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几点思考
第一,变通方式:从经验总结到理想类型。文章在分析框架部分交代了重新定义政策概念边界、调整制度安排的组合结构、利用制度约束的空白点、打政策的“擦边球”四种变通方式。可以看出,这四种变通方式是作者对经验观察的概括提升,但略显逻辑分析的不足。就丰富多样的经验事实来说,变通方式的多样性会无限扩展,对其采取概括总结式的交代则会影响其分析力度。具体来看,后文中“案例分析”部分所列举的几种经验事实与分析框架中给出的变通方式并未实现一一对应。“企业财务制度和税制运作中的变通”案例中的“变通”同时蕴含着重新定义政策概念边界和打政策的“擦边球”两种变通方式,遗憾的是,作者并没有就变通方式间的区别、作用边界等问题给出清晰的说明。虽然作者在案例剖析中呈现了变通方式的变化,但是由于变通分类并非基于逻辑定义所给出,其逻辑分析力度则大打折扣。笔者认为,对变通方式的界定可以通过“结构约束条件与行动者主观能动”二者的交互以构成分析性的理想型,将变通方式作为结构与能动相互影响下的抽象类型加以分析,或许可以跳出经验总结的不足。
第二,对变通的结构性条件的再审视。在作者看来,作为一种制度运作方式的变通,其产生的结构基础主要有四点:其一为“制度的正式制定中信息大量缺失和扭曲”;其二为“制度的有效监督执行成本很高”;其三为“正式制度和社会认知的规范间的差距”;其四为“制度执行者的双重地位”。此外,作者也曾隐晦地指出“变通制度的直接目标与原制度的目标并不严重冲突”这一结构性制约因素,但是并未正式将其纳入结构性条件之中。在笔者看来,对变通的结构性条件的阐释需要重新升华,《变通》一文给出的四点结构性影响要素是作者基于田野调查资料中信息点的深化,尚不构成逻辑关系,故无法明晰解释边界。因此,笔者认为对结构约束下可变通性的分析需要回到简单概念间关系中予以深度探究。笔者建议变通的结构性条件可以进一步提升为“制度关联”,即“原正式制度”与“变通的准正式制度”间任务目标的关联性。更进一步,从逻辑角度讲,制度关联可以划分为“正向关联”、“负向关联”、“无关联”三种方式,而正向关联条件下变通更容易发生,负向关联条件下变通最难成行。因此,通过简单的制度关联视角给定变通的结构性条件将提升论文的论证性。
第三,再次挖掘变通中行动者的能动性。《变通》一文提出“变通不仅是一种结构特征,而且是一种行为特征,结构与行为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的关系”,由此可见,作者试图在变通分析中找回行动者——制度执行者——的作用。一方面,在变通作为制度运行方式中,文章将行动者视为理性选择的主体,认为其会依据“成本与收益的差值”决定变通与否;另一方面,文章认为行动者可以采取“示范和仿效”、“变通竞赛”等策略促成变通的扩散并进一步形成制度的变迁。总体来看,《变通》强调的是制度约束条件下制度行动者能动反映的行为特点,即“变通是特定社会结构条件下的一种选择”。虽然文章强调了行动者的主观能动性,但是其能动性的准确含义可归于“适应性”。但是,《变通》一文在强调行动者“事前预期收益”对变通与否的影响的同时,却无形中在逻辑上忽视了“事后能动改造”的可能性。地方政府的“包装和仪式性”(李敢,2017)的变通策略可以被视为行动者在制度约束条件下创造性的改造的典型。笔者认为,制度运作和变迁中的变通分析可从挖掘行动者的能动性角度深化后续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