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礼”与中国小农经济的制度变迁
一 礼治对制度变迁与经济形态塑造的线路
刘易斯·芒福德解释了工业革命首先在英国发生的原因。这是因为在欧洲,当时的英国最落后,更容易与旧时代发生决裂。假如把这个分析放在中国,用来探讨中国新城市经济没有保持茁壮成长的原因,答案应该是,因为中国有着强大的小农经济体系,及其与这种经济体系相匹配的制度惯性。
塑造小农经济形态的因素,无疑要从中国古代社会的制度变迁,特别是意识形态,即“礼治”价值观去追本溯源。
与小农经济相匹配的制度是礼治秩序的“大一统”,锻造小农经济形态的制度供给也恰恰是“大一统”的礼治价值观。正如诺思所说,“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得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古代中国在小农经济基础上建立了“大一统”国家,这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因为小农经济具有高度的分散性,其生产力水平十分低下。政治上的高度统一与经济上的极度分散,一方面使基层社会难以和高度统一的中央王朝在政治上相抗衡;另一方面也使中央“集权制”的制度运行成本高昂,这又是小农经济无法承受之重。
礼治观念塑造大一统国家与小农经济形态的线路可以归纳如下。
(1)“大一统”确立中央王朝的观念。源于“王道”观念的礼治最高理想“大一统”(或“大同”)社会,是形成中央集权、皇权专制的思想基础。
(2)等级观念确立社会治理秩序。巩固中央集权,必须有赖于职业官僚制度,这就要求从政治和经济上削弱强宗大族对皇权的威胁,从而在“中央-地方”的关系上形成等级森严的职业官僚管制的社会治理模式。这种治理模式是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编户齐民”,而“编户齐民”正是小农经济形成的社会基础。
(3)“治乱循环”。职业官僚制度导致管理成本上升,但小农经济的规模经济效应却在下降,当管理成本超出小农经济的负担能力时,“大一统”社会便崩溃分裂。在“大一统”价值观的推动下,新的王朝体系会重新形成,然后会重复这样的过程。
(4)财产的代际转移是“诸子平分”,这种方式推动小农构成。“编户齐民”在人口繁衍的作用下,具有向小农构成无限细分的趋势;而伴随着小农的无限细分,管理的成本也有无限膨胀的冲动。这是中国“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现象产生的根源(与欧洲的动荡来自历史悠久的贵族战争不同,中国的动荡之源基本上来自“编户齐民”,(或者称“黔首”,或者称“流民”)。
(5)礼治社会的延续在于“法统”的延续,而法统的延续首先系于创制(开基)祖先,或者说基于“创制”的“初始状态”,这是一切礼治等级秩序与礼治合法性的源泉,改变法统就意味着开基祖先的合法性丧失,也意味着礼治社会的重建。
(6)亲疏观念确立社会的“核心-边缘”关系,这是“国家-社会”关系的黏合剂,也是推动中国国土扩张,国家“大一统”格局构成的制度力量。
二 礼治与“大一统”国家构建
1.制度变迁理论综述
小农经济如何支撑一个“大一统”国家,而且还是超稳定的“大一统”国家,即具有“大一统+小农”的超强稳固性,曾经是学界研究的热点话题。
20世纪50~70年代,中国史学理论界以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指导,围绕亚细亚生产方式展开讨论,希望能够让中国古代社会的研究套用“亚细亚生产方式”,从“农业—水利”的关系,分析中国封建社会为什么能够长期存在。
改革开放后,史学界面对国外突拥而入的各种理论和方法进行了新的解释尝试,20世纪80年代有了金观涛使用控制论、系统论、信息论的现代“三论”方法,试图从总体上解构中国社会所谓“超稳定”结构,这也曾经让人耳目一新。
而随着西方经济学的研究理论和研究工具的引入,用经济学理论解释中国社会与经济转型特点也开始越来越多地受到学界的关注。这其中尤以国内引介的施坚雅的中国等级市场六边形理论、黄宗智的小农经济“内卷化”、杜赞奇的政权“内卷化”等研究著名。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转型发展道路选择的争论,经济学界也在不断探讨“李约瑟之谜”:为什么中国曾经在宋代有过较为发达的城市经济,却没能率先完成现代工业化的转型,为什么工业革命没能在中国发生?
当然更有绵延近一个世纪的关于“资本主义萌芽”的论争。
所有这些学术争论,都是想对中国不能实现现代化转型给予一个合理的解释,并从中找寻当代及未来中国的转型道路。
道格拉斯·C.诺思认为,“经济史研究的两大关键问题是:建立经济结构的理论;解释这种结构的稳定与变迁”。事实上,学者们也认识到这个问题,中国未能实现现代化转型,为什么是英国而不是中国率先实现工业革命,都可以由中国超稳定的社会结构得到解释。
因而,运用制度经济学的理论解释中国超稳定的社会结构,以及经济转型的制度供给,成为一个新的研究角度。“制度理论的基石是,一是描述一个体制中激励个人和集团的产权理论;二是界定实施产权的国家理论;三是影响人们对客观存在变化的不同反应的意识形态理论,这种理论解释为何人们对现实有不同的理解”。
探讨制度“变迁与稳定需要意识形态理论,并以此来解释新古典理论的个人主义理性计算所产生的这些偏差”。“政治和经济制度的结构(与变迁)理论一定要与意识形态理论相结合”。更重要的是,意识形态是一种世界观,是对社会事物进行判断的依据,也是从事各项活动的指南。可以说,它引导着国家理论的建构,也雕琢着经济形态的组成。
从这个理论出发可以归纳出中国经济结构演变的关键,就在于从中国传统“礼治”的意识形态进行解析。中国历来尊奉“圣人制礼”,这使礼治的意识形态具有至高的权威性,而在长期的历史演变中,中国社会早已“化礼为俗”,礼治成为每个社会个体自觉或不自觉的行动指南。
因此,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只有从“礼”的意识形态价值观去解析,才能找到中国国家制度与经济运行、社会发展的本质特征。
2.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与“大一统”国家观
也许《诗经·小雅·北山》的作者不会想到,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本来是一句牢骚话,竟然会成为中国构建“大一统”国家的理论源泉。后世也大多据此认为,一是从财产上来说,土地为国家所有;二是从政体上来说,中国实行的是“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度。
然而,就《诗经·小雅·北山》的本意来说,对照上下文,其实是作者不满上级“大夫”对其的随意差遣而表示的抗议,这种抗议的托词就是,“大夫是王臣,士也是王臣,我们大家都是王臣,凭什么你能差遣我”。其实,这是一个寓意于在“王”的面前大家是平等的含义。《左传·昭公七年》却将这首立意“平等”的诗歌,引申为“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共(应通假‘供’字)神也,王臣公,公臣大夫……”等十个等级,这成为后世等级制价值观的理论来源。
于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从追求“平等”的意义,转变成从“王”的“大一统”到“等级森严”的礼治秩序的解读。然而,更重要的是对于“王”的认识,从远古到上古发生了重大演变。
“说文解字注”:“王”是指“天下所归往也。董仲舒曰:‘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者,天、地、人也,而叁(三)通之者王也。’孔子曰:‘一贯三为王。’凡王之属皆从王”。可见,“王”的本意,是能将天、地、人三者贯通起来的称为“王”,王的本意是“正义”,以今人的理解就是“天地良心”,而这个“正义”具有至高的权威,人不能亵渎“正义”,由此“王”不是指统治者,而是至高真理的意思,这个至高真理具有“神”的权威性。因此,从《诗经》原意去理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实际上是指“凡人力所及之处,均为‘正义’统治的‘王道乐土’;凡‘王道乐土’的地方,均为‘王化’之民”。“王道”是指“先王之正道”,《尚书·洪范》:“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无反无侧,王道正直。”《孟子·梁惠王上》:“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那么,以今人之意理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不是指“普天之下”均为“君王之土”,而是指普天之下应该是“王道乐土”,也就是环宇之内都应该是正道公平之土。从这个意义理解,《诗经》的原意是指世界是一个大同社会,而这个大同社会,服从于至高的“正义”,人应遵循“正义”的规则。
“王化”,《辞源》解为“君王之德化”,这依然是将“王”理解为君王,而非理解为“天地人三者相通”的世界,如果从“王”的本意去引申,就可以理解为“归化为‘王道’之民”。
那么源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大一统”,就是指“普天之下”只有一个文明世界(王化的世界)。因此,“大一统”并不是指国家,而是指“社会”,是指凡是在有人群的地方,就都遵循一个文明世界的价值观,从某种意义上说,“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是建立一个“四海之内皆兄弟”的大同社会的意思。用今天的话说,“王化”就是人人遵守文明法则的普世价值观。
既然是一个大同社会,就不应该有国家的存在,因此从贵族到平民,都能够认同“大一统”的价值观,但同一个“大一统”却有各自的表述。平民理解为“大同”社会,所有的国家都属于这个大同社会中,在“王”,也就是在天然“正义”之神的面前,没有阶级的差别。而贵族,君主则将“大一统”理解为只有一个国家,这个国家只服从于一个“王”。在这里,“王”演变为能够通达天、地、人,是代神立言、具有无上权威的“统治者”。于是,“王”成为“大一统”国家的象征。
与世界其他的古老文明一样,中国古人对世界的理解,也经历过一个较长期的发展时期。“大一统”是古人最早对世界的朴素理解,而这也成为“礼治”原则的起点和基石。它从对“大一统”社会的追求,转而成为对“大一统”国家的追求,一般而言,“大一统”社会的目标相比“大一统”国家的目标,是一个更难企及的空中楼阁。但这个空中楼阁往往成为中国底层社会发动暴动和革命的最高追求,只不过每一次革命的胜利,最终也无法建立“大一统”的社会,而只能建立新的大一统的国家。
无论是对“大一统”社会的追求,还是对“大一统”国家的追求,都使“大一统”价值观客观上成为中国最终形成“大一统”国家的核心推动力。
3. “大一统”价值观与郡县制
从《诗经·小雅·北山》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发展到《左传·昭公七年》的“封略之内,何非君土”,这个意义已经有了极大的改变,即从平民的平等观,变成了君王的等级观。但这个等级观,却是建立在封建的基础上。根据瞿同祖的考证,封建制一般是王封公,公封大夫,大夫封士。所以,《国语·晋语》说“公食贡,大夫食邑,士食田,庶人食力,工商食官”,即是指“公”的财政来源是贡赋,“大夫”的财源是“邑”的收入,“士”靠田产收入,“庶人”自食其力,而“工商”则是官营,故靠官给俸。
根据段玉裁《说文解字注》“郡:周制:天子地方千里,分为百县,县有四郡。故《春秋传》曰‘上大夫受郡’是也。至秦初置三十六郡,以监其县”。在周时代,县比郡大,秦汉之后,县属于郡。无论是“郡”还是“县”,都从“邑”,也就是源自“城-野(乡)”共同体。
在封国与郡县的关系中,都是以“邑”为基础,也都是从大的区域划分出的小区域。两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封国是受封于位居其上的领主;郡县则没有分封出去,而是直接由领主管理。
从春秋末年开始,列国之间的兼并战争愈演愈烈,早期列国之争,还能做到灭其国不灭其“社”,也就是继续让原有君主统治,供奉其祖先的宗社,而且获胜的国家也不愿意承担供养被征服地人民的任务。而到战国之后,灭国即灭“社”,征服新的地盘之后,也不再用于分封,而是置为“郡县”。
从礼法的关系来说,无论是封国还是郡县都符合“大一统”的观念。两者都可以与中央政府形成“中央-地方”的从属关系。有所不同的是封国不是由国君直接治理,而是分封给自己的子弟宗亲,从而形成“宗主国-封国”的关系。而郡县制,则是形成于“中央朝廷-地方受权管理”的方式。
从宗法制来说,封国一般由分封君主的子弟或功臣,而且封国的继承采用嫡长子继承制,他子无继承权,只能给君主做武士或者谋臣。封国制被郡县制取代,对于出身低微的人来说有更多的机会,这也是家臣更愿意鼓动君主废弃分封制采用郡县制的重要原因。
与封国不同的是,郡县是由君主派遣家臣管理的,家臣对郡县没有所有权,也不能继承,君主可以收回对郡县的管理权,并另行委托他人管理。而郡县长,也只是相当于国君的“职业经理人”,或者是庄园的管家。郡县相当于国君的“邑”,是国君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征服他国之后,设置了郡县,实际上是国君独占了这些郡县的财源,因此,郡县实际上是国君们的规模化产业组织。
如果国君将征服的地盘重新分封出去,那么自己所得到的就不是郡县的财源,而是封国的贡赋。很明显,贡赋对于国君来说分量远不如直接管理的郡县。
春秋战国时期,郡与县没有多大的区别,都是表示地块的划分,而且郡比县要小。但秦统一全国后,由于国土面积空前辽阔,所置的县数量大幅度增加,中央政府管辖众多的“县”显然管辖的有效性不足,因此在县之上设置了郡,秦分天下为三十六郡,县从属于郡。
事实上,无论是宗主国还是封国,都是采用郡县制的管理方式,作为管家式的管理方式,郡县制能够给君主带来更大的利益。但是,国君控制的地盘越大,所需要管理的层级就越多,管理的幅度越大,由此带来的管理成本也就越高。
“大一统”的价值观并不排斥封国制度,但是从春秋到战国,伴随着孔子所说的“礼崩乐坏”的无可挽回,礼的价值观也随之发生改变,那就是人们越来越趋向于将“大一统”看成一个超越“夏、商、周”的完全统一的国家形式,而郡县就成为国家管辖的区域行政组织。
从此,由封国的“都邑-乡野”所构成的社会关系,被郡县制的“城-乡”关系所取代。宗法性质的“公侯伯子男”的礼治等级关系,被行政性质的“州郡县”,以及后世的品级式官僚礼治等级关系所改变。
三 礼治约束与小农经济的内向固化
1.礼治与小农经济的内向固化
自秦始皇确立了“大一统”的中央集权制之后的2000年,中国的经济基本上就是沿着经济上小农化、政治上官僚队伍职业化的趋势发展。这两者的结合导致了中国的小农经济最终形成高度凝固的状态。
小农经济的凝固,使中国经济的发展只能寻求土地的产出,难以培育出以工商业为基础的城市经济。因此,从长期发展来看,中国经济的发展一直依赖版图的扩大,以增加可开垦的土地面积,满足人口增长的需要,从而提升经济总量。
但到鸦片战争前夕,版图的拓展基本稳定,可开垦的荒地基本饱和,所谓“四海无闲田”,此时经济的发展只能内向挖潜。
黄宗智指出,“西欧的小农经济经历了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改造时,中国的小农经济却在日益内卷化”,而“高土地生产率与低劳动生产率相结合,正是农业内卷化的证明”。
根据黄宗智的描述,这种农业经济的“内卷化”(黄宗智也称之为“过密化”“贫农化”),即指经济是在单位工作日边际报酬递减为代价的条件下实现的增长,实际上是“有增长无发展”。在这种经济中,为了消化日益膨胀的劳动力,在土地、资金、技术不变的条件下,只能不惜体力,尽可能提升土地的单位出产量,但这种劳动力的边际投入难以与边际增长相匹配,从而导致农民出产只能是“糊口”,即“贫农化”。
中国传统小农经济的根本特征,是坚持农业生产以满足自身基本生存所需,同时加强家庭副业的劳动投入,除满足自身家庭用度之外,可以一定程度上通过集市交易,购买部分家庭生产不了的日用品,再有多余的农业剩余则用来缴纳皇粮国税。一旦皇粮国税进行额外加征,或者年景不佳,农户立刻就面临陷入破产境地的危机。
可以从中国的礼治秩序中寻找导致中国小农经济内向凝固(或者正如黄宗智所说的“内卷化”)的深刻原因。中国的城市都属于礼治秩序中的“治所”,属于政治中心,而非经济中心,对于广大乡村地区来说,城市不能从经济上回馈乡村,也不能为乡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机会。城市的规模与数量取决于农业剩余的数量,城市的规模和数量则决定了制度成本。
也就是说,在礼治秩序中,城市只是等级不同的“乡村”,并不是具有市场经济形态的经济实体。因此,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包含市场交易的关系,而只是乡村向城市缴纳贡赋的关系,这种类型的城市只是乡村财富的吸尘器,城市规模越大,给乡村带来的危害反而越大。
总体来说,中国乡村的自然经济属于小农经济,个体生产者的生产力低下,农业剩余较少,而且这些农业剩余还会伴随着农村家庭代际财产转移过程中的家产平均分配而减少。家庭内部谨守自给自足的生产与消费同步的生产生活方式,涉及与国家的经济关系分配,则严格按照礼治秩序进行。农业生产剩余通过礼治秩序进行配置,农业发展的能力决定了城市发展的规模,而城市发展的规模则决定了制度供给的强弱。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乡村经济的内向凝固,是传统礼治秩序带来的必然结果。
2.小农经济与政权“内卷化”
杜赞奇在对华北农村社会的研究中,与黄宗智一样也借用了吉尔茨的“内卷化”概念:“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某一发展阶段达到一种确定的形式之后,便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为此他提出了政权“内卷化”的观点:“国家政权内卷化是指,靠提高旧有或新增机构的效益,复制或扩大旧有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来扩大其行政职能。”“在政权内卷化的过程中,政权的正式机构与非正式机构同步增长。尽管正式的国家政权可以依靠非正式的机构来推动自己的政策,但它无法控制这些机构。在内卷化的国家政权增长过程中,乡村社会中的非正式团体代替过去的乡级政权组织,成为一支不可控制的力量”。
梁方仲在其著名的《明代粮长制度》一书中,也看到了在明帝国正式机构之外,粮长制作为一个非正式机构,所承担的国家责任。梁方仲指出从明代初年开始设立的粮长职责是“凡纳粮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为一区,设粮长一名,由政府指派区内田地最多的大户充当。粮长的主要任务为主持区内田粮的征收和解运。至后来,粮长往往包揽地方事务,掌握乡村裁判权。”粮长是无薪给的,属于非官方或半官方的职位。但粮长除了承担征粮解运、核定税额、编制鱼鳞图册的职责外,也承担了越来越多的乡间事务管理职责,成为国家政权对乡村管理的末端,而他们又不属于国家的公务人员。
小农经济形态的“内卷化”,对于地方而言,为应对这种“内卷化”就只能采用最小成本的赋税征收方式,即在不增加政府开支的条件下,让乡村的非政府机构承担赋税征收责任。当然,这实际上就是转嫁财务负担,是向民间转嫁制度成本的一种方式,这种转嫁方式表面上减少了国家的制度性开销,却通过“费用”而不是“税赋”的形式大幅地提高了制度成本。这为乡村非政府机构鱼肉乡民提供了合法依据,也更增加了小农破产成为流民的风险,甚至使乡村隔绝与外界的来往,产生抗税行为。
四 礼治与小农经济构建
礼治原则中的大一统政治格局,主要依据人群所在,即有人的地方就应该纳入大一统的国家范围,而土地的价值则依据其是否能够向人们提供农业价值来确定。因此,“大一统”国家的建立以及扩张,是伴随着人群的迁徙和新的土地开垦而逐次展开的。正如黄志繁在分析赣南民间社会与中央王朝的关系时所指出的,“‘中国’是一种观念的产物,更是生态变迁的结果;而地方则是生态开发的产物,更是认同‘中国’的结果”。“(赣南)山区的开发,‘化外之民’转化为国家控制力的延伸同步进行”。“‘国家’观念向‘地方文化’不断渗透,不同的地域历史过程又形塑着不同的地域文化。”“地方社会则在追求‘士绅化’的趋势,国家趋同感增加”。
中国疆域扩展的方式,是以家族的迁徙、移民开荒的形式展开的。随着人群的活动范围的扩大,人口增加,经济繁荣,在“大一统”的理念驱使下,政府会在人口增加的新兴地区设立新的“治所”管理乡村,“治所”便成为新的城市。
由此,“大一统”的礼治观,构成了中国体系严谨的中央集权——皇权专制的国家形态,这个国家形态并不会因为皇朝的更替而发生改变。从政治结构来说,这个大一统国家形态表现出如下特点。
第一,皇权具有无上权威,不容挑战,为此,政治上具有权力无限上收的趋势。
第二,皇权直接作用于个体农民(编户齐民,或者称为黔首),而非贵族,在皇权与个体平民之间没有缓冲。
第三,形成一个纯粹的农业社会,城市属于农业社会体系的节点,是皇权统治广大农村区域的枢纽,缺乏独立的经济发展能力。
第四,土地私有,而财产的继承则采用诸子平分的方式,因此土地具有无限细分的趋势。
第五,皇权发挥功能,必须依赖于职业官僚队伍,而非封建制度下的领主。
在礼治约束的条件下,政治上趋于无限集权,而土地趋于无限细分。土地的无限细分使新增人口无限趋于从事农业生产活动,新增人口无法从农业中析出,因而城市和新经济也就缺乏成长的机会。这种土地上趋于无限细分,形成小农经济的过密化,规模不经济,同时又由于政治上趋于无限集权,使制度成本趋于无限增长。这就是礼治对中国“大一统”国家以及小农经济社会基础构建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