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环境保护的困境与化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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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与原因分析

在对“农村环境”进行定义之前首先要对“农村”进行界定,不同部门、不同国家在不同时期对“农村”一词的界定不尽一致,本研究中的“农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以外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的农民所活动的区域。农村环境,也称乡村环境,是指以农村居民为中心的乡村区域范围内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大气、动植物、交通、道路、设施、建筑物等。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国家和社会的重视,我国农村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还涉及到经济、法律、行政、科学技术、文化等多方面的问题。例如,从生态的角度来说,我国农村环境问题现状呈现出环境污染扩大化特征,农村生活污染、农业生产污染、乡镇企业污染、城市转嫁到农村的污染等纷繁复杂。同时,农村环境面临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的局面,水土流失、土地沙化和植被破坏严重,以及由于引进外来物种所导致的生态破坏等问题也日益凸显。从制度角度而言,农村环境问题体现为农村环境法制不健全、环境执法和司法不完善等,当然还存在政府职能缺失、环保资金和环保技术匮乏、农民的环保意识不强等严峻的问题。

基于此,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概念做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农村环境保护是指国家有关部门如基层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基于农村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农村环境进行的监督与管理。广义的农村环境保护是除包含狭义的农村环境保护内容外,还包括除国家之外的第三方主体,即村民委员会、社会环保组织及农户和企业自身的监管内容,本书即采用农村环境保护广义的含义。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对农村环境保护有着不同的分类方法与形态。根据研究的需要,笔者试将其主要分为以下几类:依监管范围的不同,农村环境保护可分为内部监督保护和外部监督保护。其中内部监督保护包括上下级部门的监督保护,同级部门间的监督保护及有关内设机构的监督保护。外部监督保护包括社会团体监督保护、舆论监督保护和公众个人监督保护;依监管主体的不同,农村环境监管可分为基层政府的监督保护、村民委员会的监督保护、社会环保组织的监督保护、农民和企业自身的监督保护;依据农村各类污染源的不同,可将农村环境监管分为乡镇企业污染监管保护、农药化肥污染监管保护、农村禽畜粪便污染监管保护、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监管保护、农村环境卫生监管保护等。依据受污染的对象,农村环境保护可分为对农村水资源的保护、对土壤的保护、对大气的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