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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夫妻档公司如何做大

2.1.1 夫妻档创业的优劣势

2015年9月,福建理工男林少创办的阅读类微信公众号“十点读书”获得300万元的天使投资,估值3000万元。那么,身为一个理工男,是如何做到覆盖这个文艺青年感兴趣的领域的呢?

据说,最开始创办“十点读书”是源于林少的兴趣。从2012年11月开始,“十点读书”微信端发布了第一篇文章后,林少就经常在上面发布一些书摘、语录等,并且很快获得第一批10万级的粉丝。

之后,随着公众号保持每天“涨粉”四五千人的势头,林少的妻子玲子辞掉了自己稳定的工作,成为“十点读书”的第一位全职员工。玲子辞职时,公众号的收入还不足以养活他们两个人,再加上学英文出身的她对此也不是很感兴趣。林少告诉记者,“我一直给她‘打鸡血’,用实打实的数字告诉她‘用户又增长了多少’或者‘营收又有了多大突破’。”

到2014年5月,林少也辞掉了自己的设计工作,开始全力投入到公众号的运营中。到2014年12月,公众号的粉丝达到100万人,2015年更是突破200万人大关,成为国内同类公众号的“老大”。

如今,为了更好地打理公众号,这对85后的小夫妻分工明确,林少主要负责融资和商务合作,其余大小事务全部由玲子打理。

 

在自媒体越来越强大的今天,很多微信运营商都在为微信公众号头疼,林少夫妻的成功无疑让大家看到了曙光。但这里主要想让大家了解一下夫妻档公司的优势和弊端。

一说夫妻搭档一起创业,很多人就会想到丈夫负责业务、妻子负责财务这种“男主外、女主内”的经营模式,认为两人虽然辛苦但一定很甜蜜。但事实却是,一个人既是生活中的好伴侣,又是合格的创业合伙人的几率太小了。比如,林少的妻子对“轻阅读”就没什么兴趣,之所以会选择与丈夫一起创业,很大程度上源于丈夫对她的鼓励,以及她对丈夫的支持。

当然,不能否认夫妻档本身有着天然的优势,比如互相了解、志趣相投等,现实中如百度的李彦宏和马东敏、SOHO中国的潘石屹和张欣等,都是同甘苦、共患难的夫妻创业典范,但夫妻经营婚姻已然不易,若再加上共同经营事业,难度系数可想而知。2018年3月,被誉为“中国版亚马逊”的当当网面临易主,当当网走到今天,创始人李国庆和其妻子余渝功不可没,但李国庆在当当网私有化之后曾反思称,“夫妻创业苦不堪言,首先是管理上很难说服对方,造成决策和执行效率低下,更严重的是会对生活造成损伤”。可见,夫妻档创业存在的弊端也很多,如表2-1所示。

表2-1 夫妻档创业的优势和弊端

那么,夫妻到底适不适合一起创业呢?根据职场社交大数据显示,夫妻档公司靠谱的只占所有夫妻档公司的20%。大多数失败的夫妻档公司都会犯一个错误,即混淆卧室和办公室的界限和区别。因为卧室是一个不会纠结大小道理、讲感情的地方,而办公室则是一个讲规则、制度、道理的地方。但是,很多创业夫妻却在卧室里讲规则,在办公室说情分。最后,不是彼此输了卧室里的感情,就是搞垮了办公室的制度。

为避免夫妻由最初的志同道合走向分道扬镳,在夫妻创业的过程中,需要对“夫妻感情”这一无形的资产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的划分,以免为事后夫妻情变后的同室操戈埋下隐患。

2.1.2 夫妻档公司,在意见不同时以谁为主

杨进发是来自中国台湾的“拉链大王”,他与自己旗下最强势的小经销商金梅央结婚后,一起在西子湖畔创办了“两岸咖啡”。

杨进发在婚前的共事中已经领教了妻子的厉害,因此,他始终认为自己和妻子是最完美的组合。用杨进发的话说:“她是一个天生的CEO,而我,大局观不错。”金梅央拥有杨进发佩服的“执行力”,无论他有什么样的念头和想法,妻子总能提出一个准确的时间,做出详尽的计划,并落实到具体的操作上。

再默契的夫妻也有意见相左的时候,那么,当夫妻意见有分歧时到底该听谁的?事实上,夫妻意见相左时,也是促使双方共同学习和成长的时机。

问题在于,夫妻之间有没有进行足够有效的沟通,以及两个人有没有准备放弃一些个人的信念价值,以便建立更多的共同信念和共同机制。换句话说,就是两个人是否已经准备好降低“我”的地位,去提升“我们”的地位。

有句话是这样说的:“共同的价值观是选择创业伙伴的核心要素。”这句话同样适用于共同创业的夫妻档,因为只有拥有相同或相近价值观的人,才能对企业产生共同的认识和追求。而对创业的认同感、企业的发展愿景及合作能否产生高度的默契,同样建立在价值观是否相近这一基础之上。

当然,既然是夫妻共同创业,那么最容易出现的问题应该是“一个公司两个太阳”。比如,老板让行政部买些花草装饰办公室,而老板娘却觉得花草不好打理,纯属浪费钱;老板要招一位秘书处理工作上的问题,老板娘最初同意,但发现候选人是一位风姿绰约的女性后坚决反对;老板想要抓住一切机遇把公司做大,而老板娘却觉得先走“稳”才能走“远”……

那么,面对夫妻档的种种问题,又该如何化解呢?

1.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成功的夫妻档之间都有着明确的分工,比如丈夫主管经营、妻子主管财务等。所以,夫妻在创业前,最好先根据个人的性格和兴趣,确认创业后各自的角色与职责。这种通力合作又各司其职的方式,可以让夫妻档在创业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有效的沟通方式

再有默契的两个人,在创业过程中也难免会有观点和理念不一致的时候,这就需要夫妻之间进行有效的沟通,避免给事业和家庭带来负面影响。

3.生财不忘理财

夫妻创业中,有句话叫“生财容易守财难”,因为其中会牵涉创业准备金和利润再分配等诸多财务方面的问题。因此,如果夫妻在创业获得阶段性成功之后,没有健全的理财意识,不能将利润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投入,那么极有可能会发生由盛转衰的现象。

4.改变公司的治理结构

在公司推行合伙人制或者对外引进战略投资,是一种能够有效改变公司治理结构的方法,可以避免夫妻双方因意见不合而“翻脸”。

成立一家公司不容易,但让其倒下却易如反掌。所以,夫妻档公司一定要注意:决策拍板不可冲动,更不要自作主张,这非常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1.3 离婚诉讼背后的股权分割问题

丁晓晓和钱皓于1990年5月20日结婚,到2008年11月17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在这其间,钱皓在1985年2月成为某热点生产中心的在职员工,并于2005年8月12日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将其自1985年到2005年21年的工龄,按每年3600元计算,一次性补偿了75600元,并将这笔钱置换成公司车间的净资产,由公司向钱皓出示“获得净资产”的相关证明材料。

2005年8月13日,钱皓所在的公司改制成为热点环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400万元,而钱皓认缴的资本额为86190元,占出资比例的2.08%,订立的公司章程在当天通过,钱皓和原单位的44名职工成为公司股东。

2009年,丁晓晓诉至法院,请求确认钱皓在该公司2.08%的股权为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将一半判归自己所有。

 

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整个事件的发展过程,我们先来看一下此次事件的相关背景,如图2-1所示。

图2-1

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1.股权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与约定制并行,在双方没有约定的前提条件下,婚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在原则上属于双方共有,包括公司股权(不含公司自身财产)。如果股权在婚后获得,那么首先将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若对此进行了约定,或者属于婚前财产的转化形式,则需另当别论。

1981年修订的旧《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即新《婚姻法》,却对旧《婚姻法》做了更加详细的说明。比如新《婚姻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2.股权如何分割

离婚时双方可对财产如何分割进行协议,但由于股权分割处理会影响到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夫妻间股权的处理不仅会受制于《婚姻法》,还会受到《公司法》的约束。据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可按以下方法进行分割。

(1)协商一致的前提下:按照《婚姻法》处理,即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就一方名义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进行分割时,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部分或全部股份转让给股东配偶的,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若不同意,股东应购买相应的股权。

这一规定与《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相一致,也就是说,公司股东的配偶并不会因为该股东拥有公司的股东资格,就自动享有相应的股东资格,配偶若想获得相应的股东身份,就必须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股权转让的程序来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那么就只能对股权的财产内容部分进行分割,而不会涉及股东资格部分。

(2)当协商不成时的分割方法:确定股权价值,可先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作为参考数据再予竞价;价值确定后,依照顺序确定股权,先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优先原则,后是其他股东,再后是股东配偶;依照上述股权价值由法院直接征集其他股东意见,将拟转让股权份额、股权价值、回复期限发给其他股东,购买款作为财产分割,不购买的则直接确定股东配偶取得股东身份。

在离婚案件的股权分割过程中,通常会遇到以下问题,如图2-2所示。

图2-2

由此可见,婚前、婚内财产约定是避免纠纷的理性方式。原则上,婚姻期间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可以另外约定财产的归属问题,比如钱权分离的条款就可以兼顾公司股权和团队稳定性及配偶的经济利益。下面对有无婚前、婚内财产约定进行对比,如表2-2所示。

表2-2 有无婚前、婚内财产约定对比

可见,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将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