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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安机关物证鉴定的内涵
目前,刑事案件中的物证鉴定多为通过某种检测手段(形态学检测或仪器分析检测等),得出某物证经过某种检测阳性或阴性的结论。但是,笔者认为,刑事案件物证鉴定实际上包括三部分组成:现场物证的发现、提取和固定;物证的检验;物证检验结论的分析,即包含的犯罪信息的挖掘。这实际上是物证检验的内容,也是物证检验的三个阶段或过程。
大多数刑事技术人员在校培训时,多为从事理论的学习,重点在法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等方面的物证检测方面的理论学习,而对物证的发现提取、物证检验结论的分析、所包含的犯罪信息的挖掘均从未接触过,缺乏相关知识,因此,在实际案件侦破中缺乏主动性、敏锐性。
2003年10月,本市某区发生一凶杀案,一死一伤,死者尹某(女,32岁)被人用单刃刺器刺死在家中二楼的客厅,手、脚及口均被布带捆绑。伤者徐某头部被钝器打击致颅脑损伤,血迹分布范围:从二楼中心现场、卧室至楼梯、一楼客房内、院内车库的铁锁、车库内车门上;血迹分布形态:二楼中心现场以尸体为中心,以低位喷溅血迹、血泊、擦拭状血迹为主;二楼卧室内血迹以床单、床上擦拭状血迹为主;楼梯、一楼客房床及床单、车库门、车门等处均以擦拭、转移状血痕为主。初次勘查现场时,伤者报案时称为抢劫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