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发展: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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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农地的集中:家庭农场的运行机理

除了前述的各种因素以外,农业自身的改进也是农业实现转型的核心内容。农业改进无论是在制度层面还是在技术层面都依赖人的现实性投入,当然这里的人不是个体概念,而是农村中的土地所有者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的各个劳动阶层。农业的制度与技术变迁归根结底是农村各个阶层共同行动和互动的结果,其中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对农业格局变迁发挥了根本性作用。

从宏观角度来看,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的驱动力量是否足够强大,向现代农业转型的人群在农村群体中是否具备足够的数量并得到质量保证;二是能否妥善处理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中的阻力问题。

任何体制一旦形成,都会相应地形成某些既得利益集团,农业转型不仅要求能够克服这些既得利益者的阻挠,而且还要考虑现代农业的长远发展。正如韦伯所指出的,现代资本主义与传统资本主义最重要的区别不是对利润的追求,而是对利润追求的理性化控制。虽然在发展现代农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暴力现象,但现代农业自身是反暴力的。因此,如果粗暴地对待失地农民,不仅伤害了农民,而且也伤害了现代农业自身,造成现代农业沾染过多的暴力因素,从根本上异化了现代农业。成功的农业转型,应当对这两个问题都有比较完美的解决。对应的是,如果农业社会未能成功转型,或者是这两个问题都没能得到解决,或者是至少有一个没能得到很好的处理。

恩格斯指出:


英国当时有三个土地占有者阶级,一个是贵族大地主……另一个是非贵族大地主(Country-gentlemen,通常称为乡绅)……第三个土地占有者阶级是自耕农,即小块土地所有者……《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26页。


这种分类虽然是对英国农村土地所有者的分类,但同样也适用于其他地区,只不过在具体的分类标准上有所差异罢了。这种分类方法实质上是把农村的土地所有者分成了上、中、下三个阶层,毫无疑问,农业格局的转变与这三个阶层的行为特征密切相关。根据前文,近代西欧农业转型中当属英国最为成功,当然也与这三个阶层的行为特征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可以说,农业转型实质上就是这三个阶层之间的利益博弈过程。在历史上,英国农业的成功转型及法国与德国农业的相对不那么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由这三个阶层在农业现代化转型过程当中的不同行为表现所造成的。

一 贵族地主的领导作用

(一)英国的贵族地主

“贵族”在英语中可以用Nobility和Aristocrat两个词语来表示。在英语用法中,Nobility和Aristocrat的区别很小,一般是通用的。《牛津英语词典》把Nobility解释为“属于社会中的一个阶层,这个阶层拥有优越于其他阶层的头衔”; Aristocrat则被解释为“Nobility的统治集团,一个寡头政治集团”,或“构成与国家政权相关的特权阶层的人的集体”。J. Dewald, The European Nobility 1400—1800,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6, Preface,p. xiii.总体来说,贵族地主应当是农村当中具有政治特权的土地所有者,在农村的地位居于顶端,具有主导当地价值体系的能力。

劳伦斯·斯通在《对伊丽莎白时代贵族的剖析》(The Anatomy of the Elizabethan Aristocracy)和《贵族的危机:1558~1641》(The Crisis of the Aristocracy: 1558~1641)中指出英国贵族在16世纪出现了衰落,其证据是在这一时期旧贵族的庄园数量急剧减少。据统计,1558年12月,英国的63户大贵族共有3390个庄园,户均占有54个庄园;1602年,57户大贵族共占有庄园2220个,户均39个;到了斯图亚特王朝早期,这种情况继续蔓延,121户上院贵族共占有庄园3080个,平均每户只有25个。阎照祥:《英国近代贵族体制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第35页。贵族阶层衰落的原因应当与贵族的收支不平衡密切相关,由于贵族普遍生活奢靡,婚丧嫁娶费用很高,加上社会物价不断上涨,据柯尔曼统计,英国从15世纪中叶至16世纪末,粮食价格平均上涨了5倍多,羊毛价格上涨了3倍。而贵族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地产出租,因为大部分贵族并不善于地产经营。按照英国的惯例法,土地的租期通常很长,有的甚至长达一个世纪,而土地租金仍然按照固定标准征收,租金长期保持不变,造成贵族按照旧有的收入方式无法继续维系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贵族要么出售地产,坐吃山空,慢慢衰落下去,要么强化经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开辟新的财源。部分贵族也确实积极地调整经营策略,开始谋求向产业经营性贵族转变。随后,这种趋势逐渐扩展到了英国整个贵族阶层。


在这一时期,贵族充当了其他任何一个阶层,包括乡绅和商人,无法也不愿与之竞争的角色……这一阶段贵族的重要性更多的是由于他们愿意鼓励和资助新的冒险事业。L. Stone, “The Nobility in Business 1540-1640”, Explorations in Entrepreneurial History,Vol.10, No.2, p.61.


除了向外扩展冒险事业之外,英国贵族同时将目光转向了他们此前并不擅长的地产经营上。他们参与了当时的圈地运动,更重要的是,他们圈地的目的不仅在于获得地产,而且在于通过圈地造成土地集中,进而提高农业技术与经营水平。许多贵族投身到改良农业技术与经营方式上,为英国农业革命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有目共睹的是,18世纪农业革命是与杰恩罗·塔尔、查尔斯·汤森德勋爵、罗伯特·贝克威尔、亚瑟·杨、诺福克的科克等人的名字联系在一起的,他们的大名就意示了农业革命之特征。Lord Ernle, English Farming: Past and Present, London: Spellman Press, 1962, p.32,p.166.18世纪的一些地主被盛赞为“土地开发新制度的领袖,他们热情、精力充沛”。农业改良成为当时一种狂热的时尚。这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被称为“农业革命”。G. E. Mingay, English Landed Societ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London: Routledge and Paul,1963, p.163.


英国贵族大多亲身参与土地经营,以获取利润为根本目的。


他们刻意注重固定资产的投资,积极巩固持有地,开垦荒地。由于关系到地租收益和地产管理,他们还对农场内的房舍进行了改造和翻新,借以招募好的农场主经营,同时将分散的地产集中圈围,发展规模地产经营,构建防洪设施和排水系统,积极改良土壤。G. E. Mingay, English Landed Societ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London: Routledge and Paul,1963, pp.167-168.

其中,理查德·韦斯顿爵士从低地国家引进了根类作物和人工草场,到1720年,英格兰每个地区都有一些农民知道了车轴草、首稽、三叶草、黑麦草等,有些作物还在一些地方的耕作中占据了主要地位。

最有名的还是汤森勋爵,他曾做过驻荷兰大使,不但是英格兰和苏格兰合并的谈判者,而且是同法国订立合约的谈判者,接着又担任了爱尔兰总督,两度充任国务大臣,还做过枢密院院长。1730年,汤森勋爵正式结束了自己的政治生涯,退休后到了诺福克郡的雷恩哈姆庄园隐居。这片庄园其实是一块广阔的荒地,不是沙石便是沼泽,即使青草也是瘦而稀少的。汤森勋爵试着把地里的水排了出去,并用泥灰土和肥料改良土壤;之后,他就在那里开始进行一些有规律的轮种,既不耗竭地力又不使土地荒休。以荷兰人为榜样,他还特别地考虑了引入畜牧。结果不到几年,他便把一个不结果实的地区变成了英国最繁荣的地区之一。邻近的地主纷纷仿照他的做法,1730~1760年,整个诺福克郡的地价增加了10倍左右。类似的还有温特伍思的罗金哈姆侯爵、沃伯恩的贝德福公爵、佩特伍思的埃格雷蒙特勋爵、埃塞克斯郡的克莱尔勋爵、卡斯卡特勋爵和哈利法克斯勋爵,他们也都有许多学习和效仿者。以前的贵族只对狩猎感兴趣,仅仅谈论马和猎犬。现在的贵族则谈论肥料、排水、轮种、首蓓、紫花、首稽和萝卜。不久之后,农业改良便成为一种普遍的风气,每个绅士都以亲自指导土地开发为荣。

除了对农业技术进行改进之外,贵族还积极对农业经营体制进行改善。1776年,贵族柯克继承了一片庄园,当时诺福克轮作制已经出现并收到一定成效,柯克为了推广诺福克轮作制,在租约中不仅约定租金,而且强制性地规定农业生产流程。例如,1797年的一份9年期的租约规定了这样的轮作顺序:①芜著或者野豌豆;②长粒麦或者草种;③草场;④草场;⑤冬季谷物;⑥长粒麦。1801年的一份租约首次规定了不能连续两年耕种同一种谷物,并对轮作次序做了如下规定:①芜著或者野豌豆;②豌豆或者野豌豆、夏季谷物或者草种;③草场;④草场;⑤冬季谷物;⑥豌豆或者野豌豆。作为交换,租约改变了原来的佃农契约租期,由当时普遍实行的9年制改成更长的租期,通常是21年,如1788年实行的租约中,39份租约的租期为21年,6份是20年,3份是17年,2份是16年,11份是7~14年;1816年,有18份租约的租期是21年,1份是20年,5份是19年,5份是16~18年,5份是12~14年。这就使得贵族阶层有充分的时间来收回他们先期投入的资金,同时还能享受长期不变租金带来的额外收益。

除了像柯克这样强制推动农业技术与经营方式转变的贵族之外,还有相当一部分贵族直接投入农业转型的研究与宣传工作中,其中的代表是阿瑟·扬。阿瑟·扬本人是一个不太成功的农场主,但他扬长避短,转向写作,成为圈地运动和新耕作法的推崇者和鼓吹者。从1767年开始,他先后游历了英国和欧洲大陆,考察了各地的农业发展状况,写了许多游记之类的著作,并广泛推广新的耕作方法。在另一个苏格兰人约翰·森克莱尔(John Sinclair)的帮助下,阿瑟·扬组织了政府的农业部,并成为第一任部长。他组织开展了对英格兰和苏格兰各郡的农业调查,还亲自执笔写了很多关于农业,特别是圈地运动和新耕作法的文章,新耕作法从而得到了推广。1784年,他还主编了一份杂志《农业年鉴》,甚至连国王乔治三世也化名为《农业年鉴》撰稿。N. W. Flim, An Economic and Social History of Britain Since 1700, London: Macmillan Education, 1963, pp.51-52.


总而言之,早期英国贵族对农业革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其重要性不仅在于圈地运动和土地集中,更重要的是在现代农业技术、经营、研究和宣传推广等方面都起到了带头作用。

(二)法国的贵族地主

与英国贵族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国贵族。法国贵族在中世纪时期十分强大,强大到足以威胁法国国王的权力。自卡佩王朝起,王权费尽力气才逐渐占据上风。随后通过一系列的行政化扩张,逐渐剥离了法国贵族的社会基层权力。当然,作为补偿,法国贵族获得了免税特权,贵族与王权逐渐形成了庇护关系,贵族可以凭借特权获得其他方面的收益。因此,法国贵族的经济压力在短期内远远低于英国贵族,毕竟英国贵族还需要承担沉重的税负。


17~18世纪,法国贵族也开始表现出了些许多元化的兆头。例如,一小部分贵族开始改变土地经营方式,特别是布雷顿的贵族;也有一些贵族开始从事采矿、冶金、海外贸易等经济活动,特比利侯爵(Marqis de Turbilly)、贝蒂那-沙罗斯特公爵(Due de Bethne,Charost)、舒瓦瑟尔公爵(Due de Choiseul)、罗谢弗库公爵(Due de la Rochefoucauld)等还创办了农业研究中心,投入资金参与农业试验和地产开发。〔法〕雷吉娜·佩尔努:《法国资产阶级史——从发端到近代》,康新义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9,第221页。


但是,受贵族观念和法律的限制,这样的贵族总体上还很少,而且他们参与这些经济活动的深度也远远无法与英国贵族相比。直接参与农业地产经营的法国贵族毕竟是少数,他们仍满足于奢靡的上流生活,地产上的产出多运往城镇交由城市资产者代为交易,地产也由其代为转租,法国贵族对市场和资本主义经营方式的热情普遍较低。因此,法国贵族在农业转型过程当中并没有发挥像英国贵族那样的“领头羊”作用,反而其特权的存在使其成为法国农业的寄生者。因此,当大革命到来的时候,许多贵族,尤其是那些远离村民的贵族被视为社会的蛀虫,受到了很大的打击。

(三)德国的贵族地主

德国贵族阶层则又是另外一种情况。德国贵族从表象上看,与英国贵族的勤奋经营没有大的差别,在英国贵族进行圈地和大地产经营的时候,德国容克贵族在莱茵河两岸也开始了类似的活动。他们也将土地圈占为大地产,并且从事面向市场的资本主义式经营。然而,表面相似的背后却是深层次的巨大差异。

在德国,容克地主的权力巨大,在社会中几乎没有受到任何制衡。因此,德国容克地主在圈地的同时是以对农村社会的破坏,而不是以熊彼特所主张的创造性毁灭为代价的。马克思曾经鲜明地指出:


资本关系是以劳动者和劳动实现条件的所有权之间的分离为前提的。资本主义一旦站稳脚跟,它就不仅保持这种分离,而且以不断扩大的规模再生产出这种分离。〔德〕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8,第774页。


这种分离的具体表现就是自由劳动的广泛出现。但是,德国却出现了“农奴制再版”的历史逆转现象。在德国,虽然“几百年来一直发生着同样的过程,农民也是日益被‘驱逐’,或者至少在经济上和政治上日益被排挤到次要地位”,《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第484页。但这与英国的圈地运动存在本质的不同。


易北河以东的自由农民,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起初是在事实上,很快又在法律上变成了农奴。〔德〕恩格斯:《关于普鲁士农民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人民出版社,1965,第279页。

地主的田庄越来越大,农民的徭役劳动自然也越来越重。农奴制现在成了普遍的制度。自由农民正如白色的乌鸦那样少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5,第366页。


因此,德国的农业转型过程本质上是逆市场化的,只是具备了市场化的外观。结果,德国虽然不像法国那样长期面临小农经营的困扰,但却受到了容克贵族的困扰,反映在政治上则是容克贵族在近代政治中的狂妄自大与军国主义,农业转型也成为“沙上造塔”,一触即溃。

二 中坚力量的乡绅阶层

理解“乡绅阶层的要点是,它不仅是一个正在形成中的阶级,而且是一个正在形成中的概念”。〔美〕伊曼纽尔·沃勒斯坦:《现代世界体系》(第一卷),高教出版社,1998,第307页。直到16世纪末,乡绅阶层的构成成分才基本确定下来,即自耕农以上、贵族以下的4个土地占有者等级:1611年起授封的准男爵、骑士、缙绅和普通乡绅。相对于贵族来说,乡绅数量庞大,占据农村社会的中间阶层,是农业发展的中坚。相对于贵族在宏观上主导变革来说,乡绅更多从事的是实务工作,乡绅的意义在于对农村基层社会变迁起到了示范和引导作用。

(一)乡绅阶层自身更具开放性,能够吸纳社会底层优秀成员,并对基层社会产生重要影响

从12世纪末到15世纪初,英国乡绅阶层主要包括骑士、缙绅、普通乡绅三类封建土地所有者,他们的产生都不同程度地与军事兵役、荣誉服务等因素有关。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和封建国家的渐趋稳定,他们大多告别了硝烟弥漫的战场,摆脱了封建军事义务,转而登上乡村经济与政治舞台,扮演起农业经营者和地方社会管理者的角色。进入16世纪后,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约曼、商人等出身社会下层的优秀成员也进入乡绅阶层。其中约曼大多出身农业,依靠良好的农业经营才华而晋升到更高阶层,而商人“在变成了乡绅的时候,他们往往最能改变土地……如果他们觉得投入大资本来改良土地,有希望按照费用的比例增大它的价值,他们就毫不迟疑地马上去做……此外,商人由经商而养成的守秩序、节省、谨慎等各种习惯,也使他们更适合于进行土地上的任何改良”。G. E. Mingay, The Gentry: The Rise and Fall of a Ruling Class, London: Longman, 1976, p.8.

(二)乡绅大量购买教会地产,带动了乡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变革

1558~1640年,英国王室共处置了价值超过400万英镑的教会地产,其中大部分由地方乡绅购买。到了1640年,在3000多座庄园中,乡绅大约占有80%,贵族占有的不到7%,而王室仅拥有2%,可见乡绅已经成为英国乡村生活的脊梁。〔英〕海顿:《欧洲经济史》,1948,第309~310页,转引自王晋新《都铎王朝对教会地产的剥夺及其意义》,《历史研究》1991年第2期。明格对15~19世纪英格兰、威尔士的土地所有者的研究也表明,1436年时,乡绅阶层占有英格兰土地的25%,但自教会地产被剥夺后,特别是到1690年时,仅占人口总数2%~3%的乡绅却控制了全国40%~55%的土地,较之前整整扩张了1倍左右,这种趋势从此便有增无减。相反,教会和王室的土地在这一时期迅速减少,由25%~35%下降到了5%~10%。

与王室坐收固定地租不同,乡绅占有土地的目标在于获得更高的利润。由于固定的封建地租收益偏低,新时期的乡绅普遍转向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要么自己经营地产并雇用劳动力为市场进行大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要么将土地出租给农场主以收取资本主义地租。为了明晰产权,乡绅不仅要控制土地的所有权,同时还要严格控制土地的使用权。另外,当王室剥夺教会地产时,为了避免引起大规模的社会动荡,在没收教产后并未废除原有的租佃契约,大批农民根据契约实际上享有土地的使用权。结果导致许多乡绅在购得教会土地后与原有租佃农民发生冲突,冲突的结果是土地的产权制度进一步确立和明晰化。

(三)乡绅作为基层权力代表,能够更有力和更灵活地进行圈地,提高土地集中效率

(1)乡绅在当地大多具有一定的社会地位,他们当中有许多人出任治安法官,或者通过婚姻、亲属等关系与治安法官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治安法官一直是都铎王朝时期地方上调查违法圈地和执行反圈地法令的主要官员。显然,乡绅无疑可以借助治安法官手中的权力推进圈地或躲避政府的调查。每当佃户与乡绅就圈地发生争执时,官司打到地方法庭,治安法官往往也会偏袒乡绅,做出有利于乡绅的判决。佃户们常常因此败诉,甚至因为打官司而倾家荡产。

例如,1596年一名叫约翰·夸尔斯的乡绅在北安普顿郡与沃里克郡的交界处买下了一块土地。为了获得这块土地,他向国王缴纳了一大笔钱。为了弥补这笔损失,在土地到手后,他就立刻将其圈围起来,并以每30英亩5英镑的高价出租。这种做法遭到了原有佃户的反对,他们将这名乡绅告上地方法庭。结果,这些佃户的诉状不但被驳回,而且还被迫接受新的租约,在圈地上放牧时必须另外缴纳6便士,否则必须离开。Joan Thirsk,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Vol. IV, p.234.

(2)乡绅大多生活在乡村,对农村非常了解。因此,在土地集中问题上能够更好地根据实际情况展开行动。圈地运动存在暴利圈地与协商圈地两种形式,并非所有地区都采用暴力圈地方式。在现实当中,许多乡绅根据不同地区的地理条件、人口密度等因素因地制宜地选择协商、交换等和平方式进行圈地。例如,英国北方的土地大多贫瘠坚硬,不宜耕种,向来以畜牧业为主,一般没有实行敞地制。加上这些地区地广人稀,农民力量较为薄弱,乡绅在圈围土地时遇到的阻力较小,“这一地区的圈地大都是在和村民友好协商的情况下进行的,不会引起任何暴力”。Joan Thirsk,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Vol. IV, p.245.而在森林和沼泽地区,乡绅为了获得更多的土地,常常鼓励农民开荒。在垦荒时多在土地周围留下许多灌木丛,用这些天然的围墙把土地圈在里面,从而直接圈占土地。而在农民力量比较强大的地方,乡绅通常会以降低地租、出钱赔偿农民部分损失为条件,以换取农民的同意,从而完成圈地。

例如,1582年,莱斯特郡的一名乡绅布罗卡斯在圈地时“施以各种好处和优惠的地租来换取佃户的合作”。他同佃户达成协议,以较低的地租出租土地,作为交换条件,佃户则要同意他圈占公共草场。像这种以降低地租换取农民同意圈地的事件在莱斯特郡共有6~12起,在其他郡也可以找到类似事件。Joan Thirsk, The Agrarian History of England and Wale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Vol. IV, p.253.

三 富裕农民(约曼):早期农村变革的生力军

马克思和恩格斯都认为,农民阶级内部的社会流动和阶级分化使得农村居民中出现了三个不同的社会阶层。

第一个阶层是富裕农民阶层,他们多由大农组成,雇有农业短工或长工,属于农村资本家阶层。

第二个阶层是小农阶层,这一阶层构成了农民的大多数,因而是农民阶级的主体,他们也是小块土地的租佃者。

第三个阶层是农村的雇工阶层,他们受雇于农场主或工商企业主,主要靠工资收入生活,属于农村无产阶级。

在这三个阶层当中,中间阶层的变化对农村基层社会的影响最为重要,如果中间的小农阶层不能发展成为富裕农民,进而导致农村整体生产水平长期低下,那么农业转型将很难实现,农业经营的农场化也就成了“空中楼阁”。英国近代农业的成功与小农阶层的发展密切相关,许多小农逐渐摆脱了小块土地租佃经营状态,开始以更大的规模经营农业,逐渐成为农村中的富裕农民,这些小农在英国被称为约曼,他们对于现代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发挥了关键作用。

早在13~14世纪,约曼主要用来指扈从(Retainer)、侍从(Attendant)或者随员(Servitor),他们从事一些颇具荣誉感的服役。在法语里写作Vadlet、Valet或Varlet,在拉丁语文献中写作Valettus或者Valectus、Valectus,在英语中写作Zeman、Yogman、Yoman。根据乔治·希特维尔爵士的考察,14世纪时“约曼”这个词的含义具有军事性质。Mildred Campbell, The English Yeoman, under Elizabeth and the Early Stuarts, New York:Augustusm Kelley Publishers, 1968, p.9.随着农奴制和庄园制的瓦解,原有社会阶层的划分日益模糊。此时英国民众的社会身份与货币经济密切相关,拥有较高的经济地位意味着拥有与之相对应的较高的社会地位。“约曼”的内涵开始演变为以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地位,而与以前的职业、身份的关系渐渐疏离。“约曼”首先让人们想到的是乡村中富裕的以农业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民,1463年一项禁奢令提到的社会阶层中拥有土地年收入40先令的农民即为约曼。R. H. Hilton, The English Peasantry in the Later Middle Age, Oxford: Oxford Unirersity Press p.25.此时的“约曼”是指介于乡绅与一般农夫、茅舍农、雇工等主要靠出卖劳动力为生的村民之间的阶层,包括经营良好的自由持有农、公簿持有农和租期在一年以上的契约租地农。G. E. Mingay, England Landed Societ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63, p.88.

尽管约曼的来源不同,但其共同的特点是擅长农业经营。约曼的形成和发展主要通过以下三种形式:购买邻居的全部或部分土地;在村庄周围未被占有的土地上拓殖开垦;把曾经被领主占有的小块土地增加到自己的土地持有中。除此之外,他们还大量租佃领主土地。在生产方面,他们改革耕作,与乡绅一样也是农业改革家,一心追逐利润。Alfred Leslie Rowse, The England of Elizabeth: A Structure of Society, New York: Macmillan Company, 1950, p.232.

相对于贵族阶层,约曼和乡绅是乡村变革的真正主力,是基层社会活力的象征,并对乡村基层社会发挥直接的带动作用。在人们眼中,


所有的农事改良都由这些人精心做成,他们排干了所有的水浸地,他们的篱笆总是修整得令人羡叹,他们的土地得到精耕细种。更重要的是,在任何时候他们都有足够的财力,买得起高效率的牲畜。〔英〕李普森:《英国经济史》(第2卷),牛津大学出版社,第383页。


不仅如此,约曼与贵族的一个重要区别是他们直接与雇农一起参加劳动,他们的主要角色是从领主那里租赁土地并雇用劳动力进行生产的租地农场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811~813页。1615年,托马斯·欧文勃利爵士在其发表的著作中指出:


虽然他们(约曼)是农场主,但是他们不会命令仆农“去地里干活”,他们会说“让我们一起去干活”;他们不仅关注羊群如何更加肥硕,而且关心农牧业方式如何更加进步。A. J. Schmidt, The Yeoman in Tudor and Stuart England, Oxford: Oxford Unirersity Press, p.2.


因此,约曼在农村中有着良好的社会声誉。威廉·哈里森在1577年写作的《英国志》中谈道,“约曼比劳工和工匠都更加超群和令人尊敬,这些人住着良好的房屋,经过不懈的努力获得了财富”D. M. Palliser, The Age of Elizabeth, England under the Later Tudors 1547-1603, London:Longman, p.90.。同时,由于约曼在农村的人数众多,对于各种微观变革的意义也更为重大。威廉·马歇尔认为,“从约曼的上层和少数主要的佃农那里我们肯定能获得农村最好的实验”G. E. Mingay, English Landed Society in the Eighteenth Century, London: Routledge & Kegan Paul, 1963, p.166.。约曼的出现不仅改变了农业生产方式,而且改变了农村基层的阶层力量对比,“富农家庭,现在是畜牧业者和领主自用地上的农场主,多半按定期租地保有权持有长地,他们不再是领主与习惯佃户的农村公社之间的中介人,也不再是抵抗运动的领导人”〔英〕R. H.希尔顿:《封建主义的危机》,载《过去与现在》(第80号),转引自《世界历史译丛》1980年第5期,第13页。。其最终结果是农村社会的阶层分化,以及面向现代农业的人群开始占据主流位置。

四 如何克服农业转型的阻力

现代农业的转型必然会给原有社会中的小农带来伤害。由于现代农业转型过程中同时伴随圈地运动,因此,许多小农在转型过程中失去了土地。减少这类伤害,不仅能够降低转型阻力,而且也是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正如韦伯所指出的那样,现代资本主义精神与传统资本主义最重要的区别不是对利润的追求,而是对利润追求的理性控制。虽然在现代农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伴随暴力,但现代农业在本质上却是反暴力的。因此,如果粗暴地对待失地农民,不仅伤害了农民,而且也伤害了现代农业自身,它使得现代农业自身沾染过多的暴力因素,在根本上甚至将异化现代农业。

(一)早期的圈地运动

在英国,圈地行为早在11世纪就时有发生,但当时被称为“圈地运动”时期的主要是指15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这一段时期。圈地一般包括三种不同的活动:一是圈围广大敞田;二是圈围正规的公地;三是侵占森林地、沼泽地及其他荒地。还有对农民耕地的部分或者全部进行侵占,不过采用这种方式进行圈地的数量很少。其中,从15世纪末至18世纪初为早期的圈地运动,这个时期的圈地运动一般不受政府支持,属于社会自发行为。这种自发的圈地运动造成许多失地农民,不利于仍然处于农业社会的国家保持稳定,因此,都铎与斯图亚特王朝时期的思想家,如托马斯·莫尔、休·拉蒂默、托马斯·利弗、弗朗西斯科·培根、杰勒德·温斯坦莱等人,都对圈地运动表示强烈反对。

都铎王朝的亨利七世曾颁布过反圈地法令,亨利八世上台后于1515年再次颁布反圈地法,1534年又颁布了新的法令来弥补圈地造成的不良后果,伊丽莎白女王延续了亨利七世、亨利八世的反圈地做法,并通过一系列法令,禁止把耕地变成牧场,严禁在伦敦三英里之内圈占公地。其中,1597年通过的两个反圈地法案做出了如下规定:重建荒芜的耕地与住房,凡不把牧场再恢复成耕地者,每英亩将处以每年20先令的罚款。斯图亚特王朝前期,政府延续了都铎时期的反圈地政策。1630年,英国政府取消了米德兰地区五个郡前两年圈占的土地。之后几年,政府再次组建反圈地委员会,当时的大法官科克也坚决反对圈地,公开宣布圈地造成人烟稀疏,因而是违背普通法的。W. E. Tate, The English Village Community and the Enclosure Movements, London: Victor Gollancz Limited, 1967, pp.125-126.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政府很少对圈地运动直接进行行政干预,而是通过法令方式进行干预。法令的裁决也是严格依照普通法,更多地依赖程序,而不是依赖实体进行判决。据统计,1636~1638年,共有600人因圈地被罚款。

在严格的法令限制下,英国早期的圈地运动进展缓慢,主要集中在英国中部平原地区,不但范围有限,而且规模也很小。据统计,1455~1607年,英格兰被圈占的土地大约只有50万英亩,不到全国土地总面积的3%。1517年敕命委员会的调查显示,1485~1517年,圈地运动造成农民被驱逐的情况为数极少,在诺福克所调查的一大片地区中,只有76所房屋和一个小村庄被拆毁。

(二)后期的圈地运动

尽管如此,社会经济发展最终还是不可避免地要求实现土地的集中。事实上,当时颁布的法令在一定程度上对圈地运动起到了遏制作用,但是在大部分情况下,对圈地运动的遏制主要还是依靠社会自身来进行的。圈地的参与者也非常广泛,从贵族、农庄主到农民都参与了圈地运动。其中前者以贵族、农庄主为主。贵族圈地的主要目的在于扩大牧地,以产出更多的羊毛,提高利润水平;农场主圈地的主要目的则是实现耕作的合理化。圈地运动不仅实现了大地产的集中,更重要的是实现了小块土地的集中。通过对小块土地的圈占,农民拥有的土地规模显著扩大。14世纪时,有1/4的农民拥有多达30英亩的土地。到了17世纪,更大比例的农民开始拥有40英亩以上的土地。

工业革命之后,英国的圈地运动进入了后期发展阶段。按照克拉潘的话说:


借助于议会法令来克服在大规模圈地、公地或敞田中来自法律或个人方面的困难这种政策,在这个时期的后段中慢慢地发展起来。〔英〕约翰·克托潘:《现代英国经济史》(上卷·第一分册),姚曾廙译,商务印书馆,1997,第308页。


据统计,1702~1714年通过了3个圈地法案,1714~1720年几乎每年都要通过一个,1720~1750年通过了38个,1750~1760年通过了156个,1760~1770年通过了424个,1770~1780年通过了642个,1780~1790年通过了287个,1790~1800年通过了506个。在议会圈地法案的推动下,18世纪以来的圈地规模越来越大。在1455~1607年的150多年间,英国24个圈地郡仅圈地51万英亩,而在1702~1760年的近60年时间里,就有大约40万英亩的土地被圈占,之后的50年圈占面积更是猛增到500万英亩。J. L. Hammond, Barbara Hammond, The Village Laborer, London: Longman, 1978, p.12.

可见,到了17世纪之后,圈地运动的声誉与过去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这个时候的许多思想家都鼓吹圈地,呼吁废除原来政府颁布的禁止圈地法律。在新的形势面前,英国政府没有走向另一个极端,没有全面废除禁止圈地法律,而是采用了逐渐过渡的方法来使政府政策渐进转向支持圈地运动。

1624年,英国议会废除了部分限制圈地的法律,同时对圈地运动进行了规范。当时,许多地主采取与庄园公簿持有人协商的方式进行圈地,但这种圈地协议必须经大法官法院专门指派的法官审核,并在被确认合法后予以登记造册。从17世纪60年代开始,当事人开始将圈地协议直接提交议会审议,而议会则以私法案(Private Act)的形式予以审核。鉴于英国的普通法判例制度,一旦审议获得通过,该判例就成为一项准法律的创制行为,从而等于变相制定了具有正式法律效力的“圈地法案”。圈地法案为地主“从容不断地圈地”〔英〕约翰·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范定九、王祖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第270页。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议会圈地运动”由此开始。到18世纪时,议会审议圈地协议成为常规性的做法。

从1760年起,议会先后通过了5000多个圈地法案,其中1766年通过的《私法圈地程序》最具代表性。它规定圈地应当先由所在地的大片地产所有者,保有公簿持有权宅地、农舍、地产和其他财产的签名人联合向下议院递交请愿书,并在那里宣读:下议院按照请愿书起草和提出议案,在征求土地所有者和拥有公有权利的业主的意见后,如果没有委员明确反对,则此议案获得通过;在下议院通过后,议案递交上议院通过,并由国王同意,即为生效。辜燮高:《一六八九—一八一五年的英国》,商务印书馆,1997,第62~70页。

毫无疑问,圈地法案代表了圈地群体的利益偏好,不利于反圈地者保护利益。但是圈地法案并非简单地一圈了事,而是有着细致的程序规定,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了暴力和不公正现象的发生。圈地的具体实施由3~7人组成的委员会负责,圈地委员的来源由圈地中的三方——大所有者、什一税持有人和其他小农分别选定。同时,圈地委员还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圈地委员不得购买或租种他所负责圈占地区中的任何土地,只有等圈地法令执行5年后才可以这样做。

对圈地委员的一切工作,如测量评估和分配等,都要求留有记录,以备今后查询。圈地委员定期集会,听取每一个与圈地利益有关的人对自己的呈诉。

任何人不得在裁决争议的过程中对圈地委员施加压力。辜燮高:《一六八九—一八一五年的英国》,商务印书馆,1997,第23~25页。


因此,圈地委员的工作大体上是公正的。辜燮高:《一六八九—一八一五年的英国》,商务印书馆,1997,第201页。值得注意的是,议会圈地法案主要针对的是土地权利的澄清,而不是简单的圈地。圈地的主体在法律上不是个人,而是地方。地方取得了圈地许可之后,就在土地占有者中间重分土地。在重分土地的过程中,每一个土地占有者都将按照他原先所占有土地的比例得到一份土地或者得到经济补偿。因此,圈地运动并没有剥夺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特别是原来就拥有土地的独立小农,如公簿持有农、自由持有农和租借农,而是对他们土地所有权的确认,这是对土地的一次再分配过程。因此,在议会圈地初期,小农所有者数量不但没有减少,反而有所增加。这样做当然大大减小了圈地的阻力,为圈地运动的深入发展创造了条件。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圈地运动由于受到市场化推动和司法的治理,在现实中农民有较大的缓冲空间。圈地固然给农民造成了许多伤害,但对于农民个体来说,却为其生活转型提供了新的机遇。个别精明的农民有可能利用圈地带来的市场化机会获得收益。例如:


保守党首相皮尔的父亲曾经是个自由持有农,在圈地的浪潮中,他眼看着就要遭受灭顶之灾,于是他开始卖地投资工业。到了1802年,他已经是雇用12000名工人、每年向国家缴纳4万英镑国产税的大工业家了。钱乘旦:《论工业革命造成的英国社会结构变化》,选自中国英国史研究会《英国史论文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2,第109页。


在整体上,由于市场化的推进,英国的圈地运动并非在一夜之间普遍展开。因此,大量失地农民并没有完全失业。当代学者的研究发现,由于当时农业领域发生的技术革命,伴随着大规模农业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这些革新和建设都需要投入大量的劳动力,农民的失业问题并没有想象得那样严重,这对于当代如何合理地促进土地集中也是一个非常有益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