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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
废除或限制死刑的国际人权标准,包括中国可能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前景促进中国进行限制死刑的相关司法改革。
2006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废止过去依法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所有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制度准备工作已经就绪,死刑核准权自2007年1月1日起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最高人民法院在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后,将严格规范死刑复核案件办理程序,坚决杜绝冤假错案发生。复核死刑案件将依法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办理,坚持全面审查。原则上要提讯被告人,当面听取被告人的意见。被告人还可以通过信函的方式,向合议庭提出自己的辩解意见。
此外,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的二审开庭也将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这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
2007年是收回死刑复核权的第一年,实践效果如何,人们拭目以待。不过,死刑核准目前仍然存在很多程序上的问题。比如审理形式,是书面审还是开庭审,是否规定审理期限,检察机关和律师能否参加以及复核程序的启动等。法学界则进一步希望能够通过收回死刑核准权,带来刑事司法全局的变革。相信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应该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指引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