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决定、价值转形和联合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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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本书是作者近年来研究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一些成果的总结。这些成果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价值决定、价值转形和联合生产四个方面。

研究方法

本书对马克思的政治经济学研究方法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对马克思自己没有涉及,或虽有涉及但未能充分展开的有关研究方法的一些重要方面做了深入的讨论,对过去有些人以教条主义或实用主义态度对待马克思经济学研究方法而出现的一些错误做了必要的纠正,对现代经济学(主要是现代西方经济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些有关理论也从方法论角度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在此基础上,作者把整个方法论体系分为四个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基本组成部分,即研究对象、研究结果、研究过程和叙述方法。其中,研究对象是指客观世界中的客观事物,即所谓的“现实具体”。科学研究的任务就是要在观念中把握这个现实具体。在观念中再现的现实具体是所谓的“思维具体”。从现实具体出发去获得既符合逻辑又符合实际的思维具体的过程就是所谓的“研究过程”。研究过程包括两个步骤:一是“从具体到抽象”,即从现实的具体出发,经过“分析”,抽象出它的各种规定;二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即从所得到的现实具体的各种抽象的规定出发,经过“综合”,构造出思维的具体。所谓“叙述方法”,则是“整理”并“发表”作为研究结果的思维具体,使其具有易于交流的某种“外在”的表现形式(如发表的论文、著作)。从现实具体(研究的对象)到思维具体(研究的结果),再到思维具体的外化(论文和著作),就是全部研究过程的一个完整周期。

价值决定

价值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础,但是长期以来,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价值量的决定、价值与价格的关系,价值与供给和需求的关系等问题上,一直存在不同的意见。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含义为例,最明显也最常见的一种误解是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割裂”开来,即认为,只有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才决定商品的价值量,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只涉及既定价值量的“实现”,而与该价值量的决定无关。另外一种误解是,虽然承认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同样决定商品的价值量,却又错误地认为,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不同的价值量: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某种商品的全体即整个行业的价值量”。最后一种错误是,尽管也有一些人正确地认为,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同时决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却不知道如何才能把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统一起来,并用这种统一的、同时包括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去说明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决定,也不知道如何用数学语言去说明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上的不同作用。本书在假定等价交换以及一国经济的价值总量等于劳动总量的基础上,推导出了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具体表达式。根据这一表达式,一方面,任何一种商品的单位价值量都同时由两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或者说,无论哪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都无法单独地决定单位商品的价值量;另一方面,在共同决定单位商品价值量的前提下,不同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又具有不同的作用。具体来说,在给定一国经济的劳动总量之后,首先可由第一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该劳动总量在不同行业中的分配,即决定每一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价值量,其次再由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每一行业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价值量在其生产的每一商品上的分配,即决定每一商品中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单位商品价值量。

价值转形

自从马克思的《资本论》出版之后,价值转形为生产价格的问题一直困扰着众多经济学家。针对这一问题,各种答案层出不穷,却没有公认的结果。传统上,所谓“价值转形”问题,就是要求在利润平均化之后,平均利润总量等于剩余价值总量以及生产价格总量等于价值总量(简称“两个总量相等”),尽管每一部门获得的平均利润不再等于它的剩余价值,特别是,每一部门的单位生产价格不再等于它的单位价值。然而,本书却证明了:在满足两个总量相等以及某些相当宽松的技术假定条件下,每一部门的单位生产价格与单位价值总是相等的;反之,如果每一部门的单位生产价格与单位价值不相等,则整个经济的生产价格总量与价值总量也不会相等。说得更具体一点就是:对于每一种产品来说,尽管在利润平均化的过程完成之前形成的不完全意义上的生产价格通常不等于其价值,但在该过程完成之后形成的完全意义上的生产价格一定等于原来的价值。由此可以引申出如下几点结论。第一,价值转形问题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在两个总量相等的条件下,所谓的价值转形,只是每一部门的产品的价值转化为在数量上与自己完全相等的生产价格。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到生产价格的转形不过是一种“假转形”,或者不如说,价值转形问题实际上是一个“伪问题”。第二,生产价格概念是一个不必要的概念。由于在利润平均化之后,价值并没有真正转化为某个与自己在量上不等的东西,故我们也可以说,生产价格是一个不必要的概念。第三,劳动价值论是一个彻底的科学理论。说生产价格是一个不必要的概念,并不意味着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遭到了颠覆;恰恰相反,这更加显示出劳动价值论是一个非常彻底的理论——它用不着通过“发明”所谓的生产价格这一概念来“救驾”。由于在利润平均化之后,价值自身的数量仍然保持不变,而非转化为数量上不同的生产价格,故劳动价值论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只适合于简单的商品经济,它同样也适合于以利润平均化为重要特征的现代市场经济。

联合生产

与价值转形相比,联合生产的提出历史稍晚,把联合生产与劳动价值论联系在一起的时间更晚,但它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影响却同样巨大。例如,斯蒂德曼提出,在联合生产的情况下,价值和剩余价值既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特别是,当剩余价值为负时,平均利润却可以为正,此外,当剩余价值为正时,平均利润也可以为负。由此他得出结论说:“在进行联合生产时,如果采用马克思的价值定义,对于正的利润的存在而言,剩余价值为正既不是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因此,马克思用价值=C+V+S的计算方法定义的价值概念应当予以摒弃。”对此,本书指出,斯蒂德曼之所以得出负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与正的平均利润同时存在的结论,是因为他在决定劳动所创造的价值时使用的是“个别时间”或“自然时间”,而不是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一旦我们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原理来确定联合生产中劳动所形成的价值,就不可能出现所谓负的价值和剩余价值与正的平均利润(或者正剩余价值和负利润)共存的现象。特别是,只要所涉及的联合产品都是稀缺的有用品,即都是所谓的经济物品,从而其价格都大于零,则它们的社会必要劳动量或单位价值量就都将大于零。只有当某些联合产品为自由物品(无用品或非稀缺物品)或有害物品,从而其价格等于零或小于零时,它们的单位价值量才会等于零或小于零。从这个意义上说,联合生产可以看成单一生产的一般化。单一生产不过是联合生产的一个“特例”,即当每一个行业的联合产品中只有一种为有用品而其余的皆为无用品时的特殊情况。此外,本书还进一步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特别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量的基本原理,从传统的非联合生产领域,推广到联合生产的情况,说明在联合生产中,价值究竟是如何决定的,并由此证明,劳动价值论不仅适用于传统的非联合生产,而且同样也适用于所谓的联合生产,特别是证明,联合生产中的价值决定方式其实就是非联合生产中的价值决定方式的推广,或者说,非联合生产中的价值决定方式不过是联合生产中的价值决定方式的特例,从而说明劳动价值论是一个“普适”的科学理论。

致谢

本书提出的一些理论曾发表于《经济评论》、《学习与探索》、《中国人民大学学报》、《教学与研究》、《社会科学战线》、《财经研究》、《上海行政学院学报》、《政治经济学报》和World Review of Political Economy等期刊上。作者对这些刊物及编辑深表感谢,并感谢他们允许作者在本书中引用相关材料。

冯金华