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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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概论

第一节 税务会计的概念与特点

一、税务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研究税务会计的产生首先要研究会计的产生与税收的产生。原始社会的石板记账、结绳记数可以说是会计的雏形,“会计”一词的出现是在西周奴隶社会,《周礼·天官》称:“司会掌邦之六典、八法、八则……而听其会计。”税收的产生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为了计算、记录国家赋税实物或货币的收入和支出,在奴隶社会,就产生了“官厅会计”。我国西周时期,在掌管财政大权的天官冢宰之下,设置“司会”为计官之长,主管朝廷经济收支的全面核算。当时的税制简单,会计方面仅记录税收的征收与财政支出,但那时可以说是税务会计的萌芽。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会计也得以迅速发展,这是税务会计产生的直接动因。

税务会计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在会计和税收产生的基础上产生与发展的。从国际上看,18世纪末,英国首创所得税,使税务会计的发展跃上了一个新台阶。随着所得税课税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经济发达国家普遍以所得税取代了流转税而成为税制体系中的主体。所得税因其税款的形成和计算依据直接涉及到企业的筹资与投资,以及企业的供、产、销或商品流转的全过程,从而对税务会计的产生与发展具有重大的推动作用。1954年法国开征增值税,为税务会计提供了更加丰富的内容与更高的核算要求,即要求企业在会计凭证和账簿中,提供反映收入的形成和物化劳动转移的价值,以及转移价值中所包括的已纳税金情况的信息,只有这样才能正确计算增值额和增值税。

会计发展的历史证明,只有当会计发展到一定的阶段,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税务会计才可能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因为企业作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必须依法纳税,而税款的缴纳又会减少纳税人的利益,所以现代企业都非常重视税收问题,纳税已成为企业生产经营决策中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因素。企业力求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自身的税收负担。税务会计正是适应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

由此可见,所得税课税制度的出现,推动了税务会计的产生;促进了税务会计的发展;而税收征纳双方的管理需要则是税务会计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动因。随着税制的逐步健全与会计核算技术的日趋完善,税务会计最终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专业会计。

二、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法为依据,用货币计量,运用会计学的基本原理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纳税人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以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种专业会计。

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会计核算遵循公认会计原则与会计准则,其对象是资金运动,其目的是向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投资人与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和潜在的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及企业的管理者等)提供真实、可靠和完整的会计信息。税收是国家为了履行其所承担的公共职能,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标准,对一部分社会产品进行无偿分配,是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税收必须依据税法来实行。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政府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它以课税为目的,根据经济合理、公平税赋、促进竞争的原则,确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税法又是企业会计行为的另一种规范。因此,企业的会计行为同时受到会计原则与国家税法两种行为规范的制约。由于受到两种行为规范的制约,会计原则与税法的规定在计算口径与计算时期等方面不一致,从而产生一些差异,这些差异需要通过所得税会计进行调整。

税务会计主要面临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企业会计核算中的涉税问题,即如何在会计收入或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依照税法的规定调整、计算应税收入或应税利润,确定应纳税款,正确及时地履行纳税义务;二是企业税款支出中的会计核算问题,即在会计收入或会计利润的基础上,依据税法的规定,当存在不同的纳税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包括会计核算在内的各种技术处理方法,以合法减少税款支出,降低税收负担。

税务会计是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从传统的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它是近代兴起的一门边缘学科,是融税法与会计核算为一体的特种专业会计。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一样,也是一种管理活动,这种管理活动要求以国家的税法为准绳,并采用会计的专门理论与方法,既要求企业根据会计原则的规定处理会计事项,同时按照税法的要求重新计算、认定会计要素,使会计行为既满足纳税的需要,又能按照会计原则为报表的使用者提供会计信息。因此,当会计原则与税法的规定不一致时,必须采用税务会计进行调整;即使会计原则与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时,仍然存在各种应纳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等会计事项。

三、税务会计的特点

税务会计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除具有其他专业会计的共同特征外,也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法律性

税务会计的法律性源于税收所固有的强制性、无偿性的形式特征。税务会计必须以现行的税法为依据,接受税法的有关规定的制约。会计核算可根据会计原则,在符合一致性原则的基础上,企业可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在多种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中进行选择。但税务会计必须在符合国家税法的前提下来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当会计原则的规定与税法的规定有矛盾时,税务会计必须遵循税法的规定,对有关数据进行调整。因此,税务会计必须以税法为依据,接受税法的规范与制约,这是税务会计区别其他专业会计的基本点。

(二)广泛性

法定纳税人的广泛性,决定了税务会计适用范围的广泛性。就行业而言,它适用于制造业、矿产业、农业、商业与服务业,甚至一些涉税的事业单位与国家机关(如个人所得税);就所有制而言,它适用于国有经济、私营经济、个体经济、股份制经济、外商投资经济等各种经济形式。因而,不论是哪个行业,不管是什么经济性质,只要被确定为纳税人,在处理税务事宜时,都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运用会计核算的专门方法,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经济活动中涉税事项进行核算和监督。

(三)统一性

税法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决定了税务会计的统一性,即同一种税对于适用的不同纳税人来说,其规定具有统一性、规范性。不区分纳税人的组织形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以及生产经营的内容,在税法构成要素如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征纳办法等方面,均适用统一的税法规定。税法的一致性决定了税务会计在对纳税行为进行核算和监督时的一致性。

(四)独立性

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税务会计具有自身的相对独立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核算方法上,因税法与会计原则所规范的对象不同,所依据的原则不同,对一些经济业务的处理存在一定的差异。如现行增值税法中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和征税规定、所得税法要求将税前会计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这说明了税务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独立性。其二,在核算内容上,税务会计只对纳税人在税务活动中所表现的有关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的核算和监督,由此反映了税务会计核算内容的相对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