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注文献丛考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二)简牍中的汉律说佚文

日本学者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第二篇第二章中有“律说的佚文”一节。在这一节里,作者指出敦煌沙畹404号简中的律说佚文。原简文是这样的:“行者若许多受赇以枉法皆坐臧为盗没入□□□行言者本行职□也。”认为这一律是“行言许受赂”条。简文中“受赇以枉法”一句与《晋书》卷三〇《刑法志》所引《魏新律序略》中的“受财枉法”相类似:“受所监,受财枉法。”但是,又指出“赇”与“财”不同。颜师古注中云:“赇言受人财者,枉曲正法。”作“赇”字,与简文相同。又,简文中所缺三字之下的内容是上文的解释。

也就是说在简牍文献中也存有“律说”佚文,这里“行言者,本行职□也”一句就是。

关于“受赇以枉法,皆坐臧为盗”律文,可以为证而作补充的,如《汉书》卷一八《外戚恩泽表》如淳注:“《律》,诸为人请求于吏以枉法,而事已行为听行者,皆为司寇。”又,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受赇以枉法,及行赇者皆坐其赃为盗。罪重于盗者,以重论之”(第60简)一条。

由此给我们以启示,在简牍文献中若是具备了这样两个条件,就可以做出如下推断:其一,敦煌沙畹404号简的前半部分已确定为汉律律文,进而推断出后半部分是汉律说;其二,之所以推定它是汉律的解释文字,主要是从它的判断句式看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