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
在农药贮运、销售和使用中往往会出现农药废弃物。农药废弃物产生的来源有很多方面。这些废弃物如果不加强控制与管理,势必对人类的健康造成潜在的危害及环境污染。所以,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具有重要意义。
1.农药废弃物的来源
(1)由于贮藏时间过长或受环境条件的影响,变质、失效的农药。
(2)在非施用场所溢漏的农药以及用于处理溢漏农药的材料。
(3)农药废包装物,包括盛农药的瓶、桶、罐、袋等。
(4)施药后剩余的药液。
(5)农药污染物及清洗处理物。
针对农药废弃物的产生来源,采取必要的方法进行防护和安全处理是保护环境及人、畜安全的有效措施。
2.农药废弃物处理的一般原则
(1)首先要遵守有关的法律和管理法规、规章。
(2)不要将农药废弃物堆放时间太长再处理。
(3)如果对农药废弃物不确定,要征求有关农药管理人员或专家意见,妥善处理。
(4)进行废弃物处理时,要穿戴适宜的保护服。
(5)不要在对人、畜、作物及其他植物的食品和水源有害的地方处理农药废弃物。
(6)不要无选择地堆放和销毁农药。
3.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
农药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方法。
(1)被国家认定的农药质量检测技术部门确认的变质、失效及淘汰的农药应予销毁。高毒农药一般先经处理,而后在具有防渗结构的沟槽中掩埋,要求远离住宅区和水源,并且设立“有毒”标志。低毒、中毒农药应掩埋于远离住宅区和水源的深坑中。凡是焚烧、销毁的农药应在专门的炉中进行处理。
(2)在非施用场所溢漏的农药要及时处理。在进行农药的作业时,为避免农药发生溢漏,作业人员应穿戴保护服(如手套、靴子和护眼器具等)。如果作业中发生溢漏,则污染区要求由专人负责,以防儿童或动物靠近或接触;对于固态农药如粉剂和颗粒剂等,要用干沙或土掩盖并清扫于安全地方或施用区;对于液态农药,用锯屑、干土或粒状吸附物清理;如属高毒且量大时,应按照高毒农药处理方式进行;要注意不允许将清洗后的水倒入下水道、水沟或池塘等处。
(3)农药废包装物严禁作为它用,不能乱丢放,要妥善处理。完好无损的可由销售部门或生产厂家统一回收。高毒农药的破损包装要按照高毒农药的处理方式进行处理。金属罐和桶,要清洗、爆破,然后埋掉,在土坑中容器的顶层距地面50厘米;玻璃容器,要打碎并埋起来;杀虫剂的包装纸板要焚烧;除草剂的包装纸板要埋掉;塑料容器要清洗、穿透并焚烧。焚烧时不要站在火焰产生的烟雾中,让小孩离开。此外,如果不能马上处理容器,则应把它们洗净放在安全的地方。总之,应特别注意不要用盛过农药的容器装食物或饮料。
最后应指出,对于大量废弃物农药的处理方法、处理场地应征得劳动、环保部门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