需要经过宗族或者主事的同意。结婚时主事虽然会被邀请参加,但并不必然成为主婚人或者证婚人,也不会被邀请坐在主桌的位置。被邀请坐在重要席次上的通常是双方家庭长辈,特别是女方的舅舅会得到特别的重视。其他族人即使辈分很高,也只在其他桌次就座,而不会坐中间的主桌。

在传统农业时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规则仍然盛行。父母在婚配过程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婚姻对象的选择范围通常是附近的村庄和聚落,以玉井、楠西居多,距离不会太远。在婚姻过程中,外戚时常扮演介绍人的作用,也有专门的媒婆牵线搭桥。在选择配偶时,男方家都会希望女方身体好能干活,这样既可以承担更多的家庭生产责任,还可以生育男丁,江氏族人也认为“屁股大”的女子更容易得到人们的青睐,因为这样更容易生到儿子;而对于女方来说,他们希望男方家的经济条件可以更好,而儿子数量不要太多。因为儿子太多的家庭,女儿嫁进去需要面对更加复杂的人际关系,在婆家受欺负的可能性也会增加。更重要的是,多个儿子的家庭在分家时可以得到的财产也会更少,这对于未来家庭生活的状况也会产生直接而明显的冲击。

三 家庭关系

家庭是构成宗族的基本单元。在宗族内部,家庭并不是无序的,而是遵循一定的规范的,从而形成宗族与家庭之间的互动。具体来看,宗族与家庭的关系可以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单元性

在宗族内部,可以划分为族、房、家等不同层次,其中家庭是构成宗族的基本单元。在宗族的各项活动中,家庭都是基本的行动主体。在江氏祭祀公业内部,派下员资格以家庭为单元进行分配,每一个独立家庭产生一位派下员,并承担相应的宗族权利和义务;在祭祖、食公、入丁等祭祀仪式中,家庭都是基本的参与主体,不同家庭各自准备供品,提供经费赞助,参与入丁仪式,并不存在以个人名义参与宗族事务的案例。

(二)次序性

家庭在构成宗族的过程中,并非杂乱无章的,而是有着极为明晰的次序性。这从有形的聚落布局中可见一斑。前文已经提到,聚落所有的家庭都是以中轴线为中心分别位居两侧,并形成一条条整齐划一的“护龙”(或“伸手”),成为宗族聚落整体布局中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些家庭都紧密围绕在宗祠周围,构建起“宗族—家户”的关系格局。其实,有形的布局往往是以无形的内在关系为基础的。具体来看,在宗族网络中,每一个家庭都在宗族系谱中占据一个唯一的位置。对于每一个家庭,主要通过两个指标来确定其在宗族中的“位置”,一是代表纵向关系的房支,即在宗族中处于哪一大房,哪一小房。在鹿村江氏聚落,共有四个大房,其中各个大房又不断细分小房,并最终延伸到家庭。每一个家庭都属于某一个房支体系。所属的房支距离越近,则各家庭之间的血缘关系也更加密切,从而形成家庭之间社会交往的重要基础。特别是在祭祖过程中,鹿村江氏不同的房支仍然进行各自的祭扫活动,从而强化了房支内部家庭之间的互动。同一房的家庭之间相比不同房之间的家庭,互动与交往的频率明显要高出许多。二是代表横向关系的世系,通过世系来确定每个家庭在宗族中的辈分,从而明确相互之间关系。在世系的计算上,鹿村江氏仍然以原乡开基祖启昌公为第一世,而鹿村开基祖江如南为第十二世,所有鹿村江氏派下族人为第十三世到第二十五世。在实地调查中,江氏族人仍然会按照世系的高低来确定彼此的身份,对于世系高出一世的,都要尊称“叔伯”,高出两世的,则要称呼“叔公”。

(三)规约性

在宗族与家庭的关系中,家庭必须遵守祖训的规定,符合宗族的整体规划。主要表现在多个不同的方面:一是在建筑格局上,住家房屋必须按照聚落的整体要求来建筑,不得违建;二是在宗族活动中,各家均要自觉参加,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三是在通婚对象的选择上,要严格遵循同姓不婚和三姓禁婚的要求,并履行相应的祭祖仪式等。总之,江氏家庭在发展的过程中,往往都会自觉遵守相关的宗族约定,从而达成宗族与家庭的某种“和谐”。对于为什么要如此,受访者的答案不尽相同,但是其基本的导向都在于说这样“更好”,而至于会怎么“不好”,他们并不能给出明确的答案。

(四)独立性

在鹿村江氏聚落,尽管各家都需要遵循宗族的相关规定,但是家庭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性。宗族并不能够直接介入家庭事务。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宗族都不允许剥夺家庭经济权利,并将家庭财产强制“充公”。家庭私有财产的交易均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不需要经过宗族的同意。在家庭内部,家长是唯一的责任人,宗族不能也不存在侵占家长权力的相关机制。除了遵循宗族通婚的要求之外,江氏族人可以自行选择婚配的对象,不需要经过宗亲的认可和同意。结婚、孩子满月、丧葬等家庭仪式,均由家庭自行组织,宗族并不介入,主事或者其他族亲在其中并不承担特定的角色和功能。江氏族人同样拥有自行迁徙的自由,可以迁居外地,不需要宗亲的同意。总体上来看,尽管家庭需要遵守宗族的少数规约,但家庭拥有完全的自主权和自由度,宗族与家户之间的界限清晰而明确,只要是家庭内部之事,均由家庭内部处理。即使是上述提到的宗族的规约,实际上也以家庭的自主执行为基础,宗族并不会强加执行。换而言之,家庭仍然具有完全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第三节 社会组织

宗族是依血缘关系而紧密结合的组织。但其内部又绝不仅仅只是血缘关系,而是包含了各种不同类型、不同性质的其他关系。基于这些关系,族人通过一定的组织机制形成各类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将族人整合在一起,成为族人生产、生活中得以倚重的重要力量,并促进宗族聚落的持续发展。

一 宗族组织

(一)阄分型宗族组织:“江家公司”

在鹿村江氏聚落,宗族组织无疑是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根据不同类型的宗族公产,江氏内部形成不同层次的祭祀公业,并产生相应的宗族组织。在鹿村江氏聚落,最重要的宗族组织当属会川公祭祀公业,人们也习惯称之为“公司”。有耆老认为,“公司”可能是一种音译,其最初的含义应该是“公祀”,也就是大家共同来祭祀的含义。从习惯上讲,南部客家聚居区通常将类似的宗族组织称为“公尝”或者“尝会”。而在闽南人聚居区则直称为“祭祀公业”。从组织形式上来看,江氏“公司”将宗族、房支以及族内的家庭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形成一个严密的组织。

“公司”的构成人员包括三个层级:一是主事,二是房头代表,三是派下员。其中,“主事”是祭祀公业的总代表和总负责,其管理范围涵盖整个江氏聚落,凡是涉及江氏聚落的事务,均由主事出面交涉和决定。“房头代表”则由四大房内部各自协商产生,一方面代表本房的利益,另一方面也起到协助和监督主事的作用。“派下员”是祭祀公业的基础成员,拥有祭祀公业完整的财产继承权,同时对于江氏聚落的发展也承担相应的权利和责任。每个派下员均代表一个江姓家庭(见图4-1)。

图4-1 祭祀公业的结构

关于三层管理架构,其产生方式有所不同。其中,主事由派下员选举产生。早期的主事没有任期期限,除非自己不愿意做或者无法胜任要求离职,否则均可以终生担任。鹿村江氏的第一任主事江万全即终身任职,直到其过世之后才更换。

关于江万全的生平,目前已经很难完全了解。根据调查,他应该出生在1880年前后。江万全是鹿村的大地主,但他早年并没有接受过正规学校教育。在日据时期,日本殖民政府推动皇民化运动,在当地遴选了18位较有声望的人士前往日本参访学习,大概有一两个月时间,其中就包括了江万全。不过,殖民政府为了同化汉人,要求前往者必须改日本名字。据说江万全誓不改名,并表示“要是改名,干脆不去”。政府官员没有办法,最终还是没有让他改名,并让他前往日本。在现在的祖祠堂里,还悬挂着江万全的画像,他全身着西式燕尾服,可见当时他的“西化”程度还是较深的。另有一些族人则说,早年的江万全非常威风,族人都非常尊重他,特别是他说话算话,所以大家都很服气。综合来看,江万全应该是一个既与日本政府合作,又保有宗族和聚落认同的人物。

在江万全去世之后,江氏聚落对主事制度加以规范,规定了四年任期制度,每一任主事均任期四年,并可以连选连任。从历史上看,鹿村江氏实行主事制度是从1906年开始的,至今已有110年的历史。在此之前,鹿村江氏人丁不多,管理相对简单,可能实行的是共同协商制度,但是后来人丁增加,遂产生了这一主事制度。

房头代表由本房派下员选举产生。虽然说是选举,但其实并不会专门投票,而是大家相互推举协商,大家认可就行。通常选出的房头代表也不是本房辈分最高、年纪最大的族人,大多都是相对较为年轻、“比较会说话”的人。房头代表的职责主要在于组织、通知本房族人参加宗族活动,同时协助主事处理宗族事务。早期房头代表并没有任期,只是后来随着主事实行四年任期而同样转为四年一选。早期的房头代表为每房一人,后来增加到每房两人,即早期为四名房头代表,后转为一共8名房头代表。主事和房头代表,基本上构成“公司”日常决策和管理的执行团队。

在主事和房头代表之下,是宗族的派下员。对于派下员的性质与特征前面已经做了较多阐述(见第三章)。一般来看,派下员是宗族组织内部的基本构成要素。对于宗族事务享有相应的建议、决策权利。每一位派下员代表一个家庭,其成员均为江氏族人(可以是养子或者养女)。派下员的资格从其分家而成为一个独立家庭开始,直到派下员去世之后消灭。派下员可以继承,通常由男丁承担,但在没有男丁的家庭,也可以由女性继承。

江氏“公司”的功能,主要包括组织族人参与开展宗族活动,如清明祭祀、入丁、食公、宋江阵、东峰大帝诞辰、宗亲会,等等。相关的事务均由主事和房头代表协同完成。二是管理祭祀公业的公产,主要指祭祀公业的土地出租、租金收取、钱款借贷等。这是宗族经济的基础和根本。三是负责江氏聚落的修缮与维护,包括中轴线建筑的修缮和维护、公共道路的维护、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等。对于聚落相关建筑的修缮和维护,通常由祭祀公业牵头号召,族人共同出资、出力完成。四是其他宗族事项的处理。重点是讨论、决策宗族重大事项并加以执行。例如,早期鹿村江氏决定将原来设在祖祠堂的公妈龛移入神明厅,此事看似只是移动公妈龛的陈列位置,但实际上却关系到全族的福祉,其最终都是由“公司”决策并加以执行。

江氏“公司”的决策机构:宗亲会。对于鹿村江氏而言,主事和房头代表更类似于“执行团队”,而真正进行决策的机构是宗亲会。每年农历十月二十一,是东峰大帝的诞辰,全体族人要一起祭祀东峰大帝。同时,在这一天也会召开由全族派下员参加的宗亲会议。在宗亲会议上,主要的会议内容有:一是由祭祀公业主事对祭祀公业近一年的情况向派下员进行概括,重点是说明一年来祭祀公业的收支情况,并向派下员公开,从而形成对主事的监督;二是主事和房头代表的选举和更替,过去没有任期制时,会根据主事和房头代表的意愿进行改选,实行任期制后,则在四年到期之后再实施;三是关于宗族发展的重大事项的决策,一些关系到全族的重大事项,主事还必须征求族人的意见并据此执行。一般来看,凡是涉及族人的重要事项,主事都会召开宗亲会议征求意见。每年十月二十一属于例行的宗亲会议,而在平时遇到事项需要全族决策时,主事也可以召集族人开会讨论。对于一些常规性的宗族事务,一般由主事和房头代表按照以往惯例执行。

(二)合约型宗族组织:春分公祭祀公业

前面提到,台湾的宗族组织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阄分型的宗族组织,一类是合约型的宗族组织。其中,江家公司属于典型的阄分型宗族组织。除此之外,江氏聚落中有部分族人也参与了一个重要的合约型宗族组织,即春分公祭祀公业。与江家公司相比,春分公祭祀公业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春分公祭祀公业主要是一个祭祀组织,功能较为单一。与之相比,江家公司除了承担祭祀功能之外,还有非常重要的治理功能。对于春分公祭祀公业而言,其主要职能在于对公产进行经营和管理,并完成每年一度的祭祀活动。祭祀公业每年都在春分时节举行“食公”活动,参加人员即全体派下员成员。早期的“食公”均以轮流方式准备菜肴,供派下员用餐,参加者仅限派下员及其后代,但每位派下员只能派1人参加。祭祀“食公”不会专门通知,派下员均是自己前往。“食公”完毕之后,还会发给每个参加者一定金额的礼金。礼金的来源,主要是通过土地的租金筹集。

其次,春分公祭祀公业的派下员数量保持稳定。自日据时期以来,春分公祭祀公业就保持着122个派下员的规模。按照祭祀公业的规定,如果派下员不愿担任或者往生,则由其指定一位直系后代作为新派下员递补。按照规定,不论该派下员是否分家,都只能替补1人。因此,不论祭祀公业存续多长时间,其派下员数量都可以维持122人的规模而不至于扩大。在122人的名单中,属于鹿村江氏的人员为36人,属于玉井、楠西江氏宗亲的人员共计为86人,鹿村江氏的比重约为三成。

春分公祭祀公业很特殊的一点是派下员的产生方式。定额为122人,每个派下人都只能指派一名直系后代作为派下员参与下一届活动。即使是侄子也不行,必须是直系后代。如果没有男丁,可以允许女丁作为派下员参与。如果没有后人,那么派下员资格自行取消。派下员资格的继承,由原派下人指定,继承人并不必然是长子,也可能是次子。指定的时候,基本上长子优先,长子不在的情况下,次子接替。一般以男丁为首先,没有男丁的时候则以长女为优先。通过这一方式,春分公祭祀公业将派下员资格向下传递。这一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长子和男丁在家庭生活中的重要地位。鹿村江氏36位春分公祭祀公业派下员成员及其继承情况如表4-6所示。

表4-6 春分公祭祀公业派下员延续情况

再者,在管理体制上,春分公祭祀公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为常任制,一经选出,就不再轻易变更。只要管理人员愿意,可以一直担任。如果管理人无法再履行职责或者不愿再出任,则重新选举出管理人员。祭祀公业定期举行委员会例会,讨论祭祀公业的相关事宜。开会的时候,参加者一起聚餐,同时也会发放一定金额的礼金。表4-7为春分公祭祀公业的历届管理人名单。

表4-7 春分公祭祀公业历任名单

二 神会组织

在鹿村江氏聚落,除了宗族组织之外,最重要的社会组织当属神明会。在某种程度上,神明会对于普通农家而言,其作用甚至比宗族组织更为重要。在鹿村江氏聚落,一共有三个神明会:一是光绪九年(1883年)成立的福德爷会,祭拜的是福德正神,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土地公,每年的祭祀时间为二月初二;二是雍正十一年(1733年)成立的田都元帅爷会,祭拜的是田都元帅,也称为宋江爷,圣诞为每年的二月十六;三是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成立的李府千岁爷会,祭拜的是李府千岁,圣诞为每年的农历四月二十六。相良吉哉:《台南州祠庙名鉴》,台南:台湾新新日报社1933年版,第315~316页。

神明会的功能,主要是筹措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神明祭祀活动。神明会同时也有求彩金的习俗(见前文)。从组织架构上看,当地神明会主要有两层架构:一是炉主;二是头家。其中,炉主设有1人,是各项神明祭祀活动的主要责任人,负责保管神明会财产、账目,组织神明祭祀活动等各项事宜。在炉主之下设有头家,鹿村神明会的头家有8人,主要协助炉主开展各项神明会活动(见图4-2)。

图4-2 鹿村江氏聚落神明会构成

炉主是神明会的直接负责人,有关神明祭祀的事项均由炉主决定。早期的炉主,几乎是和神明“捆绑”在一起的,只要是神明的事情,都由炉主负责。实际上,早期台湾有的地方都只有神明而没有庙宇,因此神明还跟着炉主“走”。轮到哪家担任炉主,就将神明移到这家人家中祀奉。只是随着后来经济发展,各地开始大量修筑庙宇,神明才有了固定的神居。炉主为一年一任,在江氏聚落,遴选炉主的时间为每年农历二月十六田都元帅诞辰这天。炉主通过“掷茭”的方式产生,掷茭“圣杯”次数最多者自动当选炉主。按照当地的习俗,“圣杯”越多,表明越为神明所青睐,自然成为炉主的不二人选。早期能够成为炉主,是极为神圣和光荣的事,当选的炉主也会尽心尽力将这一年的祭祀事情操办好。炉主通常是由本地信众中每家推选一人参加遴选,此人通常为家庭中年纪最大的男性家长。即使家长行动不便,但名义上其始终具有选任炉主的资格。一旦选上,如果身体状况不佳,可由其长子行使炉主职权。目前鹿村江氏的炉主即此种情况。在鹿村,炉主并不要求必须由江姓人士担任,也可以是其他姓氏,不过前提是炉主必须居住在聚落,这样便于组织祭祀活动,不居住在聚落者不能担任炉主。炉主选出之后,神明会的钱物以及账本都交由炉主保管,炉主则要详细记载一年中的各项祭祀花费,并在第二年的二月十六遴选新炉主时张榜公布,接受信众的监督。过去,神明会管理的钱财非常多,特别是还要管理金牌,所以炉主的责任重大。近几年,为了稳妥起见,炉主选上之后都会把贵重财物放进银行保管,这样更加安全,也更加放心。

在遴选炉主的同时,也会在同一时间更换头家,但头家并非通过神明的遴选或者选举产生,而是采取轮流的方法。也即事先准备一份聚落成员的名册,按照顺序轮流,每年轮流八家。对于迁居他地的信众,则从名单上剔除;外地迁入的信众,则将名字再添加上去。

台湾的神明会组织,通常设有一个管理委员会,并设立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职务。但在鹿村江氏聚落,早期并没有成立管理委员会,只是近两年才成立了管理委员会。鹿村江氏神明会的管理委员会设有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人,委员8人,其任期与主事和房头代表的任期一致。同时,主任委员由主事自动担任。这意味着,宗族的主事与神明会的会首形成了某种一体化趋势。按照鹿村江氏现任主事的说法,这样的安排有助于村庄事务的统一管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鹿村江氏聚落虽然有多个神会组织,但只有一个炉主。炉主要同时负责当年中所有神明祭祀的活动。同时,头家也只有一批,同样要辅助炉主完成当年聚落的神明祭祀活动。不过,虽然只有一个神明会,但是对于福德正神、李府千岁以及田都元帅,却有不同的账目,针对不同神明的祭祀收支情况分别记录,以避免出现错误。从某种程度上看,鹿村的神明会组织具有“一套人马,三个组织”的特征(见表4-8)。

表4-8 神明会的管理组织

三 互助会

互助会是鹿村江氏聚落长期以来就存在的一种社会组织。虽然名为互助会,但这一组织所承担的工作是特定的,其主要功能是协助完成族人去世后的丧葬事宜。过去,如果有红喜事发生,周围的亲朋好友都会主动前往帮忙,但是如果是白好事,人们并不主动前往,而是通过互助会提供协助。

互助会由居住在聚落内自愿参加的村民共同组成,一般以家庭为单位。通常来看,只要是住在本地的村民,都会加入互助会。加入互助会后,会将家长的名字登记并制成一份名册。遇到有老人去世,则由主家向互助会提出申请人员协助的要求,互助会即按照名单顺序划定若干人员协助举办丧事。参与协助的人员均只出工不出钱,丧葬的花费由主家自行承担,互助会只提供人力上的协助。

在调查期间,江赐宗先生提供了一份当前互助会的名单。该名单共有58人。按照江赐宗先生的说法,只要其中有1人往生,就会按照名单顺序指定部分成员前往协助举办丧事。一直以来,江氏聚落都只有一个互助会。早年聚落人口众多,互助会规模也相当庞大。互助会是一种自愿性的组织,愿意的就参加,不愿意可以不参加。但实际上,早年绝大多数人都会参加。只要其中任何一户有人去世,其他家庭就会前往帮忙。去世者并不限于年长者,也包括年轻人。从参加者的角度看,必须是居住在江氏聚落的村民才会参加,外村村民不会加入江氏聚落互助会。但是,互助会并没有要求必须江姓族人才能参加,只是由于聚落江姓人口众多,参加者才以江姓为主。在传统农业时期,丧葬较为繁杂,需要的人手也很多,相应的对于互助会的需求也相当强烈。对此,江赐宗先生就曾提到:

 

农业时代都是土葬,因此挖坟墓就需要8个人,还要1个人挑石灰,1个人挑点心。在家里,还要安排大约4到5人负责招待吊唁的亲友。如果是自己办桌,那还需要再安排3个女人负责做饭。现在在东西烟和凤兴,还保留着自己人抬棺下葬的习惯,这里也会需要8个人或者12个人。如果没有互助会,这些人都要自己去找,非常麻烦。有了互助会,就不需要担心了。

 

按照江先生的估计,如果完全由互助会来操办丧事,那么实际上需要的人手将会接近30个人。如今,传统的丧葬仪式发生了明显变化。不仅通过外烩的方式办桌,而且有专门的葬仪社,大多数丧葬事务都可以交由丧仪社完成,真正需要的人手很少,一般只需要五六个人就已经足够了。

在协助操办丧事时,通常一户派一人参加。但是派谁参加则由各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例如,有的家庭如果老人年龄较大,不便行动,那么往往会派儿子参加;如果需要妇女办桌做饭,那么就会看哪家妇女比较得闲可以派她前往。也有一种情况,当这户人家中确实因为各种原因没有办法派人参加,那么也不会勉强,而是直接从名册上跳过。此时,互助社并不会因此将该户剔除,下次如果遇到丧事该户人家仍会前去帮忙。在提供协助时,并没有规定各家办理丧事的次数,即只要是互助会成员,只要家里有人去世(不论去世几个人),大家都会前往。

一般来说,只有仍然居住在聚落的村民才会成为互助会的成员。如果全家搬离,则会自动从轮值表上剔除,原因是该户已迁居外地,再要前往相帮或者请他过来帮忙都已不可能。不过也有另外一种情况,即只要还有人住在聚落,那么他家只要有人过世(不论是否住在聚落)成员都会前往帮忙。例如,有村民的家人在台南过世,如果该户人家需要的话,互助会成员也会前往帮忙。

四 宋江阵

根据鹿村江氏族人的传说,在江如南买下鹿村土地以后,由于经营得当,江氏土地面积大幅增加,人丁兴旺,并根据风水地理规划了当今鹿村的聚落布局。为了防范匪患,保护村民的安全,江氏族人在聚落四周广种刺竹林,同时搭建了一丈多高的客鸟巢,用于瞭望观察,并随时驻守壮丁两名,架设警铃作为警戒。江明和:《鹿陶洋与宋江阵》,台南:文建会中办室1999年版,第30页。无论是竹围还是客鸟巢,都主要是“物”的层面,而真正要发挥作用,还是需要有人参与。为此,鹿村江家早期为了防御外地,也建立了自己的地方武装——宋江阵。关于宋江阵的说法有很多,传统的说法认为,宋江阵是由宋江在攻城时所演练出的阵法。根据台湾《台湾民俗》记载:

 

宋江阵的阵型,相传系出自水浒传宋江攻城所用的武阵,有头手一人在中心指挥,另有三十多人,分成两队,为做双重,然后外围列向左边,内围列向右边交互打进。此时鸣锣打鼓助其声势。其所持的武器有藤牌(盾)八面,大刀、单刀、双刀各四支、钩四支、叉三支、齐眉(木棒)二支、双斧两支。吴瀛涛:《台湾民俗》,台北:众文图书有限公司1984年版,第330~331页。

 

宋江阵是一种实战性的阵法。通过组建宋江阵,可以形成具有战斗力的宗族武装力量,从而抵御来自外部的冲击。宋江阵的确切产生时间目前已经难以考证,但目前鹿村的神明厅里仍然保有一支头旗,上面写着“明治四十二年(1909年)九月鹿陶洋庄置”。就此推测,鹿村宋江阵距今至少应有100多年的历史。而如果考虑到鹿村当地匪患盛行,宋江阵是基于防御匪患这一目的的话,那么其产生的时期肯定还要大大提前了。对于组建宋江阵的原因,江明和先生曾经做过专门的解释:

 

移民良莠不齐,移民和当地居民之间必有许多争端……再加上朱一贵乱后,余党流窜、啸聚山头为盗,台湾通史卷十三军备志:“无业之民,偷渡日多,非游居市尘,则肆为盗贼,捕治不胜其重。”所以又台湾镇总兵兰廷珍请办团练之议,期使“遭贼无容身之地”。

 

他同时认为,距离鹿村不远的曾文溪西岸的枷肭山后,相传有一贼窟,号称“滴水营”,啸聚山贼,为害玉井山区甚久。据说,早年山贼要来抢劫,先下战帖,言明要多少担稻谷,多少银两、猪、牛。届时,夜晚挑灯笼、敲锣打鼓来攻,见庄内宋江阵严阵以待,山贼知难而退。当时正值清治时期,官府根本无力保护普通居民。在有山贼出没的情况下,族人不仅要建立刺竹围,还要有自卫武力,宋江阵就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江明和:《鹿陶洋与宋江阵》,台南:文建会中办室1999年版,第30~31页。

宋江阵是清代台湾庄落中,用以守望相助及保护乡民的重要武力。至清治末期,几乎庄庄都有宋江阵。黄博文等:《南瀛探索》,台南:台南县政府2004年版,第169页。早期鹿村的宋江阵是由鹿村江氏族人组建,并不包括周边聚落的成员。但是在1909年,楠西庄鹿陶洋保正江万全召集五庄头壮丁重新组建宋江阵,这也就是说,在此之前宋江阵已经存在,只是后来没有再训练。当时宋江阵的成员不仅来自鹿村江氏子弟,也包括东西烟、下烟、大林、油车等其他聚落,成为五个庄头共同的防御组织。按照齐备的组织形态,完整的宋江阵应当有108人,不过,在日据时期山贼逐渐减少,因此宋江阵的防御匪徒的功能逐渐弱化。在1937年,日警以中日战争为由禁止宋江阵操练,将武器器具全部埋入古井当中。此后,鹿村宋江阵分别开旗两次,分别是在1963年和1996年。

与竹围防御一样,宋江阵的实战价值主要体现在清治时期。这一时期,清朝政府鞭长莫及,无法完全保障地方宗族的安全。于是地方宗族通过宗族组织建立其专属于当地的地方武装。随着之后日据时期的开启,宋江阵也在日本政府的要求下而暂停。国民党迁台之后,鹿村的宋江阵曾两次恢复,但是其功能已经从传统的实战型转变为仪式型,也即主要在一些重要的祭祀仪式中操演,作为重大祭祀活动的一个组成环节。时至今日,在每个月的农历十六,鹿村仍然会有宋江阵的操练。这种操练,更多地体现为参与者的一种文化娱乐活动,很多参与者也是希望借此而锻炼身体。实际上,鹿村宋江阵的组建和变迁,反映了宗族对于族人的保护功能的消解。早期的传统宗族组织具有为族人提供武力保护的内在要求,而随着“国家政权”的介入,这一部分功能开始由宗族向“国家”转移(见表4-9)。

表4-9 鹿村江氏宋江阵的历史演化

资料来源:《鹿陶洋与宋江阵》。

宋江阵有着较为严密的组织形式。表4-10为目前宋江阵的人员构成与职责情况。在宋江阵里,馆东是主要负责人,综合处理宋江阵的各项事务,并对外代表宋江阵。由于宋江阵涵盖周边五个庄头,因此在每个庄头都设立了一位副馆东和班长,实际是宋江阵在各个庄头的负责人和联络人。此外,除了参与操练的队员之外,宋江阵还有锣鼓队、丈二、净炉等人员,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组织形态。从性质上看,早期的宋江阵属于地方团练组织,而到后期则为文化和仪式组织。

表4-10 宋江阵的组织管理构成

第四节 社会交往

社会交往是宗族社会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内容。在族内交往上,鹿村江氏主要表现为对宗族秩序的遵守,以和为贵,讲求族人之间相互帮忙、相互扶持的守望精神,并强调尊卑关系。在对外交往上,江氏聚落比较倾向于尽量与其他宗族和聚落保持良好的关系,同时在某些方面形成自身的规则与规范。

一 族内交往

在族内交往上,鹿村江氏特别强调族人内部的团结,主张族人之间应相互尊重、互相扶持。一直以来,江氏族人都将“出交益友,入则和成”作为祖训,其中“入则和成”讲的就是在宗族内部应和睦相处、互相团结。同时,江氏族人在开展社会交往的过程中,也特别强调尊卑关系。具体来看,交往中的尊卑关系主要由几个因素决定。一是年龄,这是族人之间交往关系的重要指标。按照当地的习惯,年长者在社会交往中处于受敬重的地位,年轻人通常都要尊重年长者。在涉及先后顺序时,年长者是优先照顾的对象。在沟通交流时,年轻人也普遍会向年长者表达敬意。二是辈分,这是宗族社会中确立交往关系的核心指标。在鹿村江氏聚落,辈分高者更为人所敬重,相应的在宗族事务中也拥有更多的话语权。不过,鹿村江氏并不以辈分为单一标准,即使是辈分很高的人,如果年纪很小,族人也往往倾向于平等交往。从某种程度上看,年龄是界定相互关系的首要标准,而在年龄基础上如果辈分更高,则更容易得到族人的尊重。三是品行。除了年龄和辈分之外,品行也是影响族人之间交往的重要指标。越是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的族人,越容易得到族人的敬重,族人也更愿意与之交往。对于那些不务正业、游手好闲的族人,族人往往避而远之,不愿与之结交。

在日常生活中,族人之间的交往方式是多样化的。在鹿村江氏聚落,有许多公共空间都成为族人交往的重要场所。其中,大埕前榕树下的小块空地是早期族人聚集的重要地点。榕树不仅可以遮蔽阳光,而且处于半月池的后方,平时有水气生成,加上后面就是大埕,空气对流,异常凉爽,是早期族人纳凉、闲聊的首选场所。公厅前面的拜亭,也是族人经常选择的交往空间。拜亭处于公厅的入口处,刚好有两排石凳,许多族人傍晚时分会选择到拜亭的石凳上休憩,并与族人闲聊纳凉。据族人回忆,以前每到傍晚时分,从拜亭、大埕再到榕树下,都会有许多族人出来聊天,那个时候大人围坐一团,孩子们在大埕上追打嬉戏,一派和谐的乡村生活景象。其实,除了中轴线的公共空间之外,族人们也经常会聚在自家的门前围坐一起聊天。那个时代,男女之间交往较少,通常男性与男性交往得多,女性和女性交往得多。

在很多时候,交往过程是融入生产生活过程当中的。例如,每年的收割时节,江氏族人之间都会“帮伴”收割,此时族人们都会集合在一起共同劳作,正是相互之间互相交往的好时机。再如,聚落妇女要洗衣服,通常都会在水井旁的石板上洗,这里离水井近,又有现成的洗衣石,非常方便。而在洗衣服的同时,这里也成为妇女交流生活见闻的重要场所。再如,早年族人收获龙眼之后,都会放入龙眼窑进行烘焙,而烘焙的时间据说需要三天三夜,且在烘焙过程中需要分时段进行翻动,常常需要亲友互相轮流照顾。于是,照顾窑火的过程也成为近亲好友相互交流的难得时刻。台南县政府:《鹿陶洋:江家聚落的故事》,台南:台南市政府文化局2009年版,第143页。另外,早期很多家庭到了过年都会做年糕,但是做年糕需要用到石磨。在当时,石磨是非常昂贵的生活用具,并不是所有的家庭都有能力购买的。因此,为了使用石磨,当地族人都会借用别家的石磨来磨。在逢年过节等重要日子,还会出现排队等石磨的情况。使用石磨时,往往需要两个人共同操作,一个人磨,一个人则将糯米倒入,因此需要合作。如果没有其他人家使用石磨,那么就需要家里去两个人操作。而更多的时候,是多人使用石磨,于是会出现前人替后人推磨,后人再帮后人推磨的情况,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一种交往过程。这个时候,推石磨不仅是一个磨年糕的过程,石磨也成为农家妇女拉家常的公共空间,形成聚落内部增进族人感情的一个场所。特别是在过去,石磨就放在户外,一般是在屋檐下面,从空间上看实际上是介于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过渡地带,更容易形成一个开放式的交往空间。总之,在传统聚落生活之中,许多的生产生活过程都在无形中建构起族人之间的公共交流空间,并为聚落公共性的建构奠定基础。

在日常交往中,族人之间和谐相处,互相帮助。遇到族人有困难,其他人都会尽量提供帮助,从而形成亲密和谐的交往氛围。谁家如果办喜事,相熟的族人会主动前往协助,有的人家临时缺少东西,也会很自然地向邻里借用。需要指出的是,在社会交往的过程中,族人之间也会严格遵循对等的原则,很少去贪别人的便宜。借的东西都会按时归还,别人帮了自己,自己也一定要帮别人。在交往的过程中,如果一方麻烦另一方太多,往往会觉得很不好意思,并会尽力弥补,从而使双方在交往中相对平等。另外,虽然同属江氏宗族,但族人之间通常还是各管家里事,很少介入他人的家事。

二 族外交往

总体上来看,早期鹿村江氏聚落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微型社会,具有较为明显的独立性和封闭性。一般情况下,鹿村江氏聚落以内部交往为主,外部交往较少。但同时也要看到,鹿村江氏聚落并不能够完全孤立,其总是通过一定方式与外部发生联系,从而产生一系列的交往过程。

在对外交往上,鹿村江氏同样秉持与人为善的习惯,尽量避免与外族或外村人产生纠纷和冲突。前面提到,江氏聚落祖训为“出交益友”,说的正是要与外人和谐相处,多交益友。从当时江氏聚落的社会环境来看,江如南属于诏安客家人,而当时台南以闽南人为主。历史上,台湾的客家人和闽南人在生活方式上有一定地域和文化差异,也容易产生所谓的闽客冲突。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鹿村江氏族人却能与附近的闽南人和平相处,很少有事情上升为族群之间的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因素,一是从历史上看,江如南虽然属于诏安的客家人,但诏安所属的漳州府本身就是闽南人的主要聚居区。换而言之,早在原乡的时候,诏安客家人就已经与当地闽南人广泛交往并能和谐相处。根据笔者的调查,早期诏安的客家人由于一直生活在闽南人聚居区,因此长期实行“双语”,即在客家聚居区讲客家话,而到闽南人居住区则使用闽南话交流。江如南来自诏安客家,显然也习惯于与闽南人的相处和交往。二是从现实来看,台南的闽南人数量庞大,鹿村江氏聚落作为客家聚落,其无论是人数还是规模都无法与闽南人相抗衡,人数上的劣势决定了江氏并没有条件与闽南人对抗,从而也客观要求其族人必须与闽南人和平共处。当然,经过长期的历史演化,鹿村江氏聚落早在清治时期就已经闽南化。在笔者调查的过程中,早期鹿村江氏族人完全不知道先祖是客家人,且在人们的印象中也没有人会说客家话。这意味着,鹿村江氏聚落已经为闽南文化所同化。

在清治时期,鹿村江氏聚落是相对封闭的一个聚落,跨聚落的交往并不多见。这里可以分成两个层面:一是宗族性的对外交往;二是个体性的对外交往。从历史上看,鹿村江氏主要是一个内向性的宗族形态,其很少对外以江氏宗族名义开展交往活动。当时,楠西和玉井地区还有两个比较主要的江姓聚落,分别为油车江姓和竹围江姓。其中,油车江姓与鹿村江姓同出一脉,在血缘关系上颇为亲密。对此,一直对油车江氏很有研究的江崛雄老师提到:

 

油车江氏到台湾的开基祖为江万烧,1992年到中国福建省漳州府诏安县二都(区)下刈社(葛霞乡)井北楼寻根祭祖,井北楼为传统客家圆楼,寻根之初还找不到祖先的名字,后来对照公妈龛中的出生日期、往生日期,才找到油车江家的祖先本名应为‘江万晓’。可能是因为笔误或音误而登记错误,证明是井北楼江家第14世渡台;而鹿陶洋江家开台祖江如南是井边江家第12世渡台,井边与井北楼距离约1公里,与现在的鹿陶洋、油车庄的距离相近,同为客家圆楼建筑。台南县政府:《鹿陶洋:江家聚落的故事》,台南:台南市政府文化局2009年版,第33页。

 

但是即使如此,油车江氏和鹿村江氏之间在历史上却并没有固定化的宗族交往,至于并非同一血缘系统的竹围江氏就更是如此了。不过,虽然没有固定的宗族交往,但是当宗族遇到重大威胁时,也可能会形成某种宗族性的联系。对此,较有代表性的是春分公祭祀公业的形成。

前面已经提到,春分公祭祀公业是由江氏族人共同参与的合约型祭祀公业。据说,早年春分公祭祀公业为鹿村江氏所有。但在日据时期,殖民政府实行祭祀公业登录,玉井有一位名叫江春分的人将祭祀公业的土地登记在自己名下,从而将祭祀公业的土地据为己有。当时,鹿村江氏聚落为了追讨土地,打算阖族前往政府打官司。但当时官司费用极高,单靠鹿村的江氏族人并不能够完全承担,于是就向玉井、楠西等地的江氏同族发出倡议,号召大家一起出资打官司。作为回报,所有出资的江氏族人都可以获得春分公祭祀公业的派下员资格。据笔者了解,这是鹿村江氏宗族历史上仅有的一次与其他同宗的横向联合。直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自鹿村、台北、基隆、嘉义等地的江氏族人才开始了较为频繁的宗族交往,并形成了“宗亲会”的交流机制,成为较为正规的宗族交往形式。

除了宗族性的交往之外,更为普遍的是族人个体性的对外交往。早期来看,这种交往主要是通过通婚的方式来实现的。借由通婚,鹿村江氏族人与其他姓氏人家产生了联系,并定期开展社会交往活动。此外,神明信仰也是促使江氏族人对外交往的重要推力。在传统时期,每个聚落都祀奉有各自的神明,并举行一系列的神明祭祀活动。遇到神明圣诞的时候,族人为了将庆典办得更加隆重,往往会邀请周围村庄的神明一同前往庆祝,从而形成神明之间“相互走动”的情况。在过去,神明庆典就类似于一个小型的庙会,有唱布袋戏、歌仔戏等戏曲表演,也会吸引周围聚落的村民前往,从而形成不同村庄之间的互动与交往过程。除此之外,不同村庄之间还会因为共同的防卫需求而结合在一起。最典型的莫过于宋江阵。自1919年以来,宋江阵都是由附近五个庄头的男丁共同组成,在日常操练的过程中,五个庄头的村民也借此而相互熟悉起来。

第五节 社会分化

随着宗族聚落的不断发展,江氏族人内部的差异性日益增加,并出现不同程度的分化。对于宗族社会的内部分化,主要可以从财富、职业等维度加以考察。总的来看,鹿村江氏聚落由于单姓聚居,人数规模较小,因此在传统时期内部分化并不明显。族人以自耕农为主,从事工商业、手工业者极少,以农业为主要产业。

一 财富分化

长期以来,鹿村江氏均以农为主,从事工商业者很少(见第三章)。农业生产的剩余相对有限,导致村民之间的财富差距并不会那么明显。但是,即使是以农业为主导的村落,同样会出现一定的财富分化,并突出表现为所拥有土地面积的差异性。由于缺少具体的统计资料,目前已很难精确了解早期聚落居民的土地面积状况。不过,根据实地调查来看,早期江氏聚落属于土地较多的宗族,江氏的土地相比其他聚落要多得多,族人也大多有自己的耕地。因此,早期江氏聚落以自耕农和地主居多。自耕农是拥有一定土地的农民,其耕作的土地完全归自己所有,不会向外出租土地,也不需要租入土地。至于地主,则包括自耕的小型地主和完全出租的大地主等多种类别。根据实地访谈,早年鹿村江氏聚落以自耕农居多,大地主人数较少,聚落整体的财富分化并不明显。至于导致江氏内部财富分化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个人的努力。在鹿村江氏聚落,财富的积累或者灭失都与个人的努力程度有密切关系。有的村民早年经营得法,用心经营,因而逐渐积累起较为可观的财富。在这里,鹿村江氏的开基祖江如南、江会川、江四美等都是为族人称道的典范。他们来到鹿村之后,辛勤耕作从而逐渐积累较多的田产。例如,江如南在来到鹿村开基的时候还非常贫苦,但是经过数十年的努力得以买下鹿村目前所在的宅基地,奠定江氏基业。再如,江四美通过自身努力也积累了多达30甲的土地。《鹿村江氏祖谱》,2008。

其次,与个人的努力经营相比,财富也容易因为个人的挥霍而丧失。在田野调查中发现,许多江氏族人都因为染上一些不良习惯而导致变卖土地。其中,人们时常提起的是抽鸦片和赌博而导致家财散尽。在鹿村当地,早年地主大户抽鸦片十分普遍,而赌博更是导致家产迅速减少的重要原因。在20世纪30年代,鹿村江氏曾经鼎盛一时,大多数农户都是自耕农且出现了不少的大户,但是这些大户的土地之后都迅速流失,其重要原因就是参与赌博。据村民回忆,以前村里没有其他娱乐活动,遇到过年的时候,人们就会聚在一起赌博,输的多了就会变卖田地。这些挥霍祖产的江氏族人,大多是继承上辈的祖业,因此不太珍惜。

最后,分家也是导致财富分化的重要原因。当问及村庄大户时,很多受访者会与“兄弟”多少联系起来。如果是兄弟较多的家庭,那么每个儿子相应分得的土地就较少,连续两三代后,基本上每个人所得土地所剩无几。在鹿村,有许多“大户”由于儿子数量较多从而分家析产,最终家庭土地面积大幅缩小的情况比比皆是。江钟志的祖父江山羊原来是一个大户,拥有土地10余甲,但是其生有四个儿子,结果每个儿子最终只能分得2甲多土地,而江钟志本身又有四个兄弟,所以等到他这一代的时候,每个儿子就只剩下6分的土地了。这些土地对于他来说并不足以满足生活的需要,于是只得再承租其他人的土地1甲多,这才能够满足家庭需要。从一个靠土地出租为生的“大户”到一个需要租赁土地的“佃户”,期间只经过了两代的分家析产而已。可见,对于不能在自己这一代不积累更多田产,而又生育儿子数量较多的家庭,其土地的分散化程度是非常高的。这不仅仅在台湾,而是在实行“诸子均分”的华人地区都面临的共同问题。

二 职业分化

历史上,鹿村江氏均以务农为生,加上地处山区地带,极少有从事工商业者。进入日据时期以后,以农业为主的职业分化状况并没有发生改变。不过,在这个时期,村民的职业状况在发生着一些变化。

首先,开始出现在政府部门任职的村民。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江万全。他早期曾在日据时期担任江氏主事,同时也是当时由殖民政府任命的地方保正,属于殖民政府任命的正式地方官员。在之后的几十年时间里,鹿村江氏也有多人陆续在基层担任职务。据村庄耆老回忆,当时至少还有三人担任公职。一是江登殿,也即江万全长子,曾经在殖民政府的粮食配给所负责粮食配给工作。所谓配给所,是指日据末期,日本政府为了支持其战争,实行“粮食统购”政策,即农民将所有收获粮食上交政府,政府再按照家庭人口状况分配一定的口粮给农户。承担这一粮食配给事务的,正是配给所。可以说,配给所在日据时期是一项让人羡慕的肥差。而江登殿担任这一职务的时间很长,并因此在村中确立了其地位。江登殿早年曾经在大内乡的私塾就读,有一定文化,是村里较为难得的读书人。在父亲江万全去世之后,他也随后接任了江氏宗族主事之职。二是江石出,曾经担任日据时期建设课课长。在那个时期,课长属于掌管一乡建设的重要人物。江石出也曾经担任鹿村江氏的主事。三是江万金,曾经担任日据时期乡公所的民政课课长。江万金在早期鹿村江氏宗族的建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江万金曾长期担任江氏宗族的会计,同时亦参与江氏宗族的祭祀仪式等各项工作。“香火牌”这一宗族轮祭方式,也是由江万金提出并实施的。上述三人不仅在公所任职,同时也是江氏宗族的主事及重要代表,对于宗族聚落的发展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除了以上三位之外,据说之前也曾经有其他江氏族人在政府部门任职,只是并不如上述三人任职的时间长。而这些能够在机关任职的人,都被视为鹿村江家的重要代表,参与江氏宗族重要事务。

其次,开始出现其他职业。尽管大多数的村民都务农为生,但是也有少数从事商业者。而这些经商者均以家庭为单位,属于小商业形态。其中,笔者了解到的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早期的杂货商人。当时虽然处于传统农业时期,但是乡间仍有一些小商贩。当时,鹿村江氏先后有两位杂货商人。一位是江文勇,一位是江明得的父亲。他们的店铺都在鹿村江氏聚落村口的路边上。所经营的品类均为日常杂货。不过,江文勇经营杂货铺的时间不长,在国民党迁台之后不久就没有经营了。而江明德的父亲不仅自己一直经营下来,而且又接续他的儿子手上。至今已有七八十年的历史,号称“百年老店”(见第三章)。

最后,除了以上两位“坐贾”,鹿村江氏也出过一些行商。也即没有固定的店铺,而是挑着担子走街串巷的商贩。在鹿村江氏,笔者了解到在日据时期的“行商”有两位。一位是江钟志的曾祖父,他早年就以行商起家,而后因此而积累了不少的财富,并买田置地,成为鹿村拥有颇多土地的地主。另一位是江和楠的祖父,早年一直从事农耕,也曾经有自己的土地,但是后来将土地全部卖掉,做起了“江湖卖药”的行当。据乡村耆老介绍,鹿村当地从事其他职业的很少,这与其偏远的地理位置有关。除了行商等走街串巷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基本上没有办法生存下来。总体上看,早期江氏聚落以农为主,其他职业较少,职业分化也不太明显。

第六节 社会冲突

鹿村江氏聚落是一个规模较小的宗族聚落,其内部凝聚力强大。但即使如此,其内部成员之间也难免存在一些冲突和矛盾。

一 族内冲突

一直以来,江氏宗族都倡导族人内部的和谐相处,尽量避免族人之间的冲突。但是由于生活在一个聚落,族人不免也会有一些矛盾。具体来看,族内的冲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宗族事务处置上的不同意见。在有关宗族事务的处置上,由于族人的见解不同,而容易产生差异和冲突。在历史上,关于祖祠堂的使用争议,是目前族内矛盾争议较多的话题。前面已经提到,20世纪30年代鹿村江氏曾将祖祠堂的公妈龛移至神明厅,而祖祠堂则转为族人个人使用(见第二章)。由于祖祠堂乃是全族的信仰中心,因此围绕这一问题也产生了诸多的猜测。关于祖祠堂公妈龛“移址”的过程,聚落一直流传着一种说法,是说在20世纪30年代江氏一连几年都没有产生男丁,于是才将祖祠堂的公妈龛移到神明厅。但是有族人就认为,这可能是有人为了占用祖祠堂而使用的“借口”。他们认为,将祖祠堂移动到神明厅其实对于鹿村并没有带来更好的发展。还有族人提出要将神明厅的公妈龛重新放回到祖祠堂,认为只有这样才能重新改变鹿村的风水格局进而为当地带来发展。

二是对宗族公共资源使用上的矛盾。鹿村江氏聚落土地归祭祀公业所有,族人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由于采取统一规划,聚落中形成了大量的公共生活空间。早期由于人口增长较快,公共资源的使用频率增加,从而也衍生出族人在公共资源使用上的一些冲突和矛盾。对此,人们提到较多的是关于聚落大埕的使用。一直以来,大埕都是聚落中最重要的公共空间。其不仅是族人们日常休闲的重要场所,也具有很重要的生产功能——主要用于稻谷、甘薯签等粮食作物的晾晒之地。但是,早年粮食作物均为集中收割,聚落族人都需要使用大埕晾晒,如果不及时晒谷,谷子受潮容易发芽或发霉,导致生产经营损失。据乡村耆老回忆,早年晒谷都是谁先收割谁先晒,并按照先后顺序使用大埕。轮到快要晒谷者要和正在晒谷的人提前商量,然后依次排队。如果天气比较好,谷子晒得比较快,问题倒是不大。倘若天气不好或者下雨,前面晒谷的人还没有晒干,后面的谷子就堆积起来,此时就容易产生一些怨气乃至争执。总体上看,聚落族人在公共资源的使用上会有一些矛盾,但是并不严重,“入则和成”仍然是族人遵循的基本守则。

二 族外冲突

历史上,鹿村江氏聚落一直以来与外族和外村保持了良好的互动关系。但同时鹿村江氏也不免会与族外发生冲突,具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匪民冲突。前面提到,清治时期鹿村江氏聚落为了防御外敌,先后在聚落周围起刺竹围,搭建客鸟巢,并组建了宋江阵。按照老人的口述,这些防御工事所针对的对象并非其他聚落,而主要是活动在附近的土匪。清治时期,官府并未能实现对台湾乡村的完全控制,在偏远地区仍有盗匪出没。鹿村所处的台南东部山区,地势险要且接近中央山脉,正是土匪藏匿的极好地点。据说,早年在聚落的西侧远处山上,就曾经驻扎有名为“滴水营”的土匪。那时,为了对抗匪患,江氏聚落还专门购买了一门大炮置于聚落门口,以壮大声势。当时,土匪如果要下山,并不是突然袭击,而是先下战帖,言明要多少担稻谷,多少银两、猪、牛,夜晚挑灯笼、敲锣打鼓来攻,届时庄内宋江阵严阵以待,使山贼知难而退。不过,进入日据时期以后,特别是“礁吧哖事件”之后,日本殖民政府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土匪清剿,当地已没有山贼土匪的生存空间,相应的匪民冲突也趋于消解。

二是异姓冲突。在台湾,大规模的族群冲突都会发展为械斗。而械斗的类型大体包括四类:一是闽粤械斗;二是漳泉械斗;三是异姓械斗;四是同业械斗。黄博文等:《南瀛探索》,台南:台南县政府2004年版,第405页。根据现有的记载,清代台南地区的异姓械斗先后发生了8次。最早的异姓械斗发生在雍正十二年(1734年),是在台南县牛稠庄及其附近发生的,此次械斗发生的原因,是因为魏龙、魏云两兄弟看戏和蔡姓庄主起争执后,魏、蔡两姓纠集100多人,拿木棍、竹篙打了起来,还放火烧了牛稠庄。赖子清:《嘉义县志》卷9(革命志),嘉义:嘉义县政府1998年版,第20页。其后陆续有咸丰五年(1855年)至同治九年(1870年)的黄、郭二姓械斗;赖子清:《嘉义县志》卷9(革命志),嘉义:嘉义县政府1998年版,第20页。同治三年(1864年)十一月至腊月,麻豆的谢、方、李、吴等四姓的互斗;赖子清:《嘉义县志》卷9(革命志),嘉义:嘉义县政府1998年版,第56页。光绪四年(1878年)柳营的刘、毛两姓为争稻一事而械斗;光绪年间,学甲堡学甲庄黄姓族人,向谢姓典鱼塭,以届期不还为导火索,谢、黄两姓械斗,后黄姓通函全台同姓,约谋于索还之后,其鱼塭380甲均允做宗亲公产,于是导致更为激烈的斗争;赖子清:《嘉义县志》卷9(革命志),嘉义:嘉义县政府1998年版,第30页。光绪八年(1882年),学甲堡中洲庄陈姓族人与头港庄吴姓族人,为尖山仔(今北门乡玉港村)海埔浮覆地捕鱼发生纠纷,后扩大为庄对庄的对抗,因中洲庄陈姓人丁较多,头港庄吴姓不敌,乃请将军庄“四埔吴”帮助,赖子清:《嘉义县志》卷9(革命志),嘉义:嘉义县政府1998年版,第30页。此次争斗伤亡达35人,后经调解两方息事,俗称“吴陈拼”。

从上述异姓械斗的时间来看,除了牛稠庄的魏、蔡械斗之外,数次械斗都发生在1850年之后,显示当地宗族已经取得较大程度的发展。而目前来看,并没有找到鹿村江氏与其他宗族发生械斗的记录。从调查的情况来看,江氏聚落与其他姓氏也维持着较好的关系,并没有明显的冲突。目前,笔者所能够寻访到的关于不同姓氏之间的冲突,只有“三姓禁婚”,即祖训中所要求的江氏族人不得与陈姓、钟姓、蔡姓通婚。不过,从这一祖训的源起来看,并非宗族与宗族之间的群体性对抗,而是源于个人之间的恩怨。为什么江氏聚落没有发生与其他宗族之间的冲突?根据调查,可能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江氏宗族组织以凝聚族人为主,其影响很少超出聚落本身;二是江氏聚落相对独立,周边也没有规模较大的宗族存在,没有异姓冲突的条件;三是江氏聚落原为客家宗族,长期在闽南聚居区生活,一直以来都与周边聚落保持和谐关系,也不容易产生冲突。

第七节 社会保障

根据实地调查,传统时期的鹿村江氏聚落并没有形成制度化的社会保障机制。但在一些特殊的条件下,江氏聚落也会为族人提供保护和扶助。

一 族内救济

一直以来,江氏族人之间的救济,主要通过亲友来完成。宗族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会直接介入族人的日常生活,也没有形成制度化的救济方式。根据调查来看,至少在鹿村江氏聚落,宗族并没有将对族人的生活救济作为一项重要职责来看待。首先,这可能与祭祀公业的职能有较大关系。从历史上看,鹿村祭祀公业以族产管理为基本职责,其主要功能在于完成宗族每年的祭祀仪式以及宗族聚落的日常维护。一般来看,对宗族成员的救助,并不是祭祀公业的“分内”职能。其次,根据笔者的调查,鹿村祭祀公业早期收入也不多,经济实力相对有限,在完成每年的宗族事务的前提下,并没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族人的救济工作。另外,鹿村江氏早期以农业经营为主,拥有的土地在当时是比较多的,加上内部分化不太严重,因此实际上的救济需求也不太大。

当然,尽管祭祀公业没有制度化的救济渠道,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会对族人进行一些救济。例如,笔者曾经访问的一位江氏阿嫲,其从小患有小儿麻痹症,婚后生了两个小孩,但早年因为各种原因没有住处,于是向当时的主事求助。主事觉得她可怜,便将拜亭两边的公产房屋借给她居住,且没有收取租金。之后,因为担心她会“侵占”族产,宗族将房屋收回。但是连续几年的借住,还是让她得以有栖身之所,也为其解决了许多后顾之忧。另一个了解到的例子是,一位阿嫲早年守寡,家中家产被小叔子侵占,结果连她居住的房子也要卖掉。在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阿嫲向主事求助,最终宗族出面要求保留她的住处。从这两个例子来看,江氏宗族虽然没有明确的制度化的救济渠道,但是基于基本的人情,仍然会给族人以一定的扶持与帮助。

此外,除了宗族的救济,族人实际上还可以从其他渠道获得救济。一是邻里的互助。在鹿村江氏聚落,族人之间长期以来形成了守望相助的习惯,当族亲遇到困难时,周围亲友都会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并尽力使其渡过难关。其获得的帮助,既有来自江氏族亲的,也有来自外戚的。其所能够得到帮助的状况,则视乎其族亲的经济条件和意愿程度而定。不过,即使依靠族亲的经济支持,也通常是通过“借贷”的方式来进行的。二是神明的扶助。不同层次的寺庙,都会为需要帮助的人提供一些帮助。这也视庙宇的经济状况而定。三是社会的救助。对于江氏族人来说,遇到临时的经济困难时,可以有多种不同形式进行资金或物资的拆借,从而缓解经济压力。例如,当缺米缺油而又暂时没有余钱的时候,族人都是可以到杂货店赊购的,待收获新谷之后归还。如果是缺乏资金的情况,族人则可以向祭祀公业、神明会等多方借款。

二 族人保护

清治时期,鹿村江氏聚落具有较强的封闭性,对族人的保护主要是对抗土匪。为此,江氏聚落先后建设了刺竹围、客鸟巢等防御工事,同时也组建了宋江阵等地方团练(见第二、四章相关内容)。但进入日据时期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由于日本殖民政府全面控制,江氏宗族对族人的武力保护趋于瓦解。在此之后,宗族对族人的保护职责似乎也明显弱化。根据对江氏聚落耆老的访谈,受访老人都认为早期宗族很少介入族人的私人事务,也不会以宗族的名义出面帮助族人进行交涉。只有当涉及宗族整体事务时,才会由宗族出面。当权益受到侵害时,族人更多的会向自己比较亲近的亲友寻求帮助,或者直接选择法律裁决。这可能与当时日本殖民政府的全面控制和法令推行有较大关系。

第八节 鹿村社会变迁

鹿村江氏聚落的社会变迁过程大体可以划分为两个主要阶段:一是聚落社会的生成,二是聚落社会的转型。两个阶段主要以20世纪为基本分界点,20世纪之以前为聚落社会的形成阶段,20世纪以后为聚落社会的转型和发展阶段。

一 聚落社会的生成

鹿村聚落社会的生成,是从江如南迁徙到鹿村开基肇始的。在这个过程中,鹿村江氏聚落经历了从家庭、家族再到聚落社会的演变过程。其中,在三个方面的变化尤为重要。

一是聚落人口的不断增加。聚落社会首先需要有人的聚居,缺乏一定的人口基础,聚落是无法形成的。对于江氏聚落而言,其人口的扩张与宗族“出丁”的速度有很大关系。“出丁”速度越快,则人口发展越快,聚落社会的人口基础也更为扎实。正是早期人丁发展较快,从而为后世人丁扩张奠定了基础。在鹿村江氏聚落,最典型地体现为江氏第四房的发展。从历史上看,第四房之所以能够成为人丁最多的房支,就与其第十三世、第十四世男丁数量较多有关。其他三房在同时期男丁数量较少,从而限制了之后的人丁发展。需要指出的是,江氏人口的快速发展,不仅与男丁数量有关,也与江氏宗族在血缘关系上的“务实”态度有关。即江氏虽然重视男丁,但并不刻意强调男丁的血统,族人不仅可以过房,而且可以通过收养养子、冥令子等方式补充男丁数量。即使没有男丁,江氏聚落也允许通过招赘婚或者收养养女的方式来延续宗族血脉。宗族由于放宽了宗族成员的血缘条件,增强了宗族人口的发展动力,从而为江氏聚落社会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二是聚落形态的巩固。聚落形态主要包括聚落边界的确立、建筑格局的形成等方面。从实地调查来看,江氏聚落在江如南鹿村开基之后其聚落边界就已经确立下来。在3.5甲土地的聚落地基之上,江氏聚落人口繁衍生息。在聚落的发展过程中,人口的增加促使聚落格局日臻完备,并通过一系列途径来强化聚落内部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在这个过程中,基于防御而形成的建筑工事和宋江阵,强化了聚落族人的内聚力。日据时期,族人对中轴线建筑的重建和完善,进一步增强了族人对宗族的认同和归属感。

三是聚落精神的逐渐确立。一个独立的聚落社会的形成,不仅要确立有形的边界,更重要的是内在无形的边界。对此,江氏主要通过祖先崇拜和地方信仰来型塑,其标志是宗族组织和信仰圈的形成和完善。在鹿村江氏聚落,祭祀公业是最为重要的宗族组织,其从江如南来台之后就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而其真正成为一个明确的组织形态,则是在20世纪初期,形成了“主事—房头代表—派下员”的组织架构。这一组织形态是为适应聚落人口快速增加而产生的,预示着江氏宗族聚落的基本成型。与之相适应的是,江氏聚落内部逐渐组建了三个神明会,形成了以江氏聚落为中心的祭祀圈。江氏聚落的最终成型,是以神明厅建成之后,祖祠堂移居到神明厅为标志,这标志着江氏形成了宗族祭祀和神明祭祀的二元一体。

二 聚落社会的转型

进入20世纪特别是20世纪20年代以后,江氏聚落进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在这一过程中,江氏聚落与外部社会的联系不断加强,聚落人口持续增加,聚落形态内容日益丰富。

在日据时期,鹿村江氏聚落社会的发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在殖民统治的前20年,其与清治时期并没有明显差异,聚落仍然表现为相当的封闭性和独立性。但“礁吧哖事件”爆发之后,殖民政府通过各项政权建设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持续加大了对玉井、楠西等东部山区的开发力度。据聚落耆老回忆,早年并没有从台南通往楠西的大路,以至于在剿灭土匪的过程中,日本的大炮无法顺利运抵。为此,殖民政府专门修建了从台南到玉井的公路,并一直延伸到楠西,由此也改变了早期东部山区的封闭状态,当地聚落的开放程度明显增强。在“礁吧哖事件”之后,鹿村江氏聚落的各项防御工事都被拆毁,宋江阵被取缔,原有的各种防御武器也被掩埋。在此之后,政府实现了对当地的社会经济的完全控制,从而将聚落社会带入一个新的阶段。同时,由于殖民政府的开发,楠西当地社会趋于稳定,客观上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在这一时期,鹿村江氏聚落在主事江万全等宗族精英的带领下进行了较大规模的宗族建设(见第二章),江氏聚落面貌大为改善。可以说,20世纪20年代之后江氏聚落社会已经完全成熟。

国民党迁台至20世纪70年代,江氏聚落又进入了新一轮的快速发展时期。一是人口持续增加,并在1970年前后达到高峰。很多老人都回忆,20世纪七八十年代,是聚落人口最多的时期,也是聚落最热闹的时期。二是社会分化明显加剧。随着整体经济的快速发展,聚落居民也逐渐改变单一的农业生产方式,非农化水平明显提高。在这一阶段,越来越多的族人选择个体经营、进厂务工等职业渠道,即使是仍然从事农业的农民,也逐步从稻作经济向果业经济转型。职业的多元化带来了收入的差异化,并导致聚落社会的进一步分化。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乡村社会也开始出现异化。传统的社会互助观念逐渐淡化,守望相助的传统逐渐弱化。在这个过程中,一些社会负面影响也开始侵入宗族社会,其中比较典型的是早期赌博的兴起。由于收入的增加,很多族人开始热衷于参与“大家乐”“六合彩”等赌博活动,聚落传统的社会形态遭到冲击,对地方信仰也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20世纪80年代之后,鹿村与其他聚落一样,也开始面临人口外流的问题。越来越多的族人迁徙到城镇就业,聚落呈现日益空心化的趋势。实际上,人口的外流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经开始,但是当时由于人口总量较多,对聚落社会的影响不大。但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聚落人口的外流趋势始终未能扭转,以致聚落的人口结构发生了改变。在聚落中,老年人的比重持续增加,年轻人的数量越来越少。从原因上看,早期的人口外流,主要是乡村人口的非农化所导致的。很多农村人口纷纷进入城镇寻求更为稳定的职业和更好的发展机会。但是近年来,人口减少主要源于少子化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家庭不愿意多生小孩,很多年轻人甚至不育乃至不婚。

从祭祀公业的角度来看,20世纪80年代台三线扩张,征用了一部分祭祀公业的土地,使聚落获得了近千万元新台币的补偿款。这些补偿款大大充实了祭祀公业的财力,由此带来的变化是,祭祀公业开始承担更多的公共责任,如提供奖助学金等。另一个重要变化是江氏宗亲会的产生和发展,实现了江氏宗族聚落的跨区域交往。每年农历十月,来自台北、基隆、楠西等地的江氏宗亲会都会相互组织人员参访交流,这成为近年来江氏宗族的重要的社会活动。

第九节 鹿村社会实态

一 社会构成

从整体上看,鹿村江氏聚落仍然维持着以江氏为主体的居住格局。根据笔者的实地考察,目前,仍然居住在聚落里面的住户为39户,相比聚落鼎盛时期的136户不可同日而语,也反映了一直以来聚落人口的持续外流状况。从家庭人口数上看,39户住户人口仅为103人,相当于每户人口只有2.64人,家庭人口的小型化特征非常明显。在103位聚落人口中,常住人口88人,另有15人为非常住人口(一半为在读学生,一半因工作不能常住聚落)。另外,有35人为70岁以上的老人,占常住人口的比重高达39.8%,有44人为60岁以上老人,占常住人口比重达到50%。就此来看,目前江氏聚落是一个极为典型的老龄人社会,中青年人数量较少。究其原因,主要是年轻人的大量外流以及家庭的少子化问题所致。

从家庭类型来看,在39个家庭中,一人独居家庭有12个,其中有10位独居者为60岁以上的老人,其中有5位老人的年龄在80岁以上。这些独居老人大多丧偶,而子女又都迁居到城镇或者大城市生活,于是这些老人留在聚落之中。同时,聚落中有9个夫妻独居家庭,独居夫妻无一例外均为老人。换而言之,老人独居家庭共有19个,占到聚落家户的48.7%。从调查情况来看,这些老人的子女并非不愿意承担赡养责任,而主要是大多老人不太习惯于城市的生活,宁愿居住在聚落当中。对于这些老人,子女逢年过节都会前来看望,并给予经济支持。有的老人不能自理,子女还会专门聘请外籍劳工照顾。在聚落里,有一位谢姓老人,由于生活不能自理,于是家人请了一位印度尼西亚的外籍劳工专门照顾老人。值得注意的是,在39个家庭中,还有7个家庭为非完整家庭,其中有1户为单亲家庭(丈夫去世,妻子抚养女儿);有2户由于离婚,祖孙三人生活在一起,没有妇女;另有1个家庭有6个女儿,结果4个女儿都没有外嫁,留在家中,出现了母亲与女儿共同生活(父亲去世),没有男性家庭成员的情况;还有叔叔侄女组合家庭、两兄弟组合家庭等不同类型的非完整家庭。这些非完整家庭的产生主要受婚姻状况影响较多,如离婚、不婚等。在39个家户中,有江姓家庭34个,显示江姓在聚落中仍然是绝对主体。另有5个家庭为入赘家庭,这5个家庭均为本人入赘或者父祖入赘。这些入赘家庭,被允许在聚落中居住,但入赘者的祖牌不被允许进入公妈龛。不过,在有关聚落的事务上,这些入赘家庭仍然会参与其中,入赘与非入赘家庭的差异性并不如早年那么明显。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上有几个比较明显的特点:一是晚婚现象较为普遍,当地年轻人的婚姻时间普遍较晚,30岁以后结婚的非常普遍;二是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单身不婚,有一个家庭有6个女儿,只有2个女儿外嫁,其他4个女儿都没有结婚;三是离婚现象较为普遍,在39户家庭中,有6户家庭出现离婚,占比15.4%;四是外籍新娘较多,在39户居民中,只有3户人家娶了大陆新娘。不过,这些大陆新娘都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成婚的居多,近年来大陆新娘人数较少。在当地,外配(外地新娘)并不局限于大陆,也包括越南、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等东南亚国家,其中尤以越南新娘居多。早年台湾经济条件较好,一些很难找到对象的人家都会去找外配新娘,但是近几年台湾经济不景气,愿意嫁到这里的外配新娘人数也越来越少了(见表4-11)。

表4-11 2016年聚落社会构成情况 单位:人

二 社会组织

在鹿村江氏聚落,现有的主要的社会组织与早期的组织既有重合,也有差异。具体来看,目前包括以下几个社会组织。

(一)传统社会组织的延续

一是“公司”,其运作与早期相比并没有很大的差异。不过,由于“公司”在聚落生活中的作用极为重要,近年来许多政府工作有时也会依托“公司”来加以落实和推动。例如,2016年年初当地发生地震,造成鹿村15户村民受灾,中轴线建筑亦受损。为此,台南市文化资产管理处计划对聚落建筑加以修复。在推进该项工作的过程中,政府均通过江氏聚落主事及相关族亲共同推动。换而言之,宗族组织承担起了政府与聚落的桥梁功能。

二是神明会。其运作方式与传统时期一样保持了连贯性。不过,当前比较重要的变化是增加了管理委员会。按照过往的惯例,鹿村江氏聚落的神明会并没有设置管理委员会,而主要依靠炉主作为负责人。2014年,聚落通过宗亲会议决定设立管理委员会作为神明会的管理组织。管理委员会由1名主任委员、4名常务委员以及8名委员构成。近几年,除了求彩金和求平安龟的祭祀活动之外,神明会又增加了求平安米和求金项链的内容。不过最近金价较高,前来求金项链的人的村民很少(见表4-12)。

表4-12 神明会管理委员会设置

三是宋江阵。1996年,在时任主事江水河的推动下,暂停多年的宋江阵又重新组织起来。不过,与早期的团练组织不同,此时的宋江阵已经转变为一个仪式和文化组织。宋江阵成为鹿村江氏聚落的一项特色文化活动。遇到神明圣诞的祭祀仪式,宋江阵作为“阵头”开展操练和庆祝。从1996年至今,宋江阵坚持操练长达20年,也成为鹿村聚落颇为知名的“招牌”。不过,近年来随着人口的大量外流,当地年轻人的数量不断减少,导致宋江阵的成员人数也在不断减少。按照宋江阵操演的阵法需要,宋江阵操演的人数应在36人以上,而完整的操练人数则为108人。目前,所有宋江阵成员数量只有40人左右,仅能维持最低限度的操练要求。未来随着当地人口的持续减少,可能连36人的队员都难以凑齐,宋江阵这一在当地传承百余年的文化活动也可能陷于难以为继的窘境。

四是互助会。目前,鹿村互助会仍然存在,但是人员已经非常稀少。这也与鹿村人口外流严重有密切关系。另外,现在大多数的葬礼都会请专门的丧仪社,因此需要互助社帮忙的情况非常少。可以预见的是,随着聚落人口的减少,未来互助会组织也将逐渐消亡。

(二)新型社会组织:社区发展协会

社区发展协会是鹿村20世纪90年代成立的新型社会组织,也是推进聚落事务的重要社会组织。社区发展协会成立于1995年5月,当时由鹿村聚落联合大林、下烟、东西烟、油车等四个庄头共同组建,换而言之,社区发展协会是以鹿田里为基础建设的。社区发展协会从名义上看属于非营利性组织,社区居民加入社区发展协会,并选举产生社区发展协会理事,理事再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长根据社区发展需要聘用一位总干事,负责社区建设等各项具体事务的执行。在社区发展协会内部,还会选举产生监事,负责监督社区协会的日常运行。从1995年至今,社区发展协会每四年选举一次理事长,截至2016年已经选出六届。表4-13为鹿村历届社区发展协会理事长和总干事人选。

表4-13 历届社区发展协会理事长和总干事

从表4-13来看,在历届的理事长和总干事中,至少有一个人是来自鹿村,说明了鹿村在社区发展协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实际上,在很长一段时间里,鹿田社区发展协会都以鹿村为主体推进。鹿田社区发展协会成立之后,政府以此为依托建立了一些新的社会组织,也开展了一系列的社区营造活动,社区发展协会成为提升社区凝聚力、促进社区发展的重要力量。根据调查来看,社区发展协会成立之后,主要承担了以下一些事务。

一是组建宋江阵、老人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开展陶艺班、社区联欢晚会等各项文化活动,丰富当地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构建和谐的社区关系。在很大程度上,社区发展协会类似一个“孵化器”,不同层次的政府和社会机构所希望开展的各项农村文化活动,都可以与社区发展协会对接,并依托社区发展协会的人员、组织、场地等资源加以推动和发展。这些社会组织和活动,有的是常设的,有的可能是暂时的,但大多都依靠社区发展协会来组织和运行。对于社区发展协会而言,它也希望通过承接相关的组织和活动,为协会会员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是建设鹿田关怀中心。这是鹿田社区发展协会的常规性工作,主要是针对社区居民提供一个休闲活动的场所,增进社区福祉。鹿田关怀中心成立于2003年1月21日,隶属于鹿田社区发展协会,主要工作为落实社区老人照顾工作,为老人、身心障碍者及弱势群体提供真情的关怀,使这个大家庭充满祥和与温馨。台南县政府:《鹿陶洋:江家聚落的故事》,台南:台南市政府文化局2009年版,第97页。鹿田社区的关怀中心,原先设在江氏聚落的公厅内。关怀中心平时不定期组织一些活动,但目前更多的是一个社区居民交流互动的平台。同时,关怀中心还购置了卡拉OK等音响设备,供族人平时娱乐所用。后来,由于噪音问题,关怀中心从聚落公厅搬到聚落旁边的社区活动中心落脚。对于江氏聚落而言,“关怀中心最重要的工作,是要在质的提升下求取量的扩充,由原来‘自上而下’以政府补助鼓励民间参与的模式,转变为‘自下而上’激发民众自主关心社区事务,建立紧密的社区照顾网,充分实现‘远亲不如近邻’‘厝边照顾厝边’的新大同社会目标,让每个人都能过得更加愉悦健康,使身心获得良好的平衡发展”。台南县政府:《鹿陶洋:江家聚落的故事》,台南:台南市政府文化局2009年版,第96页。

三是建设环保志工队。环保志工队是社区发展协会新成立的社会组织。对此,鹿田社区发展协会理事长江明介绍说:

 

台南市鹿田社区发展协会成立于1995年,其间由我的伯父(发展协会创始人)与阿三哥分别接任十二年及八年理事长工作,成立迄今已逾二十个年头,目前由我接手。2016年基于社区业务需求,(协会)需要青壮人力的加入,以协助各项行政事务之推动,开始招募新血,于是组成了志工队,名称为“鹿田社区环保志工队”,并向市府社会局报备在案。

“鹿田社区环保志工队”目前总人数约60余人,值勤时段区分为假日、平日两种,由志工任选时段值勤,并预先排定值班表。队员组成(共)计有鹿田里各房子孙退休人员、退休公务人员、服务业等(人员),不论从事各行各业,只要秉持热诚的态度,愿意腾出时间共同推动社区事务的成员皆欢迎参与。

“鹿田社区环保志工队”组织除了志工队长及副队长外,另分三大组:策划组、行政组、资讯组。各组设组长及副组长,志工成员分别列入各小组,以便于联系事宜。志工基本出勤,每个月固定召开一次志工会议,如连续出席,会给予志工奖励……《遇见鹿陶洋月刊》2016年6月,第6期。

 

志工队的工作其实非常广泛,是当前社区治理的重要力量。其主要工作有:一是协助辖区道路、空地之环境清洁维护、社区街道巷弄清扫等;二是协助垃圾不落地、家户强制垃圾分类、厨余回收、垃圾减量及资源回收等;三是接受市府局处单位不定期访视,辅导志工队从事志愿服务工作;四是庆典节日及重要活动,协助环境清洁维护;五是加强职工参与及服务规划管道机会,定期办理工作服务汇报与联系汇报,邀请志工队干部、社服团体组织及结合环保局会商讨论建设事项,提供规划未来计划执行发展策略,使公民决策精神落实在志工事务上。《遇见鹿陶洋月刊》2016年6月,第6期。每个月的农历十七,社区发展协会均会组织志工队在关怀中心开会并组织聚餐。每年,社区发展协会还会组织志工队的成员到台湾各地开展“自强活动”(观光和参访)。根据实地调查,鹿村的志工队一共有40多人,协会至今运行已有5年多时间。志工队的经费主要由政府提供补助,大概是1个月1万多元新台币,这笔钱除了支付每月的聚餐费用之外,都会存起来,用于每年一次的“自强活动”。目前,志工队主要在关怀据点活动,关怀据点早上8点开门,下午四五点关门。每天,协会均会安排志工负责关怀据点的值班,周六下午以及周日全天休息。

(三)驻地工作站

之前,无论是祭祀公业还是社区发展协会,都属于鹿村在地组织。除此之外,鹿村目前还设有一个外驻机构,即台南社区发展协会鹿村驻地工作站。这个机构隶属于台南社区营造协会。从2015年开始,鹿村与台南市社区营造协会合作,共同启动为期三年的社区营造计划。鹿村驻点工作站是为了完成该项计划而专门设立的驻地机构。目前,鹿村驻地工作站设有站长一名,研究助理一名。鹿村驻地工作站目前设在聚落里面,由江德敏先生免费租借提供场地。鹿村驻地工作站是以社造计划为支撑的社会组织,主要负责计划的执行和推动工作。驻地工作站实质上是一个临时性的研究机构,随着研究计划的结束,这一机构也将随之撤出。

三 社会交往

(一)对外交往:宗亲会

早期,鹿村江氏是一个封闭性很强的单姓聚落。江氏宗族与其他宗族的社会交往很少(见前文)。虽然附近还有油车江氏、竹围江氏两个江姓聚落,但三个江氏聚落之间也没有宗族层面的交往活动。但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后,随着台湾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开放程度也在增加,宗族之间的交往程度和频率也显著加快。在这一时期,台北县江氏宗亲会、基隆市江氏宗亲会、嘉义县江氏宗亲会、彰化县江氏宗亲会以及鹿村江氏宗亲会建立了定期交往机制。每年,各个江氏宗亲会都会组织成员前往其他地方的宗亲会交流、聚餐,共叙宗亲情谊。至今,宗亲会之间的定期交往机制仍然存在。不过,相比而言,早期的宗亲会交往更为热络,许多族人都会报名参加。当时,族人不仅可以前往台北、彰化、嘉义等地参加宗亲交流会,而且还可以在当地游览。如今,有意愿参加的族人已越来越少,究其原因,一是绝大多数村民都已经参加过宗亲会了,逐渐没有了开始时的新鲜感;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聚落的人口不断减少,很多宗亲的年纪也越来越大,没有那么多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三是相对台北等地的宗亲组织,鹿村江氏聚落的经济能力也要差很多,没有那么多的财力组织宗亲会活动,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族人参与宗亲会交流的热情。

实际上,宗亲会在台湾是非常普遍的社会组织,在客家地区数量尤其多。其不仅有助于联络族人感情,还会对地方政治产生重要影响。在调查期间,笔者曾经访谈了一位黄姓市议员。他告诉笔者,在他所在的地方,宗亲会所能控制的票数就相当多。为此,在履职期间,他都会尽量拉近与宗亲会的距离,为宗亲会活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而宗亲会在选举期间,也会通过宗亲之间的联络管道,将选票投给其心仪的候选人。不过,根据笔者的调查,在楠西的地方选举中江氏宗亲会的整合能力并不强。其在选举过程中并不能够整体性地支持某一方,反而容易出现内部分化。

(二)内部交往

除了对外交往,宗族的内部交往也有了新的变化。与早期相比,最突出的变化是族内交往无论是在频率还是在程度上都明显弱化。这是与聚落人口的减少是成正相关的。传统的守望相助观念,也伴随着人口的锐减而日益淡化。特别是对于中青年人而言,由于白天要务农和工作,基本上不在聚落,晚上通常很晚才能返回。这使得中青年人之间的交流尤其有限。当然,目前宗族内部仍然有不同形式的交往。

在交往空间上,大榕树仍然是族人进行交往的重要空间。每天下午以后,都会有老人陆续前往大榕树乘凉闲聊。人多的时候有十几人,人少的时候三四人。闲聊的以老人居多,谈论的话题也没有限制,什么都可以聊。除了大榕树之外,其他日常性的公共交往空间已经不复存在。例如,以前人们经常会在古井旁边一边洗衣一边闲聊,但是自来水管道建成之后,这一早期重要的交往空间就消失了。

对于江氏族人来说,虽然一些传统的交往空间在没落,但是也出现了一些新的交往空间,如鹿田关怀中心。目前,关怀中心几乎每天都对外开放,所有的社区居民均可以前往看报、闲聊或者唱卡拉OK。江秀幸老人几乎每天都会去关怀中心,与其他老人交流,也唱唱卡拉OK。

另外,除了在公共空间交往之外,族人们也会在自己的家中闲聊聚会。在当地,喝茶是人们交往的重要方式,几乎每个家庭都会有茶具。傍晚时分,几个好友往往相聚一起,一遍喝茶一遍聊天,这种相聚并没有什么特定的主题,都是闲聊为主。有的时候,几个关系好的家庭也会一起聚餐。这种以若干个家庭为单位的交往模式,在当下的乡村非常普遍。不过,类似这样的乡村聚会,在村里也并不常见,通常是关系比较好的人才会聚在一起,一般的家庭通常并不会如此。例如,江明得先生只要有时间,晚上都会到自家的院子里泡茶,一些相熟的好友也不需要邀请,有时间的会自动前往。

在交往时间上,目前江氏聚落仍有不少公共祭祀或者节庆,成为族人进行社会交往的重要时刻。例如,在每月农历十六的赏兵祭祀仪式,族人们就会纷纷走出家门,来到公厅祭拜五营将士。虽然名义上是祭祀仪式,但是实际上也是族人闲话家常的重要场合。再如田都元帅、李府千岁的诞辰,江氏宗族都会举行一系列较为盛大的庆典和祭祀活动,也是族人进行交往和互动的重要时机。

总体上,目前聚落内部的社会交往具有相当的延续性,也有一些新的变化,但宗族内部的社会交往是处于萎缩状态的,这与聚落中社会构成的状况有着紧密的联系。一方面,聚落中目前大多为老人,而老人平时都不太喜欢走动,很多老人几乎足不出户,待在家中。即使是会外出的老人,也仅前往大榕树或者关怀中心而已。另一方面,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每家每户都有网络和电视,对于社会交往的需求也在急剧下降。现在,一些较为年轻的村民都使用智能手机,并使用LINE台湾当地主流的即时通讯软件,类似于微信。进行沟通和联络。在鹿村江氏聚落,人与人之间都经常通过LINE联系。人们不仅可以通过LINE发送讯息,而且还可以直接用LINE通话。此外,有的人也会使用FB(facebook,也称“脸书”)。在聚落中,很多人都会使用FB,并即时上传自己的资讯。通过这些现代科学方式,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早已超越了宗族这一有形的地理空间。无论人在哪里,都可以进行有效的联系和沟通。为了让族人了解宗族事宜,鹿村江氏聚落还专门建立了LINE群,有什么消息和通知均在群里共享,从而使得分散在各地的族人能够及时地了解宗族发展动态。

四 社会分化与保障

(一)社会分化

目前,鹿村江氏聚落只有39户人家,大量的聚落人口已经外流。由于户数大幅减少,农户之间的差异性也不那么明显,反而越发具有某种同质性。一是聚落中以老年人为主,年轻人数量越来越少;二是除了老年人,中青年者以果农居多,“老年人+果农”构成目前江氏聚落较为单一的人口结构。由于这一人口构成,也使得聚落内部的财富分化水平并不明显。实际上,但凡收入较高的族人,都会选择搬离村庄并到城镇居住。当然,除了农民之外,聚落仍有一些非农就业人员,使其职业分化相比以往有所增加。根据调查,目前聚落内可以统计到的就业人口为40人,其中从事农业(果农为主)的有23人,占比为57.5%;在区公所和农会等“公机关”上班的有2人,占比为5%,在工厂上班的有6人,占比15%;从事服务行业的有3人,占比7.5%;从事商业的有3人,占比7.5%;聚落中另有建筑工1人,以及外籍劳工两人。总体上看,目前聚落虽然仅有39户,但也存在一定的职业分化(见表4-14)。

表4-14 2016年宗族聚落的职业分化

(二)社会保障

目前,当地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障体系,聚落居民均能获得不同程度的政府保障。当下,聚落普通农民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称为“农保”。可以享受农保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由“农会法”规定的农会会员;另一类是虽不是农会会员,但属于自耕农或者佃农的农民。对于自耕农和佃农资质,台湾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就目前来看,宗族既没有能力,也没有必要给予族人社会保障。族人的社会保障大多数来自于政府的扶持。如表4-15所示,为当前农民“农保”的相关保险细则。

表4-15 农保的相关保险细则

注:表中货币种类均为新台币。

目前,参加农保者并没有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养老金支付内容。因此,政府为了保障老年农民(65岁以上)的养老需要,专门制定了“老年农民福利津贴暂行条例”,对于符合规定的老年农民,由政府每月发给7000元新台币的“老农津贴”。除了以上社会保障之外,农民还可以在现有农保的基础上再加保“全民健保”(全民健康保险)。加保全民健保之后,对于“极重度及重度残疾”可以全部减免医疗费用,对于“中度残障”可以减免二分之一医疗费用,对于“轻度残障”,也可以减免四分之一的医疗费用。除了以上各项保障之外,农村老年人根据情况的不同,还可以享受低收入户老人生活津贴、中低收入户老人生活津贴、县市政府发放的敬老津贴、65岁以上老人残障津贴等不同类型的政府补贴,此举为农民特别是老年农民的生活提供了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