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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紧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办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2条规定:“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生产生活。”这一规定是完全正确的,但需要进一步完善。

国家在民族自治地方办工厂、矿山,修水库,建电站等,要占用大量少数民族祖祖辈辈赖以生存的田地和草场。特别是修水库、建电站,更要占用大面积良田。当然,国家也给了当地搬迁费,但少数民族也确实为国家建设付出了很大的代价。据我所知,国家在某自治州建立了一座大型水电站,使当地少数民族损失三四千万。这个问题多年来未彻底解决,影响不好。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62条还规定:“上级国家机关隶属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的时候,应当优先招收当地少数民族人员。”这一条也是完全正确的,但也有完善的必要。应具体规定出招收少数民族人员的最低比例数。

总之,要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法所规定的各项自治权利,国务院有关部委应及时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条文,使民族区域上下都能有所遵循,使自治法能够在实际工作中逐条落实。因此,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法制配套工作,在当前深化改革中值得特别注意。


(《中国民族》1988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