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导论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1.1 研究的背景
自20世纪20年代美国学者谢尔顿正式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以来,股东利益至上的观念就开始受到严重冲击,理论界和企业界关于此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就存在着多达几十种不同的说法,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尚处于发展、开拓的初期阶段,成熟的理论体系还有待形成。关于企业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学术界存在着两种泾渭分明的看法,一种是以Jocelyn Herridge、Marc和John等西方学者为代表,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改善企业的社会形象,从而能够减少企业的财务风险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因此他们主张企业应该履行社会责任。另一种是以哈耶克、弗里德曼等著名学者的观点为代表,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会增加企业额外成本,给企业带来潜在风险,从而不主张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即认为企业经济责任(股东责任)是企业应该承担的唯一的责任范畴。在这两种观点激烈碰撞的大环境下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得到了发展。
在企业社会责任思潮的影响下,西方各国兴起了社会责任运动的高潮。在各发达国家政府的推动下,社会上成立了各种保护企业利益相关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日本、德国、英国、韩国、荷兰、法国、澳大利亚等都相继掀起了消费者运动,并成立了各种消费者利益保护组织。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大量有影响的以尊重道德、人类社会和环境为宗旨并获得成功的社会性组织:美国的公平劳工协会(FLA)、美国社会责任商会(BSR)、日本的良好企业公民委员会(CBCC)、国际社会责任组织(SAI),加拿大社会责任商会、英国的道德贸易促进会(ETI)、荷兰的“洁净衣服运动”(CCC)等。西方各国政府相继出台了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社会组织和政府的推动激发了利益相关者争取自身合法权益的欲望,以美国为例,大学生购买运动鞋时会看看鞋上有没有贴“负责任的企业”的标签,消费者会以远高于市场的价格购买一杯星巴克“有社会责任的咖啡”。在政府、社会组织和利益相关者的推动下,企业考虑的问题已经不再是要不要履行社会责任,而是如何履行社会责任了。随着时间的推移,西方企业的社会责任体系日趋成熟,社会责任理念日益先进。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开始向与其有贸易交往的发展中国家输送社会责任理念,并且明文规定和明确要求与之合作的国家的企业必须很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否则会取消合同。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国就是西方发达国家推广社会责任理念的一个重要对象。随着世界性的跨国企业陆续进入内地,可以说目前中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加工厂”,中国以出口和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发展模式尚没有实质性改变,能否处理好与国外企业的合作关系成为维持中国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另外,中国劳资冲突日益严重、环境污染日趋加剧、产品假冒伪劣问题越来越突出。这些现实问题迫使中国政府开始思考如何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社会责任理论传入中国以来,学术界就展开了激烈的探讨,相关研究成果大量面世,新闻媒体在社会责任理念推广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中国政府出台了《企业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履践社会责任。”在国资委发布的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中更是对中央企业提出了硬性要求,“中央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成为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表率,努力成为国家经济的栋梁和全社会企业的榜样”。在政府规章制度的制约下,中国企业开始逐步发布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提供了一个了解企业信息和进行社会责任活动的平台。随着政府、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的推动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的基本框架和实践机制还远远没有形成,如何促进中国境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成为摆在国人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1.1.2 研究的意义
虽然中国政府、新闻媒体极力推动中国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但是中国企业社会责任理论发展的滞后性严重阻碍了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发展进程。本书以所有制为基础把中国境内企业大致分为三种类型: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通过比较三种不同所有制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情况,可以发现中国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于有针对性的解决矛盾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阶段性界定能够促使企业有效率的履行社会责任
本书从中西方企业社会责任发展进程、中国所处的社会阶段特征、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经济利润、社会组织发展情况的关系四个方面对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所处的发展阶段进行了界定。在社会责任方面,中国企业与西方企业相比整体上尚存在不小的差距,企业经营者尚没有把企业社会责任的理念整合到企业经营战略中来,经济增长仍然是中国政府的主要宏观调控目标(政府很难对企业社会责任表现进行实质性监督),外部监督性组织尚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本书认为中国企业整体上尚处于从被动履行向主动履行转变的阶段。阶段性界定有利于企业社会责任概念的确定、有利于企业的健康发展、有助于正式制度的构建和社会责任指标体系的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发展阶段必然影响企业具体履行社会责任的基本情况。同样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不同的阶段应该有不同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安排,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提高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效率,减少不确定性因素给企业运行带来的成本。
2.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活动提供理论上的指导
本书在对前人社会责任层次模型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之上建立了创新型CSR模型,在创新型CSR模型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不同所有制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形式,国有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形式——以“法律”为手段、履行“初层”、引领“高层”,私营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形式——以“法律”为目标、尽力履行“初层”、展望“高层”,外资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形式——秉承母国文化、重视“法律”、履行“初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形式不仅推倒了以往的否定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正当性的观点,而且还给中国不同所有制企业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提供了理论上的指导,从而能够提高中国整体企业社会责任实践的效率,改变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实践落后的状态。
3.能够发现不同所有制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社会责任维度的比较,首先,可以发现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法律责任和初层社会责任、高层社会责任的基本状况;其次,通过比较可以发现国有企业、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在社会责任方面表现的异同点,进而通过与不同所有制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的具体形式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不同所有制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所存在的差距;最后,可以有针对性地提出政策建议,解决现实问题。只有在国有企业的带头作用下,私营企业的补充作用和外资企业的辅助作用的共同作用下,中国企业才将能够形成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