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消费税的核算
第一节 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及特点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对规定的消费品或者消费行为征收的,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一种税收。我国法规对消费税的定义是“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销售数量或组成计税价格,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93年12月13日发布,1994年1月1日起实施。最近,我国对消费税税目及税率进行了调整。
消费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海关代为征收管理,所得收入归中央政府所有,是我国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中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源。
(二)消费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我国现行消费税属于选择性商品税,其目的是配合国家的经济社会政策,选择部分消费品与消费行为征税。其征收范围主要有特殊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消费品及税基宽广、消费普遍、不影响人民生活水平但又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普通消费品。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
我国消费税属于单环节征收的商品税,一般是在出厂销售或进口环节计征,从而提高了税收的征管效率。立足于征税环节的单一性,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用外购已税消费品及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均可采取“税扣税”办法扣除原料已纳(扣)的消费税。
3.征收方法具有双重性
我国消费税的计税方法灵活,既可采取对应税商品或消费行为制定比例税率,依其销售价格从价定率征收;又可采取对应税消费品制定单位税额,依其销售量从量定额征收。
4.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
我国消费税是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或消费行为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其特殊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不同的征税项目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的消费品实行高税率,如烟酒;其二,消费税与增值税相配合实行双重调节,对某些需要调节的消费品或消费行为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再征收一道消费税。
5.税收负担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作为一种间接税,无论是在哪一个环节征收,消费品售价中所含的消费税款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头上,由消费者负担。
二、纳税人
消费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生产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目前,我国的消费税收入主要来自饮料制造(主要是酒类)、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主要是汽车和摩托车)、烟草加工、石油加工等企业。
三、税目和税率
(一)税目
我国消费税按产品类别共设有14个税目,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高尔夫球及球具、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高档手表、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游艇、小汽车等。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若干子目,具体见表3-1。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续表
(二)税率
我国消费税按从价征税和从量征税分别实行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以下分别按税目、征收范围、计税单位和税率四部分介绍,见表3-1:
四、免税、减税与退税
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可免征消费税,但是国家限制出口的产品除外。
(一)出口应税商品免(退)税范围的限定
(1)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不包括非生产性的商贸企业等其他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商品,出口免税并退税。
(2)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公司代理出口自产的消费品,依其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办理退还消费税。
(3)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即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一律不予免(退)税。
(二)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税率的确定
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是按照消费税税法所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因此,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1)对采用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2)对采用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依照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五、纳税期限和地点
消费税一般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者为纳税人,在销售环节缴纳。除了铂金首饰在生产环节纳税以外,其他金、银首饰和钻石、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
1.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根据结算方式不同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①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②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③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④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消费税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
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照每次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缴纳消费税的,应当从期满之日起10日以内申报纳税;以1、3、5、10、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当从期满之日起5日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企业,可由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税消费品的产销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消费税税额,分月缴纳。纳税人进口消费品,应当从海关填发税款缴纳凭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消费税。
3.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和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一般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在应税消费品销售以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3)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也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其中,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需要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由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般由受托方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但是,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加工者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