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欧盟LED照明产品认证
欧盟是我国半导体照明产品出口的重点市场。半导体照明产品进入欧盟市场,应该主要考虑其强制性要求:低电压(LVD)指令及其协调标准所规定的安全要求;电磁兼容指令及其协调标准规定的电磁兼容要求;RoHS和WEEE指令中的环保要求以及EuP指令中规定的能效要求。此外,半导体照明产品还需符合相应法规所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加贴CE标志,顺利进入欧盟市场。
2.2.1 安全要求
1.LVD指令
LVD指令为所有进入欧盟的低电压产品确立了基本的安全要求,半导体照明产品属于其所定义的低电压产品,因此也必须遵循LVD指令的规范。
LVD指令适用于供电电压在交流50~1000V或直流75~1500V之间的电气设备。具体而言,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如家用电器、电动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和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LVD指令最早制定于1973年,2006年12月12日,新版LVD指令2006/95/EC通过,并从2007年1月16日开始实施,符合LVD指令的LED产品可以加贴CE标志。
LVD指令确立了低电压设备应该达到的安全目标。
(1)一般目标
为确保电气设备能够按照设计目的正确使用,基本性能应该在设备上或在随附的报告上进行标识,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应清楚地印在电气设备上或包装上,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应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并且正确地安装和连接,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防止下述(2)和(3)中指出的危害(如果设备按照其设计目的使用并且正确维护)。
(2)防止电气设备引起的危害
应采取的措施要保证:对人身和家畜有足够的保护,免受因电气直接或间接接触造成的物理伤害或其他危害(触电);不会产生导致危险的温度、电弧或辐射;对人身、家畜和财产有足够的保护,免受按照经验操作电气设备导致的非电气危害;在可预见的条件下有适当的绝缘保护。
(3)防止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所引起的危害
应采取的措施要保证:电气设备满足预期的机械要求,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安全;电气设备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能够抵御非机械的影响,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安全;在可预见的过载(过电流)情况下,电气设备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安全。
LVD指令的合格评定程序主要采取制造商自我声明的形式。制造商对自己的产品进行评价,然后撰写相关的技术文档,如果这些均符合法规的要求,制造商就可以签发EC合格声明,并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政府不参与评定过程,只负责产品投放市场后的监督。制造商所编写的技术文档,必须在最后一件产品制造后保存10年,以供相关单位检验之用。
此外,制造商还需撰写EC合格声明,指令中规定的EC合格声明内容包括: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的名称及地址;电气设备的描述;参考的协调标准;必要时,声明符合性时所依据的规范;制造商及其欧盟授权代理授权委托签署者的身份证明;产品(首次)加贴CE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2.LED照明安全认证协调标准
协调标准是欧盟委员会委托欧洲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技术规范,它会定期在欧盟官方公报(OJ)上进行公布。符合协调标准不是强制的,它为设备提供了一种标准的、可重复的、准确的、可接受的评定方法,通常为优先选择的方法。半导体照明产品的协调标准主要由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制定。CENELEC于1972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布鲁塞尔,其宗旨是协调欧洲各国标准机构所颁布的电工标准。LVD指令中与半导体照明设备有关的协调标准如表2-1所示。
表2-1 LVD指令中有关半导体照明设备的协调标准
3.检测认证要求
以上对LVD指令作了介绍,企业想要加贴CE、顺利进入欧洲市场,除了应在程序上符合LVD指令的要求外,至关重要的一点是需要按照相关的协调标准开展生产,进行检测认证。半导体照明产品进入欧洲需要符合的安全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对于LED模块的安全性:应符合EN 62031的安全要求,LED模块连接器需符合EN 60838—2—2中的相应要求(虽然目前的LVD协调清单中还未将EN 62031列出,但很多进口商已经要求企业按照该标准进行生产)。
对于LED照明设备中的电子控制装置:应符合EN 61347—1和EN 61347—2—13中的相应安全要求。
对于设备的光辐射安全性:应符合EN 62471中的相应要求。
对于自镇流LED灯:应符合EN 62560—2012中的相关要求。
对于LED灯具:应符合EN 60598—1及EN 60598—2系列中相对应灯具标准的安全要求。
此外,半导体照明产品还需符合相关的电磁兼容要求。只有在产品所对应的上述要求均获得满足的前提下,企业才能加贴CE标志。
4.LVD框架下的CE强制安全认证
CE标志是一种强制性的安全认证标志,是制造商进入欧盟市场的必要条件。CE标志的意义在于:加贴CE标志的产品表明其符合有关欧盟新方法指令规定的基本要求,并通过了相应的合格评定程序和制造商的合格声明。
CE标志是表明产品符合欧洲指令(取代所有国家法规)的唯一标志,这就意味着CE标志应取代所有符合国家法规的标志(如德国的GS、TUV、VDE标志等)。但是,有的国家的消费者更看中本国的一些认证标志,应视具体情况适当加贴其他认证标志,如GS标志。产品上可加贴其他标志,但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 该标志具有与CE标志不同的功能,为该标志提供了其他附加的价值。
② 加贴的是不易引起混淆的法律标志,如制造商保护性商标等。
CE认证涉及的LED照明产品包括LED灯、LED灯的控制装置、LED灯(自镇流LED灯、双端LED灯、非自镇流LED灯等)、LED连接器等。CE认证需要LED照明强制检测的项目包括安规、电磁兼容、电磁场(EMF)、光生物安全、《为能源相关产品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的指令》(ErP指令,原为EUP指令)(强制能效等级标签)、RoHS。不同LED照明产品CE认证需要检测的项目及标准如表2-2所示。
表2-2 不同LED照明产品CE认证需要检测的项目及标准
2.2.2 电磁兼容要求
在电磁兼容方面,LED照明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的要求,测试标准依据照明设备的电磁兼容标准。2004年12月31日,欧盟公布了新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而旧指令89/336/EEC于2007年7月20日作废。到2009年7月20日,符合旧指令的设备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新指令在范围、定义、要求方面更加明确;简化了合格评定程序(取消了两种要求第三方机构强制性参与的程序,仅保留了模式A),旨在为制造商减负;提高产品标识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以便于市场监督。
2.2.3 环保要求
在环保方面,欧盟与LED灯具有关的法规主要是2003年发布的《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指令》(RoHS指令,2002/95/EC)和《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2002/96/EC),分别规定了有害物质限量和废弃产品回收的要求。
2.2.4 RoHS指令
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1月27日批准了RoHS指令,并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RoHS指令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投放欧盟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不得含有超标的铅(Pb)、镉(Cd)、汞(Hg)、六价铬(Cr6+)与多溴联苯(PBB)和多溴二苯醚(PBDE)6种有害物质。在构成电子电气设备的每个均质材料中,铅、汞、六价铬、PBB与PBDE的含量不能超过0.1%(1000mg/kg),镉含量不能超过0.01%(100mg/kg)。均质材料的定义为不能通过机械拆分的手段进一步分解的单一材料,机械拆分包括典型的刨、磨、剪、钻等机械手段。
RoHS指令适用于10大类电子电气设备,其中第5大类就是照明设备,也包括LED灯具。在RoHS指令的附录中,规定了一些豁免情况,但与LED灯具都无关系。LED光源由于其结构特性,一般不含铅、汞等有害物质,因此主要是光源之外的部件要符合RoHS指令规定的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2008年12月,欧盟发布了RoHS指令的修改提案,打算对现有RoHS指令进行较大的修订。新提案引入了欧盟“产品销售”立法框架(765/2008/EC和768/2008/EC)中经营者的义务要求,包括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销售商;并改变了豁免机制,要求提交豁免申请时应同时进行替代物分析,豁免单位和产品将每4年评审一次。
2.2.5 WEEE指令
WEEE指令是与RoHS指令同时发布的,同样适用于包括照明设备在内的10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报废设备的治理方法
从产品设计阶段开始就考虑环保要求。
分类收集:报废设备/产品与普通市政垃圾分开收集。
处理:按特殊处理程序处理和报废设备/产品。
回收:由生产者或第三方在单独或集中的基础上建立回收系统并制定了各类产品的回收率。
(2)回收处理费用
指令规定回收费用由生产者承担。
(3)有关信息体系
成员国应建立体系提供足够信息,使涉及电子电气设备生命周期的相关方明白各自的责任与义务。
(4)惩罚与强制措施及实施条款
WEEE指令是生产者负责的指令,由生产者为指令的实施付费,生产者承担WEEE的收集、处理、回收、再使用和循环利用所发生的费用。成员国则需达到回收循环目标,其中照明设备的回收率为70%,再使用率为50%。
2008年12月,欧盟发布了WEEE指令的修订提案,打算将目前成员国每人4kg的收集率改为投放市场总量的65%;回收目标增加5%,即到2011年12月31日前,照明设备的回收率应达到75%,再使用率为55%;提案还对生产者在各成员国注册的通用性,以及对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运输监督等规定了要求。
2.2.6 能效要求
欧盟对于LED照明产品的能效要求主要体现在《制定耗能产品生态设计要求的框架指令》即EuP指令中。
1.EuP指令概述
2005年7月22日,欧盟正式颁布了EuP指令。该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非常广泛,原则上涵盖了除车辆以外的所有投放市场的耗能产品,并要求必须注重这些产品在其整个生命周期过程中的各个阶段对环境所产生的影响。这是欧盟继WEEE指令、RoHS指令之后掀起的又一次绿色浪潮。EuP指令规定了耗能产品的一般生态要求(指令附录Ⅰ)和特殊生态要求(指令附录Ⅱ),并据此制定出特定产品的具体生态特征和实施措施规范(指令附录Ⅶ)。欧盟制造商和进口商根据该具体规范来调整自己的产品,如果符合要求,便可在整个欧盟市场投放,否则将禁止其产品的投放或受到相关惩罚。
EuP指令只是一个框架指令,它的真正实施需要进一步制定有关特定产品要求的实施措施。EuP指令第15条规定了选择制定实施措施的耗能产品需要遵循的原则:在欧盟市场具有一定的销售规模(每年20万套以上),对环境有重大影响,在不需要增加过多成本的条件下有较大的改善环境影响的潜力。此外,还需考虑欧盟的环境优先政策。实施措施的制定,将从产品的生命周期出发,对环境影响因素和改善环境性能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继而开展创新性、市场准入及成本与效益等竞争性方面的评估,并综合考虑其对环境、消费者和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制造商的影响。此外,欧盟要求实施措施在改善产品环境性能的同时,不应该对消费者以及制造商产生明显的负面影响。EuP指令属于新方法指令,满足EuP指令要求的产品将加贴CE标志在欧盟销售。目前,EuP指令实施措施确定的生态设计要求主要体现在能效方面,可以说,EuP指令就是欧盟的最低能源效率要求(MEPS)。
EuP指令对LED照明产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其已经正式生效的《委员会条例(EC)No.244/2009,就非定向家用灯生态设计要求,执行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指令2005/32/EC》(以下简称“No.244/2009”)中。此外,其正处于预研阶段的“Lot 19:家用照明——第2部分 定向灯和家用灯具”也将对定向LED灯的能效要求进行规定。
2.家用非定向LED灯的能效要求
No.244/2009主要规定了市场上的非定向家用灯(包括销售目的为非家用和整合至其他产品的灯)的生态设计要求,其中的非定向家用灯就包括了LED灯。对非定向LED灯的要求,主要包括能效要求、产品信息要求、合格评定要求以及市场监管要求等。
No.244/2009规定,从2009年9月1日开始,对于非透明灯,其在给定的额定光通量(Φ)下的最大额定功率(Pmax)为(0.24+0.010 3Φ)W。这一要求就相当于要达到欧盟《家用灯能效标签指令》(98/11/EC)中的A级能效要求。对于非定向家用LED灯,能效上必须达到这一要求,否则无法加贴CE标志。
3.定向灯、LED灯及相关设备的能效要求(指令EC 1194/2012)
图2-1 欧盟能效等级标识示意图
该指令在2012年12月14日刊登于欧盟官方公报(EU OJ),生效日期为2013年1月3日。自2013年9月1日起,特殊用途产品需要满足本指令的要求。该指令适用的范围包括定向灯、LED灯、设计用于安装在电源和灯之间的设备,包括灯的控制装置、控制设备和灯具(除了用于荧光灯和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镇流器与灯具),同时本指令也规定了对于特殊用途灯具产品的要求。
4.有关灯和灯具能源标签的欧盟指令EU 874/2012
新能耗等级指令已于2013年9月1日取代原来的98/11/EC。适用范围:定向灯和非定向灯、钨丝灯、荧光灯、高压气体放电灯、LED灯和LED模块。不适用的范围:灯泡和LED模块的光通量小于30lm;电池供电的灯泡和LED模块;不是用作普通照明的灯(生物灯、闪光灯、加热灯、航空信号灯);灯具一体并且用户无法拆卸的灯泡,除非此光源有独立铭牌或者独立销售;非照明用途灯。欧盟能效等级标识如图2-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