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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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政放权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与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赵世洪

我结合自己的工作经历,就简政放权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与发挥群团组织作用,谈几点思考和体会。

第一个思考:把握好简政放权改革与法治政府建设的根本目的和辩证关系十分重要。用法管住政府,让政府依法行政,减少或放弃法外之政、侵权之政、庸冗之政、腐败之政,以达到精简机构、还权于民、减轻负担、释放活力、各安其本的功效。因此,简政放权不是简单的权力数量由多变少,而是依法设权,法说多则多、法说简则简,除此之外无他据。问题是在法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法律法规本身有空白,缺乏明确权力界定,甚至自身成为不合理权力的依据和庇护的情况下,两难问题就出来了。不依法不对,依法也可能不对。这种情况虽非常态,但也时有所见。既使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还是要两弊相衡取其轻,在法律法规立改废释之前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好完善法律与遵守法律的辩证关系,强调守规则才是一切规则之首。

第二个思考:一个承担几近无限责任的政府做到简政放权实属不易。简政放权的一般理论依据,是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哪个更有效的问题。对某一事项收放的标准,政府有形之手较失效则放,较有效则收。这个标准大约是目前大学里现代经济学和公共管理理论的主流观点,但有个十分重要的前提,即政府责任是有限的,因而政府可以比较从容地“放任”市场发挥作用,由市场自己承担好或坏的后果。如果政府的责任是无限的,那么在权力收放过程中,必然始终面临两方面的责难:政府有形之手如有失误则责难逃,市场无形之手出了毛病同样难辞其咎。如此,政府权力的繁简收放就会成为另一个两难问题。最近这次股市剧烈波动,与政府强力调控所引发的关于政府责权的讨论,十分引人深思,还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实验平台,怎么简政放权?怎么依法治国?对一个无限责任政府,简政放权更深层的原理,可能还不是市场是否更加有效,而是政府替代或监管市场的现实能力。政府只能从政府替代或监管不了的权力领域退出,并用法规加以界定。由此比较容易做到公开、公正、公平,比较容易避免个别机构和领导的任性。这样说,并不是否定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决定性作用,而是落实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简政放权不是为简政放权而简政放权,而是更好地发挥市场和政府作用。

第三个思考:政府简放之权,必须是放而有接,党的群团组织可以发挥应有作用。悬空状态是最坏的选择。一是放给有组织之市场主体,二是放给有组织的社会主体。经济的归市场主体,其他的基本归社会主体。在有组织的社会主体中,有类叫党的群团组织的机构,中华全国总工会就是其中之一。这类组织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和组织性质,可以在有关领域起到承接政府有形之手简放之权的作用,成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桥梁和纽带。特别是在非经济非政权领域,由于没有类似于市场机制、政党机制的基础性决定性作用,这些群团组织就更有了枢纽型社会组织的作用,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动员协调这些群团所代表的社会群众的必要手段和渠道。比如全国总工会就联系代表了3亿多职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最近中央召开的党的群团工作会议,都有这方面的要求。

第四个思考:简政放权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与发挥群团组织作用,要服从和服务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就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简政放权改革和法治政府建设与发挥群团组织作用,说到底是一个治理问题,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的问题。坚持这一总目标,才能打破计划经济带给我们的惯性思维,才能不受那些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所谓现代流行理论的误导。当前,必须处理好政府与群团、群团与群众之间的关系,关键是更好地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和法定权益。政府、群团和群众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在党中央领导下的代表服务、民主集中的政治治理关系,而非自上而下的科层命令制行政管理关系。


(赵世洪:中华全国总工会书记处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