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伊斯兰共同体
570年,先知穆罕默德诞生在支配麦加的古莱氏部族中的一个边缘性小支族哈希姆(Hashim)家。穆罕默德出生时父亲即过世,母亲亦在6岁时亡故,成为边缘小支族中的边缘孤儿的穆罕默德,在伯父的庇护下长大成人,并受雇于富商家族寡妇赫蒂彻(Khadijiah,至619年),并于595年与她结为夫妻。当时穆罕默德25岁,而赫蒂彻已超过40岁。两人婚后共育三男四女,但两男早夭。人生的困顿使穆罕默德常至沙漠中进行冥想,并在此一时期接触到聂斯托留派等基督教的教义。40岁(610年)左右,穆罕默德在麦加郊外希拉(Hira)山的洞窟中冥想,汲取了犹太教与基督教等一神论的部分教义,接受创造主即唯一真神阿拉的启示,自觉为神的使徒与预言者(先知),发出最后审判之日的警告,从而创立了伊斯兰教。
与犹太教与基督教相同,伊斯兰教的基本论理也是一神教。穆罕默德继承了末日审判与尊敬先知等论理,但他既未接受基督教的救恩观,也不同意将耶稣等同于神。相反的,他只赋予耶稣先知之一的地位,并宣称自己是最后一位先知,因而在理论上,穆罕默德所传达的启示是“最终的启示”,这也构成了伊斯兰教与其他一神论的根本差异,使之成为伊斯兰的最大特征。
在希拉山获得启示后,穆罕默德便在麦加展开传教事业;前三年秘密传教,其后则公开传教。麦加时期传教的内容,以前述一神论特征的最后审判为起点,添加两条极为单纯明快的信律:“阿拉是唯一的真神”——神的唯一性(tawhid),以及“穆罕默德是阿拉的使徒”。
这两大信仰告白(shahada)构成伊斯兰的两大原理。第一原理规定着神与人类之间的垂直关系,而第二原理则规范着人类之间的水平关系。根据第一原理,穆斯林必须皈依、信仰与遵循阿拉的启示与教诲,此一遵循关系无需中介人,而是个别穆斯林与阿拉间的直接关系,因而在伊斯兰之中,并无罗马天主教或是希腊正教之类的教会体系存在。第二原理则规定着所有穆斯林之间的水平关系,即阿拉的启示由其使徒,即最后一位先知穆罕默德传达。以《古兰经》为代表正典,信徒称为穆斯林,彼此间一律平等,并笃信与奉行伊斯兰教义。所有穆斯林的集合体,则称为“伊斯兰共同体”。
在两大原理的基础上,所有的穆斯林都必须遵奉“五功”与“六信”,这是身为穆斯林最基本的义务。五功指五种行为:信仰告白(证信)、礼拜、天课、断食(斋戒月期间从日出到日落禁食)和圣地麦加巡礼。六信则是指必须真切信仰的六种项目,包括神、天使、启典、使徒、来世与定命。五功六信中,天课(zakat)与斋戒明显表现出伊斯兰特有的正义与平等观。
“天课”即穆斯林必须将其收入的一定比例赠与穷人。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天课并非人与人相互关系间的慈善行为,而是根据第一原理所规定的神与人之垂直关系而来,天课的额度意涵着神对人类财产的权利;另一方面,天课的用途,必须施以伊斯兰共同体中的穷人、寡妇、孤儿等之上,则属第二原理的水平关系。至于断食,即世所熟知的斋(Ramadan)月,在这段期间,穆斯林每天都必须在日出到日落这段时间保持空腹,以培养精神上的清明,强化对真主的信仰,同时也带有促使饱汉体验饿汉饥的意义。天课与断食,清晰地反映出伊斯兰具有浓厚的平等主义性格。
新创出的伊斯兰原理使穆斯林得以超越血缘、地缘等人为的差异界线,根据共同性(同为穆斯林)与同胞性(同为伊斯兰共同体的成员)来界定彼此关系。于是,一个新的世界观出现了——伊斯兰信仰与穆斯林同胞性的宗教连带,超越了部族的联结,并据此提倡社会平等与救济穷人等社会平等正义思想。
这个新型的宗教体共同论述,尤其是平等与社会正义观,获得古莱氏部族年轻一辈的支持,从而引来麦加大商人势力的警戒。毕竟穆罕默德所宣扬的伊斯兰教,直接挑战着麦加既存的政治社会运作原理。伊斯兰的论理与麦加多神崇拜的逻辑,并非只是单纯的信仰问题,而是政治生活的运作规范与权力归属的大问题。因此穆罕默德的传教不见容于麦加的富裕商业贵族与统治阶层,所以穆罕默德遭受到麦加统治集团的迫害,本质上是属于政治对立。
622年,在麦加的处境日益艰辛的穆罕默德受邀带领数百名信徒迁往麦加西北300公里处的肥沃绿洲——雅特里布(Yathrib,后称麦地那[Medina al-Nabi],意为先知之城),在伊斯兰史上称为“圣迁”(Hijra),是为伊斯兰历法之始(将622年7月16日定为伊斯兰历法纪元元年元月元日。伊斯兰历法一年较太阳历短11日,因而公元2000年相当于伊斯兰历的1421年)。
“圣迁”是穆罕默德一生事业的关键。除了数百名随同穆罕默德迁徙的“移住者”(muhajirun)之外,穆罕默德又在雅特里布获得了“援助者”(ansar),使他新创的教团获得物理上的安全,并且吸引了各地被压迫者的皈依。而原本在雅特里布相互依据血的复仇原理互动,进而陷入无止境斗争的三大团体——奥斯(Aws)与卡志拉兹(Khazraj)两个阿拉伯部族与犹太教共同体——在伊斯兰信仰与穆罕默德亲自调停的双重作用下,共同缔造了日后称为《麦地那宪章》(Constitution of Medina)的政治协定,以穆斯林连带取代屡生抗争的部族连带,建立起基于共同信仰,全部适用穆罕默德所传达的启示录(《古兰经》)所揭示的原理与原则,并凝聚出基于宗教共存的安全保障原理,根据伊斯兰原理运作的第一个政治共同体。
《麦地那宪章》共47条,其政治纲要有四:
伊斯兰共同体由“移住者”与“援助者”组成。
所有“移住者”视为一个单位,“援助者”则依其部族原理分为八个单位,各自承担杀人代偿金等义务。
信徒间发生纠纷时委由神的使者穆罕默德调停。
承认犹太教与伊斯兰共同体的共存,除非犹太教徒作出利敌行为。
在新建立的伊斯兰共同体中,穆罕默德所扮演的角色有了显著的变化。在麦加时代,穆罕默德的角色仅限于启示的传达者,亦即仅限于宗教方面的角色。但在麦地那时代,他在启示传达者的角色之外,同时扮演政治领导人、调停人、裁判官与立法官的多重角色,从而在麦地那建立起特殊的神权政治体制,其特征是穆罕默德本人同时拥有宗教与政治权威,但在他之外,并无任何神职人员,且也没有神职人员与世俗人员、宗教职务与世俗职务的区别。
在伊斯兰共同体内,穆斯林成员除需履行宗教义务的天课责任之外,基本上不必负担政府的税赋,即实质上享有免税特权。信徒除了各自经营着日常职业和工作之外,每日需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礼拜和履行其他宗教义务,必要时则需全体以战士身份参加战斗。换言之,在特殊的神权政治体制之外,同时导入了信徒(穆斯林)皆兵制的原理。与此相对,“启典之民”(Ahl al-kitab)不必担负兵役之责,但自631年底以后,渐次形成需缴纳人头税(jizya)的制度。
伊斯兰共同体在麦地那的成立,使得伊斯兰皈依者与阿拉伯半岛既存体制的冲突扩大,其冲突不仅是麦加社会的内部问题,亦即并非只威胁到古莱氏部族,而是开始直接影响到整个阿拉伯半岛的多神教原理。如此,以两个绿洲都市为据点的两种宗教与运行原理——既存的多神教与新兴的伊斯兰教——之间的对立,旋即演变成将整个半岛全部卷入的军事冲突。在这层意义上,穆罕默德在麦地那的历史,即可说是对半岛战役的历史。
伊斯兰共同体的论理,在政治上具有超越部族连带的巨大动能。在穆罕默德的指导下,伊斯兰信徒日增,教团不仅在麦地那巩固实力,并且逐步对外扩张;在“圣迁”八年后的630年1月,穆罕默德率领2万大军,以无血入城的方式征服麦加,破坏卡巴神殿的偶像,宣布奴隶解放。
麦加征服一举提高了麦地那伊斯兰政权的威信。翌年(伊斯兰历法纪元九年,630年4月20日—631年4月8日),穆罕默德向阿拉伯半岛各地诸部族派遣使节,并与半岛各地的游牧部族缔结盟约('ahd),给予安全保障(dhimma)的承诺,借此赢得半岛的政治统合。
游牧诸部族与伊斯兰共同体合作的最根本原因是经济利益。在半岛复杂的政治经济情势中,穆罕默德力图促进游牧诸部族与伊斯兰共同体的利益一致化,他打出的政策原型是结合麦地那绿洲商队的经济力量与半岛游牧诸部族的军事力量,共同拓展东西贸易通商线上的中继贸易利益。其中汉志地区的游牧部族甚多皈依伊斯兰,并对伊斯兰共同体效忠。如此,截至穆罕默德逝世(632年)为止,阿拉伯半岛中部广大区域实现了史上首次政治统一,伊斯兰共同体进一步发展成半岛上的政治复合体——“贾玛阿”(jama'a)。
半岛政治复合体是由伊斯兰共同体与半岛诸游牧部族两种不同性质的政治共同体构成的,可以将其理解为同心圆的二重结构:在其内环为伊斯兰共同体,外环则为“贾玛阿”,两者具有相互军事援助(nasr)的责任,伊斯兰共同体的领导人穆罕默德保证诸游牧部族个人乃至集团所拥有的特定土地、牧地与水场。游牧诸部族除履行礼拜与天课等宗教义务外,尚需对伊斯兰共同体缴纳占其收入约1/10的救贫税,包括课征家畜的救贫税(sadaqa)与课征农产品的救贫税(ushr),而缴税的对象则是穆罕默德派遣至各地的征税官。
穆罕默德支配下的阿拉伯半岛,尽管社会结构仍维持着部族社会的既存样态,但新成立的政治统一体已非单纯的部族联合体,而是超越各部族,由单一信仰与单一统治者支配的新政治体。这是阿拉伯诸部族首次的政治团结,伊斯兰共同体的政治机制,使他们首次有能力挑战东西两大巨邻——拜占庭帝国与东罗马帝国——并据此改变整个区域的政治与社会生活。
然而,也不应夸大伊斯兰共同体的统一与团结。在征服麦加之后,伊斯兰共同体对半岛诸游牧部族的互动,由于安全保障承诺的导入,使其支配关系取代了“无明时代”诸部族间的同盟关系,成为新的部族统合原理——之前的部族间同盟关系的根本基础是部族领袖间的合意(ijma),而安全保障的基础则是神与先知所给予的承诺。在理论上,这是导入新的统合原理来协助伊斯兰共同体发展成半岛政治复合体。
但在此一过程的内里,政治运作的原理是穆罕默德运用半岛诸游牧部族既存的政治势力,借此扩大伊斯兰共同体对半岛的支配。因而半岛内部复杂的地缘、部族、宗教及阶级等分歧与对立仍未消解,部族忠诚与价值与其说是消失,毋宁说是在经过调整后,亦即伊斯兰化之后,继续在半岛政治复合体中有力地存活下来。具体而言,这表现在半岛政治复合体的人员构成要素与分类原理之上:第一类由“移住者”与“援助者”构成;第二类是古莱氏部族诸民族;第三类是阿拉伯半岛的游牧民;第四类则是同为一神教的犹太教徒与基督教徒,称之为“启典之民”。
在迁徙至麦地那后,维持人数较多的在地“援助者”与人数较少的“移住者”之间的政治平衡,是维系伊斯兰共同体存续的必要条件。因而当皈依民众陆续从麦加与半岛其他地区前往麦地那,或是半岛部分游牧民改宗伊斯兰并移居麦地那时,皆编入“移住者”的行列。麦加征服后,允许居住该地的古莱氏部族陆续往麦地那移居,也是基于此一政治平衡的考虑,但却引起“援助者”集团的不满,并使麦地那的政治生态复杂化、政治势力一分为三,即麦加征服前的“移住者”集团、麦地那在地的“援助者”集团与征服后移入麦地那的古莱氏部族势力。
因此,当先知于632年去世后,半岛的政治复合体立刻陷入分裂与解体危机——“援助者”集团与“移住者”集团的政权之争,以及由阿拉伯半岛其他势力对麦地那的背离而导致的分裂危机。
“援助者”集团与“移住者”集团的对立在穆罕默德生前即已存在,但在穆罕默德宗教与政治双重权威下,并未浮上台面。穆罕默德逝世后,“援助者”集团的部族长老召集会议,要求继任人选应由“援助者”集团产生,否则应由“援助者”集团与“移住者”集团各自选出继任的领袖。为缓和此一继承危机,“移住者”集团根据部族传统的长老政治原理,选定穆罕默德的跟随者兼岳父巴克尔(Abu Bakr al-Siddiq)为继任人选,说服“援助者”集团让步。结果是后者基于抑制古莱氏部族的政治崛起与解决半岛诸游牧部族背离的危机而同意妥协。
如此一来,巴克尔继承穆罕默德的权力,并导入影响深远的统治原理。根据伊斯兰的教义,穆罕默德是最后一位传达真主启示的先知,穆罕默德的逝世意味着先知时代的彻底终结。当穆罕默德在世时,对伊斯兰教的解释,都还是以穆罕默德所传达的启示为准。巴克尔继承权力之后,训令以《古兰经》与穆罕默德的教诲作为准则,从而导入了不依人治而依《古兰经》与穆罕默德教诲的政治原理。因此,穆罕默德的继承人只能称为“哈里发”(Khalifah Rasul Allah,原意为“神的使徒的代理人/继承人”,其后衍生为尘世统治者,英文写作Caliph)。从此,伊斯兰共同体的历史进入“正统哈里发时代”:巴克尔(632—634年)、乌玛尔(634—644年)、乌斯曼(644—656年),以及阿里(656—661年)。
在解决权力继承问题后,第一代哈里发巴克尔便开始着手巩固伊斯兰共同体的支配,以对外征服的方式来消解麦地那危机与阿拉伯半岛的政治危机。在名将哈里德(Khalid ibn al-Walid)的协助下,巴克尔运用伊斯兰共同体与汉志地区游牧部族的军事力量,快速镇压了半岛各地的“背教”(Ridda)。但巴克尔在位两年即因内部纷争而遭暗杀,由“移住者”集团的乌玛尔('Umar b.'al-Khattab)根据部族传统的长老政治原理继任为第二代哈里发。乌玛尔在644年逝世时并未指定继承人,仅委任“哈里发遴选委员会”(Shura)的六名长老协商与互选,其中最有力的竞争者是阿里以及穆罕默德的另一名女婿乌斯曼('Uthman b'Affan)。最终仍根据长老政治原理指定乌斯曼出任第三代哈里发,直到乌斯曼遇刺身亡后才由阿里继任第四代哈里发。
四位正统哈里发全部都来自于“移住者”集团,显示“援助者”集团在权力竞赛中失势的现实。更重要的是“移住者”集团的四代哈里发全数与穆罕默德同样出身于古莱氏部族,虽以伊斯兰原理进行统治,但权力继承的规则是根据古莱氏部族的长老政治原理,显示“无明时代”深固的部族血缘意识仍然强大。在克服“援助者”集团的分裂危机之后,以巴克尔为始,历代哈里发都采取了“以外征转移内讧”的统治策略——633年春,在镇压半岛“背教”诸势力后,巴克尔立刻将绥靖军转变为远征军,派遣哈里德远征伊拉克南部,并派遣苏富扬(Yazidb Abi Sufyan)等三名将领率领支队远征军前进至叙利亚。这些远征的核心内容是将半岛上的游牧诸部族编入远征军而展开对外征服。第二代哈里发乌玛尔时代,征服叙利亚、伊拉克与埃及。第三代哈里发乌斯曼时代则进一步征服了波斯及利比亚以东的北非。
从633—650年止,短短10余年间,伊斯兰共同体即实现了惊人的势力扩张。在第三代哈里发乌斯曼时代,伊斯兰共同体所支配的领域已从阿拉伯半岛的游牧地带扩张至波斯以迄北非利比亚的大片农耕地带。在大征服的过程中,“援助者”、“移住者”与麦加征服后臣服于伊斯兰共同体的原麦加古莱氏部族利益一致,这些定居民是麦地那政府的上层阶级,策划大征服的战略家;他们运用游牧诸部族的军事破坏力来遂行征服,据此确立他们在支配体制中的支配地位,并独占大征服所带来的利益。
在对外征服的过程中,为了维持对征服地区的统治,以及据此打造更远程征服的基地,远征军采取了建设阿拉伯军事都市的模式。如伊拉克南部的库法、埃及的开罗,以及叙利亚的大马士革,都是远征军将既存的都市改为军事都市(amsar,单数misr),再将阿拉伯半岛的游牧民移入这些军事要塞而成为游牧兵团(muqatila)。这些作为远征与驻军主力的游牧兵团主要来自“背教之民”(Ahl al Ridda),亦即穆罕默德殁后动乱期间伪先知的追随者,或采取旁观中立态度的游牧部族。这些游牧兵团只要参与对外征服,本身即可获得巨额的战利品,包括现金、武器、贵金属、牲畜、俘虏等动产与土地不动产。
但尽管对外扩张顺利,却仍旧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伊斯兰共同体的内部矛盾,反而引来了新的矛盾——中央的派系冲突及地方强侯的反抗。
第三代哈里发乌斯曼出身自麦加古莱氏部族乌玛雅(Umayyad)家族,这个家族在皈依伊斯兰之前是穆罕默德在麦加时期所遭遇的最大敌手,并在前两大哈里发时期累积巨额财富与更多的权势,因此使得乌斯曼的继位引起麦地那精英层的反弹。为了削减此一反弹,乌斯曼着力于对外扩张,并将战利品分与麦加与麦地那的豪族,从而在麦加、麦地那等地创造出大地主阶级,引起游牧诸部族的不满。与此同时,乌斯曼又在其任内放任乌玛雅家一门控制政府要职,此亦引起“移住者”集团的不满,也导致了乌玛雅家在古莱氏部族中的政治孤立。在多重的矛盾之下,最终导致乌斯曼在656年被来自埃及的游牧兵团暗杀,而其背后的策划者则是不满乌玛雅家族独占政权的古莱氏集团。
伊斯兰共同体快速的对外扩张,也促使地方强侯应运崛起。于是,乌斯曼的被刺成为导火线,成为日后一连串穆斯林叛乱与宗派杀戮的前奏,并为伊斯兰共同体的内战拉开序幕。
第四代哈里发——阿里的继任在一开始便遭到两股政治势力的反对:先知妻子阿伊夏(Aishah)在中央纠结的势力,以及出身乌玛雅家,坐拥重兵的叙利亚总督穆阿维亚(Muawiya Abi Sufyan)。这两股势力都指责阿里未能将杀害乌斯曼的凶手绳之以法,并以此作为讨伐阿里的政治理由。在“骆驼之战”(656年)中,阿里的军队击溃了阿伊夏的部队,这是史上第一个哈里发带领穆斯林军队攻打另一支穆斯林军队。其后,阿里为了征伐穆阿维亚,便将首都迁往(今日伊拉克境内的)库法(Kufa),并派遣重兵攻打叙利亚,爆发了伊斯兰共同体更大规模的内战。
这场内战旷日废时,却无明显胜负。659年,无法在军事上压制对手的哈里发阿里被迫停战媾和,让穆阿维亚不仅持续统治叙利亚,其势力范围更扩张至埃及。这出媾和剧引起阿里的部分支持者不满;这些不满者称为分离派(Kharijites),他们坚实地支持阿里出任哈里发,视不服从哈里发的穆阿维亚为叛徒与“伪善者”(munafiqun,表面上接受伊斯兰而内心却不笃行信仰的不信者),主张“犯大罪者为不信者,理当处死”的教义,坚决要求应对犯下反伊斯兰大罪的穆阿维亚发动“圣战”;他们无法接受阿里与穆阿维亚的妥协,决定暗杀“犯大罪的不信者”——穆阿维亚与“犯大罪的统治者”——阿里。
分离派的登场是伊斯兰史上的重要转折点。这是第一个坚持不妥协立场,并要求平等式政治社会路线的伊斯兰宗派,亦即主张伊斯兰共同体的领导权应属于笃信的穆斯林,领导权的归属应根据伊斯兰的信仰,而非权力政治的考量。在政治思想的意义上来说,分离派是伊斯兰史上第一个“伊斯兰主义”的团体。他们要求哈里发不应只能由古莱氏部族的成员出任,应该由整个伊斯兰共同体的共同皈依者选出,并认为应直接遵循真主在《古兰经》中的启示,不必透过中间人的诠释,坚持信仰若无行动即不是真信仰。
661年,阿里在首都库法的清真寺遭到分离派刺杀,结束了正统哈里发时代,而事先闻讯潜逃的穆阿维亚则在耶路撒冷自立为哈里发,并迁都大马士革,伊斯兰共同体的历史自此进入乌玛雅王朝(Umayyard Caliphate,661—750年)时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