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建设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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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勘察设计单位的选择

3.2.1 勘察设计资质的分类

3.2.1.1 工程勘察资质分类和分级

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由于海洋工程勘察的特殊性,国家为海洋工程勘察制定了《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第217号),从事海洋工程勘察必须获得海洋工程勘察的相关资质。海洋工程勘察资质设甲、乙两个等级,在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分专业同时满足甲级或乙级资质等级要求时,相应定为海洋工程勘察甲级或乙级资质;其中某一分专业满足甲级或乙级资质等级要求时,定为相应专业的甲级或乙级资质。从事海上风电勘察的单位要求获得海洋工程勘察甲级资质。

3.2.1.2 工程设计资质分类和分级

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可设丙级,建筑工程专业资质可设丁级。

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行业、各等级的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行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行业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业务及本行业范围内同级别的相应专业、专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工程设计业务;取得工程设计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业相应等级的专业工程设计业务及同级别的相应专项工程设计业务(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除外);取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本专项相应等级的专项工程设计业务。

电力行业专业设计资质包括火力发电(包括核电)、水力发电、新能源(包括风电、太阳能)及送电工程和变电工程。其中火力发电、水力发电、新能源分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送电工程和变电工程专业还设有丙级。

3.2.1.3 与风电项目相关的单项资质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

2005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2015年由环境保护部进行了修订并重新颁布(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规定凡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合格,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同时规定环评机构应当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者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不得申请本资质的机构如下:

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由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受负责审批或者核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

这实际上明确了非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和环保系统所属机构不得申请资质,可有效防止“红顶中介”及推动事业单位改制。

本资质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评价范围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十一个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二个类别(具体类别见附件),其中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别分设甲、乙两个等级。

本资质等级为甲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甲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应当至少包含一个环境影响报告书甲级类别。

本资质等级为乙级的环评机构(以下简称乙级机构),其评价范围只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乙级类别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别。

2.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

2008年中国水土保持协会编制并颁布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2008中水会字第024号,2013年进行了修订(中水会字〔2013〕第008号文)],规定从事方案编制的单位应是中国水土保持学会团体会员单位,取得《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方案编制工作。

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取得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的编制工作。取得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以下(含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的编制工作。取得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以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以下(含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案的编制工作。

3.地质灾害性评估资质

2005年我国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2015年进行了修订(2015年国土资源部令第62号),规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4.工程安全预评价资质

2009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颁布《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22号令),规定国家对安全评价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安全评价机构的资质分为甲、乙级两个等级。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取得乙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下列建设项目或者企业的安全评价,必须由取得甲级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

(4)生产剧毒化学品的企业和其他大型生产企业。

5.海域使用论证资质

2002年我国国家海洋局颁布了《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管理规定》(2004年进行了修订),规定凡从事海域使用论证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海域使用论证资质证书,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海域使用论证活动,并对论证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各等级资质条件和承担业务范围由国家海洋局颁布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分级标准》(国家发〔2008〕7号文件颁布,2011年修订)规定。甲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省级以下(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项目用海的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6.测绘资质

2014年我国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颁布了《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发(2014)31号]修订版,规定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测绘资质的专业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各专业范围的等级划分及其考核条件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甲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审查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是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批机关,负责受理、审查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可以委托有条件的县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7.海洋工程勘察资质

海洋工程勘察资质设甲、乙两个等级,在海洋工程测量、海洋岩土勘察和海洋工程环境调查三个分专业同时满足甲级或乙级资质等级要求时,相应定为海洋工程勘察甲级或乙级资质;其中某一分专业满足甲级或乙级资质等级要求时,定为相应专业的甲级或乙级资质。

甲级海洋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海洋工程勘察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甲级分专业海洋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分专业海洋工程勘察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乙级海洋工程勘察单位可承担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乙级分专业海洋工程勘察单位承担本分专业中、小型海洋工程勘察的业务,范围和地区不受限制。

8.通航安全评估资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通航安全评估管理办法》(海通航〔2007〕629号),对通航安全评价单位实行备案制,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每年年底对备案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更新、确认,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备案。

3.2.2 风电场项目勘察设计的资质要求

3.2.2.1 规划单位的资质要求

《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含百万千瓦级、千万千瓦级风电垂地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在进行风能资源评价、风电市场消纳、土地及海域使用、环境保护等建设条件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全国风电建设规模和区域布局。规划报告编制虽然没有做具体规定,由于规模巨大、协调面广、综合要求高,一般由国家风电建设技术归口管理单位承担。

省级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在落实项目风能资源、项目场址和电网接入等条件的基础上,综合项目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编制本地区的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与年度开发计划。省级风电规划报告编制单位一般由具有国家综合甲级或电力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3.2.2.2 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单位资质要求

可行性(含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最低要求具有电力行业甲级资质或风力发电专业甲级资质。

可行性研究阶段的一些专题报告编制也要求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1)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项目(装机容量50MW以下的陆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机构要求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乙级以上资质,由国家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项目(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陆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机构要求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甲级以上资质。海上风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机构要求除环境影响评价甲级以上资质外,同时还应具备相应海洋环境调查甲级资质。

(2)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单位应有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乙级以上资质。

(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单位的资质要求取决于项目区域地质灾害级别,而不同区域的风电场地质灾害危险性级别存在很大差异,目前相关风电标准没有统一规定,综合国家部委有关电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标准、高耸建筑物建设项目规模标准、风电场工程等级划分及设计安全标准,对不同风电场装机容量、不同升压站电压等级风电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级别的确定进行了探讨,得出了有一定参考意义的结论,见表3-1。

表3-1 不同风电场工程地质灾害评估级别

大(1)型和大(2)型风电场及山区风电场工程建议委托具有甲级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评估报告编制,其他规模的风电场可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

(4)安全预评价报告。由省级能源主管部门核准的风电场项目可委托具有乙级评价资质的机构承担,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陆地风电项目和海上风电场项目应委托具有甲级评价资质的机构承担。

(5)海域使用论证报告。应由具备海域使用论证资质为甲级的机构承担。

(6)通航安全评估。建设单位应从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编制单位库中选取评估报告编制单位。设计单位不得对自行设计的项目进行通航安全评估。

3.2.2.3 建设阶段勘测设计资质要求

国家能源局颁布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9号)对风电场建设阶段勘测设计单位资质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电力行业其他标准和国内风电场勘测设计招标实际操作,风电场勘测设计资质分类最低要求见表3-2。

表3-2 风电勘测设计资质分类及最低要求

① 升压站等级为220kV时的设计资质最低要求。

② 升压站等级为110kV时的设计资质最低要求。

(1)大(1)型和大(2)型陆上风电场工程勘察资质一般要求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海上风电场工程要求海洋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大(1)型和大(2)型风电场工程设计资质一般要求设计综合甲级或电力行业专业甲级(水电、火电)。

(2)中型陆上风电场工程勘察资质要求一般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海上风电场工程要求海洋工程勘察甲级资质。中型陆上风电场工程如果升压站电压等级为220kV及以上,其设计资质要求为综合甲级或电力行业专业甲级(水电、火电);如果升压站电压等级为110kV,其设计资质最低要求为风力发电专项甲级及电力行业专业乙级。

(3)小型风电场工程勘察资质要求一般为工程勘察综合甲级或工程地质专业甲级,海上风电场工程最低要求为海洋工程勘察乙级资质。小型风电场工程设计资质最低要求为风力发电专项甲级及电力行业专业乙级。

3.2.3 风电场项目勘测设计分标方案及招标方式

3.2.3.1 前期勘察设计分标方案及招标方式

陆上风电场项目预可行性研究阶段及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察设计一般作为一个设计标段,由于标的较小、一般合同金额在50万元以下,按招投标法可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设计单位,有时由于设计单位掌握了风资源数据并已进行风能资源评价,为加快报告编制进度,也可采用询价直接委托的方式。陆地风电可行性研究阶段一些专题报告编制,如水土保持专题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的标的较小,但涉及部门较多,报告编制单位需要取得相应的专项资质,并要求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审查,取得认可的审查批复意见。一般将专题报告单项通过询价直接委托具备相应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或咨询公司完成。也有少数项目将所有前期勘察设计工作包括专题报告编制打包委托一家设计单位完成,这样可以减少建设单位的联系和协调工作量,但对于设计进度特别是专题报告的评审进度建设单位难以控制,而且有些协调工作仍然离不开项目建设单位,可能并不能省时省力,这大概也是打包委托模式并不多见的原因。

海上风电预可行性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勘测设计做一个设计标段,由于标的额较大,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果由于技术复杂、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也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海上风电专题报告编制如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通航安全评估报告等,由于技术复杂、报告编制单位需要取得相应的专项资质并要求通过政府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审查、海洋环境数据掌握在少数单位手中,同时标的也不小,一般分单项专题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报告编制单位,条件成熟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由于电力系统管理的特殊性,同时涉及电网参数和功能配套要求,接入电力系统专题报告一般不进行招标,而是直接通过询价直接委托。

3.2.3.2 建设阶段勘察设计分标方案及招标方式

陆上风电场项目建设阶段勘察设计一般做一个标段,由于合同金额一般超过100万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确定勘察设计单位。也有少数项目为了加快勘察进度,将地形图测量或工程地质勘探另行委托,其缺点是一旦设计方案有变动,很可能造成工作重复,甚至对设计进度造成影响,欲速而不达。

海上风电场项目根据其工程勘察资质要求,可分为工程勘察标和工程设计标,分别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承担单位;也可将勘察设计作为一个标段进行公开招标,为增加招标的竞争性,最好允许工程勘察分包给具备相应海洋勘察资质的单位。

如果工程设计中需要做专题研究,由于技术复杂,可能涉及专利技术,可选择的范围不大,一般采用询价直接委托的方式。专题研究一般与勘察设计密切相关,甚至是设计依据,为减少协调工作量,建议采用将专题研究包含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由勘察设计单位根据需要外委,建设单位参加中间讨论、课题验收的方式。

3.2.4 勘察设计招标

3.2.4.1 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条件

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九部委第2号令),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以第23号进行了修改。《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时应具备下列条件: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③勘察设计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④所必需的勘察设计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风电项目如果列入了国家能源局年度开发项目,即可视为取得批准。

3.2.4.2 招标代理

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即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同时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招标人也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此时,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风电场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大多由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收费标准按国家收费标准(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的规定,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20%,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3.2.4.3 设计招标程序

(1)招标准备工作。确定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编制招标文件。

(2)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情况进行的资格审查,而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资格预审的程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评定→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

(3)发布招标公告及报名、出售招标文件、现场查勘、招标文件答疑与补充修改通知。招标人应在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报名及出售招标文件时间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文件答疑与补充修改通知截止日期一般规定不得晚于开标前15天;现场查勘不是必须要求的,可根据项目特点及潜在投标人对工程熟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组织查勘,不排除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决定是否进行查勘,此时,如有投标人到现场,招标人一般予以配合。

(4)接受投标文件与开标。招标人不接受投标截止时间后递交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确定投标截止时间时要充分考虑投标人完成投标文件的时间,规定不得少于20天。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开标,或者拒绝开标。

(5)评标与授标。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及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在接到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后15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的推荐结果确定中标人,一般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果排名第一的中标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拒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未按招标文件规定及时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排名顺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单位为中标人。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招标人可以重新招标。

(6)合同谈判与签订。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及时进行合同谈判,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2.4.4 招标文件主要内容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6)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投标报价要求。

(8)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9)评标标准和方法。

(10)投标有效期。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以某典型的风电场项目勘察设计招标为例,其文件目录和招标文件附前表实例分别见表3-3和表3-4。

表3-3 典型的风电场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目录

表3-4 某风电场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文件附前表实例

3.2.5 勘察设计评标考虑的主要因素

选择一个合适的勘察设计单位对风电场工程能否达到预期建设效果和投资效益至关重要。每个项目都有自身的技术特点、社会自然环境,设计单位对项目的认识和理解、设计单位在项目所在地的社会关系对工程设计同样重要。勘察设计评标需要从技术和商务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1)除了具备相应的勘察设计最低资质要求,应有与项目工程特性类似的勘察设计业绩。如山区、沿海、草原地区及戈壁滩的微观选址、地质条件、道路条件、气候条件、当地社会环境等都会有不同的特点,类似风电场的业绩越多,设计单位对这类风电场的特点认识就越充分,设计方案也越有针对性,对一些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也会有预见性。尽可能减少甚至避免因为设计原因给风电场安全运行和管理带来的隐患。

(2)设计单位对项目工程特性应有充分认识和理解后,提出关键技术路线、勘察大纲和设计大纲、主要设计方案。这样才会减少设计变更,可能提出最优的设计方案。

(3)除了有一个优秀的设计团队,一个有工程设计经验、协调能力强的设计总工程师至关重要。

(4)设计进度、质量、资源保障及服务。

(5)设计费报价。设计费报价评分一般采用有效投标人平均报价作为评标基准价,对高于基准价和低于基准价的投标报价均可以作为评标计分因素,勘察设计评标一般采用综合评标法给有效投标单位打分,以某典型风电场勘察设计评分标准为例,其打分标准见表3-5。

表3-5 典型风电场勘察设计评分标准实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