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从控制权理论看项目制:解释力及其边界
——对《项目制:一个“控制权”理论视角》的评论
自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资源逐渐集中在中央政府,但事权并没有相应上收。由此造成地方治理财权与事权不对等,而且越到基层,不对称程度越高。在此结构下,必然需要一套庞大的自上而下的财力转移体系(周飞舟,2012),项目制即是其中的核心。
对于项目制的研究,近年来成果颇丰,影响渐隆。首先,在领域方面,既有研究揭示了项目制在公共治理中的各大领域都有涉及。以财政分配体系为核心,项目制在教育、环保、文化、扶贫、社会治理等层面都在发挥作用,涵盖了政府行为中的主要领域,而且涉及面日益扩展(马良灿,2013;郑世林,2016)。其次,在影响方面,项目制提升了自上而下的部门动员力和对基层的控制力,形成了一套制度化、技术化的项目管理流程,重构了基层政府的运作模式,从常规运行变成了围绕项目运行(折晓叶、陈婴婴,2011;渠敬东,2012)。同时,也带来了项目资源脱离地方实际、不同地方资源分配差距扩大的后果(陈家建,2013)。总之,项目制涉及面广、影响程度深,是探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问题时必须讨论的核心议题。
但是,针对项目制的研究虽然数量不断增加,但也产生诸多研究问题。其中,最为核心的缺陷是项目制的概念本身日益混乱,解释力薄弱,甚至是在误导对经验现实的认知。在经验层面,各种政府工作都冠以项目之名,造成项目满天飞的局面,而学者在研究时大多直接采用政府部门的项目称号,将各类差别巨大的政府工作都纳入项目制的研究范畴。有的“项目”是上级部门专项发包,下级承接的一个专项工作,比如“扶贫专项贷款”;有的“项目”是一揽子地方工作的总称,比如“新农村建设项目”;有的“项目”只是地方的常规工作,但为了突出其阶段性的重要性,冠以“项目”之名,比如“中心广场建设项目”……如果不辨其具体运作机制,只要有项目之名,就将其作为项目制分析,那必然会产生研究对象的不确定性,也必然产生诸多矛盾性的判断。例如,如果将大量的冠以“项目”之名的一般性政府工作纳入项目制分析,必然看到项目的诸多“问题”:上级部门的发包形式化,地方政府自行其是,项目制变得虚假化。
因此,要研究项目制,分析项目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首要的工作就是厘清项目制的内涵与外延,具体而言,就是搞清楚项目制的运作特点和表现形式。在这方面,周雪光老师的《项目制:一个“控制权”理论视角》(以下简称周文)一文做出了重要的学术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