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律序》佚文
为使行文的眉目清晰起见,特将《律序》佚文集中在一起,加上按语,略作说明。今存《律序》佚文有:
(1)“张斐《律序》云:赎罚误者之试。”(《北堂书钞》卷四四)
(2)“张斐《律序》云:令者政事之经云云。”(同上卷四五)
(3)“晋张斐《律序》曰:律令者,政事之经,万机之纬。”(《艺文类聚》卷五四)
(4)“又曰:郑铸刑书,晋作执秩,赵制国律,楚造仆区,并述法律之名,申韩之徒,各自立制。”(同上)
【按】第1条中的“试”,表使用之意。试,用也。《礼记》卷五五《缁衣》有云:“刑不试而民咸服。”第2、3条义同。第2、3、4条《律序》佚文很重要,它从大体着眼,概括出了制订律令的重要性以及对制律历史作了回顾。显而易见,张斐对成文法典的历史发展尤为重视。
(5)《史记》卷三〇《平准书》“左趾”句注引张斐《汉晋律序》云:“状如跟衣,著左足下,重六斤,以代膑,至魏武改以代刖也注2。”
注2《史记》卷三〇 《平准书》,中华书局,1982,第1429 页。居延新简文书中有如:“甘露三 年三月甲申朔癸巳,甲渠鄣侯汉强敢言之,府下诏书曰,徒、髡钳、左。” (E·P·T56:280)又,在《晋书》卷三〇 《刑法志》上有“ (魏武帝改制)犯左右趾者易以木械,是时乏铁,故易以木焉” 的记载,值得注意。在类书《北堂书钞》卷四五《刑法部下》亦 有载录。
【按】从文句句意看,它似是对“左趾”的解释。《平准书》所引《律序》可能不是序文而是序文的注。
(6)“张斐《律序》曰:张汤制越官〔宫〕律,赵禹作朝会正见律。”(《太平御览》卷六三八)
【按】这一条与上引(4)的“郑铸刑书”条属同一性质的内容,对制律历史作了回顾。
(7)“张斐《律序》曰:髡者刑之威,秋凋落之像。”(《太平御览》卷六四九)
【按】在这一条引文的前面,在《太平御览》卷六三八上还引了一句《晋律》上的话说:“髡钳五岁刑”,可以推见,“髡者刑之威,秋凋落之像”一句是出于对髡刑法意的说明。而对此律文的解释则在《太平御览》卷六四二上:“髡钳五岁刑,笞二百。”夹注云:“若诸士诈伪、将吏越武库垣、兵守逃归家,兄弟保人之属并五岁刑也。”此注即晋律注文,或为张斐注,或为杜预注。
(8)“张斐《律序》曰:情者,心也;心戚则动情,动于中而形于言,畅于四支,发于事业,是故奸人则心愧而面赤,内怖而色夺。”(《太平御览》卷六三九)
【按】据句义推测,它是审理案件的指导思想之一,以情动人,启人良知。将这一内容写在《律序》中,可以表明,律序已涉及并重视处理情与理的关系和司法审判问题。
(9)“张斐《律序》曰:徒加不过六,囚加不过五。(罪已定为徒,未定为囚。)累作不过十一岁。(五岁徒犯一等加六岁,犯六等加为十一岁作。)累笞不过千二百。(五岁徒加六等,笞一千二百。)”(《太平御览》卷六四二。引文括号中文字为佚文原注)
以上《律序》都表明作者为张斐。不过,除张斐外,杜预也写有律序,如:
(10)“杜预《律序》云: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太平御览》卷六三八)
【按】此句早见于唐时的类书《北堂书钞》,此书卷四五上引作杜预《律序》云:“律者八〔以〕正罪名,令者八〔以〕存事制,二者相须为用也。”这段佚文会不会是讹传,误将张斐之名写作为杜预?想必不会。因为此佚文早出,早见于《艺文类聚》卷五四。
若此,晋律《律序》有二,一为张斐序,一为杜预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