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制度与组织的关系
人类社会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社会,而每个组织都是高度制度化的实体。制度很重要,制度对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和行为、对各种组织的运行和管理、对整个社会的政治活动和经济活动等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但是,什么是制度,制度的具体作用是什么,对于这样的问题,却很少有人去研究。制度和组织的关系很密切,制度是组织的形式,组织是制度的载体。深刻了解制度和组织的关系,有助于加深对制度的理解,也有助于加强组织的管理和活力。
一、制度是管理、领导、组织的第一要素
在现代社会中,“管理”“领导”“组织”已经成为最流行的专业词汇,“管理者”“领导者”“组织者”也已经成为最普遍的角色。但是,现在有一个问题是,“管理者/领导者/组织者”靠什么进行“管理/领导/组织”的?或者说,他们为什么能够进行管理/领导/组织?答案是多种多样的。有人说是“能力”,有人说是“权力”,有人说是文化,有人说是“个人魅力”,等等。实际上,他们靠的是制度。制度是管理、领导、组织的第一要素。在人们的一般理解中,制度是一种规则,但是,细想一下,在很多情况下,当我们制定出一个规则时,它并不一定就是制度。没有得到执行的规则只是一纸空文。制度包含着规则,但规则不是制度,单有规则,形不成制度。任何制度都是由制度规定和制度执行两部分组成的。规则属于规定的范围,规则必须在执行过程中才能形成制度。制度规定限定了制度的内容和形式,制度执行则使之付诸实现。在这个意义上说,制度始于规定,成于执行。简言之,制度是人们结成组织的构成方式。在一个制度化的组织中,制度体系的构成由制度规定者、制度执行者和制度互动者三部分人组成,制度是他们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
显而易见,如果没有制度,在一个组织中,将不能确定谁是管理者,谁是被管理者。既不能确定管理者有什么职责和权力,也不能确定被管理者有什么工作和任务。南美洲有一种蚂蚁叫切叶蚁,在它们内部有一种自然的分工,有的蚂蚁专门从遥远的地方往自己的巢穴搬运大过自己几倍的树叶,有的蚂蚁守在巢穴旁,专门咀嚼树叶吐出一种灰白色的咀嚼物。还有一些蚂蚁专门用这些咀嚼物为它们的巢穴“增砖加瓦”。切叶蚁间的分工协作完全出自一种本能,它们之中既没有管理者也没有被管理者。在人类社会中,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分工协作不是靠本能而是靠制度进行的。在某种意义上说,因为有了制度,才产生出具有管理关系和权责关系的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制度的出现,产生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等新的角色,使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的分工协作能够有序进行。
管理、领导、组织过程是有意识地利用制度进行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的过程。领导、管理、组织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制度规定和制度执行的过程。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标,首先要结成一个群体或组织,制度就是人们结成群体或组织的具体形式。我们看到,国家、军队、公司、学校等组织,各有不同的构成形式,也就是说各有不同的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国家诞生的必备条件是至少要有一部宪法、一支军队、一个政府,公司产生的必备条件是至少要有一个章程、一个董事会、一个管理层等,这些都是制度的构成条件。具备了这些条件,就可以制定规定和贯彻执行。依靠制度把这些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形成真正的、可实际运行的国家或公司。人们通过制度确定组织内部的机构、岗位及权力结构和工作流程,通过制度确定每个成员的角色及其相关的责任和权力,并且通过制度调节组织内部的领导关系、管理关系、权责关系及组织活动的协调运行。制度是实施管理、领导、组织的前提条件或必要条件,有之未必然,无之则必不然。有了制度,不一定能实施有效的管理、领导或组织,但是,仍然存在一定的管理、领导或组织形式和工作程序。如果没有制度,则不能形成正式的或正规的管理、领导和组织过程,也就根本不可能进行有效的管理、领导或组织。即使是一个伟人,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单凭个人能力或魅力也不可能使一群乌合之众变为令行禁止、行动一致的整体。有没有严格的制度是一支形成铁拳的军队与一群不堪一击的散兵游勇的根本区别。制度是所有组织中领导、管理、组织工作的第一要素和必备条件。
二、制度包含着组织生存和发展的基因
人类社会是一个组织化的社会,它不是由单一的个人而是由一个一个的组织构成的。如果说组织是活动于社会中的生物体,人则是构成组织的细胞。人构成的是组织,组织构成的是社会。一般认为,组织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目标有意识地建立起来的集合体。组织的形式和规模多种多样,最简单的组织形式是两个人组成的“二分体”,如小组或家庭,一般的组织形式是由几十人或上千人组成的,如学校、企业、社团等,复杂的组织形式规模庞大,如跨国公司、军队甚至国家等。每一个组织都是一个活生生的社会有机体。它们以广阔的社会为活动舞台,按照各自的目标和方式独立地、有计划地活动着,有其产生、发展、消亡的生命周期。
组织的构成离不开制度的作用。每一个组织都有自己的制度,制度决定着组织特殊的构成方式和运行方式。现代医学证明,动物的体型、习性乃至寿命等,是由其各自的基因决定的。每一个鸡蛋都包括蛋黄、蛋白和蛋壳,经过若干天的时间孵化出小鸡,其形体结构、性别、羽毛、颜色、生活习性甚至寿命都是在基因控制下自然成长的。人类社会的组织则不同。组织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组织的内部构造和运行程序没有受到储存遗传信息的基因的控制。组织是人为设计而非自然生成的,是人们通过制度设计有意识地建立起来的。制度包含着决定组织未来发展变化的基因,在组织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中起着潜在的、规定性的作用。制度设计的完善程度决定着组织未来发展的方向、规模、特点、结构和运行。就像一个生命体的基因一样,制度规定、控制着组织中每一个细胞即每一个人的活动及其相互之间的分工协作,控制着组织产生、发展直至消亡的各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如果制度设计得好,组织就能顺利产生,健康发展,始终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反之,如果制度设计有缺陷,就会使组织某一个方面、某一个部位、某一个环节或某一个阶段发生病变,最后使整个组织腐烂瘫痪。
制度始于规定,成于执行。可以说,决定组织未来发展的基因信息全部包含在制度规定的内容和条款中,制度执行只是这些信息的指引、传导、释放和作用过程。生物体的遗传信息是很难改变的。组织的基因是人们在制度设计和制度构建过程中通过制度规定人为设定的,因而是可以通过修改制度规定加以改变的。这一过程是制度改进的过程,指的是在现有制度体系不变的情况下,对某些制度规定或制度措施进行修改而引起的制度方面的变化。在自然界生物体的进化过程中,基因方面的微小变化有可能经过一连串的连锁反应引起生物体的整体变化。组织的发展也是一样,微小的制度改进有可能演变为涉及面更大的制度改革,并进而演变为规模更大、内容更深入的制度创新。无论是一个公司还是一个国家,制度改进、制度改革、制度创新是其不断获得持续发展动力、保持制度优势和制度领先的重要途径。
三、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制度效力
在管理、领导、组织的实际过程中,达到预定工作目标的工作绩效和组织绩效取决于个人和组织两个方面。在个人方面,对管理者而言,存在着三种因素,一是管理者所处的制度体系和制度环境,二是管理者个人的能力,三是管理者可运用的权力,三者的结合使管理者具有现实的、支配性的影响力或作用力。在组织方面,也存在着三种因素,一是组织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存在的各种关系,二是组织中对二者关系所做出的明确的规定,三是组织中制度执行的状况和力度。显然,管理者的权力、职责、个人能力发挥的程度以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分工协作的现实关系和方式都是由组织中的制度所决定的。如上所述,组织的制度形式对个人能力的发挥和组织活力的强弱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在同等条件下,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效力。
制度效力包括制度效率、制度效果、制度作用力三个方面,制度效力是这三者的统称。在自然界中,金刚石和石墨具有相同的分子式,由于分子结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硬度。同样的一个球队,排列出不同的足球阵型可具有不同的攻守效果。制度也一样,它虽然是人们结成特定群体或组织的构成方式,但不同的构成方式会有不同的效果,亦即不同的制度有不同的效力。用和尚分粥的故事来说,让分粥的和尚选第一碗粥还是最后一碗粥留给他,这是两种不同的分粥方法,也是两种不同的分配制度。前一种分粥方法或制度,不仅很难保证公平分粥的目标,说不定还要增加许多考核、奖惩、选举和监督方面的事情。后一种方法或制度,不仅简单易行,而且有非常稳定的效果。在管理和组织过程中,注意制度问题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制度设计得合理,会减少许多人际关系的矛盾和工作中的偏差。制度设计有缺陷,会严重影响工作绩效和制度效力。在完善的制度条件下,管理者会感到得心应手,各类人员和各项工作容易形成一个整体。否则,会感到处处掣肘,矛盾重重,力不从心。在此意义上说,“制度第一,总裁第二”的说法是有一定道理的。
四、制度效力取决于制度执行的力度
在现实社会中,制度效力必然通过制度执行过程显现出来。如上所述,按照最简单、最直观的分析,制度本身包括制度规定和制度执行两个方面,二者缺一不可,离开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可能形成制度。制度规定是制度执行的依据,制度执行是制度规定的实施。显而易见,没有制度规定就谈不上什么制度执行,而如果没有制度执行,制度规定只能是一纸空文。在自然界的生命体中,基因的作用是通过细胞新陈代谢的活动实现的,细胞活动成为实施基因规定的执行过程,细胞活动停止了,生命体死去了,基因的作用也就终止了,生命体的基因通过组织细胞的活动而发挥作用。组织作为人类社会中的有机体,制度规定相当于组织中的基因,它规定了组织形式、权力结构、机构和岗位设置、工作流程以及人们相互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分工协作关系。人是组织中的细胞,人们的活动相当于生命体中细胞的活动,任何管理、领导、组织工作都可以看作是类似于组织细胞新陈代谢的制度执行过程。制度规定和制度执行通过组织成员的活动构成有效的制度体系。
就具有同一个制度规定的制度体系而言,制度效力取决于制度执行的力度。具体来说,取决于制度执行者的执行力度和工作绩效以及制度规定的完善程度。执行力度指制度规定颁布后,执行者忠实履行制度规定、行动及时果断、准确无误、照章办事的程度。制度执行者的权力地位、权责关系、行权范围、所拥有的执行权力及其个人素质、能力水平、权限大小、威望高低、努力程度等是影响制度执行力度的重要因素。制度执行过程是制度执行者将个人能力与组织权力有机结合、综合运用的过程。制度效率的高低、制度效果的好坏、制度作用力的强弱必然与制度执行者的执行活动和执行行为密切相关。除此之外,制度效力与制度规定的完善程度也有密切关系,制度规定的内容完善与否涉及制度规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开性、代表性四个方面,制度规定的完善程度直接影响到制度执行者的执行活动,从而对制度效力也有直接的影响。
制度执行的力度有三种情况:①不执行,或者阳奉阴违;②有条件地、一定程度地执行;③不折不扣地执行。显然,在三种不同的情况下,由于制度执行的力度不同,制度的效力也是不同的。春秋战国时期,军事家孙武向吴王表示可以将其宫女训练成能作战的军队。在训练开始前,孙武宣布了军事纪律和训练要求,并宣布了违反军令者斩的制度规定。在训练过程中,宫女们最初只认为是场游戏,嘻嘻哈哈地不当回事。于是孙武果断执行军纪,将因受吴王宠爱蔑视军纪的两个妃子推出斩首,即使吴王前往求情也定斩不饶,不折不扣地执行制度规定。由于制度执行力度大,宫女们再无人敢违抗军纪,令行禁止,进退有序,俨然一支久经沙场的军队,从而收到了明显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