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式家庭农场的发展: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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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关于产权和产权制度的一般性认识

一 产权是什么

产权问题是全部经济学的最基础性问题,同时也是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研究范式的核心概念。

产权学派兴起于20世纪50年代,兴盛于20世纪90年代的新制度主义学派。但它的理论渊源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以凡伯伦(Thorstenl B. Veblen)、康芒斯(John R. Commons)和米歇尔(Westley Mitchell)等美国旧制度学派(the Institutional School of Economics)为代表。科斯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The Nature of the Firm)、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问题》(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等论文被公认为产权经济理论的开山之作,尤其是后者为产权经济学确立了经典的研究范式,并成为现代产权学派产生的标志。

产权理论是产权学派在对新古典经济学和福利经济学的一些根本缺陷进行批判性吸收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产权理论旨在研究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如何通过界定、变更和确定产权结构来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以达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以及不同产权结构和激励机制对人的经济行为和资源配置效率产生的影响。

那么,究竟什么是产权呢?不同学者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和理论假设给出了不同的解释。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科斯对产权的理解

科斯是现代产权理论的奠基人,但科斯本人并没有对产权给出明确的定义。在接受《经济学消息报》总编高小勇采访时,科斯仅仅对产权做了一个描述性的解释。


我觉得这一点难以理解,就我看来,产权是指一种权利。人们享有的权利包括处置这些桌椅的权利。这个问题就跟我们讨论交易成本时一样,无非是一个术语问题。这意味着应明确人们所享有的权利。比如,你拥有一把椅子,这是什么意思?你能送给别人吗?有时可以,有时却不可以。你还能有什么权利?能把这把椅子搬到另一个地方去吗?有时可以,有时却不可以。但你能说出你能做什么。假如你拥有一块土地,你能用它干什么吗?能做的事当然很多呀!这就是你的权利所包含的内容。我没有就这些定义问题纠缠。实际上,如果你说你拥有这把椅子的某项权利,你不能把整个问题集中在你不能做的事情上。我不能把椅子拿起来扔出去,但我可以做其他事情。我不觉得这些问题有什么困难。在收购另一家企业时,假如你在缔结的合同中明确了你享有的权利,你拥有某一工厂,你能怎么处理?你能卖掉这个工厂吗?能卖给任何人吗?有时你能卖给本国人而不能卖给外国人;有时你也可以卖给外国人,有时却只能在国家机构批准的情况下卖出。如果收购这种企业,你究竟得到了什么权利呢?我认为,在一些经济学家眼中,产权的定义是简单而又独特的,你能联系某些事物根据法律界定你的权利是什么。经济学消息报社编《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专访录——评说中国经济与经济学发展》,中国计划出版社,1995,第135~136页。

(二)德姆塞茨对产权的理解

德姆塞茨是较早对产权给出明确定义的经济学家,德姆塞茨对产权的定义着眼于产权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

从社会功能的角度看,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可以使人们形成合理的预期。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源于以下事实:产权可以帮助人们形成那些当他与他人打交道时能够合理持有的预期。这种预期可以通过法律、习俗以及社会道德等表达出来。

从经济功能的角度看,产权可以使人们受益或者受损。产权具有造福或伤害自己和他人的权利的作用,这一点对产权来讲非常重要。生产更好的产品会伤害竞争者,不过这是被允许的,但向竞争者开枪则不行;允许向入侵者射击以求自卫,但不允许低于“价格下限”来出售产品。由此可知,产权对人们如何受益或受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并且据此调整人们的行为,规定了谁必须对谁支付费用。〔美〕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论经济活动的组织》(第一卷),段毅才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第129页。

(三)阿尔钦对产权的理解

阿尔钦则强调了产权的强制性和权利性,同时他还强调了产权的可选择性。他在《产权:一个经典注释》一文中开宗明义地指出:


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用一种经济品的权利。私有产权则是将这种权利分配给一个特定的人,它可以同附着在其他物品上的类似权利相交换。〔美〕德姆塞茨:《所有权、控制与企业——论经济活动的组织》(第一卷),段毅才等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第129页。


此外,在给《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撰写的关于产权的词条里,阿尔钦指出:


产权是授予个人某种权威的办法,利用这种权威,可以从不被禁止的作用方式中,选择任意一种对特定物品的使用方式。


因此,在阿尔钦看来,产权是由政府强制或市场强制所形成的两个方面相互统一的权利,产权构成了市场竞争机制的本质,价格机制不过是个人产权的运动形式和体现,正是市场竞争机制才真正形成了动态的产权,也正是产权的存在才导致了市场竞争机制。也就是说,阿尔钦已经把产权纳入市场范畴加以考察,隐含了产权在市场中具有的可交换性的本质特征。

(四)波斯纳对产权的理解

法经济学的重要代表人物R.波斯纳从产权的功能角度对产权进行了解释。他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认为产权的有效性取决于以下三个标准。

一是普遍性。要使产权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使资产普遍具有其所有者。他首先强调的是个人所有的普遍性,哪一领域的有限资源缺少所有者,哪一领域就必然产生无序或低效现象。

二是独占性。在大多数情况下,产权越完善,资源配置就越有效。只有当交易费用极高,致使独占性排斥了产权的转移时,产权独占才会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

三是可转让性。也就是说,产权必须可以自愿、自由地交易,否则资源难以有效配置。

可见,波斯纳并没有对产权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他从产权社会作用的角度,以及如何才能保障这种社会作用有效性的角度,提出了衡量产权是否有效的三个标准,他对产权的理解也是通过这三个标准来体现的。

(五)加里·利贝卡普对产权的理解

加里·利贝卡普在《产权的缔约分析》一书中对产权给出了自己的解释,他认为产权是一系列的社会制度。这些制度界定了个人对于某些特定的财产,如土地或水所拥有的特权的范围。这些财产的私人所有制可以包括很多种不同的权利,如阻止其他人进入的权利、挪用国家使用资源投资所得的租金流的权利、将资源卖给或转让给其他人的权利。这些权利既包括正式制度安排的产权制度的范围,也包括宪法条款、法令和司法规则,还包括对财产使用和分配的非正式的传统和风俗习惯。

(六)张五常对产权的理解

香港经济学家、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张五常是从分析私有产权的角度来定义产权的,他在其名著《佃农理论》中指出,产权包括三种权利:


使用权(或决定使用权)、自由转让权、不受干预的收入享受权。有了这种权利,所有权是不需要的。后来到了20世纪80年代,在中国经济改革的问题上,我极力赞成只要以上三权界定的私有,所有权保留为国有是没有问题的。邓小平先生所说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与我这里的观点一致,可谓“英雄所见略同”。


综上所述,我们很难给产权做出一个统一的既全面又精确的定义,实际上人们总是根据研究需要从某一角度来理解和定义产权。西方学者关于产权的定义尽管存在种种差异,但归纳起来以下三点含义是共同的。

第一,产权是一种权利,并且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是可以平等交易的法权,而不是不能进入市场的特权。正因为如此,产权才构成了市场机制的基础和内容,否则就没有市场经济。尽管在解释这种权利发生的方式时存在差异,或者强调它是国家法律强制生成的,或者强调它是国家法律强制和市场竞争运动共同生成的;尽管在概述这种权利的具体内容上存在差别,或者是将其概括为人对物的诸种权利,或者将其归结为经济权利,或者将其拓展到非经济权利领域,但总的来说,它是作为上层建筑而表现出的可交易的权利。

第二,产权是规定人们相互关系的种种规则,并且是社会的基础性规则。尽管人们对产权功能的理解不尽一致,对产权是否有效,人们提出的条件和给出的衡量标准也有所不同,但是对于产权是一种基础性规范,它构成了人们行为的基本准则这一点,人们达成了共识。这也就普遍承认了产权是一种源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对人们权利和责任的规范,并且承认这种规范明确了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如果做出产权界定之外的事情,又必须承担怎样的责任;这种规范也强调了产权作为规则,其核心功能是使人们的权利与责任对称,强调使权利严格地受到相应责任的约束,从而承认产权具有将外部性制度转化为内在性制度的可能,具有向人们提供合理预期的功能。

第三,产权是一种权利束,它可以被分解为多种权利。无论人们怎样刻画这一权利束的结构,它在承认产权包含广泛内容这一点上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无论人们怎样以所有权的各种功能结构来定义产权,都认为产权不能简单地等同于狭义的所有权(隶属权)。当前一个明显的趋势是西方学者对产权权利束的定义越来越开放,认为产权不仅包括排他性的所有权、排他性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而且包括资产的安全权、管理权、毁坏权等。大多数学者承认产权是由多种权利构成的权利束,并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而不断扩展。当然,产权权利束的扩张是朝着权利和责任两个方向同步展开的。

二 产权的内容

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指出,对产权概念可以做如下定义:


要注意的中心是,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稀缺资源使用权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美〕菲吕博腾、配杰威齐:《产权与经济理论:近期文献的一个综述》,载《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第204页。


这一定义概括了西方产权经济学家从不同角度对产权的理解,也是一个被大多数人认可的定义。我们认为,产权的直接内容是人对财产的一种行为权利,而这种行为权利在本质上又体现了人们之间在财产的基础上形成的相互认可的关系。这种权利以平等交易为基础,规定了人们相互的行为关系的一种准则,为人们进行交易提供了合理化预期和外部性内在化的激励。产权及产权界定的必要性因交易费用而产生,同时,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产权又不可能被完全界定。这就是产权的本质特征。

西方学者一般将产权区分为私有产权(Private Property Rights)、社团产权(Communal Property Rights)、集体产权(Collective Property Rights)、公共产权(Public Property Rights)、国有产权(State-owned Property Rights)、混合产权(Mixed Property Rights)、法人产权(Legal Person Property Rights)等。

私有产权就是将产权权利束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界定给自然人,每个人拥有互不重合的产权,权利的行使完全由私人做出,权利的实现取决于社会制度、法律、伦理规范等多项因素。

社团产权就是社团内部成员所共有的权利,具有非排他性和不可交易性等特点,这常常会给资源的利用带来“外部影响”,也会造成使用资源的过度拥挤现象。

集体产权是指由集体决策机构以民主程序对资源配置权利的行使做出某种规范和约束。现代公司产权就是一种典型的集体产权。

公共产权是指每个人都愿意享用它带来的好处,却不愿为之支付成本,如路灯、公共土地、国防等,公共产权的存在可能是由于产权的界定或执行的成本太高,以至于界定和执行“不经济”造成的。另外,这种产权安排很容易造成“搭便车”行为,导致社会效率的损失。

法人产权是将产权权利束的一项或几项权利界定给一个法人,只有法人代表才有行使产权的权利。

此外,根据产权承担主体的性质,还有国有产权、混合产权等形式的产权种类。

可见,产权包含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但是从最根本的意义上我们可以把这些内容分为四大类。

(一)所有权

这里所讲的所有权是指狭义的所有权,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所有权是法律权利的核心,即主体对于物(客体)最高的支配权或绝对的支配权。作为公共认可的产物,财产反映的其实是一种社会关系,也就是因为物的存在而引起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既不是一般的人对物的使用关系,也不是一般的人对物的排他占有关系。广义的所有权则不仅包括狭义的所有权概念,而且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置权、收益权等内容。

(二)使用权

所有权界定了某种资源的归属关系,它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使用权指的是实际使用、享用某物的使用价值的权利,是产权主体利用、改变或者消费客体的权利。使用权规定了某种资源的具体占有使用方式,是自己直接占有使用,还是委托他人占有使用,使用权属于具体层次的一种权利关系。使用权的行使又包括三种情况:

(1)利用、应用而不改变客体的原有状态;

(2)改变客体的某些状态,而不改变其根本状态或物质存在形式;

(3)消费客体,即消灭它的原有物质形态,转化它的存在形式。

(三)处置权

处置权又叫作支配权或处分权,它指的是产权主体具有决定如何安排、处理客体的权能,如企业主有权利决定资产的用途,或者出售、赠予、抵押,或者闲置等。另外,处置权还表现为产权主体安排和决定使用方向的权能,如拥有处置权的地主可以决定土地是用来耕作还是养殖等。

(四)收益权

收益权指的是产权主体凭借对客体拥有的权利获取一定收益的权利,表现为产权主体所获得的股金分红、利息、利润分享、资产增值等。

三 产权的属性

根据产权包括的内容,产权也相应地具有独特的属性。

(一)产权的收益性

收益性是产权各种权利的集中体现,是指某项经济物品的产权能给所有者带来利益和效用的特性。产权的收益性是人类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反映。人类行为的基本动力和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和满足某种需求,产权则是保障这一目的实现的基本条件,行为主体只有在获得一定的产权收益时,才能对其行为产生激励作用。

(二)产权的可分性

可分性是指财产权利是由所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诸方面的权利组成的一个框架,分割后形成的权利束可以分属不同的经济主体,产权的可分性保证了社会分工及合作性生产组织的形成,从而有利于专业化及规模经济的产生,形成了不同的产权制度安排,构成了不同的利益分配关系。产权的可分性增强了产权交易的可操作性,使得资源配置变得更加灵活,从而提高了效率。

(三)产权的排他性

人与人之间对财产的权利实际上构成了竞争,对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能有一个主体:是甲的,就不是乙的。一个主体要阻止别的主体进入特定财产权利的领域,以保护特定的财产权利,这就是产权的排他性。如果没有这种排他性,不管他是不是某一财产的主人,都可以一样地占有、支配或使用该财产,也就无所谓产权。产权的排他对象是多元的,除了一个主体外,其他一切个人和团体都在排斥之列。产权本质上就是一种排他性权利,产权界定得越清晰,这种排他性就越强,资源配置就越有效。而且,并非仅有所有权具有排他性,其他各项权能均具有排他性。

(四)产权的交易性

交易性是指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和让渡,实现资源某项权利的流动和再配置,这是产权发生作用和实现其功能的内在条件。产权交易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初始产权的界定可能是低效的,但通过转让和交易,产权可能会变得高效。产权交易的前提是产权的可分性,产权交易按交易内容或对象可以分为整体交易和部分交易。特定财产的产权是由狭义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组成的权利体系,它既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交易对象,其中任何一项或任意几项的组合也可以成为交易对象。

(五)产权的完整性

产权的完整性是指权利主体对所拥有的权利具有排他的使用权、收入的独享权和自由的转让权,如果这些方面的权利受到限制或者禁止,则称为产权残缺。一项完整的产权安排主要包括:产权主体拥有明晰的产权边界;产权在本质上具有可分离性和可交易性;产权在量上可以度量(通过市场价格反映出来);产权的行使在不违反法律及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不应该受到限制;产权主体必须对产权行使的后果承担完全责任。但是,由于权利之间的冲突、环境条件的限制及合约的不完全性,大多数产权往往都是残缺的。

四 产权的功能

产权的功能与产权的属性紧密相连,产权的功能是指产权对社会经济关系和经济运行的作用。只要有产权或实施了产权,产权就会产生相应的作用或具备相应的功能。这些功能是产权内在具有的而非人为设计的。

(一)激励功能

产权的激励功能源于产权的收益性,从而形成了人们受益或受损的权利。由于产权明确地界定了产权主体的行为边界,能够帮助人们在交易时形成一个稳定的成本-收益预期,从而激发了经济当事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内在动力,产权通过提供合理的收益预期来激励人们的经济行为。因此,一定的产权安排就会产生相应的激励效果和行为方式。

(二)约束功能

激励功能与约束功能是相辅相成的,约束是一种反面的激励。产权的约束功能基于产权的排他性,作为一种行为性权利,产权规定了经济主体的行为权限和行为空间,同时意味着排斥了其他主体的行为权限和行为空间。要使产权有效地发挥其约束功能,关键是要做到产权边界明确、产权明晰。

(三)资源配置功能

资源配置功能指的是产权安排或产权结构直接决定了资源配置状况,或者驱动资源配置状态的改变。由于产权是对各种资源或生产要素的权利,产权内部不同权利的分割性和分离性本身就是一种资源配置,它界定了各个经济主体对资源的权利关系,从而决定了资源在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状态。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不同的产权界定会对资源配置的效率产生不同的效用。

(四)保障功能

由于经济主体的有限理性以及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人们对未来的预期不可避免地具有很大程度的不稳定性,产权制度安排能够起到保护经济主体权益的作用,从而使经济主体在与他人的交易中拥有合理的预期,使不确定性降低到最低程度。

五 产权制度又是什么

产权制度首先是制度体系当中非常重要的内容。制度是一系列影响人类行为的规则或规范,新制度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道格拉斯·C.诺斯认为:


制度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说,它是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的系列约束。〔美〕道格拉斯·C.诺斯:《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陈郁、罗华平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第3页。


那么,产权制度就是关于产权界定、运营、保护等一系列体制安排和法律规定的总称。岳福斌:《现代产权制度研究》,中央编译出版社,2007,第8页。简言之,所谓产权制度,就是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制度化”的含义就是使既有的产权关系明确化、相对固定化,依靠规则使人们承认和尊重,并合理行使产权。如果违背或侵犯它,就要受到相应的制约或制裁。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第97页。产权属性和产权功能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而合理、有效的产权制度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随着客观物质条件的发展,通过不断地进行产权制度的变革而实现的。所谓的产权制度变革,就是通过改变规则来调整产权关系,改变产权格局。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第97页。

因此,要使产权发挥正常功效,就必须有一整套科学合理的产权制度作为保障。新制度主义学派认为,制度是一个不断演化的系统,要不断地通过制度变革调整产权关系,提高帕累托效率。也就是说,在所有制性质及其存在的生产力基础既定不变的条件下,产权制度对组织的资源获取具有重大意义。所以,我们认为产权制度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基础制度,产权制度是一套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第97页。

产权制度作为基础性的经济与社会制度,不仅独自对效率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还构成了市场制度以及其他许多制度安排的基础。产权制度的确立可以保护交易秩序,确定相应的竞争规则。当产权制度确立之后,交易的实质就成为人与人之间权利的交易,而这种交易则是通过契约的形式加以表现的,契约可以是明确签订的,也可以是隐含的。这种契约一旦形成,就对各产权主体在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各项权能上规定了相应的责、权、利及其相互关系。因此,产权制度对于人类社会的作用至关重要,概括起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节约交易费用

交易费用也就是制度成本或费用,产权制度的功能之一就是明晰产权以节约交易费用。界定产权本身耗费了一定的费用,但又在更大程度上节约了交易费用。制度的作用并不是使得交易费用为零,而是将总的交易费用降到最低点。

(二)配置社会资源

资源配置是指将一定的人、财、物按一定的比例组合起来,使其发挥作用。资源配置是在任何产权制度下都必须进行的,不依产权制度的不同而有所改变。但不同的产权制度,其资源配置效果却有着天壤之别。产权制度的最优配置是人尽其才、财尽其利、物尽其用、地尽其力,没有闲置和浪费,而且各种资源组合的比例也是恰当的、效率最高的。当然,最优资源配置往往是一种理想的目标,现实中的产权制度所产生的资源配置常常不是最优的,而是次优、第三优,甚至是第四优的。

(三)利益分配

利益可以分为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或非物质利益,人类的实践活动总是指向一定的目的的,目的也总是与一定的物质利益或非物质利益相连的,纯粹的超功利的实践活动就等于毫无目的的实践活动,这在人类总体的实践活动中是不存在的,也是没有意义的,尽管它可能发生在极少数个体的实践活动中。

(四)动力激励

制度实施的成功与否取决于激励的效率、方向,监督的力度、效率以及奖惩的力度。有激励、有效率的制度必然使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都尽可能明确,使劳动和收入尽可能相关、相称,这样才能提供充分、长期而稳定的激励,使人们尽最大努力工作,同时又有严格的约束条件,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决策充分地承担责任;反之,一个无激励和效率的制度必然使权利和义务边界模糊,在这种制度下,靠侵权牟取利益的可能性极大,最终必然损害效率,使激励趋于最小化。

(五)信息传递

制度也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像任何系统一样,合理、科学的制度必须能够保证信息真实、充分、及时、全面地上下左右传递。信息传递的范围、速度、质量和数量是衡量一个制度先进程度的基本尺度。产权制度的不同也决定了制度框架内信息传递的质与量(时效性、客观性、充足性、全面性等),这也是区分制度优劣的标准之一。

(六)行为预期

稳定的、受到强有力保护的制度有助于人们形成预期,从而稳定人们的长期行为,否则将导致人们行为的短期化,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如果制度、政策、规定变动不居,朝令夕改,必然导致人们行为的投机化、短期化。行为的短期化要从制度上寻找原因。稳定的、连续性的制度是人们行为长期化的保证。在此基础上,才可能产生各种必须在长期建立的事业、信誉、商誉、信用、企业规模等。

六 产权与产权制度的逻辑关系

为了准确理解产权概念,有必要搞清楚产权与产权制度这两个概念的逻辑关系。对于产权和产权制度之间的这种密切联系,许多新制度经济学家也注意到了。例如,阿尔钦说,在任何社会里,资源的个人使用权(产权)得到了社会风俗习惯、约束机制以及以国家暴力或以惩罚为后盾的行使法律的支持。利贝卡普也说,产权首先是一些社会制度,这些制度界定或划定了个人对于某些特定财产,如土地或水,所拥有的特权范围。如前文所述,产权的本质是人对财产的一种行为权利,这种行为权利又体现了人们在财产基础上形成的相互认可的关系。显然,人们在财产基础上形成的这种关系总是离不开产权制度的维系,有产权关系就必然存在产权制度。产权制度不过是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在这里,“制度化”的含义就是使既有的产权关系明确化、相对固定化,依靠规则使人们承认和尊重,并合理行使产权,如果违背或侵犯它,就要受到相应的制约或制裁。

准确理解产权与产权制度的关系,还要注意两者之间的区别。产权关系与产权制度虽然联系密切,但也存在一些不同之处。产权关系是一种客观的经济关系,而产权制度则是产权关系的法律硬化形式。也就是说,产权本身不是客观的经济关系,而只是这种关系的法律形式。

既然产权是主体对财产的行为权利,那么,无论是产权主体的行为和利益,还是产权的客体——财产,都独立或可以独立于法律而存在。法律中充满了关于财产权利的概念和条文,但是权利和义务并非法律创造出来的,它本身就是客观存在的经济关系,法律上的概念只是它在意识形态上的反映。当然,法律上的权利界定对客观经济关系不仅有反映的作用,也有保护、规范和调整的作用。产权获得法权形式,可以使产权更明确、更规范,使产权矛盾的解决更有依据和更有效。

因此,可以说法权是产权的法律硬化形式,客观的产权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属于经济基础范畴;当这种客观的产权关系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和保护时,就成为具有法定意义的权利关系,即产权获得了法权的形式。法权属于上层建筑或意识形态,它必须以客观的产权为基础和反映对象;没有客观的产权关系,就不会有相应的法权存在。但是,产权不一定都及时地、充分地获得法权形式。不过,即便如此,它也照样客观存在着。因此,产权与法权的逻辑序列是:先有产权然后才可能有法权。产权是法权的本源,法权是产权的反映。

七 关于产权明晰化的理解

既然产权对人类社会运行和发展的作用如此重要,那么产权又是通过什么途径来发挥作用的呢?关于这一问题,从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到英国古典经济学家都有论述。特别是在20世纪60年代,西方新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们系统地分析了这一问题。以科斯为例,他在《联邦通信委员会》一文中强调,要通过产权的清晰界定来促使产权产生实际功效。在科斯看来,当产权没有被界定时,市场也就无法形成,“权利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本质前提”。没有市场,价格机制就无法产生作用,外部性也就不可避免。1960年,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提出:


一旦考虑到进行市场交易的成本,那么显然只有这种调整后的产值增长多于它所带来的成本时,权利的调整才能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权利的界定非常重要,只有把权利界定给价值更大的一方,才能保证资源使用的最大价值,这就是著名的“科斯定理”。关于产权界定的属性以及国家在产权界定中的作用的理论,科斯的后继者,如巴泽尔、阿尔钦、德姆塞茨、张五常等产权经济学家通过进一步研究,给出了答案。

(一)关于产权界定的相对性与渐进性问题

科斯定理揭示了产权界定对市场交易和资源配置的重要性,但它并没有告诉我们产权究竟能够界定到什么程度,产权界定的过程具有什么特点,对于这一点,巴泽尔给出了答案。

(1)产权界定具有相对性。为了保证产权能够被完整地界定,资产所有者和对它有潜在兴趣的其他人必须对其有价值的各种特性有充分的认识,这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中是永远也做不到的。因此,产权不可能被完全地界定。人们拥有一项资产,往往不是着眼于资产的所有属性,而是仅仅局限于能给个人带来利益和价值的一个或者几个属性,当他们认为界定A属性对他们来说是有利可图的,那么他们会尽力想去拥有资产的这个属性。因此,如果把资产的属性按照其对主体的价值进行排队的话,那么产权的界定就会有一个临界点。在这个临界点上,界定一个属性给主体带来的净价值为零,而比这个价值更低的属性则不会被界定。也就是说,产权的界定永远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由于产权界定的相对性,一项资产的有价值属性总会存在未被界定的情形,因而产权界定中就必然会存在“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巴泽尔产权界定相对性理论的关键术语,可将其概括为未明确界定的处于模糊状态之产权的集合。正如巴泽尔所说:


除非产权得到完全界定——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这是永远做不到的——部分有价值的产权将总是处在公共领域中。〔美〕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费方域、段毅才译,上海三联书店,1997,第17页。


产权的公共领域具有广泛性,它随处可见,商品世界中成千上万的属性都可以置于其中。各种服务也是如此,只要不对它们一一收费,就至少有一部分服务会被置于公共领域。简言之,人们不想或者不能去界定产权的那些权利在公共领域。

(2)产权界定具有渐进性。与相对性的产权界定相联系的是其界定的渐进性,巴泽尔认为:


资产的价值不会是永恒不变的,客观环境的变化、人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技术进步等原因,会使资产的原有属性和价值的格局发生变化,物品所具有的新价值和新属性会被逐渐发掘,原有的价值序列或许也会发生变化。随着资产的有价值属性的变化,产权也会随之变化。产权主体的着眼点和产权界定的临界点都存在于“最后一个有价值的属性”上,虽然主体看中的可能是“最有价值的属性”。


因此,随着“最后一个有价值”的属性的变化,产权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产权界定也就是这样一个渐进的动态化的过程。资产的属性变动导致产权的变动,产权变动反过来又影响资产的价值。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产权界定也是一个价值不断被发现的过程。

(二)关于国家与产权界定的问题

科斯第二定理和第三定理认为:产权的界定离不开政府和法院,政府和法院在界定产权时,其优势在于可以利用其权威进行强制实施。当然,政府和法院在进行产权界定时也存在成本问题,有时这种成本还很高,并且政府必须遵循一个社会的基本信条(公众认知),如果一个社会不存在起码的公众认知,那么除了征服者和被征服者外,整个社会就不存在任何财产。罗必良主编《新制度经济学》,山西经济出版社,2005,第233页。

德姆塞茨认识到国家对产权及其界定加以限制可能产生的影响,即“产权残缺”现象。德姆塞茨指出,权利之所以常常变得残缺,常常是因为一些代理者(如国家)获得了允许其他人改变所有制安排的权利。对废除部分私有权的控制已被安排给了国家,或已由国家来承担。当国家对私有产权加以限制时,就会引起私有产权的残缺。显然,产权残缺会影响人们的行为。

对一个人使用现金财富的限制会影响其他人,如通过提供较高的价格来赢得销售的协议,其结果会导致更加强调“个性特征的竞争”。一般的结论是,对人们实施专门的所有权的能力的制约,会导致他们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企图使效用最大化的边际替代调整。其结果是物品的不同分配和内含的财富不同分配。因此,对不同的人在时间进程中再安排所有权的不同问题确实包含着残缺成分,而且与上面的一般结论相一致,行为会受到影响:对土地的租佃越没有保障,效用的最大化就越在更大的程度上使得对资本改进的投资不足。

张五常则认为:国家的首要任务是界定产权。在张五常看来,人类生存发展所依赖的资源绝大多数是稀缺资源,所以竞争不可避免。对稀缺资源的竞争使用,若毫无约束和规则,资源的价值就会消散殆尽。人类若要生存,就必须千方百计地确立竞争规则,尽可能减少租值消散。只要不是无限供给的资源,某种界定资源使用和收入分配的规则必定存在,这就是制度。无论大小,一国都有自己的宪法和整套法律,决定着立法、行政、司法的运作,其本质表现为在一国之内,法律规定了每个人享有的资源权利。所以,从权利界定的意义上来说,从家庭到公司再到国家都没有差别,其差别只不过是参与权利界定的人数多少而已,也不过是权利界定的规则存在些许差异而已。

八 产权制度的均衡

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这表明我国要通过一定的制度体系来合理地安排产权。根据科斯定理,产权界定的重要性在于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并且对资源配置效率具有根本性影响。产权界定的原则是:


如果产权交易带来的净产值增长相同,政府(或法院)在选择把初始产权界定给外部性的当事人中的这一方或那一方时,应该把权利界定给那些能以较低交易费用解决外部性问题的一方。


这句话的另一层含义就是,给定交易费用,应该把权利界定给能带来更多产值增加的一方。也就是说,要通过产权制度体系的设计,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促进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但是,现实中的产权制度安排并没有如此简单,理想的产权制度体系只能是我们科学合理地设计制度安排的风向标。其实在阐述产权界定的相对性和渐进性时,我们已经揭示了问题的答案,也许我们永远也不能把产权制度设计得足够完美。尤其是基于特定社会组织的产权制度设计,社会组织只是社会大系统中的子系统,组织效用和社会整体效用常常出现不一致的情况。由于任何一项制度安排都不是随意决定的,而是人们依据成本-收益分析加以权衡的结果——制度均衡形成的过程因而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博弈过程。制度均衡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均衡,影响制度均衡的因素远远多于影响商品市场均衡的因素。制度均衡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状态常常偏离制度均衡,制度均衡只能是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偶然现象,制度非均衡才是常态,“不均衡—均衡—不均衡”的反复循环构成了制度变迁的过程,制度变迁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被看作一个“帕累托改进”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