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委员会的提交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候选人名单,不但对招标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而且,它可以限制招标人的意思表示的范围。这种制度设计是由于招标采购的资金属于国家,采购对象涉及国家和公众利益所决定的。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显冬
总结我国招标投标近20年的司法实践,国家《招标法》第37条首次对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主体、组成结构、专家资格、组建方式,回避要求以及保密责任等予以法律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