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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张斐《律注表》中所谓的汉律说佚文
张斐《律注表》是为《晋律》注而作的表文,在这篇表文中保存有汉律及汉律说的资料,这已成学界共识。为辑佚汉律说,沈家本在《汉律摭遗》卷二〇中就认为:“张斐亦为《律注表》上之,其所称律义之较名凡二十,似皆汉人章句之旧文。”当然,这里有一个“似”字,只是可能,不能确定。他从中举了4个例子:
1.知而犯之谓之故者
沈氏云:“《淮南子·氾论训》:‘勒问其故。’高诱注,故,意也。《国语·楚语》‘夫其有故。’韦昭注,故犹意也。夫曰意者,有意之谓,即知而犯之谓也。”区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不同。
2.不意误犯谓之过失者
沈氏云:“不意误犯谓之过失者。《地官·调人》:‘凡过而杀伤人者,以民成之。’郑注,过,无本意也。”无本意即不意也。沈家本又认为,“不意误犯”本于郑氏章句,只是“无本意”的解释很含混。而且,“不意误犯”中的“误”恐为晋人所改。
3.逆节绝理谓之不道者
沈氏云:“《广川王去传》:‘议者皆以为去逆节绝理,大恶。’仍重大恶者,大恶,不道也。”
4.取非其物谓之盗者
沈氏云:“《榖梁·定八年传》:‘非其所取而取之谓之盗。’又,《哀四年传》:‘非所取而取之谓之盗。’取其非物,即非所取而取之谓也。”
如果我们用宽泛一点的眼光来看待汉律注的话,将上列4款甚或20“律义之较名”者看成是汉律章句或汉律说,那都是可以的。但是,它们毕竟是张斐为晋律所作注的表文,并未明确它们就是针对汉律而言,正因为它们与汉律无直接的关联,仅因释义与汉律的注文可能相近就贸然视作为汉人章句之旧,理由恐怕是不够充分的。沈氏所加按语,只是字义解释的书证,不能证明它们就是汉律注文。又从如此整齐的句式看,也与本文第一部分中所列明确的汉律说有明显不同。为此,可以较肯定地说,它们不是原汉律说的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