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问题的提出
假释作为一种优秀且有效的刑罚变更执行方式,不仅有利于促进罪犯的积极改造和再社会化,也有利于缓解监狱关押压力、节约刑罚执行成本和提高刑罚效益。这在理论界已经达成共识,并且也在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刑事法律制度中得到确认。我国最早明确规定“假释”制度的是《大清新刑律》,虽然历经政权更迭和社会制度变革,不管是中华民国刑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但假释都得以继承和发展。然而假释制度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假释的制度价值的必然体现。通过对我国当前假释现状的考察就会发现,假释的适用率相对较低。因此假释正向功能和积极作用并未得到充分的发挥;与同样作为刑罚变更执行的减刑制度相比,假释制度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也没有取得其应有的地位。这既有程序规定的原因,也有实体规定的原因;既有立法上的原因,也有司法上的原因。“假释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不是孤立存在的,它的有效运作有赖于其前后措施的周密协调,即一方面要有严密的事先审查——确保欲假释者符合假释的条件;另一方面更要有严密的预后保障——确保假释制度本身的权威”。
2011年的《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废除了部分罪名的死刑,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由不超过20年延长到不超过25年,同时增加了限制减刑的规定,这就必然延迟了部分罪犯的出狱时间。随着监狱关押的罪犯人数逐年增多,势必给监狱带来更为严峻的执行压力。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中,减刑和假释一同作为我国两大行刑调控制度。但刑罚执行机关却长期以来重减刑轻假释,一直将减刑作为主要手段来调控罪犯人数的关押总量。由于减刑的过度适用而使减刑制度的弊端也越发显现和突出。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条件的修改和社区矫正措施在全国范围内的铺开,国家对提高罪犯假释适用率充满了期待。面对当前的新形势、新挑战和新机遇,理论界开始对假释制度倾注研究的热情,实务界也萌发了探索的冲动。假释制度的研究一改往日的落寞,开始迎来关注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