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标准教材与专用题库:经济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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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法律基础

考情分析:本节内容的考点有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以及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考试时常常以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进行考查。

学习建议:着重复习法的本质、4大特征以及法律关系的3大要素,并对法律事件的分类和法律行为的6种分类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熟悉。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的概念

1.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律的概念

法律一词可从狭义和广义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1)狭义的法律。狭义的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广义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指法的整体,其概念与法相同,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知识链接

法学上有时需要对法和法律的概念严加区分,法是一种特殊的规范体系,而法律指法的渊源之一或泛指法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它包括以下3层含义。

(1)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根本利益,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即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案例1-1】有人认为,法既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那么统治阶级违法后也不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请分析这种论点正确与否。

【案例解析】要正确区分此论点正确与否,应该弄清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中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因此,法对统治阶级的每个成员而言,也必须遵守,任何违法行为都是对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根本利益的侵害。故上述论点是错误的。

2.法的特征

法是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它不仅具有行为规则和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还具有以下4个方面的自身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直接形成为法,它必须通过国家制定和认可,才能形成法。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另外,虽然法是通过国家制定和发布的,但并不是国家发布的任何文件都是法。法必须是国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同时也是按照法定的职权和方式制定和发布的,有确定的表现形式。换句话说,法需要通过特定的国家机关、按照特定的方式、表现为特定的法律文件形式,才能成立。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其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此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虽然其他社会规范也有一定的强制性,如道德依靠社会舆论的强制,习惯受到习惯势力的强制,但这些强制都不同于国家的强制。国家强制力以国家强制机构(如军队、警察、法庭、监狱)为后盾,和国家制裁相联系,表现为对违法者采取国家强制措施。因此,法是最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来分配利益,从而影响人们的动机和行为,进而影响社会关系,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维持社会秩序。所以法具有利益导向性,简称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具有明确的内容,能使人们预知自己或他人一定行为的法律后果。法具有普遍适用性,凡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都普遍适用。

【例题·单选题】下列关于法的本质与特征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B.法是社会成员共同意志的体现

C.法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

D.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

【答案】B

【解析】本题综合考查了法的本质与特征。B选项错误,因为法只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不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无纸化真题·判断题】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特征。法的特征之一是强制性,即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循的效力,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

考场点拨

一般而言,考试中对法和法律的概念都没有严加区分,也就是说,题目中的“属于法律规范的基本特征”也就是“属于法的基本特征”。考试中,法的特征,法律的特征,以及法律规范的特征,指的都是相同的对象。

二、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也可以说,法律关系是指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社会关系是多种多样的,因而调整它的法律规范也是多种多样的,如图1-1所示即为调整不同社会关系对应的法律规范。

图1-1 不同法律关系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

【例题·判断题】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可称为民法关系和经济法关系。(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关系的概念。不要因为题目中出现了“财产”一词,就错误地认为该法律关系是经济法关系。只有调整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管理而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才能称为经济法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客体3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的数目因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而定,但是任何一个法律关系至少要有两个主体,因为只有拥有两个主体,才能在它们之间形成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以下4种,如图1-2所示。

图1-2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①公民(自然人)。公民是最常见的法律关系主体,可参加的法律关系很广泛。在我国,由公民组成的特定主体,如个体户、农户、合伙人等,也可参与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如经济法律关系。

②机构和组织(法人)。这种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3类:一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三是各政党和社会团体。这些机构和组织主体,在法学上可以笼统地称为法人。

③国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主体。如在国内,国家是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则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④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和外国社会组织,以我国有关法律以及我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条约为依据,也可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

【无纸化真题·多选题】钱某、王某、贾某合伙购买房屋,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该法律关系中的法律主体有( )。

A.房地产开发商

B.钱某

C.王某

D.贾某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关系中,法律关系主体是钱某、王某、贾某和房地产开发商,法律关系客体是房屋,法律关系内容是钱某、王某、贾某向房地产开发商购买房屋。

【2012年真题·多选题】根据我国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法律关系主体的有( )。

A.自然人

B.商品

C.法人

D.行为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法人)等。

2.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面具体介绍两者的联系。

(1)法律权利。权利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益,表现为权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规定具有的自主决定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自由。其中,依法享有权利的主体称为权利主体。如公民(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继承权”(法律权利),则其可作出接受继承或放弃继承的行为。

(2)法律义务。义务指法律关系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所担负的必须作出某种行为或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负担或约束。其中,依法承担义务的主体称为义务主体。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称为积极义务,如纳税;义务主体不作出某种行为称为消极义务,如不得损坏公共财物。

(3)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作为构成法律关系内容的两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共同处于法律这一统一体中。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以另一方义务的存在为条件;而任何一方的义务又都是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设定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在大多数民商法律关系中,各方主体都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如在买卖关系中,买方承担向卖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同时享有获得卖方出售物的权利;卖方享有获得买方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向买方支付出售物品的义务。

有了国家法律作为保障,当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的时候,权利人可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来保障权利的实现和义务的履行;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请求司法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给予保护。

【无纸化真题·判断题】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客体的概念。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案例1-2】张某与李某签订了房屋出租协议,李某承诺将房屋出租给张某1年,并从张某处获得15000元出租费用。请分析张某与李某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内容分别是什么?

【案例解析】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这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张某和李某,他们分别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其内容主要有两项,分别是出租房屋和支付房屋出租费用。

3.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或义务客体,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是确立权利与义务关系性质和具体内容的依据,也是确定权利是否行使和义务是否履行的客观标准。权利和义务只有通过客体才能得到体现和落实。没有客体,权利与义务就失去了依附的目标和载体,无所指向,也就不可能发生权利与义务了。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和范围是由法律规定的。能够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东西应当具备能为人类所控制并对人类有价值这一特征。只有这样的东西才适宜由法律调整,才能成为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和作用的对象。

在不同国家与不同历史时期,法律关系客体的具体内容及范围不同,并在不断发生着演变。如奴隶的人身在奴隶社会可以成为买卖关系的合法客体,但在现代社会已被杜绝;而原来在一般情况下不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现在却属于法律关系中非常普遍而重要的客体,如纯净的饮用水、清洁的空气、不受噪声干扰的环境等。

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非物质财富、行为和人身等,如图1-3所示。

图1-3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①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支配的、在生产上和生活上所需要的客观实体。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得到法律认可;第二,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第三,能够给人们带来某种物质利益,具有经济价值;第四,具有独立性。至于哪些物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应由法律予以规定,但人类公共物或国家专有之物,文物或贵金属,军事设施、武器,危害人类之物不得进入国内商品流通领域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可以是自然物,可以是人造物,也可以是货币或其他有价证券。如土地、矿产就是自然物,建筑、机器就是人造物。

②非物质财富。非物质财富又称精神产品或精神财富,包括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

知识产品即智力成果(或称为无体财产),指人们通过脑力劳动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精神财富。如著作、设计、发明等,它们分别为著作权关系、商标权关系、发明权关系的客体。智力成果不是物,但通常由物质作为载体,如书籍、图册等就是常见的记录、承载智力成果的物质形式。

道德产品指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取得的非物质化的道德价值,如荣誉称号、嘉奖表彰等。

③行为。能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所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是人的有意识活动,如生产经营、经济管理等。

④人身。人身是由各个生理器官组成的生理整体(有机体),是人的物质形态,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质体现。人体(部分或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已被民法理论视为具有法律意义的特殊物而加以保护,如器官捐赠、移植时用到的人身上的某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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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身”这一特殊客体,需要注意:①活人的整个身体不得视为法律上的“物”,法律禁止贩卖或拐卖人口,禁止买卖婚姻;②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有伤风化的活动,不得滥用人身或自践人身和人格,如卖淫、自杀、自残;③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界限,如有监护权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无纸化真题·多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有( )。

A.法人

B.发明

C.行为

D.空中的星星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关系客体的内容。法律关系客体主要包括:①物;②非物质财富(B选项);③行为(C选项);④人身。A选项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D选项不能为人们现实支配和控制,不属于物。

考场点拨

考试中出现与法律关系要素相关的题目时,往往以选择或判断法律关系主体或客体的形式出现。遇到这种题目时,一定要看清题目要求的是判断主体还是客体,不要因为粗心而丢分。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情况。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法律规范和法律主体只是法律关系产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具体条件,只有当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发生时,才会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

【无纸化真题·单选题】下列会直接影响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是( )。

A.法律事实

B.客体

C.主体

D.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事实。任何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都要有法律事实的存在。

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一)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灾害;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如爆发战争、重大政策的改变等,虽然这些现象是由人的行为引起,但其出现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时也构成法律事实。

自然灾害可引起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或合同关系的解除;人的出生可引起抚养关系、户籍管理关系的发生;人的死亡可引起抚养关系、婚姻关系、劳动合同关系的消灭,继承关系的发生;重大社会变迁和社会革命可引起整个社会关系状况的全面变革,进而导致国家法律关系的变化。

由自然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绝对事件,由社会现象引起的事实又称相对事件。它们的出现都是不以人们(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

【2011年真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事实有( )。

A.自然灾害

B.公民死亡

C.签订合同

D.提起诉讼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事实的内容。A、B选项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事件,C、D选项属于法律事实中的法律行为。

【无纸化真题·单选题】下列法律事实中,属于法律事件的是( )。

A.订立遗嘱

B.台风登陆

C.租赁设备

D.买卖房屋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事件的形式。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可以是自然现象,或者社会现象,B选项属于自然现象,因此符合题意。A、C、D选项都属于法律行为,是人有意识的行为,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A选项属于单方行为,C、D选项属于多方行为。

(二)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

法律行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学概念,在法学理论中居于重要地位,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1)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即行为的法律性质,可将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要求相符合的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2)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可将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积极行为又称作为,是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消极行为又称不作为,指以消极的、抑制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3)意思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可将法律行为分为意思表示行为和非表示行为。意思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非表示行为是指非经行为人意思表示而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如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

(4)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根据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可将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单方行为是指由法律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等;多方行为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多方法律主体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同行为等。

(5)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可将法律行为分为要式行为和非要式行为。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即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6)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可将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自主行为是指法律主体在没有其他参与者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的法律行为;代理行为是指法律主体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律行为。

表1-1归纳了按各种不同标准分类的法律行为,以便复习时进行参考。

表1-1 不同分类标准下对应的法律行为

【案例1-3】张某在领导授意下,向A公司开具了一张空头支票来获取商品。请分析张某及其领导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行为,并判断属于哪一类法律行为。

【案例解析】从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而言,张某及其领导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从行为的表现形式而言,该行为属于积极行为。

【无纸化真题·单选题】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法律行为分为( )。

A.单方的法律行为和多方的法律行为

B.有偿的法律行为和无偿的法律行为

C.要式的法律行为和非要式的法律行为

D.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行为的分类。A选项,分类标准是主体意思表示的形式;B、D选项不属于法律行为的分类。

四、法的形式与分类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主要是依据创制法的国家机关不同、创制方式以及表现形式和效力等级不同而进行划分的。

1.宪法

宪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也具有最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知识链接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以宪法修正案的形式对现行宪法作了修改和补充。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的社会关系或基本问题。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

(1)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也有权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其基本原则相抵触。基本法律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具有重大意义的基本问题,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2)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规定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某一方面的基本问题,其调整面相对较窄,内容较具体,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

另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还有权就有关问题作出规范性决议或决定,它们与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和效力。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如国务院令第287号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行政法规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它是一种重要的法的形式。

4.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的适用于本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地方法规。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是地方司法的依据之一。

5.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地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自治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根据自治权制定的综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2)单行条例是根据自治权制定的调整某一方面事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作为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如《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自治条例》便是该自治区自治旗的司法依据。

6.特别行政区的法

特别行政区的法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及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在该特别行政区内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8条规定:“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7.规章

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某些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称部委规章。国务院所属的具有行政职能的直属机构发布的具有行政职能的规范性文件,也属于部门规章的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54号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部门规章的地位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得与它们相抵触

(2)地方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公布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地方政府规章除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外,还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知识链接

无论是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政府规章,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不起决定性作用。

8.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不属于国内法的范畴,但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对于我国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也有约束力。因此,这些条约就其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而言,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兰克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签订的一系列文件等。

表1-2对我国法的形式进行了总结,并给出了对应的制定机关及效力,以便更好地进行对照复习。

表1-2 法的形式、制定机关及效力一览表

【无纸化真题·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效力最低的是( )。

A.法律

B.行政法规

C.地方性法规

D.宪法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法律效力等级。法律效力的大小关系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

【无纸化真题·多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规章的有( )。

A.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B.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旅游业管理办法》

C.财政部发布的《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

D.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形式。A选项属于行政法规,D选项属于地方性法规,B、C选项属于规章。

(二)法的分类

对法进行分类,不仅有助于分析不同种类的法的不同个性,分清相互之间的界限,而且有助于从不同侧面了解法的各有关方面,帮助我们从整体上、大局上把握一般的法的概念。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1)成文法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所制定的具有条文形式的规范性文件。

(2)不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认可的、不具有条文形式的习惯。不成文法也称为习惯法,有的观点认为判例法也是不成文法。

2.根本法和普通法

根据法的内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可将法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1)根本法就是宪法,它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普通法立法的依据。它的制定和修改通常需要经过比普通法更为严格的程序。

(2)普通法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它根据宪法确认的原则就某个方面或某些方面的问题作出具体规定,效力低于宪法。

3.实体法和程序法

根据法的内容,可将法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1)实体法是指从实际内容上规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如民法、刑法。

(2)程序法是指为了保障实体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制定的关于程序方面的法律,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可将法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1)一般法是指在一国领域内对全体居民和所有的社会组织普遍适用的法律,一般法在它被废除前始终有效,如民法、刑法。

(2)特别法是指只在一国的特定地域内(如某个行政区域)或只对特定主体(如公职人员、军人)或在特定时期内(如战争时期)有效的法律。

5.国际法和国内法

根据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可将法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相互关系,它以国际条约和各国公认的国际惯例为主要渊源,以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为实施保证。

(2)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该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调整对象是一国内部的社会关系,它以制定国立法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为主要渊源,以该国的强制力为实施保证。

6.公法和私法

根据法律运用的目的,可将法分为公法和私法。

(1)公法是以保护公众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等。

(2)私法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如民法和商法等。

表1-3归纳了按不同标准对法进行的各种分类,可参考复习。

表1-3 不同标准分类下对应的法

【2011年真题·单选题】下列对法所作的分类中,以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为依据进行分类的是( )。

A.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B.根本法和普通法

C.实体法和程序法

D.一般法和特别法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法的分类。以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为标准,可将法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规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主要涉及法律调整的对象和法律调节的方式两个方面。

(1)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如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

(2)法律调节的方式,如民法和刑法,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民法是以自行调节为主要方式,而刑法是以强制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民法要求对损害予以财产赔偿,而刑法则对犯罪人处以严厉的人身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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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门的划分不是绝对的,可以有不同的标准,可以交叉、重合,没有对错之分,只要方便、合理就行。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成了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二)我国现行的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以下7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如图1-4所示。

图1-4 7大法律部门

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相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政权运作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主要包括4个方面的法律。

(1)有关国家机构的产生、组织、职权和基本工作制度的法律。

(2)有关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法律。

(3)有关维护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法律。

(4)有关保障公民基本政治权利的法律。

2.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称为横向关系)。

(1)民法调整的是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人身关系。

(2)商法可以看做是民法中的一个特殊部分,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业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主要包括公司、破产、证券、期货、保险、票据、海商等方面的法律。

3.行政法法律部门

行政法是针对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称为纵向关系)。在这种管理与被管理的纵向法律管理中,行政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行政行为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依法作出,不需要双方平等协商。

4.经济法法律部门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是在国家干预市场经济活动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往往在同一个经济法中包括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既有调整纵向法律关系的,也有调整横向法律关系的,因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5.社会法法律部门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所调整的是政府与社会之间、社会不同部门之间的法律关系。

6.刑法法律部门

刑法是针对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刑法具有两个显著特点:①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②刑法的强制性最严厉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诉讼制度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3种。解决经济纠纷,除通过诉讼“打官司”外,还可以通过仲裁等非诉讼的途径。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是( )。

A.民法、商法法律部门

B.刑法法律部门

C.社会法法律部门

D.经济法法律部门

【答案】ABCD

【解析】本题考查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除上述4个选项外,我国现行法律体系还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法律部门、行政法法律部门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法律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