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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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制度的特性

探讨制度的特性,有助于我们对制度有更深刻的认识。专家学者们关于制度的特性列举了很多,如阶级性、权威性、强制性、普遍性、系统性、稳定性、主体性、规范性等,这些都是制度的一般特性。下面着重探讨一些有助于对制度有更深刻认识的特性。

一、制度的实体性

现代社会是一个由无数组织构成的高度组织化的社会,小到公司、学校,大到国家等,制度作为社会组织的构成形式,不是抽象的、孤立地存在着,它必定和某种组织实体合为一体。制度的实体性指的是和特定的组织实体的关联性。每一个组织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目标由不同的人员所构成的活动着、运动着的实体,人与人的关系、人与事的关系、人与物的关系构成组织内部的实体性的内容。人们结合成组织的特定形式是一种制度形式,组织中的各种关系都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关系构成和表现出来的。组织是制度的内容,制度是组织的形式,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如每一个学校、公司、国家都有自己的制度,有自己的制度规定和制度执行过程。制度不是某种单纯的用文字表达的规则或标准,也不是画在纸上的几何图形和数学公式,制度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存在,它体现的是不同的人们结成群体或组织的具体形式以及推进社会生活和社会生产的活动方式。组织的产生和制度的构成是同时发生的。没有制度,就没有组织,同样,没有组织,也不可能存在制度。组织消亡了,与其相联系的制度形式也就不存在了。

制度的实体性还与制度场的存在形式有关。每一个组织都是一个制度场,其作用力的范围无疑具有实体性。制度不仅与单个的组织实体相联系,而且与由无数相关联的组织实体构成的组织系统相联系。与这种组织系统相联系的制度是一种规模庞大、结构复杂的制度体系,是一个更大规模的制度场。如教育制度是包括所有大中小学校和负责制度规定、制度执行的教育机构在内的具有实体性的教育系统的组织形式。每一个小学、中学本身是一个制度场。每一个县教育局与其所管辖的中小学又共同构成了一个全县范围内的制度场。以此类推,省市教育局和其所属学校在其管辖范围内形成了范围更大的地区性的制度场,而教育部和全国的所有院校则形成了全国范围内的整个教育系统的制度场。从更大的范围讲,社会制度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整个社会系统的制度场,如奴隶制度、封建制度等,制度的实体性是和组织实体及其制度场的存在形式密切相关的。

二、制度的时空性

与制度的实体性相联系,制度的另一个特性是时空性,即制度有时间上的顺序性和持续性,有空间上的伸展性和广延性。每一个组织都是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的实体。组织的时间性表现为其产生、发展、变化、消亡的过程,空间性表现为其活动场所和影响范围。制度是组织赖以存在的形式,制度和组织一样具有时空性,同样有产生、发展、变化、消亡的过程及其适用范围和影响范围。从我国历史上看,从尧舜禹到宋元明清,每一个朝代都有特定的制度形式,随着其继任者的更新换代不断延续。随着其疆土的扩大,每一个王朝都有一个由小变大、由弱到强,再由盛而衰,最后被一个新的王朝取代的过程。历代王朝的制度无不重复着这一历史过程。

具体来说,在每一个组织中,具体的制度规定和制度执行过程都有一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如每一个制度规定都有它的生效时间和废止时间,也有它的上传下达范围和作用场所。制度执行的时空性明显受到与其相关的制度规定时空性的制约和限制,但同时对该规定的时空性也有重要的影响。如果一项规定没有得到执行,它既没有开始的时间,也没有存在影响的空间。制度始于规定,成于执行。制度规定和制度执行的时空性决定了制度的时空性。当一条旧的法令宣布废止、相关人员不再继续执行时,与其相应的制度关系及其制度形式也就随之消失了。制度的时空性是以场的形式存在的。制度主体的具有强制性的作用力通过不同人员之间的相互作用依次传递到组织的各个层级、各个部门、各个领域和各个场所,每种特定的制度场都有特定的时间和空间。每一个制度场作用力都有一定的持续性和伸展性,每一个制度场都是以时间的一维性和空间的三维性表现出来的。

三、制度的创新性

制度的创新性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特性,意指制度的创立或构建不是纯自然的历史过程,它是人们有意识构建的、人工的或人为的产物,或者说,制度是一种人类创新的产物。在人类社会的早期阶段,曾经有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人们相互之间的关系是一代一代自然形成的,不存在任何真正意义上的制度形式。制度形式的出现是人类对自然形成的关系认识和限定的结果。制度的产生、发展是一个从无到有、从简到繁、从少到多的创新过程。制度从诞生的第一天起,就具有明显的创新性。

制度创新有下列几种情况。①新的社会关系的产生。人类社会有三种基本的社会关系,即血缘关系、生产关系和社群关系。血缘关系是自古就有的,后两种社会关系则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逐步出现的。适应新的社会关系发展的要求是制度创新的永恒动力。②确定新的目标和组织。在人类社会中,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而结成各种各样的组织。如人们为了加强对后代的教育发展出了各种各样的学校,为了生产某种产品成立了专门的公司,与之相联系,构建相应的制度形式的过程是一种制度创新过程。③选择和确定新的方法。制度对人们的态度和行为有重要影响,因此可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组织绩效的有效手段。当对现有的、已知的制度方法感到都不满意时,组织的领导者们通常会尝试根据实际情况创建一种以前未采用过的、新的制度方法,这也是常见的制度创新情况。

我们看到,当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标需要成立一个组织时,必须借助于某种制度形式构成特定的制度关系,例如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权责关系、分配关系、分工协作关系等都是靠一定的制度形式确定的。制度规定是制度构建的第一步,也是制度创新的第一步。制定新的或修改旧的规定都是一种制度创新的基本程序。在实际过程中,制度的构建与制度规定者的个人理念密切相关,是制度创新的突出现象。与此相联系,制度的创新性必然导致制度的差异性。我们不难看到,由于人们特别是制度规制者或领导者的环境、习俗、文化、理念、认识、偏好等方面的差异,导致制度设计和制度创新方面的差异,最终使形形色色的公司制度、国家制度千差万别。制度的创新性使制度的产生、创立、构建具有后天的、人工的、人为的或个人的色彩。但是,并不能由此认为,制度创新可以不顾现实,为所欲为。实际上,任何制度的创新都是有客观依据和客观规律的。有意思的是,尽管存在着许多不同和差异,但是各种公司制度和国家制度在最基本、最重要的制度要求和标准方面都是趋同的,这是制度的创新性建立在客观基础上的最好说明。

四、制度的博弈性

制度的另一个特性是博弈性,意指制度规定和制度执行过程是在不同人员、群体的矛盾冲突中进行的,制度是不同阶层、不同阶级、不同利益集团相互博弈、斗争的产物。由于不同人员、群体甚或集团之间存在着认识差异和利益冲突,在制度规定和制度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认同与质疑、支持与反对、服从与抗拒、自律与强制的矛盾冲突现象。①在制度规定方面,世界上的每一个人都处于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之中,兼有各种各样的不同的角色。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位置不同、角色不同,导致他们的视角不同、认识不同、利益不同,这种差异必定会在制定制度规定的过程中表现出来,造成人们之间的认识冲突和利益冲突。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条款一般都会对某类人或某类群体有利,而对某类人或某类群体不利,必然会引起不同人们或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之争。制度规定方面的博弈在立法机关等制度规制者的争斗中表现得特别明显,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中,某项提案的提出、某项规定的修改及围绕其进行的辩论和表决,实际上是不同利益集团博弈、斗争的过程。最后通过的法律、法规、政策等是争斗各方相互博弈的结果。②在制度执行方面,制度的博弈性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表现得也非常明显。制度规定本身所包含的矛盾和冲突往往会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表现出来。当某项制度规定遇到很多人的不满、质疑和反对时,在执行过程中会遇到强烈的抵制和对抗,在我国某些地区发生的民事纠纷或群体性事件是最直接的例证。制度执行过程中的矛盾冲突和制度规定过程中的矛盾冲突有直接的联系。许多国家频繁爆发的群众集会、示威游行甚至具有暴力倾向的“街头政治”都是与制度规定过程相互呼应的博弈行为,其最终目的是在制度规定方面取得对己方的有利条件,确立有利于己方或代表己方利益的制度形式。

制度的构建和确定离不开斗争和妥协,是矛盾各方相互博弈的结果。法国思想家卢梭在其名著《社会契约论》中对此做了经典论述。他认为,一个理想的社会是在人们通过某种约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实际上,人们所形成的这种契约关系是一种制度关系。每一个人都同意放弃自己的某些“天然权利”,使人们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按照卢梭的理论,矛盾各方是用一种建立契约的妥协方式解决利益之争的。在阶级社会中,制度的博弈性表现为阶级性,取得统治地位的阶级利用政权的力量确立符合自身利益的制度体系。在阶级矛盾尖锐时,敌对各方的制度博弈可能采用暴力统治、武装冲突甚至战争的形式,这是制度博弈性的最激烈表现。

五、制度的导向性

制度的导向性指的是制度对其组织内部所有人员的角色意识及行为倾向有引导或约束的重要作用。制度规定和制度执行首先确定组织成员以何种关系构成组织,如在组织结构方面采用直线式或是参谋式,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采用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等,其次确定组织成员应有何种态度和工作行为,最后在前两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确定组织中人与事和人与物的关系,通过对组织成员行为导向的作用调节、控制组织内部人力、财力、物力、信息的运行和流向,取得预定的工作效率和组织绩效。在不同的组织结构和制度形式中,人们之间的关系和地位是不同的,其角色意识、行为倾向、工作绩效也是不同的。在第一章,我们曾从外在化、内在化两个方面简要论述过制度的导向性问题,其主要原因在于制度有一种力量引导着人们的行为倾向和行为表现,因此很多专家学者多从行为规范和行为模式的角度给制度下定义。

制度的导向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1.制度规定的导向性

为了有利于实现组织目标,领导者或管理者们普遍的做法是在制度规定中明确提出对组织成员工作行为的要求和标准。制度规定对组织成员工作行为的导向作用以正面的引导为主,在制度规定中除正式的工作要求和标准外,经常包含物质性、激励性的内容和条款,如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单位福利、股权期权等,这些规定对员工的态度和行为倾向有明显的导向性和吸引力。同时,在制度规定中,关于防范、禁止某些行为及相应的惩罚性的内容和条款也是必不可少的。对于任何组织来说,制定或修改制度规定是调整、引导其员工行为的普遍使用的方法。

2.制度执行的导向性

制度规定的导向作用必须通过制度执行过程才能表现出来。制度执行是采用具体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引导、控制、约束组织成员的实际过程。制度执行者严格按制度规定办事,才能使组织成员亲身感受到制度的吸引力、控制力和约束力。当制度执行不力或出现偏差时,制度规定的内容再好,也只是一纸空文,起不到任何导向作用。制度执行是现实的行动中的过程,它的主要作用是积极鼓励、表彰先进成员的正面行为,刻意抑制、打击落后成员的负面行为,以“抓两头,带中间”的方法,有效推动、引导大多数组织成员按照制度规定履行职责,保证组织的正常秩序和稳定运行。

3.制度和制度场的导向性

如上所述,制度是在制度规定和制度执行的基础上以制度场的形式形成的。制度规制者画好了图纸,制度执行者认真施工,制度则从图纸形态具有了现实形态。制度场一旦形成,就会形成某种作用力,对场内的所有人员的意识和行为有重要的导向作用。例如,我们在购物或乘车时,如果发现所有人员都是井然有序地排成一行,我们也会站到队尾自觉排队。反之,如果所有人都不排队,人们十有八九会加入拥挤的人群。制度场中有种种力量对场内人员的意识和行为倾向施加影响,如人们相互之间的作用力、合力及制度的吸引力、强制力、控制力、凝聚力、整合力等。一般来说,在组织成员的行为表现中肯定存在着制度导向的潜在影响,特别是当较大比例的组织成员表现出较为一致的行为倾向时,其背后一定存在着制度导向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