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解读与企业实操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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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概述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简称。此项税改1954年由法国率先起步,因其有效解决了传统营业税重复稽征税的难题,半个世纪来迅速被各国争相采用。我国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标志着已实施4年多的营改增改革迎来“收官”之战。而这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更是使最后4个行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告别营业税。

一、我国的税收种类

我国的现行税制就其实体法而言,是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几次圈套的改革逐步演而来的,主要是经1994年税制改革后形成的,按征税对象大致分为以下五类:

(1)商品(货物)和劳务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务、营业税和关税,主要在生产/流通或者服务业中发挥调节作用。

(2)所得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在国民收入形成后,对生产经营者的利润和个人的纯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3)财产和行为税类。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主要是对某些财产和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4)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是对因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发挥调节作用。

(5)特定目的税类。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船舶吨税和烟叶税,主要是为了达到特定目的,对特定对象和特定行为发挥调节作用。

上述税种一共有18个,其中的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其他税种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耕地占用税和契税,1996年以前由财政机关的农税部门征收管理,1996年财政部农税管理机构划归国家税务总局,这些税种就改由税务部门负责行政收。

现行税种中,除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是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些法律法规共同组成了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体系。

二、流转税税收体系

我国的流转税税收体系如图1-1所示。

图1-1 流转税税收体系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如表1-1所示。

表1-1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区别

三、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原理比较

(一)营业税流转的原理

营业税可以看作是一种“地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国内提供应税劳务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单位和个人。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以及服务业提供的劳务。从事上述业务就应该缴纳营业税,不同的税目税率会有差异,税率在3%到20%不等。

营业税流转图解,如图1-2所示。

图1-2 营业税流转图解

(二)增值税的流转原理

增值税,我们通常将其称为“国税”,它是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的一个税种。

从计税原理上说,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实行价外税,也就是由消费者负担,有增值才征税没增值不征税。

我国也采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税款抵扣的办法征收增值税,即根据销售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按规定的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取得该商品或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款,也就是进项税额,其差额就是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这种计算方法体现了按增值因素计税的原则。

增值税流转图解,如图1-3所示。

图1-3 增值税流转图解

(三)示例交易描述

上游方: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向业主收取服务费。营改增前,需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则缴纳增值税。上述税金均含在服务费中转嫁给了业主。

业主:为租户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向租户收取租金。营改增前,需缴纳营业税,且不能抵扣上游方转嫁的税额。

税金:营改增后,则缴纳增值税,可抵扣上游方转嫁的进项税金。上述税金均含在租金中转嫁给了租户。

租户:向最终消费者销售货物,收取货款。一直缴纳增值税,并可抵扣业主转嫁的税金。上述税金均含在售价中转嫁给了最终消费者。

营改增的税负比较情况如表1-2所示。

表1-2 营改增后的税负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