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治理效率
有关中国国家治理的理论,虽然有不同的分析路径,但都表述了一个思想,即在中国的国家治理中,存在着治理效率和其他某种目标的矛盾。前者认为,有效治理和权威体制的维系之间存在矛盾,并将此作为分析框架的基础;后者虽然没有将这个思想作为立论基础,但有时也认为,有效治理和统治者风险最小化目标之间存在矛盾。
这里存在一些概念问题需要澄清。有效地维持大一统难道不是一种治理效率吗?有效地实现统治风险最小化难道不是治理效率吗?在讨论政府行为和国家治理的时候,有必要区分“何种效率”以及“谁之效率”,非此不仅理论自身不能在逻辑上自洽,而且对一些重要经验事实也难有解释力(刘世定,2017)。
(一)何种效率
在“何种效率”问题下,应区分决策者(或行动者)效率和社会系统效率(科尔曼,1999)。社会系统效率是对若干行动者的互动造成的系统后果的效率状态描述,而决策者效率则是基于决策者的目标实现状态而做出的效率描述。如果决策者是由若干人组成的集团或组织,但在分析中却将其假定为如一个行动者一样决策,比如,一些对厂商、政府的研究都做了这样的假定,那么,在理论分析中他们的效率仍属于决策者效率,而不属于社会系统效率。曹正汉论文中讨论的统治者风险、日常行政效率,都属于决策者效率范围,而不是社会系统效率。
讨论决策者效率需要和决策者目标匹配起来。如果假定统治者是追求统治风险最小化的,那么放弃某些日常行政中的便利而降低统治风险就是有效率行为。如果假定统治者是追求效用最大化的,那么在行政效率和风险降低有替代关系时,他选择带来效用最大的组合是有效率的。
(二)谁之效率
在决策效率研究中,还应明确“谁的效率”。在假定存在最高统治者和其代理人的政府模型中研究效率问题,就必须明确所言效率是最高统治者的效率还是代理人效率,当二者的目标函数存在不相容问题时,两个效率并不是正相关的。在研究集权和分权时观察到的大一统和治理效率的矛盾,很大程度上可能是统治者效率和代理人效率的矛盾。
对经济社会学来说,研究系统效率存在一些尚待解决的问题。经济学在研究系统效率时,被普遍接受的标准是帕累托最优。当系统尚未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时,如果提高某些人的效用使其他人的效用不降低,则这样的改进被称为帕累托改进,帕累托改进是一种增进系统效率的改进。但在经济社会学的行为假定下,这一标准的意义就被质疑了。经济社会学假定,他人状态直接影响个人效用,而他人状态常常对个人具有负效应,即在和他人比较中,如果相对地位下降,会使效用降低。假定每个个人对相对地位都十分敏感,那么,任何改善某些人状况的努力都会使没有得到改善的人的相对地位下移,从而使他们的效用减少。所以,帕累托改进不可能出现。与此等价的是,任何既成状态都是帕累托最优,因为它已经达到改善任何人的状况都会至少有一人有效用损失的境地。这不仅使帕累托最优成为效率评价标准变得没有意义,而且存在一个令人奇怪的逻辑:任何改进都是非帕累托改进,但任何改进结果都是帕累托最优。
经济社会学在引入了相对地位影响效用、有限社会化等行为假定后,采用怎样的系统效率标准用于分析,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政府治理的社会系统效率,只有在上述问题的研究取得进展时,才能在经济社会学的学理基础上做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