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风电场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和范围的确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风力发电项目应依据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总装机容量5万kW以上的风力发电项目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风力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风力发电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风电场工程无须划定具体评价等级和范围,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风电场工程,需根据涉及的环境影响要素对应的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确定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
2.6.1 陆上风电场
2.6.1.1 水环境
陆上风电场工程对水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于施工期的施工污废水和营运期的生活污水,因污水量较小,一般不进行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只需进行一些简单的环境影响分析。
2.6.1.2 大气环境
陆上风电场工程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主要来自于施工期的扬尘和施工车辆机械排放的废气,一般主要进行较简单的影响分析。
2.6.1.3 声环境
依据HJ 2.4—2009的规定,陆上风电场声环境影响评价等级根据风电场所在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风电场建设前后所在区域的声环境质量变化程度和受风电场影响的人口的数量来确定。
若风电场位于GB 3096—2008规定的0类声环境功能区,以及涉及对噪声有特别限制要求的保护区等敏感目标,或风电场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5dB(A)以上 [不含5dB(A)],或受风电场噪声影响人口数量显著增多时,评价等级为一级。需进行全面、详细、深入评价。
若风电场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 3096—2008规定的1类、2类地区,或风电场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达3~5dB(A)[含5dB(A)],或受风电场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增加较多时,评价等级为二级。需进行较为详细、深入的评价。
若风电场所处的声环境功能区为GB 3096—2008规定的3类、4类地区,或风电场建设前后评价范围内敏感目标噪声级增高量在3dB(A)以下 [不含3dB(A)],或受风电场噪声影响人口数量变化不大时,评价等级为三级。只需进行一般环境影响分析。
若符合两个以上级别的划分原则,按较高级别的评价等级评价。
风电场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依据评价等级确定。一级评价项目以风电场工程边界向外200m为评价范围,二级、三级评价范围可根据风电场所在区域和相邻区域的声环境功能区类别及敏感目标等实际情况适当缩小。如根据风电场声源计算得到的贡献值到200m处仍不能满足相应功能区标准值时,应将评价范围扩大到满足标准值的距离。
2.6.1.4 生态环境
依据HJ 19—2011的规定,陆上风电场生态影响评价等级可依据区域的生态敏感性和项目的工程占地范围(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划定。划定依据具体见表2-23。
表2-23 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划分
风电场生态影响评价工作范围应从生态完整性角度考虑,需涵盖项目全部活动的直接影响区域和间接影响区域。
2.6.1.5 电磁环境
陆上风电场电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可依据HJ 24—2014的规定确定。评价范围根据电压等级为架空线路边导线地面投影外两侧各30250m带状区域,地下电缆管廊两侧边缘各外延5m(水平距离)带状区域,升压站(变电站)站界外30~50m区域。
2.6.2 海上风电场
海上风电场环境影响评价各环境要素评价等级和范围的确定根据《海上风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的规定确定。海上风电工程鸟类生态和水下声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不划定具体评价等级,其余各单项海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依据海上风电场工程类型、工程规模和工程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和海洋生态类型划分为3个评价等级。当海上风电场工程所在地区的海洋环境特征较为特殊或对环境质量有特殊要求时,各单项评价内容的评价等级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幅度应小于一个等级。
海上风电场调查与评价范围应覆盖项目所有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到的全部海域范围,应说明其边界位置、范围、面积等内容,并图示出。
2.6.2.1 海洋水文动力、水质、沉积物、生态环境影响
海洋水文动力、水质、沉积物、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依据表2-24确定。
表2-24 海上风电场工程海洋水文动力、水质、沉积物、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依据
注:海上风电场中的填海工程的评价工作等级按照《围填海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确定。
海洋水质、海洋沉积物、海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主要依据评价区域及周边区域生态完整性确定;以主要评价因子受影响方向的扩展距离确定,1级、2级、3级评价以海上风电项目所有工程外缘线为起点向外扩展一般应分别不小于15km、10km、8km。海底管线沿垂直海底管线路由方向从管线外缘向两侧扩展不少于5km。
水下声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至少与海洋生态评价范围一致。
海洋水文动力影响评价范围应该根据工程特点和海域特性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海洋水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2.6.2.2 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
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依据表2-25确定。
表2-25 海上风电场工程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依据
海洋地形地貌与冲淤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该根据工程特点和海域特性进行适当调整,原则上不低于海洋水质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2.6.2.3 电磁环境影响
电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依据表2-26确定。
表2-26 海上风电场电磁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依据
电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见表2-27。
表2-27 海上风电场电磁环境影响评价范围
2.6.2.4 风险评价
海上风电场主体工程位于海洋,由于海洋环境十分复杂,存在船舶碰撞溢油、通航安全、雷击台风自然灾害、基础及海缆掏空等环境事故风险。海上风电场环境事故风险影响评价等级划分参照HJ/T 169—2004确定,具体见表2-28。
表2-28 海上风电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等级判据
海上风电场环境风险评价范围按HJ/T 2.3—1993规定执行,应包括环境风险事故可能影响到的海域,若评价范围外有环境敏感区,则评价范围需延伸至敏感区。环境敏感区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区,以及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及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