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绪论
1.1 城市与城市规划
1.1.1 城市的基本内涵
顾名思义,“城市”为“城”和“市”的组合。在原始社会,人类聚居时为了防御野兽和相邻部落的袭击,在居民点外围挖掘壕沟,用土、木、石材砌筑围墙,形成了“城”的雏形,在以后的社会里(尤其是封建社会), “城”的作用和构造日益完善,但其本身作为防御性构筑物的本质一直未变。生产力的发展带来了剩余产品,也出现了商品交换,随着交换量的增加,社会中逐渐出现了专门从事商品交易赢取利润的商人,交换场所也渐渐固定,成为“市”, “市”的产生晚于“城”。
“城市”从其产生而言,是从事商业交换活动并具防御功能的居民集居点。这一相对简单的特性维持了几千年。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近代工业革命(也称为第二次产业革命)给城市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随着工业的飞速发展,人口变得更集中起来,城市化速度大大加快,城市规模也迅速扩大。
因此,城市是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发展的产物,它总是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特殊需要而变化。如果从城市规划的角度定义城市,城市应是一个以人为主,以空间有效利用为特征,以聚集经济效益为目的,通过城市建设而形成的集人口、经济、科学技术与文化于一体的空间地域系统。这一概念涵盖4个方面的含义:①城市的人本性,城市是为人的福利提供、人的能力建设而存在的;②城市的聚集性,城市是最节约的空间资源配置形态;③城市规划的必要性,城市规划是实施科学管理的有效方式;④城市的多元性,城市是区域的社会、经济、文化中心。
对于城市的规模标准,国务院于2014年11月20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城市规模划分标准的通知》,将城市划分为五类七档: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为小城市,其中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小城市,2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小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城市为中等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大城市,其中300万以上5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Ⅰ型大城市,100万以上300万以下的城市为Ⅱ型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城市为特大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0万以上的城市为超大城市(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是从人口数量出发,将城市类型分为五类,并将小城市和大城市分别划分为两档,细分小城市主要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细分大城市主要是实施人口分类管理的需要。如果从城市类型的角度,还可分为港口贸易城市、旅游城市、矿业城市、以某种产业为主的城市等。
按行政区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这就是说,法律意义上的城市是指直辖市、建制市和建制镇。
1.1.2 城市规划
与任何学科的发展运用一样,城市规划学科也经历了一个由自发到自觉、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过程,在历史长河中,经历了无数次的从理论到实践,又从实践到理论的发展过程,至今形成了一门涉及政治、经济、建筑、技术、艺术等几乎能包容所有内容的关于城市发展与建筑方面的学科,并仍然在发展中。
城市规划是在人们认识到如何改善生产环境,满足生活、生产和安全等方面的需求,并按已有经验对居住点进行修建、改造时产生的。
从古代城市规划历史来讲,我国和欧洲的发展途径有较大差别。我国古代,人们凭着聪慧的头脑留下了多个“城市规划”的实际范例。例如,隋唐的长安城、元朝的大都等,呈现了中轴对称(以宫城为中心)、布局严整、分区明确等特点,在其实施中,体现了测量定位、修筑城墙、埋设管道、修筑道路、划定坊里等有条不紊的步骤,相对应的是《周礼·考工记》是我国古代城市规划理论中最早、最权威、最具影响力和最严格的著作,提出了我国城市基本规划思想和城市格局,其中涉及宫城设计的《匠人建国》和《匠人营国》两节,是现存最早的城市建筑及其规划方面的史籍之一,对我国古代都城规划有着深远的影响。与我国相反的是,欧洲在古代中世纪前的城市少有按规划修建的,多为自发生成,直到古罗马时期才留下了西方古代建筑典籍《建筑十书》,书中提出了不少关于城市规划、建筑过程、市政建设方面的论述。
理论发展是以物质基础为条件的,当第二次产业革命的风暴席卷欧洲,资本主义得到迅速发展的时候,城市的自发生长已不可能满足自身健康发展的要求,工业的高度集中带来了严重的污染,土地价格的暴涨吸引了大量的资金和人口,在有限的土地上攫取高额利润的同时,除了环境污染外还产生了以交通问题为主的其他诸多矛盾,在危害劳动人民生活的同时,也严重妨碍了资产阶级自身的利益。为了避免城市衰退现象出现,他们就提出了如何解决这些矛盾的城市规划理论,妄图解决其自身社会的各种城市矛盾。虽然往往因为规划师的阶级立场所限,致使规划设想成为主观臆想或难以取得预期效果,但是,有特定研究对象和范围、有体系、有深度的系统的现代城市规划在这个过程中形成并迅速发展了起来。
近百年来是城市规划理论蓬勃发展的时期,对城市规划实践产生较大影响的理论,按其发展演绎的次序有“田园城市”理论、“卫星城镇”理论、“雅典宪章”、“邻里单位”理论和“有机疏散”理论等。
1.“田园城市”理论
1898年,英国人霍华德提出了具有适宜居住条件的城市模型,它的出发点在于限制城市发展和抑制土地投机,而彻底改良资本主义国家的城市病,它提出了城市土地统一归城市机构,土地增值带来的利润由城市机构体系分配的观点,并提出了“城乡结合”的规划方针。其观点对城市规划学科的建立起了重要作用。但受其阶级立场所限,在提出城市土地归城市机构的同时,也声称:大地主或产业资本家可以占有土地。显然,他回避了资本主义城市矛盾的根本来源——私有制,其规划思想缺乏客观性,但还是对城市规划的未来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直接孕育出了“现代卫星城镇”的规划理论。
例如,霍华德曾提出关于“田园城市”的规划图解方案。城市人口32000人,占地400hm2(1hm2=104m2),外围为2000hm2农业生产永久性绿地。城市平面形态以同心圆和放射线为道路框架的圆形平面。城市中央是占地20hm2的公园,公园四周可设公共建筑,它们的外围又是一圈占地58hm2的公园,外圈是一些商店、商品展览馆,其外一圈是住宅,再往外为宽128m的林荫道,大道中央为学校、儿童游戏场及教堂,大道另一边又是一圈花园住宅。他强调“城市周围应保留一定绿带”。
英国曾在伦敦东北列契华斯按霍华德的理论作规划试点,但自始建年份1902年起至1917年止,人口仅发展至18000人,与霍华德的预期效果相去甚远。
2.“卫星城镇”理论
美国人惠依顿在20世纪20年代初针对大城市恶性膨胀的问题,提出限制大城市发展,在大城市外围发展卫星城镇,在卫星城镇与大城市间用绿地隔开,但保持一定联系。“卫星城镇”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霍华德的追随者恩维,指导思想还是疏散人口、控制设施规模。
“卫星城镇”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经历了从“卧城”、“半独立的卫星城镇”到“基本独立的卫星城镇”的过程。“卧城”仅是远离城市中心的居住点(包含一些最基本的生活福利设施),居民的生产工作及文化生活需要仍要到城市中心去解决。当“卧城”中发展了一些工业企业和服务设施时,就演变成了“半独立的卫星城镇”, “半独立”即指“卫星城镇”对中心城市依赖有所减弱(一般的就业问题可以就地解决)。显然,“卫星城镇”开始阶段无论在哪方面都难以与中心城市媲美,交通极不方便,难以吸引人们前去定居,也难以吸引外界投资。为了吸引人们迁入卫星城,卫星城市中的公共交通、公共福利设施开始逐渐完善,并且推出“就地解决就业,提高居住条件”等措施,随着汽车业的发展,“基本独立的卫星城镇”吸引了大量的人前去定居,但是卫星城后期的疏散能力有限。
3.“雅典宪章”
为了面对大城市必须健康发展的现实,必须“治本求源”地解决大城市本身的问题。为此,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在雅典召开城市规划会议,制定了“城市规划大纲”,这个大纲被称为“雅典宪章”,它对现代城市规划研究和实际工作产生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大纲提出:城市与其周围地区是一个整体,城市规划的目的是解决居住、工作、游憩与交通四大活动的问题。
“居住”的主要问题在于,人口密度过大,空地、绿地缺乏,工业区对居住区影响大,环境卫生差,交通给居住带来噪声,日照不良,公共服务设施少且分布不均。提出了居住区宜选在城市中最好地段修建的建议,规定城市不同地段应对应不同的人口密度。
“工作”的主要问题是,工作地点布置无序,居民上班距离过远,引发城市无限制扩展,导致过分集中和拥挤的人流交通,为此,提出了有计划确定工业区与居住区之间的关系的建议。
“游憩”的主要问题在于,城市中空地匮乏,绿地过少并且分布不均,为此,提出新建居民区要多保留空地,在旧区拆除废弃建筑后,建议应划为绿地以降低旧区人口密度、保留风景地带的措施。
“交通”的主要问题是,道路旧、窄,交叉口过多,未能按功能进行分类。提出解决道路交通仅靠局部拓宽是不行的,必须从整个道路系统的规划入手,道路应进行功能区分,道路宽度应通过调查计算得出而非盲目追求“排场”。
在其他问题方面大纲还指出,首先,城市中心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设施过分集中,是制约交通的一大因素;其次,城市发展应妥善保护名胜古迹和有代表性的古建筑;最后,大纲分析城市种种“疾病”后,得出根源在于大工业生产方式的变化和土地私有制的弊端,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按全市人民的意志进行规划,要以区域规划为依据,城市按居住、工作、游憩的要求平衡后,以道路进行联系。
大纲中还提到了城市规划不仅是二维平面的规划,而应是三维空间的规划(包括上部空间、面空间和地下空间)。
在大纲中,针对以前规划实施不严肃的问题,提出了应以国家法律形式保证规划的实施。
“雅典宪章”在规划界的意义是深远的,但受历史条件和阶级立场所限,局限性难以避免,它强调了城市规划功能分区却忽视了城市的有机组织。但实践证明,一个综合的多功能的生活环境比呆板的功能分区要更富活力、更易解决各类矛盾。它还忽略了人力、土地和资源的更有效使用,城市与周边地区的关系,生活和自然环境协调等问题。
上述问题在1977年秘鲁利马发表的《马丘比丘宪章》和1999年北京通过的《北京宪章》均被提了出来,它们与《雅典宪章》一同被称为现代城市规划学科形成过程中的三大宪章。其中,《马丘比丘宪章》对当前城市规划主导思想的影响比较大,同时《北京宪章》也继承了有关人居环境科学的成就,倡导建筑、地景、城市三位一体的规划思想,提出“以新的观念对待21世纪建筑学的发展”,包括生态观、经济观、科技观、社会观、文化观。“用传统的概念或设计方法来考虑建筑群及其环境的关系已不合时宜,要用群体的观念、城市的观念看建筑;从单个建筑到建筑群的规划建设,再到城市规划与乡村规划的结合、融合,以至区域的协调发展。”
4.“邻里单位”理论
20世纪20—30年代的欧美提出了“邻里单位”理论,这一理论在我国与住区规划的概念比较相近。
“邻里单位”理论的目的在于将原先被道路分成小块的居住区统一规划,同时对居住区内、外的道路进行分工,保证道路通行能力的同时,解决以前居民出行不便的问题。“邻里单位”理论还指出,居住区内部应设置学校和其他居民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公共设施。
“邻里单位”理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欧洲“重建家园”过程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发展。居住区的规模,不再限于按一个小学的容量计算其人口数和用地规模,居住区边界划分也从单一由道路划分转向从交通干道或其他天然或人工界限为界,居住区内道路和外道路分工更加明确,居住区内公建的种类和规模也逐步增加和扩大。
5.“有机疏散”理论
和其他前面述及的规划理论相比,无疑“有机疏散”理论更具有想象力和创造力。该理论的提出人伊利尔·沙里宁把对生物成长现象中的研究心得融汇到了城市规划中。他认为城市发展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而城市由许多“细胞”构成,这些城市“细胞”应像生物一样在“细胞”之间预留出空隙,以备“细胞”扩张繁殖所需,这些预留出来的空隙给了城市发展足够的灵活性。具体地说,他认为城市密集区应分裂成相对独立的片区,彼此间以绿化带联系,创造一种人与自然相融洽的生产、生活环境。
实际上,沙里宁的理论是在以往城市规划将有秩序的疏散变成无秩序的集中的基础上的“回归”,将无秩序的集中变为有秩序的分散。
沙里宁的理论利用生物、人体生理和物理学等方面的知识,对城市空间的合理性进行了新的思考,对以后城市动态、弹性、连续规划认识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上面简要介绍了城市规划理论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的部分。这5种城市规划理论是针对城市平面形态而言的。城市是社会、经济、文化等因素的综合体现,城市规划研究也必然从形态规划走向社会、经济等多角度综合性规划。随着系统工程学、控制论、信息论、综合数学、计算机等学科的快速产生和发展,城市规划已脱离凭想象力和直观理解进行规划研究的阶段,而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规划研究阶段。
1.1.3 城市规划内容
1.1.3.1 城市规划任务
城市规划的根本目的在于改善、提高人民生活生产环境水平,促进生产力发展。
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是以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为依据,合理布置城市空间,使之更好地促进生产力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从某种意义上讲,城市规划是一种生产关系的建设。既然是生产关系的建设,城市规划就存在明显社会群体的差异。例如,中国封建社会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布局都采用了中轴对称的布局手法,皇宫位于最中间的部位,城市布局尊卑主次分明,一定程度上是封建儒家思想的体现;“邻里单位”等西方城市规划理论中明确提出不同阶层的居民尽量集聚在一起居住。
在我国,改革开放前的城市规划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在城市用地布局中不太强调在城市中发展第三产业,于是在某些大城市的很好地段并未用于发展商业服务,而是布置了工厂或住宅,土地无偿使用,土地资源难以得到有效利用;而改革开放以后,城市规划的指导思想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开始将发展生产力放到首要地位,合理布局城市空间,开始实行土地有偿转让,像上海等大城市,正在开展城市的改造过程中,大量的人口迁居实际上是重新调整产业结构和用地布局,体现市场经济规律在城市功能分布上的影响。
城市规划是政治的反映,是与时代的气息相呼应的。美国国家资源委员会则直称城市规划是一种“政策活动”。由于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差异,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城市规划体系更能体现出“公共政策”的特征,重视规划与城市管理的结合。
1.1.3.2 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
城市规划工作的基本内容是依据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有关生产力布局的要求,在充分研究城市的自然、生态、经济、社会和技术发展条件的基础上,确定城市的性质,预测城市发展规模,选择城市用地的发展方向,按照工程技术和环境的要求,综合安排城市各项工程设施,并对各项用地进行合理布局。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收集和调查基础资料(自然条件、现状条件、历史条件等),研究满足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条件和措施。
(2)论证、确定城市性质,预测发展规模,拟定城市分期建设的技术经济指标。
(3)合理选择城市各项用地,确定城市的功能布局,并考虑城市的长远发展方向。
(4)提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区域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原则。
(5)拟定新区开发和旧区利用、改造的原则、步骤和办法。
(6)确定城市各项市政设施和工艺措施的原则和技术方案。
(7)拟定城市建设艺术布局的原则和要求。
(8)根据城市基本建设的计划,安排城市各项重要的近期建设项目,为各单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9)根据建设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步骤。
对于不同性质的城市,规划内容都应有各自的特点和侧重点,简而言之,工业城市应侧重考虑如何发展工业,旅游城市则侧重考虑如何更好地发展旅游业等。
1.1.3.3 城市规划的层次划分
城市是经济、政治、文化等的载体,综合性很强,在编制规划过程中,不可能一步到位地做出详尽的规划来,为了兼顾全局、抓住重点,城市规划工作是从抽象到具体、从宏观到微观、从战略到战术分阶段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2条规定:“城市规划、城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21、24条规定:“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他层次的法定规划为依据。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图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等。编制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因此,在我国的城市规划法中对城市规划作了以下层次划分,不同规模的城市适用不同的阶段层次。
1.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适用于大中型城市发展,其主要任务是研究确定总体规划的重大原则性问题,根据当地自然、历史、现状的情况,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确定城市地域发展的战略部署。城市规划纲要经所在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后,作为编制城市规划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如下:
(1)论证城市发展的技术经济依据和发展条件。
(2)拟定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
(3)论证城市在区域中的战略地位,依据原则确定市域城镇布局。
(4)论证并依据原则确定城市性质、规模、总体布局和发展方向。
城市规划纲要的成果以文字为主,辅以必要的城市发展示意性图纸,其比例为1∶2.5万~1∶10万。
2.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的任务是根据城市规划纲要,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容量和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乡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工程设施,并保证城市每个阶段发展目标、发展途径、发展程序的优化和布局结构的科学性,引导城市合理发展。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但应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进程及方向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对某些必须长远考虑的工程项目应有更长远的规划安排。近期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对城市近期内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如下:
(1)对市或县辖行政区范围内的城镇体系、交通系统、基础设施、生态环境、风景旅游资源开发进行合理布置和综合安排。
(2)确定规划期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
(3)确定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结构,确定市、区中心区位置。
(4)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结构和布局,编制城市交通运输和道路系统规划,确定城市道路等级和干道系统、主要广场、停车场及主要交叉路口形式。
(5)确定城市供水、排水、防洪、供电、通信、燃气、供热、消防、环保、环卫等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进行综合协调。
(6)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统和绿化系统的治理、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
(7)根据城市防灾要求,做出人防建设、抗震防灾规划。
(8)确定需要保护的自然保护地带、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等,规定保护和控制范围,提出保护措施。
(9)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编制专门的保护规划。
(10)确定旧城改造、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提出控制旧城人口密度的要求和措施。
(11)对规划区内农村居民点、乡镇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蔬菜、牧场、林木花果、副食品基地做出统筹安排,划定保留的绿化地带和隔离地带。
(12)进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提出规划实施步骤和方法。
(13)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近期建设目标、内容和实施部署。
城市总体规划的文件和主要图纸如下:
(1)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其中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2)图纸主要包括城市现状图、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城市总体规划图、道路交通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及近期建设规划图。
(3)图纸比例:大中城市为1∶1万~1∶2.5万,小城市为1∶0.5万~1∶1万,其中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图为1∶5万~1∶20万。
3.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的任务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析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规划安排,为详细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城市可根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用地的容量控制指标。
(2)确定市、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
(3)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控制范围。
(4)确定绿化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
(5)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分区规划文件和主要图纸如下:
(1)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其中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2)主要图纸包括规划分区图、分区现状图、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各项专业规划图。
(3)图纸比例为1∶5000。
4.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建设项目作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旧区改建和新区开发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和综合开发、土地有偿使用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如下:
(1)详细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线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的控制指标;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有条件可建的建筑类型,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
(2)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3)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4)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如下:
(1)规划文件包括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细则和附件,其中规划说明及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2)主要图纸包括规划范围现状图、控制性规划图。
(3)图纸比例为1∶1000~1∶2000。
在当前开发修建地区,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建设条件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建筑和绿地的空间布局、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道路系统规划设计。
(4)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5)工程管线规划设计。
(6)竖向规划设计。
(7)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文件和图纸如下:
(1)规划文件为规划设计说明书。
(2)主要图纸包括规划范围现状图、规划总平面图、各项专业规划图、竖向规划图、反映规划设计意图的透视图。
1.1.3.4 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改
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情况,按照实际需要对已经批准的总体规划做局部性变更。例如,由于城市人口规模的变更,需要适当扩大城市用地,某些用地的功能或道路宽度、走向等在不违背总体布局基本原则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对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和开发程序的调整等。局部调整的决定由城市人民政府作出,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
城市总体规划的修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在实施总体规划的过程中,发现总体规划的某些基本原则和框架已经不能适应城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必须作出重大变更。例如,由于产业结构的重大调整或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的重大变化造成城市性质的重大变更;由于城市机场、港口、铁路枢纽、大型工业等项目的调整或城市人口规模大幅度增长,造成城市空间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等。修改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并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1.1.3.5 城市规划的审批
城市规划必须坚持严格的分级审批制度,以保障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城市规划纲要要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
(2)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规定如下:
1)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2)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百万人口以上的大城市和国务院指定城市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3)单独编制的城市人防建设规划,直辖市要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住建部审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中的省会城市,要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大军区人民防空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和住建部审批;一类人防重点城市中的非省会城市及二类人防重点城市需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国家人民防空委员会、住建部备案;三类人防重点城市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建委(建设厅)备案。
(4)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总体规划的城市,报住建部、国家文物局审批;其他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住建部、国家文物局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其他专业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5)城市分区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6)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已编制并批准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其他可由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