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随迁子女的社会融合:基于教育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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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相关概念辨析

对农民工随迁子女的社会融合问题进行剖析与研究的基础和程度依赖于对农民工与农民工随迁子女、社会融合与农民工随迁子女社会融合这两对概念的理解和解释,而从教育角度观照农民工随迁子女社会融合问题的解决,也必须对联结二者的关键词——融合教育进行全面的解读与分析。

一 农民工与农民工随迁子女

农民工与农民工随迁子女作为一对相依相存的关系群体,在对农民工随迁子女的含义做出界定之前,必须首先确定农民工的概念。对于农民工群体的概念,在学界由来已久。最初是由张雨林教授在1984年提出,他所言说的农民工主要是指在职业上脱离农民身份,从事第二或第三产业的工作,并以此作为主要的收入来源,但仍保留农村户籍的一个群体。张雨林:《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层次和城乡结构——江苏省吴江县四个行政村的调查》,《农业经济丛刊》1984年第2期。根据这一定义,一些学者还根据农民工与乡土的联系,又把农民工群体区分为离土不离乡和离土又离乡两类。孟晓晨:《变“离土不离乡”为“先离土后离乡”——温州龙港农民城的启示》,《人文地理》1992年第1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农民工市民化对扩大内需和经济增长的影响》,《经济研究》2010年第6期。其实,对于目前的农民工群体来说,并不止这两类。如21世纪以来,为实现我国城市化建设的发展模式,一些农业用地转变为城市建设用地,失地农民随之产生,为了生存而游离于城市各种职业与工种之间,由于城市的制度性障碍而无法与城市居民一样享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这些失地农民同样属于农民工群体。如果单纯从社会融合的角度出发,农民工群体在城市社会中遇到的融合问题很多是由户籍的羁绊而带来的,所以在判定农民工群体的类属上,也需以是否拥有农村户籍为划分依据。因此,本书所研究的农民工群体主要是指拥有农村户籍,而在城市工作与生活的农民群体。那么,相应地,农民工随迁子女就是指由农民工父母带至城市学习与生活,户籍依然在农村的儿童群体。另外,那些通过购房或者个人投资经营等方式获取城市户籍的农民工群体,即本书所称的“新市民”的特殊群体及其子女,也是研究中的特殊关注对象。

二 社会融合与农民工随迁子女社会融合

对于社会融合的概念界定,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社会融合等同于社会融入或者社会适应。其实,从二者所强调的侧重点上来看,存在较大的差异。社会融合的概念更为强调社会环境中各个群体或者各个个体之间的互动与交往,强调相互之间的包容与渗透,在双向互动的过程中,达到稳定和谐的状态。而社会融入或者社会适应过多地偏重于外来居留人员对移居地的社会地理位置与社会风俗习惯等社会环境的逐渐熟悉,强调外来者对移居地的情感接受与习惯适应,是单向的而非双向互动的。因此,社会融合的概念并非等同于社会适应或者社会融入。

社会融合作为一个概念来源于西方学者,倘若从来源上来追溯其形成过程,那么社会融合经历了从社会整合到社会融合的一个渐变过程。社会整合是指不同的个体或群体与某个群体的聚合性,表现为个体对于群体的认可和参与程度,以及群体成员之间的联系和依赖程度。Schwarzweller, Harry K. , “Parental Family Ties and Social Integration of Rural to Urban Migrants, ”Journal of Marriage and Family 26(1964): 39.随着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欧美学界开始认为社会整合并不能体现整个社会对个体的认可与接纳,逐渐采用社会融合的概念来替代社会整合,主要关注不同群体之间的深层次关系。欧美的不同学术机构和个人开始给出社会融合的不同定义。在欧洲结构基金项目(European Structural Funds Program)给出的定义中,认为社会融合主要是指“通过降低最弱势社区与全社会之间的不平等来缩小差距,并保证社会支持能够为最需要的群体所享有,增进被排斥群体或个人在工作、教育或其他更广泛的社会层面的社会参与机会”。田德文:《欧盟社会政策与欧洲一体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第124~125页。而英国社会学家吉登斯认为,社会融合“意味着公民资格,意味着社会的所有成员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其生活的现实中所拥有的民事权利、政治权利以及相应的义务;还意味着机会以及社会成员在公共空间中的参与”。〔英〕安东尼·吉登斯:《第三条道路——社会民主主义的复兴》,郑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107页。美国社会学者帕森斯虽然没有给出具体的概念,但他从国家制度角度给予社会融合以限定,即社会融合要做的是确保制度能够满足所有人的合法参与需求以及从国家制度安排中受益的需求。Parsons, Carl. , “Social Inclusion and School Improvement, ”Support for Learning 14(1999): 56.

在国外关于社会融合概念的基础上,我国学者针对我国的基本情况,也给出了具体的社会融合概念。如王毅杰等人将社会融合定义为:在宏观社会背景的制约下,受多元因素影响,流动人口逐渐与主流社会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并最终完成社会整合的过程。王毅杰、高燕:《流动儿童与城市社会融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第21页。

综合来看,各国机构与学者对社会融合的概念虽然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但都包含了这样的基本特征。

第一,强调社会融合是一个个体与社会环境中的各组成部分相互调适、相互促进的过程。

第二,社会融合的过程既是双向的,又是渐进的,不可一蹴而就。

第三,关注的重点在于弱势的、边缘的群体的社会参与过程和结果及社会对其的制度包容。

第四,强调了不同群体之间的双向交往互动的动态过程。

基于以上对社会融合的范围与侧重点的认识,结合我国农民工群体在迁居城市后面临的问题,我们认为社会融合是指外来务工人员在城乡环境的转换中,自身主动参与社会建设,独立有尊严地参与城市生活,获得城市社会对其的接纳与包容,进而达到社会和谐一致的无隔阂状态。农民工随迁子女作为农民工群体附带的次生群体,由于年龄原因,他们的社会融合建基于父辈社会融合状况,与来自家庭、学校、社区及同辈群体之间的互动交流过程。

三 融合教育

“融合”一词用英语表达为“inclusive”,汉语释义为“几种不同的事物合成一体”。融合最初与教育联结在一起开始于美国。1982年,在明尼苏达州召开的特殊教育会议上,美国教育部负责特殊教育项目的桑塔格博士(Dr. E. Sontag)在报告中提出,选择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到普通班级的干预政策中使用“inclusive”一词是合理的。随后,这一说法得到美国教育界的支持与采用。1994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西班牙召开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上正式提出“全纳教育”的思想。由此,融合教育(Inclusive Education)这一概念及其理念得到世界范围内的推广。美国教育改革及融合中心对其进行了详细的概念界定:“对所有学生,包括障碍程度困难严重者,提供公平接纳而有效的教育机会,将其安置在住家附近学校且合乎其生理年龄的班级,使用所需的协助与相关服务,使学生日后成为充分参与社会,且对社会有用的一分子。”张文京主编《融合教育与教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第3页。从中可看出,融合教育的基本要义包括的内容有三:其一,教育对象指向所有学生;其二,所有学生正常有序地互动共融,共同成长为社会需要之人;其三,为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提供各种精神与物质上的帮助。

因此,融合教育面对所有学生,强调社会全员参与,是一种全民教育,在教育价值取向上,倾向于关注所有儿童的教育需求。从此种意义上说,很多人把其称为全纳教育。

融合教育的产生,得益于20世纪世界范围内的人权运动、各国民主政治运动以及全民教育运动的推动。融合教育的提倡,旨在打破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二元割裂的教育体系,建立和谐共融的教育一体化体系,满足所有人教育发展的需要。由于融合教育的基本对象不仅包括有特殊教育需求的学生,也面向所有学生,意指所有学生的互动与融合,进而达成所有的学生成人成才。所以,作为实施融合教育基本组织的学校,必须对所有适龄的儿童开放,“必须接受服务区域内的所有儿童入学,并为这些儿童都能享受到自身发展所需的保证质量的教育提供条件”。柳树森:《全纳教育导论》,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第3页。也就是说,融合教育的理念除旨在面向所有受教育的个体之外,还必须为他们提供各种适合的条件,诸如通过各种教育行政、学校管理与课程以及社区资源等,保证所有个体受教育质量的提高。

融合教育作为国际教育发展的一种重要思潮,要实现所有人受教育的梦想,实施全民教育,就要“保障所有学习者受教育的权利不会因为个人的特点与障碍而被剥夺,其最终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更加公正的社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全纳教育共享手册》,陈云英、杨希洁、赫尔实译,华夏出版社,2004,第13页。。随着时代的发展,融合教育的对象已不再局限于身体有残障的特殊群体,已由特殊教育领域扩展到所有有特殊需要的人,反对歧视任何受教育者,并不断扩展至面向所有人的普通教育领域,进而实现全社会的和谐共生。农民工随迁子女作为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作为我国城乡二元教育体制下有教育需求的特殊群体,他们在城乡地域的转换中,面临生活、学习与心理等各方面的适应与冲突,这些特殊需求的解决需要整个社会的全力支持,如宏观方面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户籍制度的改革,中观层面学校的师资、环境,家庭的物质、心理环境以及社区提供的安置环境与具体措施等。根据融合教育的理念与特点,以及农民工随迁子女自身的特殊性,融合教育理应成为促进随迁子女城市适应中平稳过渡的指导理念与基本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