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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这份司法法医鉴定书能作为认定存在医疗过错的依据吗?
争议焦点:这份司法法医鉴定结论医院为什么不接受?
案例:2005年12月1日,某患者之亲属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自行到外地委托某司法鉴定所对患者刘某在某市医院治疗脑梗塞之死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鉴定,该鉴定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客观病历复印件进行文证审查后,认为该医院在对刘某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后来患者家属拿着这份司法鉴定书到医院索赔,医院负责人与本院法律顾问商量后,依照法律的规定,认为任何一份证据(包括鉴定结论),只有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院方认为该鉴定结论与分析意见矛盾,认定事实依据不足,为此,提出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但患方坚决不同意重新鉴定,医患双方僵持数月后协商解决。
依法评析: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实践证明,目前社会上一些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当事人或者委托人进行法医司法鉴定时,往往是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凭借当事人提交的部分客观病历资料,而主要进行文证审查后所作出的一种结论。编者认为这种鉴定模式具有很大局限性,容易被另一方当事人反驳或者人民法院不予采信或者启动重新鉴定程序。正基于这一点,本例医疗机构拒绝接受该鉴定结论是正确的。
本案启示:鉴定结论同其他证据一样,必须同时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这是对证据评价的基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