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法治(20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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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社会组织的作用日益凸显

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了中国参加的联合国人权公约履约报告的撰写,并在宣传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倡导人权保护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中国政府向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的第二个国家报告中就提到:“本报告根据中国与儿童工作有关的各部门提供的材料撰写,中国的非政府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为本次报告的撰写作出了贡献。”CRC/C/83/Add.9,第4段。儿童权利委员会2005年9月30日通过的审议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中继续建议:“缔约国应协助和鼓励在内地的非政府组织(特别是致力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的组织)举办活动和扩大活动范围,并确保这些组织可以自由和积极参与实施公约规定的工作,其中包括撰写报告,以及落实委员会的审议结论和建议。”CRC/C/SR.1080,第27段。

2007年9月25日至10月2日,由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办公室主办的中国社会组织参与联合国条约机构程序培训班在瑞士日内瓦举行。来自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等条约机构的委员或者工作人员为来自中国的代表们讲授了相关人权公约的实践和新发展。与会者还旁听了儿童权利委员会对委内瑞拉履行《儿童权利公约》国家报告的审议过程。来自中国人权研究会、全国妇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联合国协会等多个组织和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此次培训必将为社会组织参与公约之下的国家报告程序产生积极影响。

以儿童权利为例,中国正在形成和完善以政府为主导、非政府组织为补充的社会机制。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已由最初的19个成员单位发展到33个,包括公安部等28个政府部门和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5个国内最大的非政府组织。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95%以上的地(市)县(市)政府也都成立了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国际非政府组织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例如,国际计划是一个以儿童为中心的非宗教、非政治、非政府、非营利的组织,它以发展资助人和被资助儿童之间的交流作为开展工作的基础,其发展理念是“以儿童为中心的社区发展”。2006年5月开始,国际计划(中国)建立了儿童法律援助与保护网络,调动天津、陕西、湖南和福建的律师为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2007年该网络已扩展至16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2007年11月2日,诺基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国际计划(中国)发起“手牵手计划”,为中国农村儿童早期养育和学前教育事业提供可能是有史以来最大一笔来自非政府部门的捐助,总额逾6000万元人民币。又比如,救助儿童会是一个致力于儿童权利保护的国际慈善组织。其中国项目关注所有儿童,尤其是弱势儿童。目前,救助儿童会的项目遍及中国的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总部设在北京,并在安徽、云南、西藏、新疆等地设有项目办公室。它在云南昆明开展了以挽救触法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目标的司法试点项目。

近些年来,中国的社会组织正在得到壮大和发展。仅在北京,截至2006年底,注册的新社会组织有2.8万个,包括社会团体2831个、基金会76个、市场中介机构2.26万个等。在这样的背景下,为促进社会协作和公众参与,2007年12月2日,中共北京市委专门成立了社会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社会建设工作办公室),其任务包括: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积极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加强社会工作者队伍和社会志愿者队伍建设等。2007年11月24日新时期中国民间组织能力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研讨会在北京举行。该会议透露,截至2006年底,中国登记注册的各类民间组织约35.4万个,并且仍在以每年10%~15%的速度递增。国家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中国每年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新增民间组织约四万个,但从统计数据来看,每年也有两万个左右民间组织注销,因此,加强非营利民间组织能力建设至关重要。

在中国,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对于完善社会机制,健全社会功能,实现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战略,有效实现普法、守法、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执行力具有深远影响。在人权保障过程中,政府承担主导性作用,司法机关提供司法保障,但仅此还不够,还需要树立赋权的思想,立足全社会,发挥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公民社会发展的状况以及它们在社会生活和实现人权过程中发挥作用的大小,是我国现代化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