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的现状
与刑法学的其他研究方面相比,我国学界关于假释制度的研究还不深入。除了在各种类型的刊物上发表的关于假释方面的论文外,也有少数著作和博士学位论文出现,如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黄永维著的《中国减刑假释制度的改革与发展》,翟中东著的《减刑、假释制度适用》,徐静村主编的《减刑、假释制度改革研究》,丁道源著的《中外假释制度之比较研究》,柳忠卫的《假释制度比较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戴世瑛的《假释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4年博士学位论文),贾文宇的《假释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8年博士学位论文)等。尤其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将假释的条件修改和规定对假释犯进行社区矫正之后,对假释的研究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研究的主要内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假释的基本理论。研究者在基本理论这一领域首先定义假释的基本概念,提炼假释基本概念中的关键要素,根据我国刑法条文的规定,结合自己的知识结构对假释概念作出不同的定义。“假释是指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罪犯,在服刑一定时间后,按照一定程序附条件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指标准假释或完全假释,它是将执行了一定刑期的犯罪人,附条件地从矫正机构提前释放到社区中,使犯罪人在监督之下执行完剩余刑期的行刑制度。”“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行刑制度。”另外,在假释的性质上存在着“国家恩惠说”(“奖励说”)和“罪犯权利说”(“权利说”)之争。大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假释制度采取了“国家恩惠说”,并赞成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权意识的增强而向“罪犯权利说”转换。但这样的研究仍不够深入,刑罚执行理念仍然相对落后。
(2)关于假释的适用。研究者在这一方面的分歧最大。首先,假释的形式条件是指符合刑期和刑种的条件;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没有再犯罪危险的条件;禁止性条件是指排除对某些特殊的罪犯适用假释的情形。虽然有三个条件之分,但学界研究的热点集中于假释的实质条件——“没有再犯罪危险”的判断上,在假释的实质性条件的研究方面,许多跨学科的研究者都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和可操作性的可量化的设想。其次,也有部分学者讨论假释禁止性条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对于我国假释规定的禁止性条件,批评者有之,赞成者有之,并颇有深度地对其观点进行论述。其次就是假释的职权机关设置。针对我国对假释所涉机关及其职责分配,学者们争议颇多。最后,对于假释的决定程序,刑法规定得相对宏观,具体的细化由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作出规定,所以刑法学者在这一方面研究得相对较少,但也有学者在假释的启动主体和审查等方面进行了一定的研究。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我国社区矫正机构担负了更加重要的职责。目前,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假释的犯罪分子是社区矫正对象之一,与之配套社区矫正体系也正在摸索中前行。
(3)关于假释的执行和撤销。这也是学者们研究的热点,尤其是随着《刑法修正案(八)》公布实施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社区矫正在全国范围内高调展开,包括刑法学、犯罪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各领域的研究者对矫正对象的研究热情不断高涨,假释犯作为被矫正对象的主要来源之一,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有关假释的执行研究也逐步受到关注。假释的配套体系开始探索建立。对假释制度进行规范性研究的学者们主要将研究的重点集中在假释的执行期限、执行机关和执行期间的考验等。在假释的撤销方面,主要是研究假释的撤销条件和撤销的后果等。
(4)关于假释和减刑之间的关系。近年来,监狱重减刑、轻假释现象在我国越来越普遍。我国是实行减刑、假释两种制度并存的国家,对于减刑与假释二者的关系,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指出以哪个为主,然而从其具体规定和刑事政策的导向来看,与现实中的“减刑为主,假释为辅”的现状是相符合的。关于假释制度的具体规定散见于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司法解释等多个法律法规中,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这是导致适用率低的立法原因。而现行有关假释制度的规定存在不合理之处,一方面使得假释工作环节衔接不畅,另一方面又不能很好地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这是导致适用率低的司法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