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国际水法——公约
2.2.1 简介:作为综合机制的法律规则
作为水资源综合管理(IWRM)的一个重要部分,法律规则通过法律框架、制度、程序和监管安排来确定管理的正式规则。在国际范畴内,事实也是如此,国际法规则支配着国际关系。要求各国政府遵守这些规则,包括国际习惯和条约法。
在跨界水资源管理领域,大量国际习惯规则适用于所有水道国,也有各国政府同意的大量条约法。这些法律规则通过确定和实施程序,提供了一个正式的综合功能,促进了跨界水资源管理的有效合作。
这部分概括了适用于跨界水资源管理的国际法的主要规则,包括特别提到的该领域三个重要的框架性条约。特别需要说明,除了习惯法规则,条约法规则仅适用于那些国际协议的缔约方,且只有当条约生效后并获得法律拘束力后才起作用。
条约是一致同意的正式协议,在跨界水资源管理的双边或多边安排上约束各国政府。这些安排通常包括跨界管理制度和程序以便执行条约中议定的原则和规则。在一个流域和地区内,基于各国的国家利益、实力和优先权,跨界水资源管理与国家间的政治经济关系紧密相连。当国家利益具有共同认可的一致性或相容性,更广泛的合作有相互的利益驱动时,跨界水资源管理才最有效。
作为该领域唯一的全球性法律文件,联合国1997年《水道公约》为处理国际共享水道管理的国际关系提供了有用的框架。除了该公约,两个区域性法律文件提供了本领域重要的且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框架:《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与利用公约》(UNECE《水公约》,1992年)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关于共享水道的修订议定书》。
这里应当再增加2008年12月通过的关于跨界含水层管理的联合国63/124号决议文件。该决议“鼓励相关国家为正确管理它们间的跨界含水层做出合适的双边或区域性安排……”。另外还有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1999年的《水与健康议定书》。
除跨界含水层决议在第5章单独述评外,下面将对上述每个法律文件进行述评。
图1:水法有关背景
2.2.2 联合国《水道公约》(1997年)
联合国《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1997年)是目前唯一的关于共享跨界水道开发和管理的全球性协议。该公约由联合国大会通过,是经过近30年的有关研究而成(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征求了所有成员国的意见。
该公约于1997年5月21日由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104国赞成,3国反对(布隆迪、中国和土耳其),26国弃权。该公约要求得到35国批准方能生效,但是截至2011年11月,仅有24个缔约方批准了该公约。目前,该公约仍然开放供加入,还需11个缔约方批准后才能生效。
专栏2:联合国《水道公约》(1997年)的缔约方
来源:UN TreatySeries。
不论该公约何时生效,其已在跨界水资源管理方面发挥了影响(并将继续发挥影响),因为它对该领域国际习惯法的主要规则进行了一般公认性的编纂。
公约的核心是主导原则“公平和合理利用”,并由一系列的实用程序予以支持——例如国际水道开发和管理中合作的义务,以及计划措施中需采取的一系列步骤,包括开发一个新的项目或增加用水前的信息交换和预先通告。
专栏3:联合国《水道公约》的条款规定(第8条)——合作的义务
(1)水道国应在主权平等、领土完整、互利和善意的基础上进行合作,使国际水道得到最佳利用和充分保护。
(2)在确定这种合作的方式时,水道国如果认为有此必要,可以考虑设立联合机制或委员会,以便参照不同区域在现有的联合机制和委员会中进行合作所取得的经验,为在有关措施和程序方面的合作提供便利。
最新信息可浏览联合国条约网站:
http://treaties.un.org/pages/ViewDetails.aspx? src=TREATY&mtdsg_no=XXVII—12&chapter=27&lang=en
2.2.3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水公约》(1992年)
《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保护与利用公约》(UNECE《水公约》)于1992年3月17日在芬兰赫尔辛基通过,1996年10月6日生效,截至2011年8月有38个缔约方。
该公约的目的是加强跨界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保护和生态友好管理措施。它采取综合的方法管理水资源,考虑了水文循环、土地、动植物之间的关系和它们对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这是基于对水资源是社会和生态系统不可替代的资源的认识。《水公约》的核心义务包括:预防、控制和减少跨界影响的义务,例如预防、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重大不利影响,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确保合理和公平地利用跨界水资源的义务;以及在使用和管理此类水资源中开展合作的义务。
更具体地说,公约包括两类义务:
■ 第一类义务,比较普遍,适用于所有缔约方,包括:废水排放的许可和监测,在农业和其他行业应用最佳环境办法以减少营养物质和有害物质造成的污染,引入环境影响评价、监测,制定应急方案,确定水质目标,将事故污染的风险降到最低。
■ 第二类义务,适用于“沿岸国”,即那些直接共享跨界水的国家;这类义务要求在公平和互利的基础上更加紧密地合作,特别是通过缔结专门的双边或多边协议,推动建立跨界水合作的联合机构。公约鼓励缔约方在流域层面进行合作。
专栏4:欧洲河流
整个欧洲有近200条(个)国际河流和含水层由两个或多个国家共享,大到“最国际化”的河流——多瑙河(涉及18个国家的领土),小到仅由两个国家共享的大约40个水道。欧洲最长的河流——伏尔加河,大部分位于俄罗斯,主要向南流,最终泄入里海。其他的主要跨界河流包括:波河和罗讷河,流入地中海;易北河、卢瓦河、莱茵河和塞纳河,流入大西洋或北海;奥德河和维萨河,向北流入波罗的海。欧洲最大的淡水湖泊为拉多加湖,位于俄罗斯西北部。
欧洲许多国家严重依赖于境外来水:比利时、匈牙利和荷兰对境外水资源依赖度都高达80%。有16个国家近90%的领土位于国际流域内。
随着苏联政治版图的改变,该地区许多河流变成国际河流,带来了一系列复杂问题。最近的一份报告表明:“目前31%的欧洲人口居住在正面临我们所称的高度水压力的国家,尤其在干旱期和枯水期。整个欧洲和中亚都将可能面临清洁水需求增长的问题。一些地区,如地中海和中亚地区国家,已经面临着水资源过度开采的问题,很可能发生不同用水户和不同国家间因用水需求增长导致的冲突。”(UNECE报告)。
UNECE《水公约》的优势是其不仅是一个有力的法律框架,同时也是一个组织框架和不断推进经验交流和互助的可行的工作计划。公约和“现实”(国家的需求)之间的关系通过缔约方会议(和建立的机构:专题工作组等)来维持,其不断开发工具和开展活动支持缔约方和非缔约方。它同时也获得一个(小的)常设秘书处的支持。
UNECE《水公约》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2010年11月)同意有必要建立一个机制,来处理公约执行和解释中可能产生分歧的有关问题。
法律委员会商定了一个可行的机制,就机制的目的、性质和原则达成一致,并决定:一旦得到缔约方会议批准,其目的将是促进、推动和保障UNECE《水公约》的执行、适用和遵守。该机制本质上应该是简单的、非对抗的、非冲突的、透明的、支持的和合作的,是建立在UNECE《水公约》合作精神之上的。
2003年,UNECE《水公约》经修订,允许UNECE地区以外的国家加入,邀请世界上其他地区国家使用该公约的法律框架,并从公约实践经验中获益。公约修订后一旦生效,不论是对与UNECE地区接壤的国家还是其他许多国家都将具有重要意义。自2009年以来,一些非UNECE国家已经开始参与UNECE《水公约》机制下组织的活动和研讨会。
2.2.4 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关于共享水道的修订议定书》(2000年)
2000年,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通过了《关于共享水道的修订议定书》,作为管理该地区跨界流域的一个框架协议。
自1980年成立以来,SADC通过其成员国(安哥拉、博茨瓦纳、民主刚果、莱索托、马达加斯加、马拉维、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南非、塞舌尔、斯威士兰、坦桑尼亚、赞比亚、津巴布韦),致力于促进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区域融合,改善所有居民的生活质量。基于上述目的,SADC议定书声明了其目标是“明智和协调地利用SADC地区共享水道系统的资源,发展密切合作”,并预期“对SADC地区的共享水道系统资源进行协调和环境友好的开发,以便支持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议定书涵盖了广泛的法律范围,包括采纳联合国《水道公约》的定义。例如,参考了国际法协会起草《赫尔辛基规则》的工作,引用了“流域”的概念(由水系统集水边界确定的一个地理区域,包括流入共同终点的地下水)。
议定书规定了一整套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并通过建立“有效执行议定书条款所必需的合适机构”予以支持。争议则由SADC法院处理。议定书已生效,为管理该地区众多跨界水资源(约占70%)提供了一个综合框架。
实例11: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中合作的作用
最近在德国国际合作机构(GIZ)支持下完成的一份报告(2011年8月)调查了在整个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地区跨界水资源管理合作的作用。该研究分析了冲突—安全—发展—水资源之间的关系,并以此为基础从预防冲突和概括“不作为代价”两方面讨论了跨界水合作的收益。
调查的主要结果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点:
(1)面临的挑战可促进跨界水资源可持续合作。该研究为整合两种不同的观点提供了基础:一种是冲突与不稳定,一种是地区的稳定与机遇;
(2)国际合作不仅对正确开展跨界水资源管理工作是“有益的”,而且也是一个重要的预防冲突的工具;
(3)SADC多层次的水合作不仅在国际层面是重要的,而且在防止当地产生跨越边界的溢出影响上也很重要;
(4)SADC跨界水资源管理计划投入的有效性和收益被认为是非常高的,相较于完全不合作潜在的“敌意”高代价,该计划的成本是最小的。
更多信息请参考:www.sadc.int/water
2.2.5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水与健康议定书》(1999年)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UNECE)《水与健康议定书》于1999年6月17日在伦敦通过(2005年8月4日生效),作为UNECE《水公约》的一个议定书。该议定书有24个缔约国(截至2011年8月)。议定书旨在通过更好的水资源管理保护人类的健康和幸福,包括保护水生态系统,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生疾病。这是在该领域通过的第一个国际协议,特别要求实现人人能够获得足够的安全饮用水供应和足够的卫生条件,并有效地保护饮用水源。UNECE地区的国家,不管是否是UNECE《水公约》的缔约方,都可以加入该议定书。
议定书为跨界水管理制定了一个综合方法,并特地确定了建立水质标准和目标的义务。议定书缔约方的主要义务是确定并实现饮用水、洗浴用水及废水的水质目标;建立和维护国家和/或地方监测和预警系统,预防和应对水生疾病;在执行议定书规定方面进行合作和互助。
此外,议定书还在水管理合作中引入了社会要素。水资源管理应将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相联系。此外,改善供水和卫生是打破贫困恶性循环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