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睡眠障碍与失眠症的国际分类及诊断和临床表现
睡眠障碍与失眠症的诊断分类最早源于1979年由美国睡眠障碍中心联合会提出《睡眠和醒觉障碍诊断与分类》,此后1990年美国睡眠障碍联合会又制定《睡眠障碍国际分类》,1994年美国精神科学会的《精神障碍诊断分类统计手册》第4版,将睡眠疾患分成4大类,1992年WHO制定《国际疾病分类》目录中有睡眠疾患分类,1995年我国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学会制定《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这五种睡眠疾病分类在应用上各有优缺点,有的繁杂,有的又不全面,目前编者介绍WHO国际疾病分类与中国精神学会制定的有关睡眠疾病的分类两种,建议结合应用。
一、WHO国际疾病分类(ICD-10)目录中有关睡眠疾患的分类
1.器质性睡眠障碍 包括失眠,过度嗜睡症,睡眠-觉醒周期紊乱,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发作性睡病。
2.非器质性睡眠障碍 包括失眠、过度嗜睡症、昼夜睡眠周期节律紊乱、夜惊、梦魇。
二、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CCMD-2-R)有关睡眠与觉醒障碍分类
此分类方法仅指各种非器质性睡眠障碍及睡眠节律紊乱。
1.失眠症
2.嗜睡症
3.夜行症
4.夜惊
5.梦魇
6.其他睡眠与觉醒障碍
7.未特定的睡眠与觉醒障碍
本文以国际分类“非器质性睡眠障碍失眠症”及国内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内的“失眠症诊断标准”相结合,专项研究与讨论非器质性失眠症,但包括了躯体疾病和活性物质(药物等)导致的失眠症。
三、失眠症的诊断标准(根据CCMD-2-R中51.0失眠症)
本症是指持续相当长时间的对睡眠的质和量不满意的状况,不能以统计上的正常睡眠时间作为诊断失眠的主要标准。对失眠有忧虑或恐惧心理可形成恶性循环,从而使症状持续存在。如果失眠是某种精神障碍(如神经衰弱、抑郁症)症状的一个组成部分,不另诊断为失眠症。
(1)以睡眠障碍为几乎唯一的症状,其他症状的继发于失眠,包括难以入睡、睡眠不深、易醒多梦、早醒、醒后不易再睡、醒后感不适、疲乏或白天困倦。
(2)上述睡眠障碍每周至少发生3次,并持续1个月以上。
(3)失眠引起显著的苦恼,或精神活动效率下降,或妨碍社会功能。
(4)不是任何一种躯体疾病或精神症状的一部分。
四、失眠症的诊断
(1)自述病史,了解失眠的主观症状,病程、病因。必须具备主诉失眠并伴有白天疲乏、头涨、头昏等症状。仅有睡眠量减少而无白天不适,不能认定为失眠。每周至少失眠3次以上,并连续1个月以上,方可列入失眠症,不足者只能列入短暂性失眠。
(2)通过一般检查,必要的理化检验,排除以其他疾病为主及器质性失眠。
(3)对长期顽固失症眠进行多导睡眠图(PSG)综合分析,包括总的记录时间、睡眠潜伏期、睡眠总时间、睡眠中觉醒次数和时间、早晨醒来的时间以及各睡眠阶段的变化,最后由计算机生成睡眠结构图。提示觉醒比、睡眠效率、睡眠维持率、睡眠各期比例等数据及REM分析。这样可对失眠病人进行主、客观评价对比分析。
(4)肢体活动电图(actigraph)是美国睡眠障碍协会推荐的另一种睡眠检查技术,这种检查仪器比较轻便,易于携带,可以在受测者家中进行,以避免因受试环境对个体的影响(FNE),但灵敏度不及PSG。
五、失眠症临床类型
分为三大临床类型。
(1)暂时性失眠或间断性失眠:失眠症状间断出现或连续几天,最长不超过4周。或失眠在一段时间内缓解-复发-缓解-复发。在人群中的发生率较高。多与一过性精神紧张或过于兴奋;环境嘈杂或温度变化大;倒时差;换环境;各种疾病、外伤或药物副作用有关。通常达不到失眠症诊断标准就不诊断为失眠症。
(2)短期性失眠:失眠症状持续4周以上至6个月。多因持续性社会或家庭的精神压力过大、急慢性疾病、外伤或其他心理因素等造成。一旦这些致病因素消除或心理状态恢复正常,失眠有可能痊愈。
(3)慢性失眠:超过6个月以上的失眠称慢性失眠症。每天或大多数天数失眠,慢性失眠的病因比较复杂,常为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也可由暂时性或间短性失眠迁延而成。
六、失眠症的临床表现
(1)以失眠为主要症状,包括入睡困难,睡眠不深、易醒,多梦、早醒、醒后不易再睡,每晚总睡眠时间不足6小时。或睡眠时间虽够,但浅睡多,次日仍感睡眠不足。白天醒后感到疲乏、疲倦、头昏、头涨。以及其他继发于失眠的各种不适。
(2)上述睡眠障碍每周至少发生3次,并持续1个月以上。
(3)失眠引起显著的苦恼或心理负担,精神不振,工作、学习、社会交往效率下降。
(4)不是躯体疾病或精神障碍的一部分,但可与抑郁症同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