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个人与社会间的低层次互构
在凝固的“土”和封闭的“乡”中培育了原生态的乡土性,“土”的凝固与“乡”的封闭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过于刚性的制度和缺位的市场压制了个体的能动性,呈现低层次的互构状态。
(一)过于刚性的制度
制度有着巨大的惯性,人们在制度作用下产生的惯性思维可以延续很长时间,即使制度已经废止或变更。虽然此处论述的乡土性主要指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初期的表现,但乡土性产生的制度根源却可以追溯到很远。从漫长封建年代的重农政策到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的限制人口流动制度,都会对“凝固的土”和“封闭的乡”产生重要影响,即使是改革开放以后的初期,也不是始终贯彻允许人口自由流动的制度,出现了诸多的政策反弹。
1.新中国成立以前
中国古代以农业立国,农业生产是古代中国最重要的生产部门,“一夫不耕,或受之饥;一女不织,或受之寒”。因此,历朝历代统治者都十分强调农业在社会稳定和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封建统治者奉行的是“重农轻商”的政策,也称“崇本抑末”。重农思想中讲的“农”在现实中并非仅指种植业,也指自给自足的小农家庭经济。它不仅包括种植业,还包括一定量的家庭纺织业、家庭饲养业和家庭手工业,是农业和与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的总称。这种实行多种经营的小农家庭是古代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细胞,它几乎提供了整个社会的全部必需品。中国历史上讲的“重农”实质上是重小农经济。“商”开始指的是手工业中的奢侈品生产和流通,后来又扩大到所有的民间工商业。当然,封建统治阶级的重农思想,并不是真正地重视农业,也不是重视农民,而是重视依靠剥削农民所得的地租和赋税。“土地一直是社会的最主要的生产手段和财富的最稳妥保障,因而便一直是封建社会中各种形态财富的最后归宿。”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封建社会里,统治者对农民严加管制,把他们固定在土地上,编户入籍,这成为中国历代统治者的治国方略。“对户口进行分类统计和管理,目的是确保国家和地方政府的税赋收入。口赋通常是国家收入的来源,户赋则是地方政府或封侯的收入来源。”在一个以农立国的国度,农民的安居乐业,关系到国家的安定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一旦脱离物质生产资料,成为无所依靠的流民,不仅国家赋役无着,而且这些农民极易转化为对抗官府的力量,使社会震荡,国无宁日。统治者不能从无名者身上征收赋税,漏报不登或未办手续就迁移户籍,将使财政收入遭受损失。为防止脱籍,政府严禁自由迁徙,规定未经乡亭批准、结清赋税,不得迁徙更籍,违者受罚。这样基层组织无形中就有权控制农民的自由迁徙。户籍就是最重要的控制方式之一,通过“编户齐民”,限制人们随意迁徙、流动、改行,使土地的利用率达到最大化。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把农民视为土地的附属品,加以登记注册,并施以控制和剥夺。他们必须按权力意志去发展自我,为当权者纳税和提供徭役,来养活大批的官僚。通过户籍制度,统治者把人口和土地紧紧地连在一起,以便于实施控制,谋求政权的稳定。福柯在讨论监狱的控制功能时提出,权力的功能不仅仅表现为约束、限制和镇压,监控是权力的更为重要的职能,因为监控可能真正使人们失去独立性和行动的自由。户籍制度的严格实施使农民失去了独立性和迁徙的自由,处于被制度严格监控的状态。
封建统治者之所以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就是为了防止“流民”的出现。“传统的农业社会形态中‘流民’对统治阶层来说是一个极不安定的社会因素,只有农民被固着在土地之上和狭小的社会空间之内,农民以及乡村社会才会维持着一种‘超稳定’的状态。”超稳定状态是一种发展迟滞或静止的状态,也是一种低效率的状态。“为了不让农民脱离土地,成为‘流民’,各封建王朝政府对流民问题都十分重视,煞费苦心地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抑制土地兼并,减轻农民负担,建立和完善防灾备灾机制,强化户籍管理,严厉镇压和强制遣返流民,以及其他有利于农民安居乐业、控制流民流动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措施。”
封建统治者不仅利用户籍等制度来限制农民流动,而且利用农民的故土观念来绑定他们,限制其流动,这在中国具有悠久的历史,如灌输“父母在,不远游”的伦理责任观念等。这是封建社会在意识形态层面上对社会成员植入“家”“根”等观念的根本出发点,从心理学意义上来说,这种故土观念的“绑定”具有很强的感召力,在微观层面有利于社会整合,在宏观层面上发挥了潜在的社会功能——保持着社会的高度“稳定”。“故土文化”面目之“可亲”可以借用“优秀文化”的名义传承几千年。封建王朝对农民灌输的传统“归根”文化对于统治阶层实现稳定的诉求,让农民束缚在土地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加上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是不可以移动的,因而除非发生重大的天灾人祸,农民不会随意迁移,不管是从主观上还是从客观上来说,都不会这么做,农民的生产生活被局限在凝固的“土”上和封闭的“乡”内。
2.新中国成立后至改革开放前
新中国的成立使中国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历史从此掀开了崭新的一页。但新中国是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一穷二白的基础上建立的,并没有经历资本主义社会的发育和成长,出于对意识形态等多方面因素的考虑,新中国成立后主要是实行计划经济,商品经济处于被压制状态,广大的农民依然被束缚在土地上,广大的农村依然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依然是“凝固的土”和“封闭的乡”,因而,乡土性几乎完整地得以延续着。农民之所以没有离开乡土,涌向城市,这和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一系列政策有关。从较为宽泛的意义上说,新中国成立以后,制定的很多制度都对城乡劳动力流动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如户籍制度、土地制度、住房制度、就业制度、医疗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子女升学制度、劳动保护制度、生育制度等,还有已经成为历史的粮食供给制度、副食品和燃料供给制度等等。本文不可能对所有的制度都进行分析,而是有选择性地对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进行分析。之所以选择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有必要做一简要说明。“从本质上看,户籍是一种社会屏蔽制度,即它将社会上一部分人屏蔽在分享城市的社会资源之外。”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众多制度都是建立在户籍制度之上的,户籍制度是维系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制度基石。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土地制度是农村一切制度之根本,关系到农民的生活、农村的稳定、国家的发展,对乡城劳动力流动的影响不言而喻。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户籍制度(或者说不同省份、城市的户籍制度)处于较为频繁的变动之中,土地制度变化相对缓慢得多。此处的分析是趋势性的、粗线条的。形象地说,它关心的是“森林”而不是“树木”。因此,它对历史与现状的描述会有意无意地忽略一些细枝末节。任何时代的趋势都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例外一定比比皆是,过于关注细节可能会导致对趋势性变化的忽视。在新中国成立后至南村村民大规模外出打工这段时间里,在城乡劳动力流动的制度上体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新中国成立初期允许自由流动时期;二是严格限制流动时期;三是改革开放以后的政策回弹时期。
(1)新中国成立初期允许自由流动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户籍制度最先在城市管理中得以酝酿,然后逐渐形成比较系统的、普遍的制度。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户口登记以及对各类户口的迁徙、居住、获取资源和福利权利的规定等。1951年和1953年国家先后公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建立户口登记制度的规定》,统一规范了城市的户口登记和管理,目的主要在于建立城市的公共秩序,为恢复城市经济建设服务。其中对于公民迁徙只要求办理登记手续,未对流动问题提出限制。在这一阶段国家基本实行自由流动和迁徙的政策,农民可以流向城市自由发展。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使战争之后的社会混乱局面得以控制,解决城市失业问题,各地政府采用政治性很强的动员和说服方式,号召城市中的失业或无业人员回乡从事生产。政府并没有采取强制的、命令式的控制方法来营建城市公共秩序,没有对公民的迁徙自由实行严格控制,而是采取说服劝阻的方式,总体上采取了行动者自由、自觉和自愿的原则。
新中国成立后,政府立即进行了第一次土地改革(1949~1953年),经过三年多的时间,到1953年年底,实现了农村土地制度由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向农民土地所有制的转变,这时农村土地制度的特点是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统一于农民,农民既是土地的所有者,又是土地的自由经营者。土地产权可以自由流动,允许买卖、出租、典当、赠与等交易行为。国家通过土地登记、发证、征收契税等对土地进行管理。虽然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成立了初级农业合作社,农民以土地入股初级社的形式分红,实行农民所有初级社集体经营的土地制度。但总体来说,农民并没有被严格地限制在土地上,是允许流动的。
近代中国多灾多难,新中国成立后,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都百废待兴,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发展生产,重建家园。虽然户籍制度和土地制度对乡城劳动力流动的约束都较为宽松,但由于当时城市和农村之间的差别并不非常明显,城市的工业化处于起步重建阶段,我国整体上属于较为落后的农业社会,乡城劳动力流动的推拉力都不太大,因而实际中并没有出现大量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的情况。在南村,村民们尚沉浸在分到田地的喜悦中,没有想到迁往遥远的城市。
(2)严格限制流动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经过几年的努力,社会主义改造和第一个五年计划基本完成,工农业生产得以快速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在可喜的成绩面前,人们对前进中的困难估计不足,有些过于乐观的想法,产生了急躁冒进的情绪。优先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成为国家的发展战略。在这种战略下,需要农村支援城市,把农村资源通过一种有组织的方式汲取到城市,考虑到城市粮食供应的不充足和基础设施的薄弱,政府尽量阻止农民进入城市,各种严格限制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的制度陆续出台。主要表现在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土地制度上。
1958年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91次会议上通过。该条例以法的形式把全国居民分成两类:农业居民和非农业居民。其中第10条规定:“公民从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在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情况下,农村居民不得迁入城镇,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农村人口向城镇流动开始受到严格限制。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居民的原始身份从此因户籍管理制度二分为市民和农民,而与民生相关的社会资源皆依据户籍管理条例及其附加规定分配。这种分配规定不是政策性规定,而是制度性和法制性的规定。
在就业制度上,也在进行一系列的变革。1957年12月,国务院通过并实施了《关于各单位从农村招用临时工的暂行规定》,此项规定明确要求城市“一切部门的劳动调配必须纳入计划,不得私自招人,增加人员必须通过劳动部门统一调配”。同时还规定:“不得私自介绍农民到城市和工矿区找工作。”这实际上就阻断了农民在城市的就业之路,从此建立起了城市居民优先就业的劳动就业制度。1958年2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的补充通知》,1959年1月,中共中央又发出了《关于立即停止招收新职工和固定临时工的通知》,这一系列措施都对农村人口流向城市做出了严格限制。
实际上当时我国的“城市化抑制”政策不单单是户籍制度和就业制度,还有收购制度。“1953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关于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决议规定:一是国家对粮食实行计划收购,即统一收购。二是对城市居民和农村缺粮户的口粮实行计划供应,即统一销售。三是国家严格控制粮食市场,严禁私商自由经营粮食。1954、1955年,对油料、棉花也实行统购统销,从1955年开始,陆续对生猪、烤烟、黄麻、糖料、蚕茧、羊毛、部分水果、水产品和中药材等数十种产品,实行统一收购,即派购制度。”从20世纪60年代起,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生活必需品和日用消费品的控制,严格实行城镇粮食定量供应制和日用商品凭票供应制,粮票及各种票证的发放,皆以正式登记的户口为依据,并且禁止自由市场交易和创办企业以及事实上不允许城镇住宅的租赁和买卖等。因此,在某些特定的年代里,即使农民不迁移农村户口,只是外出到城镇去干点零活或做点小买卖、小生意也是不行的。一方面,严格的户籍制度堵住了“无故”外出者的通道,这是刚性的限制;另一方面,严格的城镇居民食品供应制度,特别是其中的粮油制度,使得进入城市的农村人无法在城里长时间生存,这种釜底抽薪式的管理制度,有效地限制了乡城人口流动。
在土地改革上,经过初级农业合作社,到1958年完成了高级农业合作化,实现了人民公社化,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集体经营转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土地的经营规模空前扩大,国家通过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来控制和管理土地上的生产经营活动,土地上的任何权利都不能转移、出租。人民公社化适应了国家当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需求,在这个特定的历史过程中,为国家完成工业化的原始积累,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由于人民公社化时期土地的经营使用权完全掌握在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手中,对于土地资源,农民只有使用权,而无占有权和处置权。在集体核算时期,集体成员不能擅自离开集体到外面搞副业,个人只享有参与集体劳动并从集体中获得自己收入的机会,其他私人性经营活动或非集体经营活动都受到严格控制。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不是农民在支配土地,而是土地作为国家制度的化身在支配着农民。这种状况持续到改革开放前,农民的职业身份和制度身份完全统一。
这种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完全忽视了农民的个体利益,忽视了农民的“经济人”的特点。总体而言,在“左”的思想干扰下,人民公社没有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农村土地制度过高地估计了生产关系的能动反作用,忽视了中国生产力的低水平、不平衡等国情,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又严重挫伤了已是合作社社员但小农思想依旧严重的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上十年“文化大革命”和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因素,中国农业生产长期处于低迷状态中,1977年农村生产力水平基本和1958年相当。考虑到粮食安全,政府极力想把农民固定在土地上,以保障粮食供应。实际上在某种程度上,这只是政府的一厢情愿,因为这是一种没有效率的体制,广大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不仅不能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而且掩盖了农业人口严重过剩的事实,不能为城市发展提供充足的农业剩余劳动力。
(3)改革开放以后的政策回弹时期。1978年拉开了伟大的改革开放的序幕,各种严格限定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的刚性制度逐渐出现松动的迹象,农村人口流向城市的规模变大,速度加快。但这是处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阶段,随着经济形势、社会治安状况的变化,政策经常回弹,处于政策很不稳定的阶段。由于缺乏长远的规划,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来到城市后,带来了很多负面效应,主要包括社会治安形势恶化、交通拥挤、管理任务加重等,并且在经济发展的起步阶段,呈现出不稳定性,当经济出现不景气时,新增就业机会就会相应减少,为了优先保障城市工人就业,政府不得不经常采取措施来限制农村人口进城,出现政策的反弹。
1979~1983年,政府严禁农民流动。因为在此期间有大批下乡知识青年返城,大批下放职工回城,全国约有2000万人需要就业。为了缓解城市就业压力,国家明令:“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严格控制使用农村劳动力”“严格控制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如198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其中的《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农村剩余劳动力要坚持就地安置原则,严格控制使用农村劳动力,在城市社会继续清退来自农村的计划外用工。同年12月,《关于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就业务工和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通知》出台,再次强调要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严防农村人口流动到城市,认真清理企事业单位使用的农村劳动力。
下乡知识青年和下放职工在城市的就业得到落实之后,在接下来的几年里,又有大批农民涌入城市,给城市的基础设施、就业、社会治安等带来巨大压力,出现了“盲流潮”。从1988年至1991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控制农村人口盲目流向城市。198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严格控制民工外出的紧急通知》,该通知规定各地政府要严格控制民工外出。1990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对农村富余劳动力,要做到“离土不离乡”,需要大力发展林牧副渔业,就地解决劳动力就业问题,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严格控制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落实严格的劳动力就业审批制度,建立临时务工许可证和就业登记制度,逐步清退计划外用工,加大对“农转非”计划指标的管理力度。1991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通过实施了《关于劝阻民工盲目去广东的通知》,再次强调各地人民政府要从严或暂停办理民工外出务工手续。控制“盲流”实际上就是限制农村人口过快地进入城市,让农民继续留在农村。
通过一系列严格控制农村人口流动的制度,南村村民被限制在“土”与“乡”上,直到20世纪90年代上中期。
(二)基本缺位的个体
在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就业制度和其他如粮油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的严格限制下,个体的力量显得极为微弱,个体处于基本缺位的状态。农民在城乡的流动中处于静止状态,农村和农民被排斥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之外,农民处于“凝固的土”和“封闭的乡”之内,农民无法进城,无法转化为非农民。在这种刚性的计划体制下,严格的劳动用工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使得农民进城没有任何意义:一方面农民无法在城市找到工作,没有工作可做(需要城市户口);另一方面也没有生活资料(需要粮油关系),甚至连吃饭、睡觉等最基本的需要都无法满足,过于刚性的制度没有给予个体任何可以活动的空间。农民对乡土的情感意识,一方面是在长期的生产生活中自发产生的;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是社会、地方政府为获取自身的快速发展,把农村、农业作为跳板而有意无意强加在农民身上的。用乡土捆住农民,并使农民产生情感,心甘情愿地奉献。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的就业政策是统一分配、统一安置和统一管理,对劳动力的安排和使用是从上向下分派指标,而不是由具体的企事业单位根据自身工作的需要来招聘人或者辞退人。就业政策的目标并不是要实现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而是将需要就业的适龄人口安置到企事业单位中去,实行“分配”政策,并不管企事业单位是否真的需要这些人。这样,在现代化过程中,工业化扩大需求的劳动力就不是按照部门之间的比较利益而自由招募,因为在身份制下,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已经无法自由流动,他们实际上丧失了按照“比较利益”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分配工作”的具体做法是,国家计委每年向各级劳动部门下达当年需要就业的劳动力指标,各级劳动部门特别是城市基层街道具体落实此项政策,负责为学校毕业生、社会青年安置工作。在广大农村地区,名义上是实行计划经济,但实际上仍然是自然经济。农村青年到了劳动年龄,就从事庄稼的种植和生产,也就是自然就业,在社队参加劳动,一律成为人民公社社员。除了极少数的国家分派下来的招工指标外,农村劳动力是不允许到城镇中自由就业的。“分配工作”的弊端是显而易见的,劳动者自身的主观能动性根本没有得到激发和调动,分派工作后,也不一定适合、喜欢这份工作,经常出现劳动力与岗位设置不匹配的现象,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也没有主动性,是一种典型的“拉郎配”式的工作分配方法,导致效率低下。个体的积极性无法发挥,处于缺位的状态。
在生产集体化的年代,南村的农民在经营上无自主权,农业生产队劳动计量与监督的困难所导致的分配上的平均主义,造成了集体农业对劳动投入缺乏有效的激励。相对于个体小农的分散经营,合作生产具有分工和专业化的比较优势,但是合作生产又面临劳动的“计量”和“监督”的难题。由于农作物生长周期长,一个人所付出的劳动努力只有在几个月后的农作物收割时才得到较为准确的评价。并且在团队生产的条件下,合作社社员只能观察到总产出,而很难确定每一个社员对总产出所做的贡献。因此,要精确地计量农业劳动的边际贡献是困难的。由于农业劳动度量的困难,只好在分配上采取“工分制”的办法。而在合作社里,主要以年龄、性别来评定工分的制度安排违背了按劳取酬的分配原则。平均主义、“吃大锅饭”的做法严重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出工不出力成为自然现象。村民在田地里干活是在“磨洋工”,是在喊口号,偷懒行为普遍发生,村民只有在属于自己的那一点“自留地”里干活时,才真卖力。南村本来田地就少,这种偷懒式的消极抵抗做法致使农村生产效率极为低下,农业生产长期处于低水平状态中,这掩盖了农业人口严重过剩的事实,农民也无从产生流向城市就业的想法。这样继续下去的结果是,一方面是农村有大量的人口在从事农业生产;另一方面却是效率极其低下,农产品严重不足,政府只好采取严格的票证制度,实行计划供应的办法,在人口中绝对平均地分配农产品。
总之,在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群体利益无条件地绝对服从国家意志的号召下,政府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如通过实行刚性的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和土地制度等,国家力量全面介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控制了个人和家庭。农村和城市被人为地固定了,处于一种受压制的机械静止状态,村民的积极性无从发挥,被限制在“凝固的土”与“封闭的乡”内。
(三)低层次互构下的机械静止型状态
当社会制度过于刚性时,个体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就处于被压制状态,个体和社会之间形成一种不平等的非自愿秩序结构。“社会秩序的基本模式分为压制模式与协议模式。社会秩序的压制模式,是指社会权力的拥有者、支配者和统治者作为行动主体,对社会中其他成员的行动意志和能动性实行压制,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反映其行动意志和意义预设的社会秩序模式……‘压制’型社会秩序模式剥夺了社会其他成员的主体身份,否定了行动者的社会共同参与的可能。社会秩序的协议模式,是指社会成员普遍作为主体,在行动的共同参与和相互之间的意义效应基础上形成的、能够反映社会成员的基本行动意志和意义预设的现代社会秩序模式……‘协议’型社会秩序模式意味着,社会成员在法理上的主体身份,在实践中的行动自主权利,相互之间的平等性行动关联,以及对社会行动的共同参与。”在这个阶段,国家几乎控制了全部资源,以户籍制度为基础的身份制成为个体获得分配资源的标准,个体只有依靠国家才能获得资源,因而个体与社会之间形成一种非自愿模式的秩序结构。“这种过于刚性的制度体系虚化了社会成员的主体身份,国家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其他社会主体之上,这些社会主体没有任何自由选择,实际上已经成为‘名义主体’。个体意识到只有服从国家的安排,才能获得生存、生活资源,他们就只能是被迫‘自由’地选择了同国家的这种关系。这一时期,个体与社会的互动本质上来看是一种恶性互动,因为个体这一方丧失了主体地位,根本不具备互构的条件和资格,两者之间的秩序结构是一种控制支配关系,是一种非自愿模式。在控制支配型的秩序结构里面,秩序维持的机制是建立在‘命令—服从’的互动关系模式下。国家垄断了几乎所有的权力和资源,垄断了解释权和话语权,从而也就垄断了主体的资格。”在这种恶性互构的秩序结构下,个体几乎没有生产上的自主权,没有流动和迁徙的自主权。农民只能滞留在人多地少的农村,以偷懒的消极怠工方式来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缺乏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生产效率低下,掩盖了劳动力过剩的矛盾。
“‘社会互构论’强调实践过程的‘多元互构’性质,从逻辑上说,‘多元’是‘互构’的最基本前提,因为,‘一元’本身就否定了结构性,因而无所谓‘互构’。‘社会互构’即预含了‘多元’前提,是指多元行动者间的交互性建塑和型构关系。‘多元’意味着参与社会互构的生活行动主体是多种样式的,他们可以是不同的个人或个体,也可以是不同类型的集体,如群体、正式组织、国家、政府机构和社会。在多元互构之中,任何一方的行动都自觉或非自觉地发挥着不同的建塑、型构的作用,对他方的原有行动意义和性质形成某种影响。”国家一方以绝对的优势压倒了个体这一方,导致个体社会主体权利地位的丧失,从而使“互构”变成了单方面的“控制—依附”关系。在这种控制—支配结构中,根本没有互构,也就谈不上共变,国家与个体的互动其实是一种恶性互动,实际上是国家在控制、支配、命令个体。这种恶性互构遏制了社会主体成员的自由,牺牲了一方的利益需求。农村资源被源源不断地汲取到城市,城乡二元结构社会出现。这是一种“零和博弈”,一方的获得建立在另一方失去的基础上,其结果只能是社会现代化进程和社会发展的阻滞,社会不可能得到全面、协调的发展,体现的是一种旧式现代性。村民被束缚在土上,被局限在乡内,乡土性的核心内涵在延续着。
当然,必须指出,任何绝对的静止都是不存在的,即使在制度如此刚性的时期,也还是有人口流动,如“干部下放”劳动和“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运动等,这种形式的流动数量还比较庞大,但这是出于对意识形态的政治考虑而做出的决策型运动,个体能动性也基本上处于被埋没的状态,这也是一种控制支配的恶性互构。除了这种政治发动型的流动外,也还有其他极少数的人口流动渠道,如家庭团聚(与配偶或父母团聚)、城镇单位招工、考上大学或者参军等。然而,通过这些非常有限的途径来实现人口流动显得极为困难,对于绝大多数村民来说,这种极少的流动渠道距离他们非常遥远。总体来看,这是一个个体与社会处于恶性互构下的机械静止型状态时期,这种机械静止型状态使得村民被束缚在土上,被局限在乡内,维持了乡土性延续的核心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